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保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27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69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3488.8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叶君芝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华
合议组组长:闫心齐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C09D123/16,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3488.8,名称为“一种环保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叶君芝,申请日为2016年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49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35~45份;107胶水,10~14份;白水泥,6~8份;膨润土,1~2份;钛白粉,8~10份;重质碳酸钙,10~14份;滑石粉,1~3份;乳化剂,1~3份;SN助剂,2~4份;消泡剂,1~3份;水,10~14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3~5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2~4: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40份;107胶水,12份;白水泥,7份;膨润土,1.5份;钛白粉,9份;重质碳酸钙,12份;滑石粉,1.5份;乳化剂,1.5份;SN助剂,3份;消泡剂,1.5份;水,12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4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3: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35份;107胶水,10份;白水泥,6份;膨润土,1份;钛白粉,8份;重质碳酸钙,10份;滑石粉,1份;乳化剂,1份;SN助剂,2份;消泡剂,1份;水,10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3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2: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45份;107胶水,14份;白水泥,8份;膨润土,2份;钛白粉,10份;重质碳酸钙,14份;滑石粉,3份;乳化剂,3份;SN助剂,4份;消泡剂,3份;水,14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5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4: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5. 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将107胶水、膨润土和水,在混合罐中于80℃混合,然后高速搅均匀;降到室温后,加入乳化剂、SN助剂和白水泥、钛白粉、重质碳酸钙、滑石粉、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再高速搅拌,然后进行研磨,放于搅拌罐中,加入乙丙乳液后,再低速搅拌,加入消泡剂消泡,过滤、包装。”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乙丙乳液水泥复合外墙乳胶漆试验研究”,王永红等,《化学建材》,第1期,第15-17页,1999年2月28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添加了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限定了该混合组份的含量及二者的重量份之比;(2)消泡剂的投加量不同,乳化剂选择十二烷基苯磺酸钠,SN助剂选择SN-640,消泡剂选择OTD。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外墙乳胶漆的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聚甲基丙烯酸镁常用作乳胶漆的增稠剂,二氨基环己胺常用作固化剂,没有公开不同重量份之比的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可以提高外墙乳胶漆的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公知常识证据仅公开了聚甲基丙烯酸镁能够用作稳定剂制备纯丙烯酸乳胶漆,而该申请是一种乙丙乳液乳胶漆,二者是不同的乳胶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聚甲基丙烯酸镁是否也必然能提高乙丙乳液乳胶漆的稳定性。二氨基环己胺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化剂,主要作用是提高涂层的交联稳定性和附着力,但是上述性能与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能是不同的作用,是不能够合理预期得到的。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独立权利要求5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复审请求人此次陈述的意见与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基本相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环保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35~45份;107胶水,10~14份;白水泥,6~8份;膨润土,1~2份;钛白粉,8~10份;重质碳酸钙,10~14份;滑石粉,1~3份;乳化剂,1~3份;SN助剂,2~4份;消泡剂,1~3份;水,10~14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3~5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2~4: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所述的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将107胶水、膨润土和水,在混合罐中于80℃混合,然后高速搅均匀;降到室温后,加入乳化剂、SN助剂和白水泥、钛白粉、重质碳酸钙、滑石粉、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再高速搅拌,然后进行研磨,放于搅拌罐中,加入乙丙乳液后,再低速搅拌,加入消泡剂消泡,过滤、包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40份;107胶水,12份;白水泥,7份;膨润土,1.5份;钛白粉,9份;重质碳酸钙,12份;滑石粉,1.5份;乳化剂,1.5份;SN助剂,3份;消泡剂,1.5份;水,12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4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3: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35份;107胶水,10份;白水泥,6份;膨润土,1份;钛白粉,8份;重质碳酸钙,10份;滑石粉,1份;乳化剂,1份;SN助剂,2份;消泡剂,1份;水,10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3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2: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由如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成:乙丙乳液,45份;107胶水,14份;白水泥,8份;膨润土,2份;钛白粉,10份;重质碳酸钙,14份;滑石粉,3份;乳化剂,3份;SN助剂,4份;消泡剂,3份;水,14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5份,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重量份之比为4:1;其中,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SN助剂为SN-640,所述消泡剂为OTD。”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第17页左栏3.1、右栏图1)公开了乙丙乳液水泥复合外墙乳胶漆的基本配方,并具体公开了原料名称及质量份为:乙丙乳液40份、107胶12份、白水泥7份、膨润土1.5份、钛白粉9份、重质碳酸钙12份、滑石粉2份、乳化剂2份、SN助剂3份、消泡剂适量、水12份。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能够确定该乳胶漆是一种环保的外墙乳胶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乙丙水泥漆配制工艺流程图:首先,在80℃的条件下,将水、膨润土和107胶高速搅拌;然后继续加入乳化剂、SN助剂和颜填料(即白水泥、钛白粉、重质碳酸钙、滑石粉);再高速搅拌,然后进行碾磨,加入乙丙乳液中速搅拌;最后消泡(相当于加入消泡剂消泡)、过滤,得到成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添加了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限定了该混合组份的含量及二者的重量份之比;(2)乳化剂选择十二烷基苯磺酸钠,SN助剂选择SN-640,消泡剂选择OTD,消泡剂的含量不同;(3)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的投加顺序未公开,加入乳化剂等组分之前将反应温度降至室温,制备过程中限定了具体的混合搅拌容器,加入乙丙乳液后的搅拌速度不同,过滤后包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提高的外墙乳胶漆。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聚甲基丙烯酸镁是乳胶漆中的经常使用的稳定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室内装修自学读本》,第1版,骆中钊等主编,金盾出版社,第72页,2015年12月31日):聚甲基丙烯酸盐能够用作稳定剂制备纯丙烯酸乳胶漆,所得乳胶漆具有优良的抗污染、耐酸碱性、耐擦洗性等特点,即添加聚甲基丙烯酸盐能够提高乳胶漆的物理化学稳定性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且镁盐是聚甲基丙烯酸盐的常用种类;二氨基环己胺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化剂,其主要作用是提高涂层的交联稳定性和附着力,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共同添加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乳胶漆中,并对其投加配比进行调整,产生的提高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的技术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表面活性较高的乳化剂,SN-640是常见的增稠效果较好的SN助剂,OTD是具有消泡作用的固体分散油,选择以上助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消泡剂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消泡效果的实际需求通过调整得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物料的实际混合效果,选择在将水、膨润土和107胶混合后,继续加入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与乳化剂、SN助剂和颜填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加料前将反应温度降至室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选择混合罐作物料的混合容器,在搅拌罐中对研磨后的混合物进行搅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加入乙丙乳液后的搅拌速度过高容易破坏乙丙乳液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搅拌速度调整为低速搅拌,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根据对乳胶漆的使用需求,过滤后对乳胶漆进行包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对涂层耐刷次数、耐水耐碱、黏度等性能的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各组分的投加配比进行调整,具体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乙丙乳液水泥外墙乳胶漆,其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参见第17页表8)。如前述审查意见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盐能够用作稳定剂制备纯丙烯酸乳胶漆,所得乳胶漆具有优良的抗污染、耐酸碱性、耐擦洗性等特点,也就是说,添加聚甲基丙烯酸盐能够改善乳胶漆的稳定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中还公开了常用乳胶漆的品种包括乙丙乳胶漆、纯丙乳胶漆等,乙丙乳液乳胶漆的主要成膜物质是由醋酸乙烯酯和丙烯酸酯共聚得到的乳液,纯丙烯酸乳胶漆的主要成膜物质是由甲基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酯共聚得到的乳液,二者的成膜物质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和物理性质,因此,在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聚甲基丙烯酸镁添加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丙乳液乳胶漆中。二氨基环己胺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化剂,其主要作用是提高涂层的交联稳定性和附着力,基于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的上述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共同添加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乳胶漆中。由于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属于不同种类的助剂,其在涂料中的作用也不相同,在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的总添加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两者的比例而产生的乳胶漆性能上的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该申请说明书第47段记载的测试结果也是在聚甲基丙烯酸镁和二氨基环己胺的总量不变时调整两者的配比得到的,在特定用量配比下制备得到的实施例1、4-5的耐水性、耐碱性、耐冻融循环性和耐人工老化性的性能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能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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