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68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491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83018.X
申请日:2012-12-25
复审请求人:浙江工商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靳艳梅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万闪闪
国际分类号:F22D1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83018.X,名称为“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工商大学”,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3年3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671665U,授权公告日:2010年12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1943435A,公开日:2011年1月1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申请日2012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包括蒸汽管路(1)、冷却水循环管路(2)、抽气管路(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凝结水管路(4),所述的凝结水管路(4)连接蒸汽管路(1)和抽气管路(3),蒸汽管路(1)和抽气管路(3)中排出的凝结水进入凝结水管路(4),经过吸收式热泵(7)吸热升温后,作为锅炉给水送入锅炉;所述蒸汽管路(1)和抽气管路(3)中排出的凝结水温度均为40℃,经过吸收式热泵(7)吸热升温后温度达到80~90℃;所述的蒸汽管路(1)经过汽轮机(11),将汽轮机(11)做功后产生的乏汽输送至凝汽器(12),乏汽经过凝汽器(12)将热能传递给冷却水循环管路(2)中的冷却水后,变成凝水排出,送入凝结水管路(4),所述凝水温度为40℃;所述的冷却水循环管路(2)使循环冷却水池(22)中的冷却水经过凝汽器(12)吸热、吸收式热泵(7)放热、冷却塔(9)放热后回到循环冷却水池(22),形成回路;所述循环冷却水池(22)中的冷却水温度为25℃,冷却水经过凝汽器(12)吸热后,温度升高至35℃,再经过吸收式热泵(7)放热后,水温右降低至30℃;所述的凝结水管路(4)还连接除氧器(8),凝结水管路(4)中的凝结水经过除氧器(8)除氧并再次升温,达到锅炉进水要求后,送入锅炉;所述再次升温后的水温为1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抽气管路(3)连接汽轮机(11)和凝结水管路(4),从汽轮机(11)抽气送入抽气管路(3),经过吸收式热泵(7)放热,抽气凝结成凝结水,排入凝结水管路(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却水循环管路(2)还设有冷却塔(9),用于冷却冷却水,降温后的冷却水进入循环冷却水池(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冷却水循环管路(2)还设有冷却循环泵(21),用于为冷却水的循环提供动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省略了要素“加热设备”,即“低压加热器”和“高压加热器”,本申请省略这两个要素后仍旧能够保持原有的功能,达到一样的技术效果,其节约能源的技术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本申请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手段解决余热回收的技术问题非公知常识(因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是加热凝结水),所述的区别特征也非本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此技术手段。所以,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省略了“高压加热器和低压加热器”;高压除氧器作为一个混合式加热器,可作为高压加热器使用,来节省高压加热器的数量(参见《汽轮机辅机检修》,上海市第一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编,第243页,2005年12月31日)。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为“……系统,包括……”,是一种开放式表述方式,并没有记载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省略了“加热设备”,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省略了高压加热器和低压加热器;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省略了高压加热器和低压加热器,那么高压加热器和低压加热器所带来的加热效果也随之相应地消失,进而通过改变其他部件的工作方法来达到与对比文件1一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不是省略要素的发明;根据说明书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厂冷凝热排空没有得到回收利用的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利用吸收式热泵回收冷凝热来加热冷凝水,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冷凝热加热冷凝水的技术方案,且升温后的冷凝水作为给水经过除氧器再次升温作为锅炉给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未曾记载加热设备,即为对其要素的省略,在审查过程中不应强调本申请必须记载省略了哪些方面的要素;本申请缺省“高压加热设备”和“低压加热设备”,达到与对比文件1一样的技术效果,由此,本申请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具备创造性。应用此技术手段解决余热回收的技术问题非公知常识,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是加热凝结水,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此技术手段,并且本申请取得了节约能源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2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014段,图1)公开了一种利用热泵节能的火力发电装置(相当于发电厂凝结热回收利用系统),该火力发电装置包括蒸汽管路(过热器2与汽轮机10之间的管路)、冷却水循环管路(冷却塔16与凝汽器13之间的管路)、工业蒸汽抽气管路11和凝结水管路(热井26与热泵23之间的管路),蒸汽管路中排出的凝结水进入凝结水管路,经过吸收式热泵23吸热升温后,作为锅炉给水送入锅炉1;蒸汽管路经过汽轮机10,将汽轮机10做功后产生的乏汽输送至凝汽器12,乏汽经过凝汽器12将热能传递给冷却水循环管路中的冷却水后,变成凝水排出,送入凝结水管路;冷却水循环管路使冷却水经过凝汽器12吸热、吸收式热泵23或者冷却塔16放热后回到凝汽器,形成回路;冷却水经过凝汽器吸热后温度升高,再经过吸收式热泵放热后,水温又降低;凝结水管路还连接除氧器9,凝结水管路中的凝结水经过除氧器9除氧并再次升温,达到锅炉进水要求后,送入锅炉。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凝结水管路连接蒸汽管路和抽气管路,抽气管路中排出的凝结水也进入凝结水管路,经过吸收式热泵吸热升温后,作为锅炉给水送入锅炉,蒸汽管路和抽气管路中排出的凝结水温度均为40℃,经过吸热升温后温度达到80~90℃;(2)凝汽器与冷却塔之间设置循环冷却水池,冷却水依次流经循环冷却水池、凝汽器、吸收式热泵、冷却塔,回到循环冷却水池,循环冷却水池中的冷却水温度为25℃,吸热后温度升高至35℃,放热后水温又降低至30℃;凝水温度为40℃,再次升温后的水温为105℃。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处理抽气产生的冷凝水、储存冷却水以及调控水系统各阶段的温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第0047段,图2)公开了一种利用余热发电供热的热电联产节能装置,汽轮机4抽出的蒸汽分为两股,一股进入吸收式热泵2,作为驱动蒸汽,另一股进入换热器3,作为热水进一步升温的热源,两股蒸汽经吸收式热泵2和换热器3换热后凝结成疏水,两路疏水汇合后送入除氧器6。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抽气管路排出的凝结水进入除氧器,作为锅炉给水送入锅炉,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处理抽气产生的冷凝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抽气管路排出的凝结水作为锅炉给水送入锅炉,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蒸汽管路排出的凝结水进入凝结水管路,经过吸收式热泵吸热升温后送入锅炉的基础上,为实现凝热回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抽气管路排出的凝结水也进入凝结水管路,使得凝结水管路连接蒸汽管路和抽气管路。
对比文件1公开了凝结水吸收热量后温度升高40℃,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汽轮机的物性、凝汽器中冷热介质的流量等因素来调整蒸汽管路和抽气管路排出的凝结水温度,可以通过控制吸收式热泵的换热量来调节凝结水经过吸热升温后的温度,还可以根据锅炉的用水要求来控制再次升温后进入锅炉水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水经过凝汽器吸热后,分为两路,经过冷却塔放热或者经过吸收式热泵放热后回到凝汽器中,即冷却塔和吸收式热泵并联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冷却水流量、温度等条件来适应性调整冷却塔和吸收式热泵的连接关系,本申请中将吸收式热泵和冷却塔依次串联连接是对比文件1中连接方式的简单变形,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为便于利用冷却水,在冷却水循环系统中设置循环水池是本领域熟知且广泛使用的手段,当凝汽器、吸收式热泵和冷却塔依次设置时,经冷却塔放热后排出的冷却水温度最低,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凝汽器与冷却塔之间设置循环冷却水池,使得冷却水依次流经循环冷却水池、凝汽器、吸收式热泵、冷却塔后,回到循环冷却水池,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1公开了冷却水经凝汽器吸热后,凝汽器出口的水温约30℃,再经吸收式热泵放热后水温降低8-10℃,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凝汽器和吸收式热泵中冷热介质的流量等因素来调整冷却水在各个阶段的温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第0047段,图2)还公开了:抽气管路连接汽轮机4和除氧器6,从汽轮机4抽气送入抽气管路,经过吸收式热泵2放热,抽气凝结成凝结水,排入除氧器6,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处理抽气产生的冷凝水,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抽气管路排出的凝结水作为锅炉给水送入锅炉,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蒸汽管路排出的凝结水进入凝结水管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抽气管路排出的凝结水也进入凝结水管路,使得抽气管路连接汽轮机和凝结水管路。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014段,图1)还公开了:冷却水循环管路还设有冷却塔16,用于冷却冷却水,降温后的冷却水进入凝汽器13。进一步地,为便于利用冷却水,在冷却水循环系统中设置循环水池是本领域熟知且广泛使用的手段,当凝汽器、吸收式热泵和冷却塔依次设置时,经冷却塔放热后排出的冷却水温度最低,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凝汽器与冷却塔之间设置循环冷却水池,使得经冷却塔降温后的冷却水进入循环冷却水池。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第0014段,图1)还公开了:冷却水循环管路还设有冷却循环泵15,用于为冷却水的循环提供动力。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为“……系统,包括……”,是一种开放式表述方式,并没有记载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省略了“加热设备”;从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省略了高压加热器和低压加热器,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的凝结水管路(4)还连接除氧器(8),凝结水管路(4)中的凝结水经过除氧器(8)除氧并再次升温,达到锅炉进水要求后,送入锅炉”,可见,本申请的凝结水并非不升温直接送入锅炉,其经过除氧器除氧后也需要加热升温,才送入锅炉,也就是说,本申请事实上必然包括加热设备。并且,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凝结水管路还连接除氧器9,凝结水管路中的凝结水经过除氧器9除氧,并经过高压加热器37再次升温,达到锅炉进水要求后,送入锅炉,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相关特征,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缺省高压加热设备和低压加热设备”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因而,本申请不是省略要素的发明,应当按照常规的三个步骤判断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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