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入住管理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449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76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6304.9
申请日:2015-11-03
复审请求人:徐承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薛钰
参审员:李凡
国际分类号:H04L9/32,G06K7/00,G07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6304.9,名称为“一种入住管理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徐承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5、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3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2795505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入住管理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一种入住管理系统中,所述系统包括登记设备、至少一个门锁设备以及读卡设备,其中,所述读卡设备配置于所述门锁设备上,所述读卡设备包括支持身份证和/或移动设备解锁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登记设备通过刷身份证获取用户的身份证信息,并将所述身份证信息与对应的房间号关联;
当用户在所述读卡设备上刷身份证后,所述读卡设备中支持身份证解锁的模块获取所述身份证信息,将所述身份证信息与所述房间号信息发送至所述登记设备进行确认;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无误,则发送确认无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所述门锁设备解锁;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有误,则发送确认有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则所述门锁设备不解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登记设备将所述身份证信息发送至所述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存储所述身份证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读卡设备接收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解锁密码,并通过支持移动设备解锁的模块获取所述解锁密码中包含的身份证信息,将所述身份证信息与所述房间号信息发送至所述登记设备进行确认;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无误,则发送确认无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所述门锁设备解锁;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有误,则发送确认有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则所述门锁设备不解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锁密码包括数字密码、色控密码以及光控密码在内的多种类型的解锁密码。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锁设备不解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读卡设备向所述登记设备发送报警信息和/或生成对应的提示信息;
其中,所述报警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正在解锁的门锁设备与所述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不对应;
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正在解锁的门锁设备与所述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不对应,并提示与所述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
6.一种入住管理系统,所述系统包括登记设备、至少一个门锁设备以及读卡设备,所述门锁设备与所述登记设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连接,其中,所述读卡设备配置于所述门锁设备上,所述读卡设备包括支持身份证和/或移动设备解锁的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所述登记设备用于通过刷身份证获取用户的身份证信息,并将所述身份证信息与对应的房间号关联;
所述读卡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用户刷身份证后,所述读卡设备中支持身份证解锁的模块获取所述身份证信息,将所述身份证信息与所述房间号信息发送至所述登记设备进行确认;
所述登记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身份证号信息和所述房间号信息;
所述登记设备还用于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是否有误;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无误,则发送确认无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所述门锁设备接收所述确认无误的信息,所述门锁设备解锁;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有误,则发送确认有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所述门锁设备接收所述确认有误的信息,所述门锁设备不解锁。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登记设备还用于将所述身份证信息发送至所述移动设备;
所述移动设备用于存储所述身份证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设备用于输出解锁密码;
所述读卡设备还用于接收所述用户的所述移动设备发送的所述解锁密码,并通过支持移动设备解锁的模块获取所述解锁密码中包含的身份证信息,将所述身份证信息与所述房间号信息发送至所述登记设备进行确认;
所述登记设备用于接收所述身份证号信息和所述房间号信息;
所述登记设备还用于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是否有误;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无误,则发送确认无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所述门锁设备接收所述确认无误的信息,所述门锁设备解锁;
若所述登记设备确认所述身份证号与所述房间号有误,则发送确认有误的信息至所述门锁设备,所述门锁设备接收所述确认有误的信息,则所述门锁设备不解锁。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解锁密码包括数字密码、色控密码以及光控密码在内的多种类型的解锁密码。
10.根据权利要求6至9任一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读卡设备还用于向所述登记设备发送报警信息和/或生成对应的提示信息;
其中,所述报警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正在解锁的门锁设备与所述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不对应;
所述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正在解锁的门锁设备与所述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不对应,并提示与所述身份证信息对应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是在登记设备上进行身份证和房间号的确认,而对比文件1则是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进行身份证的确认;以及在确认信息有误时传输确认有误信息。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是在登记设备上进行身份证和房间号的确认,而对比文件1则是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进行身份证的确认;以及在确认信息有误时传输确认有误信息。然而,上述区别特征都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和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特征都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10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并没有旅客身份判断系统,但具有通过登记设备接收到读卡设备发送的身份证信息后判断旅客身份,通过门锁设备接收到登记设备发送的确认无误信息后指令开锁指令的功能,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为要素省略的发明,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对门锁身份证刷卡系统进行改进,而同时将电力线通信和旅客身份判断系统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删去的方式以达到简化系统、降低成本的目的的启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有益效果:简化了门锁身份证刷卡系统,并大大降低了整个系统的成本。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3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CN202795505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在登记设备上进行身份证和房间号的确认,而对比文件1则是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进行身份证的确认;(2)在确认信息有误时传输确认有误信息至门锁设备。上述区别特征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都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6-10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有针对性的答复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省略了旅客身份判断控制器模块的这部分成本而登记设备成本不变,即本申请实质上省略了旅客身份判断系统,降低了系统成本,而对比文件1中的旅客身份判断系统不仅仅是通信设备,还是身份判断设备,其增加了系统的复杂程度以及成本,且这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过程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3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202795505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入住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力通信的酒店身份证入住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6-37段,附图1):基于电力通信的酒店身份证入住系统包括前台管理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登记设备)、旅客身份判断系统、门锁控制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门锁设备);前台管理系统安装在酒店的前台,旅客身份判断系统安装在酒店房间的取电处,门锁控制系统安装在酒店的房间门上;旅客来到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前台身份证阅读器读取旅客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传输到前台电脑;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为旅客分配相应的房间,然后将旅客身份信息和对应的房间号发送给前台的电力线发送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登记设备通过刷身份证获取用户身份证信息,将身份证信息与对应的房间号关联),前台的电力线发送模块将旅客身份信息发送到对应的房间;旅客房间的取电处的电力线接收模块接收到前台发送来的旅客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发送给取电处的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接收到身份信息后将其保存下来;旅客来到其入住的房间门处,刷其身份证,房间门上的身份证读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读卡设备设置于门锁设备上,包括支持身份证解锁的模块)读取其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房间门上的门锁控制微控制器;门锁控制微控制器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房间门上的无线收发模块,房间门上的无线收发模块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房间取电处的无线收发模块,无线收发模块将身份信息发送给身份判断微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用户在读卡设备上刷身份证后,读卡设备支持身份证解锁的模块获取身份证信息,将身份证信息发送进行确认);身份判断微控制器将无线收发模块传输来的身份信息和原来存储的身份信息进行对比,若信息正确则返回打开房间门的允许打开门锁的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门锁控制微控制器控制门锁打开,若身份信息不正确,则不返回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认身份证号无误,则发送确认无误信息至门锁设备,门锁设备解锁,若确认身份证号有误,门锁设备不解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是在登记设备上进行身份证和房间号的确认,而对比文件1则是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进行身份证的确认;(2)在确认信息有误时传输确认有误信息至门锁设备。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用户入住的安全性。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的旅客身份信息和对应的房间号既存在于酒店前台管理系统,旅客身份信息又被发送并被保存至其对应的旅客房间的身份判断微控制器,用于判断用户身份信息以提高旅客入住的安全性。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用户入住的安全性,根据实际的网络结构布设情况,将旅客身份证信息和房间号信息发送到酒店前台管理系统来完成相应信息确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方式。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身份判断微控制器将无线收发模块传输来的身份信息和原来存储的身份信息进行对比,若信息正确则返回打开房间门的允许打开门锁的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门锁控制微控制器控制门锁打开,若身份信息不正确,则不返回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当身份信息有误时,门锁设备是不会解锁的,无论采用现场提示还是发送有误信息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面对用户入住的安全性这一实际的问题时,在确认身份证号与房间号有误的情况下,采用发送有误信息给门锁设备使其不会解锁,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控制通信设备的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用移动终端的NFC功能使得移动终端代替实体的芯片卡或磁卡,如身份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此,需要酒店前台管理系统将旅客身份信息先发送到移动终端,由移动终端向读卡器发送解锁密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解锁密码设置为数字密码,色控密码或光控密码等,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身份信息确认失败时,发送身份信息与房间号的门锁设备不对应的报警信息或者提示正确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给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入住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电力通信的酒店身份证入住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6-37段,附图1):基于电力通信的酒店身份证入住系统包括前台管理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登记设备)、旅客身份判断系统、门锁控制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门锁设备);前台管理系统安装在酒店的前台,旅客身份判断系统安装在酒店房间的取电处,门锁控制系统安装在酒店的房间门上;旅客来到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前台身份证阅读器读取旅客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传输到前台电脑;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为旅客分配相应的房间,然后将旅客身份信息和对应的房间号发送给前台的电力线发送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登记设备通过刷身份证获取用户身份证信息,将身份证信息与对应的房间号关联),前台的电力线发送模块将旅客身份信息发送到对应的房间;旅客房间的取电处的电力线接收模块接收到前台发送来的旅客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发送给取电处的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接收到身份信息后将其保存下来;旅客来到其入住的房间门处,刷其身份证,房间门上的身份证读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读卡设备设置于门锁设备上,包括支持身份证解锁的模块)读取其身份信息并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房间门上的门锁控制微控制器;门锁控制微控制器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房间门上的无线收发模块,房间门上的无线收发模块将身份信息发送给房间取电处的无线收发模块,无线收发模块将身份信息发送给身份判断微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当用户在读卡设备上刷身份证后,读卡设备支持身份证解锁的模块获取身份证信息,将身份证信息发送进行确认);身份判断微控制器将无线收发模块传输来的身份信息和原来存储的身份信息进行对比,若信息正确则返回打开房间门的允许打开门锁的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门锁控制微控制器控制门锁打开,若身份信息不正确,则不返回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确认身份证号无误,则发送确认无误信息至门锁设备,门锁设备解锁,若确认身份证号有误,门锁设备不解锁)。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是在登记设备上进行身份证和房间号的确认,而对比文件1则是在身份判断微控制器进行身份证的确认;(2)在确认信息有误时传输确认有误信息至门锁设备。
基于该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用户入住的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的旅客身份信息和对应的房间号既存在于酒店前台管理系统,旅客身份信息又被发送并被保存至其对应的旅客房间的身份判断微控制器,用于判断用户身份信息以提高旅客入住的安全性。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保证用户入住的安全性,根据实际的网络结构布设情况,而将旅客身份证信息和房间号信息发送到酒店前台管理系统来完成相应信息确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身份判断微控制器将无线收发模块传输来的身份信息和原来存储的身份信息进行对比,若信息正确则返回打开房间门的允许打开门锁的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门锁控制微控制器控制门锁打开,若身份信息不正确,则不返回指令给门锁控制微控制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当身份信息有误时,门锁设备是不会解锁的,无论采用现场提示还是发送有误信息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面对用户入住的安全性这一实际的问题时,在确认身份证号与房间号有误的情况下,采用发送有误信息给门锁设备使其不解锁,这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控制通信设备的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用移动终端的NFC功能使得移动终端代替实体的芯片卡或磁卡,如身份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此,需要酒店前台管理系统将旅客身份信息先发送到移动终端,由移动终端向读卡器发送解锁密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解锁密码设置为数字密码,色控密码或光控密码等,均是本领域加解密的惯用设密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9之一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身份信息确认失败时,发送身份信息与房间号的门锁设备不对应的报警信息或者提示正确的房间号的门锁设备给用户,是本领域保证用户入住的安全性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将身份证信息和房间号信息发送到登记设备进行确认同样是在实现对旅客身份判断的功能,也就是说,登记设备本身既具有对旅客进行登记的功能,也具有对旅客进行判断的功能,其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身份判断微控制器的作用都是对旅客身份进行判断,而本申请仅仅是将两种功能都集成在登记设备上来实现,即登记设备上同样具备旅客身份判断系统的功能,否则登记系统无法对旅客身份进行判断,因此,本申请具备旅客身份判断系统,并没有省略旅客身份判断系统。
其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都是将房间刷卡处获取的身份证信息与前台登记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二者区别仅在于上述功能由登记设备的对应功能模块实现还是由房间中设置的对应功能模块实现。这是各个酒店根据其酒店的规模、档次、客流量、以及设备情况、布线情况所进行的自行选择,无论是对其网络采用有线铺设,还是进行无线铺设,都需要架设相应的通信设备,且通信效果各有优点和缺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实际技术方案中所做的常规设计选择,各个酒店在其对自身定位进行综合考虑,对身份验证的通信方式和通信设备的优缺点进行成本核算后,进行的相适应于其酒店的选择,即由登记设备承担了旅客身份判断的功能,这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功能模块集成布设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通信环境中所做的综合布线的考虑和系统设计的惯用的设计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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