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无线保真显示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无线保真显示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38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74429
优先权日:2012-09-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50370.X
申请日:2013-09-30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李佳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28/02,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即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0370.X,名称为“用于在无线保真显示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和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26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2-4、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3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7、9-10页,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2223201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无线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
在与至少一个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由第二设备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以及
如果基本编解码器的有效性计时器到期,则使用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而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10. 一种装置,包括:
控制单元;和
耦合到所述控制单元的模块,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向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与至少一个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经由所述模块而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设置用于: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以及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如果基本编解码器的有效性计时器到期,则根据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9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的修改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删除了权利要求4、5、13、14,并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无线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
在与至少一个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由第二设备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以及
如果基本编解码器的有效性计时器到期,则使用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
“8. 一种装置,包括:
控制单元;和
耦合到所述控制单元的模块,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向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与至少一个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经由所述模块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设置用于: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如果基本编解码器的有效性计时器到期,则根据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以及
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8修改超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2015年03月26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2-4、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3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7、9-10页,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指出:权利要求1、8中增加的特征“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修改超范围,即使删除上述权利要求中涉及“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不同部分”的特征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14仍存在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将权利要求1、8中的“计时器”替换为“定时器”,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修改为“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后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并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了特征“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在第一缓冲器中缓冲一个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在第二缓冲器中缓冲另一部分的特征,且上述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无线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
在与至少一个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由第二设备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以及
如果基本编解码器的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则使用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后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层2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包括:
当接收到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建立显示会话的请求时,推迟正在进行的层2或层3连接的终止;以及
在所述正在进行的层2或层3连接上由所述第二设备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使用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所述多媒体内容包括:
确定用于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是否到期;
如果用于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则按照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而从第二缓冲器获得多媒体内容;以及
按照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所获得的多媒体内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持久地存储在执行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能力协商期间获得的能力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使用持久地存储的能力信息,用于在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新的显示会话期间流传输所述多媒体内容。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耦合过程期间,由主第一设备持久地存储与辅第一设备相关联的能力信息;以及
在能力协商期间发送指示与所述辅第一设备相关联的能力信息的消息。
8. 一种装置,包括:
控制单元;和
耦合到所述控制单元的模块,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向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与至少一个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经由所述模块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如果基本编解码器的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则根据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以及
其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后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
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层2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
当接收到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建立显示会话的请求时,推迟正在进行的层2或层3连接的终止;以及
在所述正在进行的层2或层3连接上由所述第二设备建立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
确定用于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是否到期;
如果用于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则按照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而从第二缓冲器获得多媒体内容;以及
按照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使用所述模块无缝地继续向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流传输所获得的多媒体内容。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
持久地存储在执行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能力协商期间获得的能力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
使用持久地存储的能力信息,用于在与所述至少一个第一设备的新的显示会话期间流传输所述多媒体内容。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用于:
在耦合过程期间,由主第一设备持久地存储与辅第一设备相关联的能力信息;以及
在能力协商期间使用所述模块发送指示与所述辅第一设备相关联的能力信息的消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3月26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2-4、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3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5-7、9-10页,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23201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
(1)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网络环境中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编解码器能力协商方法及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5-97段):步骤501:终端T1(相当于“第二设备”)与终端T2(相当于“第一设备”)通过信令协商过程,选择编码类型;步骤502:终端T1与终端T2之间建立实时传输协议(RTP)媒体通道(相当于“在与第一设备能力协商之前,由第二设备建立与第一设备的显示会话”),并初始化终端T1与终端T2的编解码器协商标识为FALSE,开始音频或视频会话过程;步骤503:终端T1需要向终端T2发送第一个RTP数据包时,此时终端T1的编解码器协商标识为FALSE,表示终端T1的编解码器能力协商未完成,终端T1的编码器采用编码标准规范中强制要求实施的编码算法对媒体数据进行编码后发送(相当于“在所述显示会话期间,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在发送的数据包的编码头中携带终端T1的编解码器最大支持的编码算法能力集P1,在发送的数据包的包头中携带协商未完成指示(相当于“在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时,执行能力协商以获得包括与第一设备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的能力信息”);步骤504:终端T2收到终端T1发送的第一个RTP数据包时,此时终端T2的编解码器协商标识为FALSE,表示终端T2的编解码器能力协商未完成,于是,终端T2的解码器通过解析接收的数据包的包头来获取协商完成指示,此时,该协商完成指示为FALSE,表示终端T1的编解码器能力协商未完成,继续解析接收的数据包的编码头获取终端T1最大支持的编码算法能力集P1,终端T2用自身最大支持的编码算法能力集P2与P1做交集,得到终端T1与终端T2都能够支持的编码算法能力集P3,将P3作为协商后的编码算法通知给终端T2的编码器,并修改终端T2的编解码器协商标识为TRUE;终端T2的编码器在随后的编码过程中采用P3中的编码算法,并在RTP数据包的编码头中携带P3中的编码算法,在RTP数据包的包头中携带协商已完成指示;步骤505:终端T1接收到终端T2发送的RTP数据包,此时终端T1的编解码器协商标识为FALSE,表示终端T1的编解码器能力协商未完成,终端T1的解码器通过解析接收的数据包的包头中携带的协商完成指示,获知终端T2协商已完成,于是,继续通过解析接收的数据包的编码头信息获取协商后的编码算法,将获取到的协商后的编码算法通知给终端T1的编码器,并修改终端T1的编解码器协商标识为TRUE,终端T1的编码器在随后的编码过程中采用协商后的编码算法(相当于“使用在能力协商期间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无缝地继续向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设备可以有多个;②权利要求1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向第一设备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的时长也即两种编解码器格式流传输的切换时机由有效性定时器控制,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后则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流传输多媒体内容,相应的,就需要在建立显示会话前,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格式和所述基本编解码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编解码器协商标识来控制两种编解码器格式流传输的切换时机;③权利要求1中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后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的高效传输、如何确定协商是否已经完成,以及如何准确地管理数据。
关于区别特征①,在本领域中,作为数据源的设备往往可以与多个设备建立一对多的连接,以同时进行高效的数据传输,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②,在本领域中,通过设定标识指示或者通过约定一定时间段来保证某项操作已经完成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面临如何确定设备间协商编解码格式已经完成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定编解码器协商标识来指示协商是否完成,进而对两种编解码器格式流传输的切换时机进行控制,当编解码器协商标识指示协商已经完成,则可以采用协商后的编码算法流传输多媒体数据。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通过对基本编解码格式关联一有效时间定时器的方式,来确保设备间协商编解码格式已经完成,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后认定协商已完成,进而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流传输多媒体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建立显示会话前,发送有效性定时器的信息元素,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本领域中,如对比文件1中事先约定好采用的编解码格式,或者由发送数据的设备向接收设备指示编解码格式,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发送包括基本编解码格式的信息元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③,音视频传输及播放的流畅性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多媒体内容传输前对经过处理后的内容进行缓冲;而为了保证正确的数据管理和传输,将不同格式的数据存储在不同的缓冲器中,以在需要时能够通过简单地调用对应缓冲器来准确获取所需编解码格式的数据,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由于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和之后,向第一设备无缝地流传输的是不同编解码格式的多媒体内容,故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之后,需要在不同的缓冲器中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不同部分(即前一部分/后一部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显示会话的建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设备间通过建立层2与层3连接实现会话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减少信令开销,降低传输时延,当数据传输还未全部完成时一般不会释放已建立的连接,由于数据流的传输建立在层2与层3连接的基础上,因此当第二设备由于仍然有数据流需要传输给第一设备而请求建立显示会话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维持当前的层2或层3连接,并在当前的层2或层3连接的基础上建立会话,以实现数据流的传输,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如何使用协商的编解码格式流传输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如果是采用约定时间段的方式来确保编解码器格式协商完毕,进而实现对两种编解码器格式流传输的切换时机进行控制的情况下,则当确定用于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的有效性定时器到期后,才按照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流传输从第二缓冲器中获得的多媒体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为了降低设备间协商带来的信令及时间开销,在设备间先前已经进行过能力协商的情况下,存储协商结果以用于后续新的会话,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多个处于同等地位的接收设备来说,为了节省存储空间,只由其中一个设备作为主设备存储,其他设备作为从设备从主设备接收相关的指示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装置,其从权利要求1第二设备的角度进行了限定。其中,装置控制单元实现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中的各步骤一一对应;而装置中必然需要包括控制单元和耦合到控制单元的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4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8,装置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2-7一一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相同的理由,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为了保证正确的数据管理和传输,将不同格式的数据存储在不同的缓冲器中,以在需要时能够通过简单地调用对应缓冲器来准确获取所需编解码格式的数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又由于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和之后,向第一设备无缝地流传输的是不同编解码格式的多媒体内容,故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之后,需要在不同的缓冲器中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不同部分(前一部分/后一部分),也即“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前,在第一缓冲器中使用基本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在有效性定时器到期之后在第二缓冲器中使用协商的编解码器格式来缓冲多媒体内容的其他部分”,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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