一种电子设备及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及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48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79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25521.1
申请日:2013-11-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瑞
合议组组长:王志伟
参审员:周丹
国际分类号:H04N5/74,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也不能被认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25521.1,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JP2012185630A1,其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7日;对比文件2,US2011292347A1,其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1日。驳回决定所依附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4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控制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一第二电子设备,一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具有一采集单元,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具有一投影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一采集模式;
发送第二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第一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一方式采集所述第一图像前的手势;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一方式采集所述第一图像前的手势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采集的手势进行坐标转换;
其中,进行坐标转换时,包括:
确定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初始定位坐标;
基于所述初始定位坐标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未接收到第一指令时,生产第三指令,其中,所述第三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二采集模式;
发送第四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二图像;
根据所述第二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二方式采集所述第二图像前的手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组成第四电子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采集模式为采集复杂手势的模式。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为采集简单手势的模式。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初始定位坐标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包括:
根据公式X=M*X0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X,X0为初始定位坐标;
其中,M=f(M1,M2,T)=M1*T*(M2)-1,T表示第三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变换矩阵;M1表示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M2表示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或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或通过外部的主机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的采集区域与所述投影显示单元的投影显示区域有重合部分。
9.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一第二电子设备,一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具有一采集单元,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具有一投影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接收单元、发送单元和主控单元;其中,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一采集模式;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发送第二指令给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一图像;
所述主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采集模式,控制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一方式采集所述第一图像前的手势;
其中,所述主控单元,还用于:
对所采集的手势进行坐标转换;
其中,进行坐标转换时,包括:
确定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初始定位坐标;
基于所述初始定位坐标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确定未接收到第一指令时,生产第三指令,其中,所述第三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二采集模式;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发送第四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二图像;
所述主控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二方式采集所述第二图像前的手势。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设置有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采集单元。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采集模式为采集复杂手势的模式。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为采集简单手势的模式。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单元,还用于:
根据公式X=M*X0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X,X0为初始定位坐标;
其中,M=f(M1,M2,T)=M1*T*(M2)-1,T为第三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变换矩阵;M1表示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M2表示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
15.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或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或通过外部的主机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
16.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所述采集单元的采集区域与所述投影显示单元的投影显示区域有重合部分。”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权利要求1是第一电子设备控制采集手势的过程,而对比文件1是由投影装置控制采集手势的过程;2)在采集第一图像的手势之前,对采集的手势进行坐标转换,确定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初始定位坐标,基于初始定位坐标确定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但是,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5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所述修改是在原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原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4和5,将原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确定未接收到第一指令时,生产第三指令,其中,所述第三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二采集模式”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中的该特征;同时根据说明书,将特征“所述述第一采集模式需要对手势进行精准定位”和“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不需要精准定位”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特征“生成第三指令后”添加到原权利要求2中;将原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9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2和13;将原权利要求10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一采集模块”加入到原权利要求9中,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中的该特征;同时根据说明书,将特征“所述述第一采集模式需要对手势进行精准定位”和“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不需要精准定位”添加到原权利要求9中;将特征“在所述接收单元生成第三指令后”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0中;最后,对于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控制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一第二电子设备,一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具有一采集单元,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具有一投影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一采集模式;
发送第二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一图像;
根据所述第一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一方式采集所述第一图像前的手势;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未接收到第一指令时,生产第三指令,其中,所述第三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二采集模式;
其中,所述第一采集模式为采集复杂手势的模式,所述述第一采集模式需要对手势进行精准定位;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为采集简单手势的模式,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不需要精准定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成第三指令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第四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二图像;
根据所述第二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二方式采集所述第二图像前的手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组成第四电子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一方式采集所述第一图像前的手势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所采集的手势进行坐标转换;
其中,进行坐标转换时,包括:
确定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初始定位坐标X0;
根据公式X=Μ*X0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X;
其中,Μ=f(Μ1,Μ2,Τ)=Μ1*Τ*(Μ2)-1,T表示第三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变换矩阵;Μ1表示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Μ2表示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或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或通过外部的主机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的采集区域与所述投影显示单元的投影显示区域有重合部分。
7.一种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一第二电子设备,一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具有一采集单元,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具有一投影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包括接收单元、发送单元和主控单元;其中,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一采集模式;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发送第二指令给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一图像;
所述主控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采集模式,控制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一方式采集所述第一图像前的手势;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确定未接收到第一指令时,生产第三指令,其中,
所述第三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二采集模式;
其中,所述第一采集模式为采集复杂手势的模式,所述述第一采集模式需要对手势进行精准定位;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为采集简单手势的模式,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不需要精准定位。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接收单元生成第三指令后,发送第四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二图像;
所述主控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采集模式,控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的采集单元按照第二方式采集所述第二图像前的手势。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设置有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采集单元。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单元,还用于:
对所采集的手势进行坐标转换;
其中,进行坐标转换时,包括:
确定采集单元所采集的初始定位坐标X0;
根据公式X=Μ*X0确定出投影显示单元在投影面上显示的坐标X;
其中,Μ=f(Μ1,Μ2,Τ)=Μ1*Τ*(Μ2)-1,T为第三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变换矩阵;Μ1表示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Μ2表示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矩阵,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参数包括其横轴焦距、纵轴焦距。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或第二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或通过外部的主机设备与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相连。
12.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第一电子设备,所述采集单元的采集区域与所述投影显示单元的投影显示区域有重合部分。”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特定手势”和“非特定手势”都是以具体位置即手的位置为判断前提的,即都是与位置相关的;而本申请中的第一采集模式为采集复杂手势的模式,其可以理解为需要对手势进行精准定位的模式,本申请中与位置相关的手势都被称为复杂手势;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特定手势”和“非特定手势”都相当于复杂手势,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到简单手势。2)本申请涉及第一采集模式和第二采集模式的切换过程,即涉及到了复杂手势和简单手势的切换,而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简单手势和复杂手势的切换;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控制原理不同,本申请通过第一电子设备发出控制指令,使得第一电子设备能够预知晓按照第几方式进行手势采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非特定手势相当于简单手势,特定手势相当于复杂手势。所不同的仅仅是判断的前提不同而已,本申请是以位置是否精准定位作为前提,而对比文件1是以是否是特定选择区域作为前提,以及主控方的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实现个人计算机对投影时手势采集的控制,通过计算机发送指令给拍摄装置和投影装置,以触发投影图像和拍摄图像采集手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做到的,不需要付出额外的复杂技术劳动。并在计算机作为控制设备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备两种手势模式的情况下,直接由主控设备根据接收指令来确定采用哪一手势采集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以是否精准定位作为划分简单手势模式、复杂手势模式的条件,是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2)本申请中仅对复杂手势在显示的图像中设置了图标,因而,需要通过精准定位确定复杂手势的操作,对于简单手势比如向左滑动、向右滑动并未设置图标,只需检测手势的大概动作便可执行简单手势动作,而对比文件1中针对非特定、特定手势操作都设置了图标,针对非特定手势操作,只需定位手势位置即可,而针对特定手势操作,除了定位手势位置,还需确定手指的根数,来执行复杂手势操作。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体感操作中,对于一般的简单体感手势控制而言,比如左滑、右滑、上滑、下滑,无需精确定位,不设置固定的图标,只是通过人体手势的一个大概运动,比如手的左滑、右滑等,就能控制相应显示界面的目标对象做相应的运动,而对于特定的体感手势控制,比如音量放大、图标放大等复杂操作,需要设置固定图标,通过人体对于图标的触控实现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以是否精准定位作为划分简单手势模式、复杂手势模式的条件,是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优缺点都是相对的,通过第一电子设备发出控制指令使得第一电子设备能够预知晓按照第几方式进行手势采集,虽然分析方式明确,但是可能演讲者的手势就与指令发出的方式相违背,反而容易出错。而对比文件1中,根据演讲者的手的位置来判断采用哪种手势,相应地还是根据当时演讲者的具体手势的情况作出的选择,相对来说还更符合当时操作的实际情况,反而更不容易出错。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集简单手势或复杂手势的触发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上述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2012185603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7日;
对比文件2,US201129234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1日。
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投影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0053]段,图1-4、6、8):如图1所示,投影系统100具有个人计算机12(即:第一电子设备)、拍摄装置32(即:第二电子设备)、和投影装置10(即:第三电子设备);在图1中,将拍摄装置32内置于投影装置10,但并不限于此,也可以配置在个人电脑12附件。另外,也可以将拍摄装置32连接于个人电脑12。在该情况下,使用拍摄装置32的通信功能,将所拍摄到的图像数据发送到个人电脑12,从个人电脑12对投影装置10发送图像数据即可。另外,也可以使拍摄装置32独立于投影装置10,配置在投影装置10附近。如图1所示,在屏幕16上,通过投影装置10投影了演讲资料图像(主图像)18,并且投影了在演讲者做出手势来操作资料图像时所使用的菜单图像20。投影装置10具有控制装置30、投影部50(即:投影显示单元)、菜单显示部42、指示器投影部38、非易失性存储器40和通信部54;手势识别部36是与拍摄装置32协作来识别演讲者的手势的单元。
控制部150控制图像处理部52及光源44,将根据从个人电脑12发送的图像数据而生成的主图像18经由投影部50投影到屏幕16上(即:发送第二指令给所述第三电子设备的投影显示单元,控制所述投影显示单元投影显示第一图像)。另外,控制部150控制菜单显示部42,将菜单图像20投影到屏幕16上。
控制部150基于拍摄装置32的拍摄来判断是否有手势动作。具体而言,在演讲者的手在投影到屏幕16的菜单图像20前存在了预定时间(例如1-3秒)的情况下,控制部150判断为有手势动作;控制部150基于手势识别部36的识别结果来确定演讲者的手的位置;接着,控制部150判断手的位置是否在特定的选择区域前。此外,所谓特定的选择区域意味着能够做出与手势的根数相应的特别手势的选择区域,例如,对于选择区域“放大”或“缩小”而言,因为演讲者能够用手指的根数来指示倍率,所示是特定的选择区域。另外,例如,对于选择区域“前进一页”或“后退一页”而言,因为演讲者能够用手指的根数来指示前进的页数和后退的页数,所以是特定的选择区域。与此相对,对于选择区域“指示器发光”或“结束”而言,因为用手指的根数不能进行特别的指示,所以不是特定的选择区域。控制部150进行与演讲者的手所处的选择区域相应的处理。如果演讲者的手所处的选择区域是“前进一页”,控制部150将前进1页的指示通过通信部54、66通知给个人电脑12的CPU60。个人电脑12的CPU60将与控制部150的指示相应的页的图像数据经由通信部66、54发送给图像处理部52。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接收第一指令,其中,所述第一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一采集模式;确定未接收到第一指令时,生产第三指令,其中,所述第三指令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使用第二采集模式;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为采集简单手势的模式,所述第二采集模式不需要精准定位。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第一电子设备选择和控制由是否需要精准定位来定义的采集模式。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拍摄装置32可以识别演讲者的手势,并转换给相应的控制指令。其中演讲者的手势可以分为能够利用手指的根数做出特别指示的“特定手势”(例如“放大”或“缩小”)和不能利用手指的根数做出特别指示的“非特定手势”(例如“指示器发光”或“结束”)。但是,无论是“特定手势”还是“非特定手势”,拍摄装置32的具体处理过程都是需要最先识别手的位置,具体来说是演讲者的手在投影到屏幕16的菜单图像20前存在了预定时间(例如1-3秒)的情况下,控制部150判断为有手势动作。在判断为有手势动作后,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手在菜单图像20的哪个具体功能的识别范围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如果演讲者想要利用手势控制投影图像,则其必须要将手放在菜单图像中的某个特定功能的识别位置内,如果手并不在菜单图像的识别位置内,则其手势并不能被识别。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任何一种手势,无论是“特定手势”还是“非特定手势”,均是与位置相关的,都需要具体位置来辅助手势控制操作,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杂手势。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采集模式,即采集复杂手势的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采集简单手势的模式。同时,由于其技术方案中仅涉及一种采集模式,因而并不涉及不同采集模式之间的切换和执行切换的相应指令。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正是由于根据是否需要精准定位而区分了两种采集模式,才有需求对两种采集模式的切换,从而进一步由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相应的指令来控制采集模式的切换,其中第二采集模式的存在是区别特征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对区别特征中每一个技术特征的作用的理解都不应当脱离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这些技术特征正是体现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整体上不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供两种采集模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采用何种模式,尤其当采用第二采集模式时,由于其不需要精准定位,手的操作更加随意,从而兼顾不同情况的需求,又从整体上节省了第二电子设备的处理资源,同时提高了用户体验,即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驳回决定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引用了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进一步考虑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3D投影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0039]-[0064]段):利用红外照明器,红外照相机和投影仪实时创建真实3D物体的虚拟3D模型; 等式1;
 等式2;
其中,fc1c、fc2c表示相机的横轴焦距和纵轴焦距;fc1p、fc2p表示投影仪的横轴焦距和纵轴焦距;[R,T]是变换矩阵;sc、sp均是常数缩放因子;Ixc、Iyc是点508在相机坐标系统的X轴、Y轴坐标数据;Ixp、Iyp是点508在投影坐标系统的X轴、Y轴坐标数据。
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方案中并不涉及手势采集及相关操作,因此也没有披露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供两种采集模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采用何种模式,尤其当采用第二采集模式时,由于其不需要精准定位,手的操作更加随意,从而兼顾不同情况的需求,又从整体上节省了第二电子设备的处理资源,同时提高了用户体验,即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年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年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年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年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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