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建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建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46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21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73576.9
申请日:2012-05-25
复审请求人:青岛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雅平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E04G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73576.9,名称为“一种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建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理工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25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1205767A,公开日为2008年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建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1)开挖地面,建立支撑系统的基础,所述基础选用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柱下十字交叉基础、筏板基础、箱形基础、桩基础、沉井基础;
(2)在基础上建造支撑系统,所述的支撑系统由筒体、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和/或剪力墙构成,所述的筒体每边尺寸为1.5m~10m,筒体之间的间距为8m~80m,所述的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每边尺寸为0.5m~2m;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之间的间距为6m~80m;
(3)在一定高度设置梁式转换系统,与支撑系统相连,高度为6m~50m,所述的梁式转换系统采用实腹梁转换、桁架转换、箱形转换、厚板转换;
(4)在梁式转换系统之上建造楼板系统;
(5)在楼板系统建造建筑物,建造方法与地面建造方法相同,或采用悬吊方案,将建筑物悬吊于顶部的梁式转换系统和楼板系统;所述建筑物包括别墅、低层、多层建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建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体设计成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多边形、圆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理由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复审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17日提出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支撑系统基础种类、梁式转换系统种类、楼板系统种类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整个建筑体系,组合会产生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本申请限定“筒体每边尺寸为1.5m~10m,筒体之间的间距为8m~80m,所述的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每边尺寸为0.5m~2m;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之间的间距为6m~80m”,无通常的建筑结构设计要求可以遵循;3、对比文件2中核心筒、柱、反梁结构相当于支撑系统,建筑物建造在支撑系统上,其并没有支撑系统基础、梁式转换系统、楼板系统的任何技术启示,所以对比文件2其框架上建造建筑物的方法必然跟地面不同,需要地基或者楼板系统。而本申请中可以直接在楼板上建筑,其建造方法必然与地面建造方法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指出:1、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支撑系统基础种类、梁式转换系统种类、楼板系统种类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建筑设计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由此组成的整个建筑体系。复审请求人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本申请在结构体系上的创新之处,因此,仅具体选择何种现有的结构形式和基础开挖形式,并未使得本申请因此而具备创造性。2、复审请求人并未在申请文件中阐明结构体系因“超大体量、特大跨度”会与常规的柱、梁、板体系有何种构造上的不同。建筑领域确定支撑体系中筒体的尺寸和筒体之间的间距,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每边的尺寸和间距,通常要考虑结构的功能,承受的荷载,筒体或柱或巨形柱或桁架采用的材料的性能,承载极限等因素。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别墅建筑在框架支撑结构上,由于要在梁柱框架内建造别墅,别墅的规模较大,功能上有大跨空间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建筑的体量,当有需求时,将支撑筒或柱按照80米×80米间隔设置。3、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起竖向支撑作用的框架支撑柱和横向传力作用的框架梁,而在梁上建造楼板便于荷载传递,提高受力性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建筑物需要地基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别墅的建造方式,在地面建造别墅的方式也会根据实际基础类型进行调整,当建造在支撑体系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上述审查意见已经阐明,在梁式转换系统上设置楼板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设置,当设置楼板系统,别墅的建造方式与本申请建造方式没有差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完全认同“建筑物支撑系统下通常会设置基础,根据地基类型、上部荷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基础类型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筒体、柱、巨型柱、桁架柱、剪力墙等都是建筑结构常用的竖向受力构件”这些观点,但本申请限定“筒体每边尺寸为1.5m~10m,筒体之间的间距为8m~80m,所述的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每边尺寸为0.5m~2m;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之间的间距为6m~80m”,是超大体量、特大跨度的立体空间,也没有一本教科书、一篇专业文献指出,筒体/巨型柱按照80米×80米间隔,对比文件2仅指出框架约20米的开间,15米的进深;审查员未全部引述“梁式转换系统”、漏掉了“与支撑系统相连”、高度为“6m-50m”这些创新点,虽然楼板系统与支撑系统之间设置转换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本申请采用梁式方案,且“在一定高度设置梁式转换系统与支撑系统相连”,这种支撑系统与梁式转换系统有机结合,是本申请的创新点,没有本申请的“支撑系统”,达到技术效果50m高度时,将失稳倒塌;对比文件2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别墅的框架采用中间电梯厅核心筒,不是把巨型的筒体、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和/剪力墙做竖向和水平受力件按6m-80m的间距均匀布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建造方法,对比文件2(CN101205767A)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空中生态别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图1-3):为了解决现有别墅直接建造在地面上,占地面积较大的问题,提供一种节地型立体建筑及其建造方式,其有一个钢筋混凝土框架12,中间是核心筒,配以核心筒的剪力墙(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墙构成了该结构的支撑系统),框架梁为反梁结构32,设置在一定高度上,每层框架净高大于9米,主梁之间设置“井”字梁结构33(相当于梁式转换系统),反梁结构与框架柱和核心筒相连,形成一个大于18米高的空间框架,别墅建造在框架上,别墅可以通过工厂定制后进行安装,有利于产业化生产。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首先开挖地面,建立支撑系统的基础,在梁式转换系统上建造楼板系统,在楼板系统建造建筑物以及具体建造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建造节地型立体建筑的基础,提供可选的支撑和楼板体系及建造方式。
在建筑领域,支撑系统的建立必然要开挖地面建立支撑系统的基础,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柱下十字交叉基础、筏板基础、箱形基础、桩基础、沉井基础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基础类型,设计人员会根据场地条件、建筑物荷载进行适应性选取,这是本领域常规的设计方式;
对于支撑系统的选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墙构成了该结构的支撑系统。筒体、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和/或剪力墙均为本领域常用竖向受力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建筑实际情况进行选取,并根据力学分析结合建筑材料的特性等对进行筒体尺寸、布置间距等参数的选取;对于梁式转换结构的具体类型,实腹梁、桁架、箱形梁、厚板等均为建筑领域常用的梁式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取。
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在主次梁之间设置井字梁结构增强受力性能,建筑领域中在梁上建造楼板便于荷载传递、增强结构受力性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梁式转换系统之上建造楼板系统增强受力性能,并将别墅建造在楼板上;根据实际工况,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可以选取与地面建造方法相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别墅可以通过工厂定制后进行安装,有利于产业化生产,实际施工中,悬吊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结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建筑物悬吊于顶部的梁式转换系统和楼板系统;别墅、低层、多层建筑,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建筑形式,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建别墅,根据实际需要,建低层或多层建筑,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常规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在满足受力要求的情况下,根据空间构型选取合适的筒体形状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对结构连接方式仅限定了“支撑系统由筒体、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和/或剪力墙构成,……,在一定高度设置梁式转换系统,与支撑系统相连”,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由剪力墙核心筒和框架柱构成的支撑系统,以及设置在一定高度上的反梁结构和主梁之间的“井”字梁结构(相当于梁式转换系统),可以形成一个大于18米高的空间框架。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认可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支撑系统基础种类、梁式转换系统种类、楼板系统种类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建筑设计时,会根据力学分析结合建筑材料的特性等对进行筒体尺寸、布置间距等参数的选取。复审请求人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其声称的创新之处“这种支撑系统与梁式转换系统有机结合”,其中“有机结合”的具体结合方式,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构力学的常识,对比文件2中支撑系统与梁式转换系统之间的连接方式也是一种有机结合的方式。因此,仅具体选择何种现有的结构形式和基础开挖形式,并未使得本申请因此而具备创造性。
2)、建筑领域确定支撑体系中筒体的尺寸和筒体之间的间距,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每边的尺寸和间距,通常要考虑结构的功能,承受的荷载,筒体或柱或巨形柱或桁架采用的材料的性能,承载极限等因素。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别墅建筑在框架支撑结构上,框架约20米的开间,15米的进深,由于要在梁柱框架内建造别墅,别墅的规模较大,功能上有大跨空间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建筑的体量,当有需求时,将支撑筒或柱按照80米×80米间隔设置。
3)、复审请求人认为“在一定高度设置梁式转换系统与支撑系统相连”,这种支撑系统与梁式转换系统有机结合,是本申请的创新点,但并未阐明何为“有机结合”。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一定高度设置梁式转换系统与支撑系统相连。根据结构跨度来设计支撑柱或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的尺寸和之间的间距,这是建筑结构设计常用的技术手段,当跨度增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设置多个核心筒,或设置本领域常见的支撑构件,柱或巨型柱或桁架柱和/剪力墙,并按照所需的间距均匀布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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