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密封环以及带有该密封环的机械密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35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448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6716.5
申请日:2015-10-01
复审请求人:霍凤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改荣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白玉兰
国际分类号:F16J15/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他对比文件中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那么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且结合形成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6716.5,名称为“一种密封环以及带有该密封环的机械密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霍凤伟,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94段(即第1-12页),申请日2015年10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5(即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周向波度密封环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中的变形分析”,周平等,《机械工程学报》,第51卷第11期,第171-176页, 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4930193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环,具有平的密封端面,在密封端面上设有浅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的底面是由一圆周在已经产生了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的弹性变形的密封环上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再经过弹性回复后所得到的曲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如果用一系列过密封环轴线的平面截切浅槽会得到一系列截面,那么存在一个区间,在此区间内各截面的面积沿着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是逐渐减小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开口于密封端面的内周边,或者开口于密封端面的外周边,或者在密封端面的外周边和内周边都没有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具有从内径侧向外径侧逐渐变浅的形状,或者具有从外径侧向内径侧逐渐变浅的形状,或者具有从内径侧向外径侧逐渐变深然后逐渐变浅的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具有沿周向逐渐变深然后逐渐变浅的形状,或者具有沿周向逐渐变深的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关于密封环的径向线是大体对称的,或者是明显不对称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在密封端面的投影大致呈螺旋形状。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在密封端面上还设有槽底面是由一圆周在未变形的密封环上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的浅槽来增强动压效应,或者在密封端面上还设有常规结构形式的流槽,例如T型槽、圆弧槽、螺旋槽、矩形槽,来增强动压效应,或者还设有环槽来抑制泄漏,或者还设有导流槽来增强密封流体的流动。
9. 一种机械密封装置,包括腔体,腔体上固定有静环,静环带有密封端面,静环套在转动轴上,转动轴上固定有动环,动环上也带有密封端面,静环靠近动环的密封端面,工作时,两个密封端面近乎贴合,间隙中有密封介质,转动轴带动动环相对于静环转动,密封介质通过两密封端面间的间隙泄漏,其特征在于,动环或静环为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浅槽的底面是由一圆周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机械密封装置,其中,除“其动环或静环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环”外的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三种密封环形状,即周向波度密封环、图1所示的密封环和图10b所示的密封环。而且,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得到的密封环为图10b所示的样子,而非图1所示的样子,即图1所示的密封环与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方法无关。在图10b中,波度区的高斯曲率并不始终为正。图1中的单个下凹部分被坝面区隔离成孤立区域,这与其在前言部分叙述的周向波度密封环的形状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对周向波度密封环的描述自相矛盾,存在严重缺陷,不适合作为对比文件。特别指出,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的密封环不符合周向波度密封环的概念,并不存在波度区,不是由其所引用参考的参考文献2和参考文献3所定义的周向波度密封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的“加工原理与夹具构型”描述的正是采用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方法得到的周向波度密封环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周向波度密封环是使用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出的,可进一步参见硕士学位论文《密度环变形法加工中热装式夹具的设计与试验分析》,至于浅槽的底面内各点的高斯曲率为正则参见对比文件2;(2)关于浅槽、运动规律的解释参见驳回通知书,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浅槽的底面是由一圆周在密封环上按照运动规律运动时形成的;浅槽的底面内各点的高斯曲率为正。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机械密封装置,其中,除“其动环或静环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环”外的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磨削和研磨是两种不同的加工方法;(2)“研磨棒”用于研磨内孔或用于捣碎,“研磨球”用于粉碎设备,而“研磨环”则是用于研磨平面、圆柱面、圆锥面,并非用于研磨曲面槽;此外,研磨环、研磨棒是研磨时所用的工具,砂轮是磨削时所用的工具;(3)对比文件1提出一种周向波度密封环的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方法,通过特殊设计的夹具对密封环进行加载,实现密封环端面变形,使波度区表面高于坝面区,通过平面研磨将波度区研平,实现具有周向波度结构的密封环加工。对比文件1的一个技术特征是用平面研磨将波度区研平,研磨后弹性恢复前,波度区处于平面状态,由此不能得出利用平面研磨工具在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的弹性变形的密封环上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的结论;且由于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密封环是利用预变形加工研磨形成的,因此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环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密封环都是通过利用预变形加工研磨形成”并不成立;(4)对比文件1并未提到“浅槽”,也未记载“该波度区形成了浅槽”,不能用其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5)对比文件1涉及三种密封环,其图1所示的密封环并不存在波度区,与预变形平面研磨方法没有任何关系,将图1的特征糅合到预变形平面研磨方法中是绝对错误的;特别要指出,对比文件1的图1所示的密封环不是由对比文件1的参考文献2和参考文献3所定义的周向波度密封环。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浅槽的底面是由一圆周在密封端面已经变形为非平面的密封环上按照运动规律运动时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再经过弹性恢复后得到的曲面;浅槽的底面内各点的高斯曲率为正。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机械密封装置,其中,除“其动环或静环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环”外的技术特征已由对比文件2公开,而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研磨属于磨削加工的其中一种;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工过程,利用平面研磨工具对预变形后的密封端面进行加工(即在其上运动),然后通过弹性回复可以得到具有波纹状表面的密封环端面。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浅槽底面的成形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曲面加工方法用于对比文件1;3)预变形即是“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密封环均是通过预变形加工形成;4)对比文件1的波纹状结构和本申请的浅槽结构和作用相同,波纹状结构对应于本申请的浅槽;5)对比文件1涉及周向密封环预变形平面加工中的变形分析,通过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能够实现周向波度结构的密封环加工,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周向波度结构为通过研磨工具在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的弹性变形的密封环上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平面在经过弹性回复后所得到的曲面,且磨削加工中采用砂轮如杯形砂轮为加工工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研磨非磨削的下位概念,并例举教材进行了举证;2)对比文件1涉及两个参考文献,其均采用砂轮磨削加工周向波度密封环,合议组则抛开砂轮这一限制条件,故意混淆砂轮磨削与研磨的区别,复审请求人在此强调,对比文件1采用研磨加工方法,对比文件2采用砂轮磨削,二者所采用的加工方法不同,不是上位或下位的关系,无法结合;3)对比文件1的波纹状结构与本申请的浅槽结构并不相同,并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采用预变形平面研磨方法获得的密封环相比,区别还在于:本申请的密封环有浅槽,没有波纹面,而对比文件1则没有浅槽,有波纹面;本申请采用磨削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则采用研磨;本申请是在已经产生了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的弹性变形的密封环上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而对比文件1则是形成平面;4)对比文件1涉及3种密封环,而图1所示的密封环并不存在波度区,与预变形平面研磨方法没有任何关系;5)合议组关于浅槽的认定存在错误: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浅槽,因此认为波度区形成了浅槽;实现了周向波度结构即形成了底面为光滑连续曲面的浅槽的认定是错误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密封环,具有平的密封端面,在密封端面上设有浅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的底面是由一圆周在已经产生了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的弹性变形的密封环上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再经过弹性回复后所得到的曲面,所述的浅槽的底面内各点的高斯曲率为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如果用一系列过密封环轴线的平面截切浅槽会得到一系列截面,那么存在一个区间,在此区间内各截面的面积沿着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是逐渐减小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开口于密封端面的内周边,或者开口于密封端面的外周边,或者在密封端面的外周边和内周边都没有开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具有从内径侧向外径侧逐渐变浅的形状,或者具有从外径侧向内径侧逐渐变浅的形状,或者具有从内径侧向外径侧逐渐变深然后逐渐变浅的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具有沿周向逐渐变深然后逐渐变浅的形状,或者具有沿周向逐渐变深的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关于密封环的径向线是大体对称的,或者是明显不对称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浅槽在密封端面的投影大致呈螺旋形状。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密封环,其特征在于,在密封端面上还设有槽底面是由一圆周在未变形的密封环上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的浅槽来增强动压效应,或者在密封端面上还设有T型槽、圆弧槽、螺旋槽、矩形槽来增强动压效应,或者还设有环槽来抑制泄漏,或者还设有导流槽来增强密封流体的流动。9. 一种机械密封装置,包括腔体,腔体上固定有静环,静环带有密封端面,静环套在转动轴上,转动轴上固定有动环,动环上也带有密封端面,静环靠近动环的密封端面,工作时,两个密封端面近乎贴合,间隙中有密封介质,转动轴带动动环相对于静环转动,密封介质通过两密封端面间的间隙泄漏,其特征在于,动环或静环为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密封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密封环。
经查,对比文件1(“周向波度密封环预变形平面研磨加工中的变形分析”,周平等,机械工程学报,第51卷第11期,第171-176页,2015年06月)公开了一种周向波度密封环(参见第172页左栏倒数第11行至第175页右栏第14行),该密封环具有平的密封端面,微观上该密封端面可以分为坝面区和波度区(该波度区形成了浅槽,参见图1),通过弹性预变形夹具对密封环进行加载,实现密封环端面变形,使端面产生与预加工面形互补的预变形,波度区表面高于坝面区(即,使端面弹性变形为非平面),通过平面研磨加工预变形后的表面,将波度区研平,释放预变形夹具所施加的预应力后,密封环弹性变形恢复,实现具有周向波度结构(即,形成了底面为光滑连续曲面的浅槽)的密封环加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浅槽的底面是由一圆周在密封环上按照运动规律运动时形成的;浅槽的底面内各点的高斯曲率为正。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密封端面加工浅槽。
然而,对比文件2(CN104930193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公开了一种密封环(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段、第69-98段,图1-28),密封环具有平的密封端面,在密封端面上设有浅槽,浅槽的底面为通过一圆周在三维空间按照运动规律运动时由运动轨迹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而且,直线运动和转动是最简单、最容易实现的两种基本运动,无论从数学的角度还是从机械加工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在单一直线运动或单一转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一个直线运动或增加一个转动从而构成由两个基本运动构成的复合运动(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3-17、18-19段),而这种由上述复合运动或者单一运动(即直线运动或转动)所生成的曲面的高斯曲率为正(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2、70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加工浅槽的底面,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通过一系列过密封环轴线的平面截切浅槽所得的一系列截面进行了限定,然而,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密封环的浅槽的加工方法,那么通过一圆周在密封环上按照运动规律运动时形成的曲面的相应截面必然也遵循这种规律,即存在各截面的面积沿着顺时针方向或逆时针方向逐渐减小的区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浅槽开口的位置进行了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和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2、4-5、8-9、11-12、15-28),其中浅槽都开口于密封端面的外周边。然而,根据具体密封位置以及密封流体的泄漏流向,将浅槽开口于密封端面的内周边或者内外周边都不设置开口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这种设置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浅槽的槽深沿径向的变化进行了限定。然而,众所周知,浅槽的槽深通常从高压侧向低压侧逐渐变浅,因此,根据密封位置和密封流体的泄漏流向,如果内径侧为高压侧,则浅槽具有从内径侧向外径侧逐渐变浅的形状,如果内径为低压侧,则浅槽具有从外径侧向内径侧逐渐变浅的形状。此外,根据密封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槽深变化的一般原则下也可以设置槽深逐渐变深后逐渐变浅的形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种设置也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浅槽的槽深沿周向的变化进行了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2段):曲面槽沿周向的深度从0逐渐达到最大后再逐渐变小(即沿周向逐渐变深然后逐渐变浅),或者沿周向的深度从0逐渐达到最大并在最深处与陡立侧壁交接而终止(即沿周向逐渐变深)。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限定浅槽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浅槽关于密封环的径向线是否对称进行了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6-27段):曲面槽关于密封环的径向线是大体对称的,或者是明显不对称的。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限定浅槽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浅槽在密封端面的投影形状进行了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8段):曲面槽在密封端面的投影大致呈螺旋形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限定浅槽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密封端面上设置的其他形式的槽进行了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6段):在密封端面上还设有T型槽、圆弧槽、螺旋槽、矩形槽来增强动压效应,或者设置环槽抑制泄漏,或者设置导流槽来增强密封流体的流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限定浅槽的形状。此外,在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可以在密封端面上设置不同形状的槽的启示下,利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浅槽的底面为通过一圆周在三维空间按照运动规律运动时由运动轨迹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在密封端面上分别通过在预变形和不变形的密封环上进行相应的曲面成形加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这种设置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机械密封装置,该机械密封装置包括了权利要求1-8之一所限定的密封环作为动环或静环。
经查,对比文件2(CN104930193A)公开了一种机械密封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第69-98段,图1-28),包括动环和静环,静环固定在腔体上(被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静环套设在转动轴上,其密封端面与固定在转动轴上的动环的密封端面相互靠近,在工作中,两个密封端面近乎贴合,间隙中有密封介质,转动轴带动动环相对于静环转动,密封介质通过两密封端面间的间隙泄漏。由于权利要求1-8所述的密封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研磨非磨削的下位概念,并例举教材进行了举证;2)对比文件1涉及两个参考文献,其均采用砂轮磨削加工周向波度密封环,合议组则抛开砂轮这一限制条件,故意混淆砂轮磨削与研磨的区别,复审请求人在此强调,对比文件1采用研磨加工方法,对比文件2采用砂轮磨削,二者所采用的加工方法不同,不是上位或下位的关系,无法结合;3)对比文件1的波纹状结构与本申请的浅槽结构并不相同,并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采用预变形平面研磨方法获得的密封环相比,区别还在于:本申请的密封环有浅槽,没有波纹面,而对比文件1则没有浅槽,有波纹面;本申请采用磨削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则采用研磨;本申请是在已经产生了使密封端面变形为非平面的弹性变形的密封环上按运动规律运动时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而对比文件1则是形成平面;4)对比文件1涉及3种密封环,而图1所示的密封环并不存在波度区,与预变形平面研磨方法没有任何关系;5)合议组关于浅槽的认定存在错误: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浅槽,因此认为波度区形成了浅槽;实现了周向波度结构即形成了底面为光滑连续曲面的浅槽的认定是错误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1)《现代磨削技术》(李伯民,赵波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ISBN:7-111-11095-1)中对磨削加工的方法和分类进行了详细阐述:通常按工具类型进行分类,可分为使用固定磨粒加工及使用自由磨粒加工两大类,其中砂轮磨削隶属于固定磨粒加工,研磨隶属于自由磨粒加工(参见第1章第1.2节磨削加工方法与分类),由此可见,研磨加工属于磨削加工的其中一种,为磨削加工的下位概念;2)对比文件1中指出可以采用磨削加工和激光加工方法来加工周向波度密封环(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72页左栏第8-10行),其中引用了采用砂轮磨削加工周向波度密封环的文献(即复审请求人指出的文献4和文献5),并叙述了采用平面研磨进行周向波度密封环的加工原理和步骤。由此恰恰可以说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磨削加工方法进行周向波度密封环的加工属于现有技术,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砂轮磨削和研磨都可以用于加工周向波度密封环;3)首先,对比文件1的波度区是相对于坝面区而言的,即波度区相对于坝面区凹陷,相当于在密封端面上形成了浅槽;对比文件1是将预变形的端面加工成平面,之后释放预变形的预应力,形成周向波度结构,然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通过一圆周在三维空间按照运动规律时由运动轨迹所形成的光滑连续曲面的加工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这种加工方法用于对比文件1,即在对比文件1的预变形的端面上进行曲面加工;4)本申请仅以对比文件1作为对比文件,而且,对比文件1的图1中标示出了波度区(曲面);5)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表面呈曲面的波度区,该周向波度结构即是形成了底面为光滑连续曲面的浅槽。此外,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浅槽。合议组在此重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预变形夹具对密封环进行预变形加工的基本构思和相关步骤,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密封环上加工光滑连续曲面的加工方法,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可以获得具有本申请密封环结构的密封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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