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轻的四轴向手术网状物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作轻的四轴向手术网状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97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5569
优先权日:2013-08-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49599.6
申请日:2014-06-16
复审请求人:赫美有限责任公司 E.E.特拉布科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晓佳
合议组组长:杨冀川
参审员:王秀丽
国际分类号:A61F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9599.6,名称为“制作轻的四轴向手术网状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赫美有限责任公司和E.E.特拉布科。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4-20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评述了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0326565A1,公开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0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1-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第一纵行方向上将第一组细丝施加在四梳栉单针床机上,第一组细丝均在用于手术网状物的多个横向条纹的每个之处形成第一系列部分线圈;
在第一纵行方向上将第二组细丝施加在四梳栉单针床机上,第二组细丝均在相邻第一纵行方向的第一相邻纵行处形成第二系列线圈,并沿多个横向条纹在与第一相邻纵行相反的第二相邻纵行处形成第三系列线圈,以及在第一相邻纵行和第二相邻纵行之间的纵行上形成第四系列完整线圈;
在第一纵行方向上将第三组细丝施加在四梳栉单针床机上,其中,第二系列线圈形成在第二相邻纵行处,第三系列线圈沿多个横向条纹形成在第一相邻纵行处;以及
施加第四组细丝,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方向与第一组细丝重复交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第一组细丝在第一纵行方向上给手术网状物提供稳定性;
第二和第三组细丝与第一组细丝交错,以给手术网状物形成弹性且均匀结构;以及
第四组细丝在横向方向上给手术网状物增加稳定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二和第三系列线圈是完整线圈或部分线圈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单丝或多丝中的至少一个。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46dTex的直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60μm至180μm的直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20%至35%伸长率的韧度。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手术网状物包括约25至200g/m2 的比重。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透明细丝和染色细丝中的至少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染色细丝间隔开1/2英寸至2英寸的步骤。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聚丙烯、聚酯或聚偏二氟乙烯之一。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膨体聚四氟乙烯、和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中至少一种。
13.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其中,所述网状物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钛、硅树脂、抗微生物剂、可吸收胶原质、不可吸收胶原质和收获材料中的至少一种。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可吸收细丝和不可吸收细丝中的至少一种。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由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形成第一编织物、第二编织物、第三编织物和第四编织物;
沿第一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一编织物;
沿垂直于第一轴线的第二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二编织物;
沿与第一轴线偏移约30°至60°的第三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三编织物;以及
沿垂直于第三轴线的第四轴线平行地施加第四编织物。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第三轴线从第一轴线偏移45°的步骤。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等距地间隔开第一编织物的细丝的步骤。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等距地间隔开第一编织物、第二编织物、第三编织物和第四编织物中的至少两个的细丝的步骤。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等距地间隔开第一编织物、第二编织物、第三编织物和第四编织物从而形成各向同性网状物的步骤。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手术网状物包括大于16N/cm的抗张强度。”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处在于:第一组细丝、第二组细丝、第三组细丝均施加在四梳栉单针床机上;第二组细丝均在第一相邻纵行和第二相邻纵行之间的纵行上形成第四系列完整线圈。关于上述区别,单针床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经编机,从对比文件1图3A可以确定第一组细丝202,第二组细丝204,第三组细丝206,第四组细丝208均为不同的组织,必然需要使用四把梳栉进行编织,在此基础上选择使用四梳栉单针床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公知经编线圈分为开口线圈(即本申请的部分线圈)和闭口线圈(即本申请的完整线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组细丝均在第一相邻纵行和第二相邻纵行之间的纵行上形成第四系列部分线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部分线圈替换为完整线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可以确定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针织手术网状物,其结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采用的权利要求6的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赫美有限责任公司和E.E.特拉布科(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2中的“在第一纵行方向上”修改为“沿第一纵行”;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对单针床机类型和线圈类型的限定;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一些表述方式;另外,还修改了权利要求3和6,删除了权利要求16-20。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沿第一纵行将第一组细丝施加在单针床机上,第一组细丝均在用于手术网状物的多个横向条纹的每个之处形成第一系列线圈;
沿第一纵行将第二组细丝施加在单针床机上,第二组细丝均交替地形成在相邻第一纵行的第一相邻纵行处的第二系列线圈以及沿多个横向条纹在相对于所述第一纵行与第一相邻纵行相反的第二相邻纵行处的第三系列线圈;
沿第一纵行将第三组细丝施加在单针床机上,其中,第三附加系列线圈形成在第二相邻纵行处,第二附加系列线圈沿多个横向条纹形成在第一相邻纵行处;以及
施加第四组细丝,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交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第一组细丝沿第一纵行给手术网状物提供稳定性;
第二和第三组细丝与第一组细丝交错,以给手术网状物形成弹性且均匀结构;以及
第四组细丝在横向方向上给手术网状物增加稳定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系列线圈是完整线圈或部分线圈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单丝或多丝中的至少一个。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46dTex的直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60μm至180μm的直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20%至35%伸长率的韧度。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手术网状物包括约25至200g/m2的比重。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透明细丝和染色细丝中的至少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染色细丝间隔开1/2英寸至2英寸的步骤。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聚丙烯、聚酯或聚偏二氟乙烯之一。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膨体聚四氟乙烯、和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中至少一种。
13.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手术网状物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钛、硅树脂、抗微生物剂、可吸收胶原质、不可吸收胶原质和收获材料中的至少一种。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可吸收细丝和不可吸收细丝中的至少一种。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由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形成第一编织物、第二编织物、第三编织物和第四编织物;
沿第一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一编织物;
沿垂直于第一轴线的第二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二编织物;
沿与第一轴线偏移约30°至60°的第三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三编织物;以及
沿垂直于第三轴线的第四轴线平行地施加第四编织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用于针织轻的手术网状物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提到了针织网状物,但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工艺过程涉及的是机织工艺,交织采用经丝和纬丝的机织是与包括多个交错纵行的针织不同的工艺过程。对比文件1关于图3A的描述是:图3A描绘了“机织图案200”,该“机织图案200”包括铺设用于其余纬丝的图案的经丝。对比文件1进而描述了“第二、第三和第四丝…是交织在经丝之间的纬丝”。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个纵行,每个纵行包括多个线圈,而对比文件1未涉及纵行和线圈。(2)对比文件1图3A-3D并没有提供充分的细节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基于这些附图能够构想出本申请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没有提及针织所需的任何技术特征。仅基于这些图不能确定对比文件1图3A-3D中示出的各丝之间的关系,各丝以什么样的顺序施加以及它们是如何连接的是不清楚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图3A-3D表面上与本申请中的图3A-3D 相像,但本申请的附图包括众多的未包括在对比文件1中的发明细节。特别是,本申请中的图3A-3D 图示了各丝在要求的纵行方向上施加的顺序、所限定的线圈各自的位置以及针织机所需的各种设定。这些细节对比文件1中没有涉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进行确定。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是着眼于基于逐根细丝的制造网状物的方法,其着眼于所有细丝编织在一起之后所形成的图案。(3)就可以增加到2 N/cm 的抗张强度而言,本申请网状物的特性提供了处理疝的优越能力。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单针床机上进行第一组细丝、第二组细丝、第三组细丝的施加。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手术网状物是经编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单针床机来进行经编织物细丝的施加,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充分回应,合议组的主要观点为:(1)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通过第一至第四细丝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且明确公开了手术网状物为经编织物,从其附图3A-3D可确定编织图案包括纵行和线圈;(2)本申请的附图包含了某些细节并不是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更何况这些细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附图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内容;(3)在抗张强度方面,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未取得更优的技术效果。同时,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针织工艺学 经编分册》,沈雷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00年06月30日。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系列线圈”修改为“第一系列部分线圈”,“第二系列线圈”修改为“第二系列完整线圈”,“第三系列线圈”修改为“第三系列完整线圈”,“第三附加系列线圈”修改为“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第二附加系列线圈”修改为“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交错”修改为“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和第二组细丝交错”;删除权利要求3;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沿第一纵行将第一组细丝施加在单针床机上,第一组细丝均在用于手术网状物的多个横向条纹的每个之处形成第一系列部分线圈;
沿第一纵行将第二组细丝施加在单针床机上,第二组细丝均交替地形成在相邻第一纵行的第一相邻纵行处的第二系列完整线圈以及沿多个横向条纹在相对于所述第一纵行与第一相邻纵行相反的第二相邻纵行处的第三系列完整线圈;
沿第一纵行将第三组细丝施加在单针床机上,其中,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形成在第二相邻纵行处,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沿多个横向条纹形成在第一相邻纵行处;以及
施加第四组细丝,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和第二组细丝交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第一组细丝沿第一纵行给手术网状物提供稳定性;
第二和第三组细丝与第一组细丝交错,以给手术网状物形成弹性且均匀结构;以及
第四组细丝在横向方向上给手术网状物增加稳定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单丝或多丝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46dTex的直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60μm至180μm的直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20%至35%伸长率的韧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手术网状物包括约25至200g/m2的比重。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透明细丝和染色细丝中的至少一种。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染色细丝间隔开1/2英寸至2英寸的步骤。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聚丙烯、聚酯或聚偏二氟乙烯之一。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膨体聚四氟乙烯、和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中至少一种。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手术网状物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钛、硅树脂、抗微生物剂、可吸收胶原质、不可吸收胶原质和收获材料中的至少一种。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包括可吸收细丝和不可吸收细丝中的至少一种。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由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组细丝形成第一编织物、第二编织物、第三编织物和第四编织物;
沿第一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一编织物;
沿垂直于第一轴线的第二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二编织物;
沿与第一轴线偏移约30°至60°的第三轴线平行地施加第三编织物;以及
沿垂直于第三轴线的第四轴线平行地施加第四编织物。”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一系列部分线圈”、“第二系列完整线圈”、“第三系列完整线圈”、“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以及“施加第四组细丝,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和第二组细丝交错”等技术特征,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4相对于现有技术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最终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0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附图1-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而得到,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20、38-47段,图1-2,图3A-3D):一种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及其编织图案,其中图1是所述手术网状物的平面图,图2是图1的网状物的详细视图,图3A-3D是对上述网状物单独示例的编织图案。具体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39段公开了:图1示出本发明的手术网状物100,手术网状物100为经编结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4段公开了:图3A-3D示出可用于形成网状物100的不同的编织实施方案,图3A示出编织图案200,包括第一细丝202、第二细丝204、第三细丝206、第四细丝208(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细丝),第一细丝202是经向细丝,第二、第三和第四细丝204、206、208是交织在经向细丝202之间的纬向细丝。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公开了:第一细丝202形成第三编织物106,第二和第三细丝204、206形成第一和第二编织物102、104,第四细丝208形成第四编织物108。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42段公开了:由第一编织物102、第二编织物104、第三编织物106、第四编织物108形成网状物10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细丝形成第三、第一、第二、第四编织物,并由第三、第一、第二、第四编织物形成手术网状物,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通过第一至第四细丝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
从对比文件1图3A可见:第一细丝202沿纵行施加,该第一细丝202形成第一系列线圈,对比文件1图3A中的第一细丝202形成的线圈为开口线圈(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系列部分线圈)。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公开了:第一细丝202形成第三编织物106。从对比文件1图1-2可见:手术网状物具有多个横向条纹,第三编织物106构成所述多个横向条纹。由此可见,第一细丝202在用于手术网状物100的多个横向条纹的每个之处形成第一系列部分线圈。
同样地,从对比文件1图3A可见:第二细丝204沿纵行施加,该第二细丝204一左一右地在相反的两个相邻纵行处交替形成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这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为闭口线圈(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系列完整线圈和第三系列完整线圈);另外,第三细丝206也沿纵行施加,该第三细丝206一右一左地在相反的两个相邻纵行处交替形成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这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为闭口线圈(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和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
同样地,从对比文件1图2和图3A可见:第四细丝208沿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细丝202重复和第二细丝204交错。
综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制造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方法,包括:沿第一纵行施加第一组细丝,第一组细丝均在用于手术网状物的多个横向条纹的每个之处形成第一系列部分线圈;沿第一纵行施加第二组细丝,第二组细丝均交替地形成在相邻第一纵行的第一相邻纵行处的第二系列完整线圈以及沿多个横向条纹在相对于所述第一纵行与第一相邻纵行相反的第二相邻纵行处的第三系列完整线圈;沿第一纵行施加第三组细丝,其中,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形成在第二相邻纵行处,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沿多个横向条纹形成在第一相邻纵行处;以及施加第四组细丝,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和第二组细丝交错。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单针床机上进行第一组细丝、第二组细丝、第三组细丝的施加。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经编机选择。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术网状物100是经编结构(参见说明书第39段),并且对比文件1的图3A-3D给出了该经编结构的线圈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选择常见经编机型来编织经编织物,而单针床机是常见经编机型,参见证据1(《针织工艺学 经编分册》,沈雷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00年06月30日)第9页:经编机按针床数分类,可分为单针床和双针床经编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线圈图很容易选择单针床机来进行经编织物细丝的施加,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各组细丝的作用。从对比文件1图3A的线圈图可以画出纱线的垫纱运动图,其第一细丝202、第二细丝204、第三细丝206、第四细丝208的垫纱运动图分别如下:

   
第一细丝202 第二细丝204 第三细丝206 第四细丝208

第一细丝202为经编组织中的编链组织。编链组织纵向延伸性小,能够提供纵向稳定性,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细丝202起到沿第一纵行给手术网状物提供稳定性的作用。关于第二和第三细丝,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图1和图2示出沿W和T轴引导的第一和第二编织物102、104,它们由第二和第三细丝204、206形成,编织物沿每个轴线彼此等距间隔开(参见说明书第40、48段)。并且,第二细丝204和第三细丝206为经编组织中典型的弹力网眼组织。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和第三细丝204、206给手术网状物形成弹性且均匀结构。第四细丝208为经编组织中的衬纬组织。衬纬组织横向延伸性小,能够提供横向稳定性,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第四细丝208起到在横向方向上给手术网状物增加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编织物包括细丝,所述细丝为单丝或多丝中的至少一个(参见权利要求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直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细丝的直径可以是46dTex(参见说明书第1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直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细丝的直径可以是46dTex(参见说明书第1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dTex的定义:10000米长纱线在公定回潮率下的克数。计算公式可表示为dTex=10000*M/L,M为纱线克数(单位为克),L为纱线长度(单位为米);而M=ρ*V(ρ为密度,V为体积);以圆形截面纱线计,V=0.25π*(D^2)*L(D为纱线直径,L为纱线长度),经简单换算可知,D=(dTex/(2500*ρ*π))^0.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的细丝可由聚丙烯制成(参见说明书第15段)。而聚丙烯的密度约为0.91g/cm3,即9.1*105g/m3,当细丝dTex数为46时,简单计算即可得到D约为8*10-5m,即约为80μm。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韧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所述细丝包括20%至35%伸长率的韧度(参见权利要求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手术网状物的比重。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所述网状物包括约25至200g/m2的比重(参见权利要求1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编织物可包括透明细丝和染色细丝(参见说明书第14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进一步限定染色细丝的间隔。对比文件1公开了:染色细丝之间的间隔可以是1/2英寸至2英寸(参见说明书第14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材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所述细丝包括聚丙烯、聚酯或聚偏二氟乙烯之一(参见权利要求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涂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细丝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膨体聚四氟乙烯、特氟纶?和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中至少一种(参见权利要求1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5,其进一步限定手术网状物的涂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所述网状物包括一涂层,所述涂层包括生物相容性合成材料、钛、硅树脂、抗微生物剂、可吸收胶原质、不可吸收胶原质和收获材料中的至少一种(参见权利要求1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 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细丝的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细丝可以是可吸收细丝和/或不可吸收细丝(参见说明书第1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4. 从属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编织物的施加方向。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细丝202形成第三编织物106,第二和第三细丝204、206形成第一和第二编织物102、104,第四细丝208形成第四编织物108;轻的针织手术网状物包括:第一轴线;垂直于第一轴线的第二轴线;从第一轴线偏移约30°至60°的第三轴线;垂直于第三轴线的第四轴线;第一编织物与第一轴线平行;第二编织物与第二轴线平行;第三编织物与第三轴线平行;以及第四编织物与第四轴线平行(参见说明书第48段,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5.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如下:
从对比文件1图3A可见:第一细丝202沿纵行施加,该第一细丝202形成第一系列线圈,对比文件1图3A中的第一细丝202形成的线圈为开口线圈,这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系列部分线圈;在对比文件1图3A中,第二细丝204沿纵行施加,该第二细丝204一左一右地在相反的两个相邻纵行处交替形成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这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为闭口线圈,它们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系列完整线圈和第三系列完整线圈;在对比文件1图3A中,第三细丝206也沿纵行施加,该第三细丝206一右一左地在相反的两个相邻纵行处交替形成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这两个不同系列的线圈为闭口线圈,它们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和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结合对比文件1第48段文字内容和图2、图3A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第四细丝208沿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细丝202重复和第二细丝204交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系列部分线圈”、“第二系列完整线圈”、“第三系列完整线圈”、“第三附加系列完整线圈”、“第二附加系列完整线圈”以及“施加第四组细丝,第四组细丝沿第一纵行在横向条纹方向上与第一组细丝重复和第二组细丝交错”。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并不存在。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在单针床机上进行细丝的施加。然而单针床机是常见经编机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手术网状物是经编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单针床机来进行经编织物细丝的施加,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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