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组件及旋翼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59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1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80003654.2
申请日:2015-12-2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彩芬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卓启威
国际分类号:B64C1/06(2006.01);B64C1/30(2006.01);B64C2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3654.2,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组件及旋翼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3-15、17-22、24-34、36-43、45-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12、16、23、35、4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3页)、摘要附图;2018年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段(即第1-13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8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8322648B2,公告日为2012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4548489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包括机身、旋翼组件及可拆卸的将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机身的快拆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该快拆结构的机臂及设于该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该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该快拆结构将该旋翼组件机械连接于该机身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快拆结构与该机身形成电性连接;多个该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该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每个该快拆结构包括旋翼连接件及与该旋翼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机身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固定在该旋翼组件的机臂,该机身连接件固定在该机身,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两个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两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该快拆结构包括接头及与该接头可分离连接的配合部,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机身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接头及该配合部电性连接该机身;该快拆结构还包括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与该接头或者该配合部相连接,该连接结构包括固定部及能够拆卸的连接于该固定部的卡接件,该固定部连接于该机身,该卡接件将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固定部,该卡接件与该固定部相抵持或者相脱离,使该可拆卸结构处于锁定状态或者能够拆卸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及该配合部其中的一个设置在该机身上且与该机身电性连接,另一个设置在该旋翼组件上且与该旋翼组件电性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包括套筒结构,该套筒结构开设有凹槽,该凹槽用于收容该配合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凹槽的形状及尺寸与该配合部的形状及尺寸相适配。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还包括与该机身或者该旋翼组件电性连接的引脚组件,该引脚组件固定在该凹槽的底面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引脚组件 包括三个引脚,三个该引脚用于分别电性连接三相电源的三相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引脚是由导电材料制成的,且各个该引脚之间互不导通。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配合部开设有三个连接孔,三个该连接孔用于分别电性连接三相电源的三相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三个该引脚的位置分别与三个该连接孔的位置相对应,三个该引脚分别穿入三个该连接孔,该接头与该配合部形成电性连接。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引脚组件的数量为一个或者两个。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结构包括固定板,该快拆结构通过该固定板连接于该旋翼组件,该接头或者该配合部固定在该固定板上。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结构包括穿过该固定板的螺栓,该快拆结构通过该螺栓连接于该机身。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设置在该固定部、该机身或者该卡接件上;该配合部设置在该卡接件或者该固定部、该机身上。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每个动力装置包括固定连接于该机臂的电机及连接于该电机的螺旋桨,该电机用于驱动该螺旋桨转动,从而为该多旋翼无人飞行器提供飞行动力。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包括连接臂及支撑臂,该连接臂的一端固定连接该支撑臂,另一端连接于该快拆结构;该支撑臂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一个该电机。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臂的数量为两个,两个该连接臂间隔固定在该支撑臂上,每个该连接臂的一端固定连接该支撑臂,另一端连接一个该快拆结构。
17. 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包括:
机身;
多个旋翼组件,用于提供飞行动力,每个该旋翼组件包括机臂及设 于该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该多个该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以及
多个快拆结构,用于连接该旋翼组件的机臂与该机身;每个该快拆结构包括旋翼连接件及与该旋翼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机身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固定在该旋翼组件的机臂,该机身连接件固定在该机身;
其中,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能够机械耦合及电耦合;当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机身连接件及该旋翼连接件安装在该机身时,该机身连接件与该旋翼连接件电性连接,该多个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两个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两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该快拆结构包括接头及与该接头可分离连接的配合部,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机身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接头及该配合部电性连接该机身;该快拆结构还包括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与该接头或者该配合部相连接,该连接结构包括固定部及能够拆卸的连接于该固定部的卡接件,该固定部连接于该机身,该卡接件将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固定部,该卡接件与该固定部相抵持或者相脱离,使该可拆卸结构处于锁定状态或者能够拆卸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每个该旋翼连接件绕该旋翼组件的轴向转动预设角度后,仍然能够与该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该旋翼组件转动该预设角度安装在该机身。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预设角度为180度,使得该旋翼组件倒置安装。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每个该动力装置包括螺旋桨及驱动该螺旋桨转动的电机。
21.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的形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T型,V型,U型,Y型,X型。
22.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包括多个连接端,其中一个连接端用于连接该旋翼连接件,其余连接端用于安装该动力装置。
23.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为 中空结构,导线穿过该机臂内部与该旋翼连接件电连接。
24.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包括机械连接部及电连接部,该机身连接件包括用于与该机械连接部相耦合的机械配合部、以及用于与该电连接部相耦合的电配合部。
25.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均为导电件,使得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在机械耦合的同时,也电耦合。
26.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接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27.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身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扣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2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多旋翼无人飞行器为四旋翼无人飞行器、六旋翼无人飞行器、八旋翼无人飞行器或十旋翼无人飞行器。
29. 一种用于组装成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组件,其包括:机身,该机身设有机身连接件;以及
多个旋翼组件,该多个旋翼组件用于提供飞行动力,每个该旋翼组件包括机臂及设于该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该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每个该旋翼组件设有用于与该机身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旋翼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能够机械耦合及电耦合;
其中,当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组装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机身连接件及该旋翼连接件相配合而安装在该机身,该机身连接件与该旋翼连接件电性连接,该多个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两个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两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该旋翼连接件包括连接结构,所述连接结构包括固定部与能够拆卸的连接于该固定部的卡接件,该固定部连接于该机身,该卡接件将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固定部,该卡接件与该固定部相抵持或 者相脱离,使该可拆卸结构处于锁定状态或者能够拆卸状态。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绕该旋翼组件的轴向转动预设角度后,仍然能够与该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该旋翼组件转动该预设角度安装在该机身。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预设角度为180度,使得该旋翼组件倒置安装。
32.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每个该动力装置包括螺旋桨及驱动该螺旋桨转动的电机。
33.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的形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T形,V形,U形,Y形,X形。
34.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包括多个连接端,其中一个连接端用于连接该旋翼连接件,其余连接端用于安装该动力装置。
35.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为中空结构,导线穿过该机臂内部与该旋翼连接件电连接。
36.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包括机械连接部及电连接部,该机身连接件包括用于与该机械连接部相耦合的机械配合部、以及用于与该电连接部相耦合的电配合部。
37.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均为导电件,使得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在机械耦合的同时,也电耦合。
38.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接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39.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身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扣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40. 一种无人飞行器的旋翼组件,其包括:
机臂,用于与无人飞行器的机身可拆卸连接;该机身设有机身连接件;
多个动力装置,用于给该无人飞行器提供飞行动力,该多个动力装置安装在该机臂上,该多个该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以及
旋翼连接件,固定在该机臂与该机身的连接端;
其中,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能够机械耦合及电耦合;当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机身连接件及该旋翼连接件安装在该机身时,该机身连接件与该旋翼连接件电性连接,该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与其他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两个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两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该旋翼连接件包括连接结构,所述连接结构包括固定部与能够拆卸的连接于该固定部的卡接件,该固定部连接于该机身,该卡接件将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固定部,该卡接件与该固定部相抵持或者相脱离,使该可拆卸结构处于锁定状态或者能够拆卸状态。
41.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绕该旋翼组件的轴向转动预设角度后,仍然能够与该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该旋翼组件转动该预设角度安装在该机身。
42. 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预设角度为180度,使得该旋翼组件倒置安装。
43.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的形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T形,V形,U形,Y形,X形。
44.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为中空结构,导线穿过该机臂内部与该旋翼连接件电连接。
45.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包括机械连接部及电连接部,该机身连接件包括用于与该机械连接部相耦合的机械配合部、以及用于与该电连接部相耦合的电配合部。
46.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均为导电件,使得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在机械耦合的同时,也电耦合。
47.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接件,扣合件,卡合槽, 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48. 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旋翼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身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扣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7、29、4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3-15、18-20、22、24-27、30-32、34、36-39、41-42、45-48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1、28、33、43的并列附加技术特征之一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11、16、23、35、4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1、28、33、43的其它并列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是在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其中:(1)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下述特征:(a)其中,多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每个所述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所述快拆结构的机臂、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动力装置,每个所述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b)该动力装置包括电机以及连接于该电机的螺旋桨,该电机用于驱动该螺旋桨转动,从而为该多旋翼无人飞行器提供飞行动力,该机臂包括连接臂及支撑臂,该连接臂的一端固定连接该支撑臂,另一端连接于该快拆结构;该支撑臂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一个该电机;(c)每个该快拆结构包括旋翼连接件及与该旋翼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机身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固定在该旋翼组件的机臂,该机身连接件固定在该机身,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2)在原独立权利要求36和原独立权利要求51中分别加入下述特征:多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每个所述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所述快拆结构的机臂、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动力装置,每个所述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多个该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该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3)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7-18、20-35、39-42、52-54、57-60和68-76;(4)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公开如下技术特征:①“每个所述升力臂组件30的多个动力装置60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②“多个该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该升力臂组件30与该机身20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③“其中一个该升力臂组件30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一个该升力臂30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配合,使得两个该升力臂组件30与该机身20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包括机身、多个旋翼组件及可拆卸的将该多个旋翼组件连接于该机身的多个快拆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快拆结构将该旋翼组件机械连接于该机身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快拆结构与该机身形成电性连接;
其中,多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每个所述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所述快拆结构的机臂、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动力装置,每个所述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
该动力装置包括电机以及连接于该电机的螺旋桨,该电机用于驱动该螺旋桨转动,从而为该多旋翼无人飞行器提供飞行动力,该机臂包括连接臂及支撑臂,该连接臂的一端固定连接该支撑臂,另一端连接于该快拆结构;该支撑臂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一个该电机;
每个该快拆结构包括旋翼连接件及与该旋翼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机身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固定在该旋翼组件的机臂,该机身连接件固定在该机身,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多个该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该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快拆结构包括接头及与该接头可分离连接的配合部,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机身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接头及该配合部电性连接该机身。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及该配合部其中的一个设置在该机身上且与该机身电性连接,另一个设置在该旋翼组件上且与该旋翼组件电性连接。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包括套筒结构,该套筒结构开设有凹槽,该凹槽用于收容该配合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凹槽的形状及尺寸与该配合部的形状及尺寸相适配。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还包括与该机身或者该旋翼组件电性连接的引脚组件,该引脚组件固定在该 凹槽的底面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引脚组件包括三个引脚,三个该引脚用于分别电性连接三相电源的三相线。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引脚是由导电材料制成的,且各个该引脚之间互不导通。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配合部开设有三个连接孔,三个该连接孔用于分别电性连接三相电源的三相线。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三个该引脚的位置分别与三个该连接孔的位置相对应,三个该引脚分别穿入三个该连接孔,该接头与该配合部形成电性连接。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引脚组件的数量为一个或者两个。
12.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快拆结构还包括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与该接头或者该配合部相连接。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结构包括固定板,该快拆结构通过该固定板连接于该旋翼组件,该接头或者该配合部固定在该固定板上。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结构包括穿过该固定板的螺栓,该快拆结构通过该螺栓连接于该机身。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结构包括固定部及能够拆卸的连接于该固定部的卡接件,该固定部连接于该机身,该卡接件将该旋翼组件连接于该固定部,该卡接件与该固定部相抵持或者相脱离,使该可拆卸结构处于锁定状态或者能够拆卸状态。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头设置在该固定部、该机身或者该卡接件上;该配合部设置在该卡接件或者该固定部、该机身上。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连接臂的数量为两个,两个该连接臂间隔固定在该支撑臂上,每个该连接臂的一端固定连接该支撑臂,另一端连接一个该快拆结构。
18. 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包括:
机身;
多个旋翼组件,用于提供飞行动力;以及
多个快拆结构,用于连接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每个该快拆结构包括旋翼连接件及与该旋翼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机身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固定在该旋翼组件,该机身连接件固定在该机身;
其中,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能够机械耦合及电耦合;当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机身连接件及该旋翼连接件安装在该机身时,该机身连接件与该旋翼连接件电性连接;
多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每个所述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所述快拆结构的机臂、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动力装置,每个所述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
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多个该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该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每个该旋翼连接件绕该旋翼组件的轴向转动预设角度后,仍然能够与该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该旋翼组件转动该预设角度安装在该机身。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预设角度为180度,使得该旋翼组件倒置安装。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的形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T型,V型,U型,Y型,X型。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包括多个连接端,其中一个连接端用于连接该旋翼连接件,其余连接端用于安装该动力装置。
23.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臂为中空结构,导线穿过该机臂内部与该旋翼连接件电连接。
24.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包括机械连接部及电连接部,该机身连接件包括用于与该机械连接部相耦合的机械配合部、以及用于与该电连接部相耦合的电配合部。
25.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 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均为导电件,使得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在机械耦合的同时,也电耦合。
26.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接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27.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机身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扣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28.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其特征在于:该多旋翼无人飞行器为四旋翼无人飞行器、六旋翼无人飞行器、八旋翼无人飞行器或十旋翼无人飞行器。
29. 一种用于组装成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组件,其包括:机身,该机身设有机身连接件;以及
多个旋翼组件,该多个旋翼组件用于提供飞行动力;每个该旋翼组件设有用于与该机身连接件可拆卸连接的旋翼连接件;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能够机械耦合及电耦合;
其中,当该旋翼组件与该机身组装时,该旋翼组件通过该机身连接件及该旋翼连接件相配合而安装在该机身,该机身连接件与该旋翼连接件电性连接,
多个该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每个所述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所述快拆结构的机臂、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固定连接于所述机臂的多个动力装置,每个所述机臂上的多个动力装置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
其中一个该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该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多个该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该旋翼组件于该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绕该旋翼组件的轴向转动预设角度后,仍然能够与该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该旋翼组件转动该预设角度安装在该机身。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预设角度为180度,使得该旋翼组件倒置安装。
32.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的形状包括如下至少一种:T形,V形,U形,Y形,X形。
33.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包括多个连接端,其中一个连接端用于连接该旋翼连接件,其余连接端用于安装该动力装置。
34.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臂为中空结构,导线穿过该机臂内部与该旋翼连接件电连接。
35.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包括机械连接部及电连接部,该机身连接件包括用于与该机械连接部相耦合的机械配合部、以及用于与该电连接部相耦合的电配合部。
36.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均为导电件,使得该旋翼连接件与该机身连接件在机械耦合的同时,也电耦合。
37.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旋翼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接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38.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机身连接件设有如下至少一种:插入件,插入槽,插入孔,卡扣件,扣合件,卡合槽,卡合孔,螺纹连接件,螺纹孔,套合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第一升力臂、第二升力臂两端的螺旋桨旋向相反;(2)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4段记载了升力臂组件30包括分别锁定在机身头部和尾部的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5段记载了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相对于机身纵向轴线方向和横向轴线方向镜像对称,显然从说明书整体技术方案来看,对比文件2并未表示出机身头部和机身尾部的升力臂有何结构上的不同,而是将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统一用名称“升力臂组件30”来替代,在与其他部件存在连接设置关系时,亦是采用升力臂组件30,这也意味着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的连接结构是相同的、无差异的,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也体现了这一点。对比文件2的快拆结构(包括电插头51和锁扣42的旋翼连接件、包括电插孔52和卡扣件43的机身连接件)也是相同的可以互换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8项。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轴飞行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39段及附图1-9):其包括机身20和两个升力臂组件30(相当于旋翼组件),升力臂组件30通过锁定机构40和插接配合的电插头51与电插孔52可拆卸地连接于机身20(锁定机构40和插接配合的电插头51与电插孔52共同构成快拆结构),其中电插头51和锁定机构的锁扣42(二者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旋翼连接件)固定在升力臂组件30的升力臂(相当于机臂)上,电插孔52和锁定机构的锁舌41(二者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身连接件)固定在机身20上,电插头51和电插孔52以及锁扣42和锁舌41均可实现可拆卸连接,当通过锁定机构40的锁扣42和锁舌41配合将升力臂组件30机械连接于机身20上时,升力臂组件30与机身20通过电插头51与电插孔52的插接配合形成电性连接;升力臂组件包括可分别锁定在机身的头部和尾部的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相当于机臂),每个升力臂上固定连接有两个动力装置60,每个升力臂上的两个动力装置60的工作旋转方向相反(根据附图1-2中螺旋桨叶片的旋向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动力装置60包括电机及连接电机的螺旋桨,电机用于驱动螺旋桨转动,从而为多轴飞行器提供飞行动力,每个升力臂包括设置有电插头51和锁扣42的连接臂及安装动力装置60的两个子升力臂(相当于支撑臂),连接臂的一端固定连接两个子升力臂,另一端连接于电插头51和锁扣42(即快拆结构);两个子升力臂分别固定连接一个电机。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多个旋翼组件的结构相同,其中一个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能够与另外一个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使得多个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旋翼组件与机身的连接位置能够互换。虽然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升力臂组件包括可分别锁定在机身的头部和尾部的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又分别包含两个子升力臂,但是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5]段中的记载:“在如图1和图4所示的实施例中,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均相对于机身的纵向轴线方向(如图1中箭头L所示)镜像对称地设置,这样四个子升力臂两两分别在机身的头部和尾部相对于机身的纵向轴线方向径向对称。在其他可选的实施例中,第一升力臂和第二升力臂可以均相对于机身的横向轴向方向(与图1中箭头L所示的方向相垂直的方向)镜像对称地设置”可知,在对比文件2中四个子升力臂或者是相对于机身的纵向轴线方向镜像对称地设置,或者是相对于机身的横向轴向方向镜像对称地设置。然而,四个子升力臂仅相对于纵向轴线方向或横向轴线方向之一镜像对称地设置,并不能使得多个旋翼组件具备相同的结构,也不能使得其中一个旋翼组件的旋翼连接件与另外一个旋翼组件对应的机身连接件相配合,以使得多个快拆结构对应连接的多个旋翼组件与机身的连接位置进行互换。这一点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也可确定,在附图1中位于机身头部的升力臂组件和位于机身尾部的升力臂组件的结构并不相同,二者也不能进行位置互换,因为结构不同的升力臂组件位置互换后,会导致飞行器质心、升力中心的改变,进而会影响飞行器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既未明确地也未隐含地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旋翼无人飞行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栏及附图1-7):其包括中央舱(12,52)(相当于机身)、多个旋翼组件(14,58)及可拆卸的将多个旋翼组件连接于中央舱的多个快拆结构(38,28,54,70,68,72),每个旋翼组件包括连接于快拆结构的机臂(22,56)和固定连接于机臂的一个动力装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本申请带来便于维修与运输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8和29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8和29中均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至少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8和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7、19-28、30-38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8、2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7、19-28、30-3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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