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地热水对大枣烘干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地热水对大枣烘干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42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55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0835.7
申请日:2016-03-28
复审请求人:界首市绿源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倩
合议组组长:芦秋敏
参审员:邱俊杰
国际分类号:F26B9/02,F26B23/10,F26B2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则认为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0835.7,名称为“利用地热水对大枣烘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界首市绿源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86893A,公开日为1994年5月18日)和对比文件2(CN104862125A,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7]段(第1-4页);2018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地热水对大枣烘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1)烘房建造:建砖混结构烘干房,长60m,宽12m,高4m,墙体距离地面10cm处凸现13cm2的凸出块,上下高距30cm留一处,用来棚架直径2.5寸加厚热镀锌管道,距离地面160cm处留窗,窗长宽为1.5m×2m,装双层玻璃窗,玻璃二层间距离1cm,防止烘干房内的热量通过窗口散发到烘干房外边,窗距4m处安装一窗,保持烘干房明亮,墙体建造成,用水泥净面,墙体高1.6m及地面全做瓷砖面;
保持烘干房内干净整洁,烘干房二头距离地面20cm处左右各留两个风洞,风洞直径120cm,用来安装2.5千瓦强力风扇;烘干房中间左右安装温湿度探头,进口门侧安装全自动化控制箱,安装热镀锌管,用短管和弯头进行整体链接,接头处不能漏水,多处用螺丝固定烘干房墙体上,在热镀锌管进入烘干房连接处,要安装进水智能开关,全部连接全自动总控制箱;
打一眼1700m深的地热井,水热70℃左右,用热水泵提出热水,送入2.5寸的热镀锌管道,利用金属是热的优良导体原理,用风扇对70℃的热水管道吹风,使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散发到烘干房内,通过两端推拉风扇工作,在烘干房形成热气流,将大枣里所含的水分蒸发掉,散发到烘干房外边;
(2)安装大枣烘干架:用加厚不锈钢方管焊接5层架体,长500cm,宽180cm,距墙体80cm处放置,烘干房中间留140cm宽的通道,每架间距90cm;
(3)鲜枣采收后,要对鲜枣挑选分级,先剔除干枝落叶,拣出风落果,病虫果,破头果,然后按成熟度大小进行分级;
(4)鲜枣清洗:清洗时采用温水清洗,清除枣皮表面的灰尘污物,部分农药残留及部分有害微生物,保持水温在35-45℃,先浸泡15分钟,然后人工或机械清洗干净后捞出沥干表面水分放入温度为6-8℃,湿度为78-82%的保鲜库中存放,等待切片;其中每500g温水中加入白酒20g、食盐20g、柠檬酸15g、玉米淀粉50g、大豆分离蛋白15g、皂素10g、阿莫西林胶囊8g、算盘子提取物53g、樟树叶提取物3g;
(5)抛光处理:用含有0.05%抛光液的抛光水溶液处理,使枣果表皮洁净,红色鲜艳有光泽,无油渍感,无异味;
(6)装枣上架:篮长40cm,宽30cm,高28cm,每篮装10kg,每层装20篮,5层100篮,篮与篮距离5cm,易通风散湿,每次烘干22架22000kg,烘干房装满可以通水,启动风扇和供热水开关,供热供风,风扇进口推,出口拉,风向于墙成60度,吹到热镀锌管道上面,让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到烘干房内,大枣上的水分随空气流排到烘干房外,工作40个小时左右,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22%时,把风机停下,让大枣还原散湿,6小时后再启动风机,待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16%时,大枣的含水量16%-17%,大枣就可以包装入库贮藏了。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至少包括地热烘干房的建造、烘干架的制备、大枣处理方法、抛光处理和烘干方法不同。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鲜枣的清理和地热水的有效利用,解决了地热水对大枣水分烘干时难以控制的问题。相应地,权利要求1的方案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至少包括提高大枣品质、无污染、环保、廉价,是直接利用新能源对大枣烘干的新方法。且上述区别并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木材烘干问题,与本申请中药材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采用地热对物料进行干燥,因此领域相同,而处理对象可以选择;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解决了优化烘干的技术问题;烘干窑结构和烘干架结构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蔬菜抗氧化清洗液能够用于清洗红枣,且作用相同,具有结合启示,而各组分比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不认可合议组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建立一套适用于大枣烘干的地热水系统,和合议组认定的如何在大枣烘干房中采用地热水作为热源不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不同;证据2烘干房是采用地炕烘干,不适合地热水;本申请采用了特殊结构设计,例如架体的放置位置、架体间距、每个篮间距等,能够提高产量;在对比文件1的指引下,应当在利用地热水对农副产品进行烘干的方案中寻找技术启示,而不是寻找红枣的常规贮藏方法;对比文件2的清洗液的作用是抗氧化,本申请清洗大枣的溶液作用是杀菌和清除杂物,两者作用不同,不具备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7]段(第1-4页);2018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则认为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地热水对大枣烘干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地热水干燥木材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3页第2段,附图1):将原木按需要规格截成板材或方材,浸泡控水后,由专用小车送至烘干窑(相当于烘干房)内,在60-65℃的环境下烘10-12天,该烘干窑由水泥制成,窑顶、地面及四壁均装有保温层,将排管式散热器5置于窑体1的屋内顶部,地热水进出口温度控制在61-72℃之间,由风机向窑内吹风,使窑内热空气形成对流(相当于地热水送入管道,用风扇吹风使得管道内热量散发到烘干房内),当窑内空气达到热蒸汽饱和状态时,开启窑壁上的排气孔,保持窑内温度在60-65℃之间,经过10-12天的时间,测得木材含水量在10%以下,保持一段时间即可出窑,烘干窑体配有自动控温排气的控制装置(相当于全自动化控制箱)、及输送地下热水的水泵(相当于用热水泵提出热水,送入散热管道)等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在窑侧的控制室2内,窑内容积31.60m?,选择风机流量12000m?/h,热水流量10t/h,风机功率1.5kw,热水压力0.04MPa。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地热水通入散热管道内在烘干窑内对物品烘干的方法,且该烘干窑设有风扇以促进对流循环,并由控制装置对窑内温湿进行控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待烘干物具体为大枣,对比文件1为木材;(2)烘房的结构,具体为砖混结构,长60m,宽12m,高4m,墙体距离地面10cm处凸现13cm2的凸出块,上下高距30cm留一处,用来棚架直径2.5寸加厚热镀锌管道,距离地面160cm处留窗,窗长宽为1.5m×2m,装双层玻璃窗,玻璃二层间距离1cm,防止烘干房内的热量通过窗口散发到烘干房外边,窗距4m处安装一窗,保持烘干房明亮,墙体建造成,用水泥净面,墙体高1.6m及地面全做瓷砖面;保持烘干房内干净整洁,烘干房二头距离地面20cm处左右各留两个风洞,风洞直径120cm, 风扇功率具体为2.5千瓦;烘干房中间左右安装温湿度探头,全自动化控制箱安装在进口门侧,散热管道具体为热镀锌管,并用短管和弯头进行整体链接,接头处不能漏水,多处用螺丝固定烘干房墙体上,在热镀锌管进入烘干房连接处,要安装进水智能开关,全部连接全自动总控制箱;打一眼1700m深的地热井,水热温度具体为70℃左右,送入2.5寸的热镀锌管道,利用金属是热的优良导体原理,用风扇对70℃的热水管道吹风,使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散发到烘干房内,通过两端推拉风扇工作,在烘干房形成热气流,将大枣里所含的水分蒸发掉,散发到烘干房外边;(3)安装大枣烘干架:用加厚不锈钢方管焊接5层架体,长500cm,宽180cm,距墙体80cm处放置,烘干房中间留140cm宽的通道,每架间距90cm;(4)鲜枣采收后,要对鲜枣挑选分级,先剔除干枝落叶,拣出风落果,病虫果,破头果,然后按成熟度大小进行分级;(5)鲜枣清洗:清洗时采用温水清洗,清除枣皮表面的灰尘污物,部分农药残留及部分有害微生物,保持水温在35-45℃,先浸泡15分钟,然后人工或机械清洗干净后捞出沥干表面水分放入温度为6-8℃,湿度为78-82%的保鲜库中存放,等待切片;其中每500g温水中加入白酒20g、食盐20g、柠檬酸15g、玉米淀粉50g、大豆分离蛋白15g、皂素10g、阿莫西林胶囊8g、算盘子提取物53g、樟树叶提取物3g;(6)抛光处理:用含有0.05%抛光液的抛光水溶液处理,使枣果表皮洁净,红色鲜艳有光泽,无油渍感,无异味; (7)装枣上架:篮长40cm,宽30cm,高28cm,每篮装10kg,每层装20篮,5层100篮,篮与篮距离5cm,易通风散湿,每次烘干22架22000kg,烘干房装满可以通水,启动风扇和供热水开关,供热供风,风扇进口推,出口拉,风向于墙成60度,吹到热镀锌管道上面,让热镀锌管道的热量有效地散发到烘干房内,大枣上的水分随空气流排到烘干房外,工作40个小时左右,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22%时,把风机停下,让大枣还原散湿,6小时后再启动风机,待总自动化控制箱湿度读数到16%时,大枣的含水量16%-17%,大枣就可以包装入库贮藏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大枣烘干房中采用地热水作为热源。
区别技术特征(1)、(3)-(7)中所体现的大枣烘干步骤的大部分内容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红枣的烘房干制是常规的红枣贮藏加工方法,其工艺流程包括红枣采收、挑选分级、清洗、装盘、预热、蒸发、干燥后熟、散温贮存、成品。原料挑选分级具体为,在烘干前,对枣进行挑选分级,提出干枝、树叶,拣出风落果、病虫果、破头果,按品种、大小、成熟度进行分级。清洗具体为,将挑选出来的红枣用水清洗干净,去除杂质和泥土,产量大时,可以选用清洗设备进行清洗。装枣具体为,烘盘装枣量一般为12kg/m2-15 kg/m2,根据枣的品种不同进行适当调整。(参见公知证据1:《红枣优质栽培与贮藏加工技术问答》,鲁周民等主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50-153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地热水作为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内容,能够想到利用地热水对大枣进行烘干。结合大枣烘干的一般工艺流程,在烘干房内设置用加厚不锈钢方管焊接而成的烘干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烘干架层数、大小尺寸和放置位置,以及选择合适的篮的大小,根据大枣的品种和相应的篮的大小放置合适重量的大枣以及设置篮的摆放位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和容易选择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管道提供地热水,并采用风机进行对流,供热供风。而镀锌管是常规的散热管,通常用其作为散热管道。且风扇或风机进口推、出口拉、与墙呈60度吹到镀锌管上均是常规强化对流手段。待大枣水分排出烘干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达到的干枣要求,设置工作时间、湿度以及大枣含水量等参数,并有自动化控制箱进行控制。至于鲜枣清洗步骤中水温的设置、浸泡的时间、湿度的选择以及切片处理均是红枣加工过程中的常规选择。对于清洗液,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蔬菜抗氧化清洗液(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2]段):一种用于蔬菜的抗氧化清洗液,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构成:山泉水100份、改性玉米淀粉5份、绿茶茶叶水2份、生姜汁2份、紫甘薯花青素0.5份、纯碱1.5份、金银花水提取物2份、柠檬酸0.5份、食盐0.1份、白酒0.5份、维生素C0.05份、大豆分离蛋白1份、荷叶水提取物1.5份、香水5份。上述清洗液的作用与其与本申请中鲜枣清洗液的组分大致相同,且所起作用也大致相同,且鲜枣的物性与蔬菜相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清洗液用于鲜枣清洗,并根据需要添加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分,且适当地调整相关组分比例。例如,添加阿莫西林胶囊等。且这些添加物的功效可以预期。而为了使鲜果表皮洁净鲜亮、无异味,本领域中通常采用含有抛光液的抛光水溶液进行抛光处理。根据不同的鲜果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合适的抛光液含量。
对于区别特征(2), 公知证据2:《红枣丰产栽培及加工技术》,白益安等编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1994年12月,第83-88页给出了常规的烘干房可以为房式烘房,其具有相应地长宽高,并设有门、排气筒、通气道等,墙壁用砖砌成,通风排潮系统包括进气口和排气口两部分,烘房内两侧放置烤架,架宽1米,架长2.5-2.8米,6-8层,底层具炕面25厘米,其余各层间距15-20厘米,烘盘长1米、宽0.5米、高10厘米,底部用竹子或细铁丝编成3厘米见方的网眼,以利透气排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一般烘房结构,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对烘房的长宽高的具体尺寸进行选择。对于要采用热水散热管的烘房,能够选择合适的墙体位置设置凸出块,用来棚架散热管。2.5寸加厚热镀锌管道是散热管的常规选择。为了使烘房敞亮,本领域中通常会在墙壁适当的位置设置玻璃窗。同时,为了避免热量流失,双层玻璃是保温的常规选择。具体窗户设置的位置以及两层玻璃之间的间隙大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为了便于清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在烘干房内用水泥净面,底面全做瓷砖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烘干窑上设有安装风机的风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风洞的位置、大小以及安装的风机(风扇)的功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烘干窑配有自动控温排气的控制装置、及输送地下水的水泵等机械、电子设施。温度和湿度是烘干房中通常要检测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它们安装在烘干房中间左右两侧,并将自动化控制箱安装在进口门侧,并通过安装在散热管上的智能开关控制热水量。对于管道连接,短管和弯头是常规的连接方式,接头不漏水是常规的安装要求,螺丝固定在墙体上是散热管常规固定方式,热水管进入烘干房处是进水智能开关通常的设置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地热水作为热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打一眼地热井,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井深。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地热水出口温度控制在61-7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采用70℃的地热水。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风机强化对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一般传热学知识,能够想到采用风扇对热水管道吹风,使散热管道的热量散发到烘干房内,并通过两端推拉风扇工作,在烘干房内对流而形成热气流,将大枣所含水分蒸发,并释放到烘干房外。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真研究了请求人的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地热水可以作为烘干窑热源,烘干窑内具有与地热水热源相适应的地热水系统。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在于,待烘干产品为烘干房中经过预处理的大枣。基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大枣烘干的过程中使用地热水作为热源。而证据1能够证明,大枣的加工工艺中,经过预处理的大枣需要经过烘干的过程后形成成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地热水作为大枣的烘干的热源,并根据待烘干产品的特性,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地热水系统进行适应性调整,并且可以提高大枣加工过程的清洁性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而大枣一般在具有一定长宽高尺寸的烘干房中烘干是本领域的一般常识,其公知程度在证据2能够给予很好的证明。证据2和证据1待加工的产品均是大枣,且都记载了对大枣有烘干的工艺。证据1和证据2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农林产品干燥领域,在寻求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时,能够进行选择或尝试。证据2中采用的地炕热源与对比文件1中的地热水均是烘干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其一,热源的变化不会影响房式烘干房的具有长宽高、门、窗等基本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做适应性调整,且效果可以预期。另外,针对复审请求人强调证据1公开的常规方法无法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烘干房中进行烘干。合议组认为,证据1已经证明了在红枣处理过程中筛选、分级、清洗、装盘等步骤是常规的工艺,无论采用哪个烘干方式,这些工艺并无实质差别。置于烘干架的排布以及烘干篮摆放,是可以根据烘干房大小、热源供热程度进行调整的,其效果也可以预期。至于请求人强调的对比文件2中清洗液与本申请清洗液的作用不同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清洗液也能够起到清洗和杀菌、消毒、去除杂质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段),因此,作用相同,具有结合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9 月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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