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29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69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7858.5
申请日:2016-04-22
复审请求人:刘高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华
合议组组长:闫心齐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4/02,C09D5/18,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7858.5,名称为“一种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刘高志,申请日为2016年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62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其特征在于,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70~90份;丙烯酸乙酯,50~70份;钛白粉,15~25份;膨润土,20~40份;碳酸钙,10~20份;滑石粉,15~25份;DA型分散剂,5~7份;成膜助剂,3~5份;消泡剂,1~2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2~4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1~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其特征在于,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80份;丙烯酸乙酯,60份;钛白粉,20份;膨润土,30份;碳酸钙,15份;滑石粉,20份;DA型分散剂,6份;成膜助剂,4份;消泡剂,1.5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3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2: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其特征在于,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70份;丙烯酸乙酯,50份;钛白粉,15份;膨润土,20份;碳酸钙,10份;滑石粉,15份;DA型分散剂,5份;成膜助剂,3份;消泡剂,1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2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其特征在于,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90份;丙烯酸乙酯,70份;钛白粉,25份;膨润土,40份;碳酸钙,20份;滑石粉,25份;DA型分散剂,7份;成膜助剂,5份;消泡剂,2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4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3:1。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膜助剂为十二碳醇酯。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防水阻燃密封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为OTD。
7. 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防水阻燃密封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向搅拌罐内加入水,再加入丙烯酸乙酯、钛白粉、碳酸钙、滑石粉、DA型分散剂和成膜助剂,均匀搅拌15~40min;
步骤S2,再加入膨润土、消泡剂、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均匀搅拌10~30min,即得。”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2993861A,公开日:2013年3月27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添加丙烯酸乙酯、碳酸钙和滑石粉,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水性丙烯酸乳液和磷系阻燃剂;权利要求1未添加润湿剂、pH调节剂、丙二醇、纤维素和防霉剂;限定尼泊金酯为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组合,并对两者的重量份配比作了限定;对成膜助剂之外的其他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作了调整和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涂料配方以适应实际需求。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的涂料用于密封领域,需要具备优异的耐水性、耐碱性和耐酸性,通过添加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并限制二者的重量份比,有效增强了涂料的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和阻燃性能,这些作用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缺乏证据证明涂料的腐蚀是细菌造成的,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通过抑菌作用可以防止涂层腐蚀;耐酸碱腐蚀与耐细菌腐蚀不同;并非所有防腐剂都可以用于提高涂层的阻燃性、耐酸碱腐蚀性和耐水性。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独立权利要求7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复审请求人此次陈述的意见与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基本相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防水阻燃密封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阻燃密封涂料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70~90份;丙烯酸乙酯,50~70份;钛白粉,15~25份;膨润土,20~40份;碳酸钙,10~20份;滑石粉,15~25份;DA型分散剂,5~7份;成膜助剂,3~5份;消泡剂,1~2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2~4份,
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1~3:1;
所述防水阻燃密封涂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向搅拌罐内加入水,再加入丙烯酸乙酯、钛白粉、碳酸钙、滑石粉、DA型分散剂和成膜助剂,均匀搅拌15~40min;
步骤S2,再加入膨润土、消泡剂、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均匀搅拌10~30min,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阻燃密封涂料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80份;丙烯酸乙酯,60份;钛白粉,20份;膨润土,30份;碳酸钙,15份;滑石粉,20份;DA型分散剂,6份;成膜助剂,4份;消泡剂,1.5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3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2: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阻燃密封涂料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70份;丙烯酸乙酯,50份;钛白粉,15份;膨润土,20份;碳酸钙,10份;滑石粉,15份;DA型分散剂,5份;成膜助剂,3份;消泡剂,1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2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阻燃密封涂料通过如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备而成:水,90份;丙烯酸乙酯,70份;钛白粉,25份;膨润土,40份;碳酸钙,20份;滑石粉,25份;DA型分散剂,7份;成膜助剂,5份;消泡剂,2份;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共4份,所述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重量份之比为3:1。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膜助剂为十二碳醇酯。
6.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为OTD。”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水阻燃密封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0010]-[0014] 、[0022]-[0032]段)公开了一种具有有效阻燃效果的水性丙烯酸饰面涂料,所述涂料可应用于有防火要求的建筑屋顶;以质量份数计,由以下组份组成:水10-15、分散剂0.5-1.5、润湿剂0.1-0.5、消泡剂0.1-0.5、防腐剂0.05-0.15、pH调节剂0.05-0.15、丙二醇1-3、纤维素0.05-0.15、钛白粉5-10、磷系阻燃剂20-30、水性丙烯酸乳液20-30、成膜助剂4-6、防霉剂0.3-0.7、增稠剂0.1-0.5;所述分散剂为羧酸盐类分散剂(即,DA型分散剂);所述防腐剂为尼泊金酯类;所述成膜助剂为醇脂十二;所述增稠剂为有机膨润土。涂料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由其组成成分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饰面涂料的组成成分及应用环境可以看出其是一种密封涂料,具备防水、阻燃的性能。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涂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在带有高速搅拌器的干净不锈钢容器内,按照配方量先缓慢加入水性丙烯酸乳液,接着加入水,搅拌使其分散均匀;第二步:依次加入分散剂、润湿剂、消泡剂、防腐剂、pH调节剂、丙二醇、纤维素、钛白粉、磷系阻燃剂,搅拌使其分散均匀;第三步:依次加入成膜助剂、防霉剂、增稠剂,搅拌使其分散均匀;第四步:加入增稠剂,搅拌使其分散均匀即可。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添加丙烯酸乙酯、碳酸钙和滑石粉,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水性丙烯酸乳液和磷系阻燃剂;(2)权利要求1未添加润湿剂、pH调节剂、丙二醇、纤维素和防霉剂;(3)限定尼泊金酯为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的组合,并对两者的重量份配比作了限定;(4)对成膜助剂之外的其他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作了调整和限定;(5)搅拌设备、组分的加入顺序及搅拌时间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涂料配方以适应实际需求。
对于区别(1),丙烯酸乙酯是本领域常规用于制备水性丙烯酸乳液的可聚合单体,在对比文件1公开水性丙烯酸乳液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丙烯酸乙酯配制涂料。碳酸钙和滑石粉是本领域技术常用的阻燃填充料(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高性能电缆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张书华等,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148页,2015年11月30日),上述阻燃填充料和磷系阻燃剂均可改善涂料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采用碳酸钙和滑石粉替换对比文件1中作用相近的磷系阻燃剂,其效果可预期。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的润湿剂、pH调节剂、丙二醇、纤维素和防霉剂均是对涂层起到改善性作用的辅助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性能的需要并出于简化配方的考虑省略添加上述组分,所能起到的改善性作用也相应消失。
对于区别(3),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尼泊金酯类防腐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尼泊金酯的最大优势在于尼泊金酯的复配使用,不同碳链长度的尼泊金酯有不同的抗菌性能,复配使用不但可以起增效作用,还可以增加水溶性和扩大抗菌谱系;具体的,将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各100mg/kg(即,两者重量份之比为1:1)复配使用,可抑制肉毒杆菌NCT2021产毒(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抗菌防霉技术手册》,顾学斌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49页,2011年10月31日)。在对比文件1公开尼泊金酯类防腐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复配使用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作为防腐剂,并通过逻辑分析和有限试验确定两者的用量配比以获得良好的抗菌性能。
对于区别(4),各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实际性能的需要,结合各原料组分的性能以及在涂料中的作用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和常规技术手段便可得出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5),在组成成分确定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配制设备、根据需要调整各原料的投加顺序并对各混合步骤的搅拌时间作出调整的操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配制涂料组合物时常规采用的,起到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4对各原料组分的用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5和6分别对成膜助剂和消泡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各原料组分的重量份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实际性能的需要,结合各原料组分的性能以及在涂料中的作用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和常规技术手段便可得出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成膜助剂为醇脂十二(即,十二碳醇酯),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OTD消泡剂是本领域常规的消泡剂类型,在对比文件1公开消泡剂的基础上,采用OTD消泡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是本领域常用防腐剂尼泊金酯类防腐剂的常规种类,在对比文件1公开尼泊金酯类防腐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给出的技术启示可以想到复配使用尼泊金甲酯和尼泊金丙酯作为防腐剂,并通过逻辑分析和有限试验确定两者的用量配比以获得良好的抗菌性能,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得到与该申请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而涂料的性能是由其组成决定的,在所得到的涂料组成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推知其也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即使复审请求人声称采用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有效增强了涂料的耐水性、耐碱性、耐酸性和阻燃性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能达到该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能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8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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