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13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79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426.1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佳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万红波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C10N30/02;C10N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426.1,发明名称为“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CN103695090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下称“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下列质量百分比的各组分调和而成: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 余量;工业猪油 18%;酸性亚磷酸二丁酯T304 4%;氨基硫代酯T323 4%;质量比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50%的N-苯基-α-萘胺复合 1.2%;二甲基硅油 50ppm;噻重氮 1%;烷基亚磷酸酯 4%;聚异丁烯T603D 4%;质量比50%的苯骈三氮唑与50%的羊毛酯复合 1.2%;以上各组分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总和为100%。”
申请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调整了组分书写顺序,同时限定了具体基础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采用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其特征在于:配合下列多种质量百分比的添加剂组分:工业猪油 18%;酸性亚磷酸二丁酯T304 4%;氨基硫代酯T323 4%;质量比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50%的N-苯基-α-萘胺复合 1.2%;二甲基硅油 50ppm;噻重氮 1%;烷基亚磷酸酯 4%;聚异丁烯T603D 4%;质量比50%的苯骈三氮唑与50%的羊毛酯复合 1.2%;余量为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以上各组分质量百分比含量的总和为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是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复审请求人对各种金属材料加工工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认为加工对象不同导致加工工艺不同,拉拔工艺参数不同使得对润滑剂要求不同,二者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具有可比性;第二、由于对润滑要求不同,因此导致了配方不同,复合后的添加剂在润滑剂中起到的作用和相互影响难以预期,并非简单叠加,具有协同作用,二者表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8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二者具体应用领域不完全相同;(2)相关具体添加助剂不完全相同;(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性能将其用于锡线拉丝工艺。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用于铝线精拉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可以应用于其他类似金属拉拔工艺以解决拉拔过程中摩擦等技术问题,如锡线拉丝生产过程。针对上述区别(2),面对锡线拉丝生产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其实际生产工艺特点而对该润滑剂组合物的组分进行常规调整以针对性满足其生产要求;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中上述组分及含量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及其性能,虽然不同金属拉拔工艺对润滑剂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拉拔工艺对其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工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介绍了常规金属拉拔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锡线拉丝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上述调整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第二,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锡线拉丝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能够对添加剂进行常规调整以满足该需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添加剂功能成分上基本相同,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添加剂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方案在水分、粘度、闪点、杂质、负荷、倾点、酸碱量、抗腐蚀性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表征,但上述技术参数均为本领域对拉拔工艺用润滑剂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复审请求人详细介绍了金属加工工艺的常识,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具体加工对象与对比文件1不同,二者加工工艺不同,最终导致了配方不同。本申请配方针对锡线拉拔加工工艺,具有熔点低,强度、硬度低,塑性高,再结晶温度低,经低加工后不产生明显的硬化,韧性、导热性和耐蚀性等性能,这些性能都是对比文件1不具有的,具有更好的效果。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
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段):采用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油性剂 5.0%~8.0%
抗磨剂 8.0%~10.0%
抗氧剂 0.5%~1.0%
金属减活剂 0.8%~1.5%
极压剂 3.0%~5.0%
抗泡剂 0.005%~0.01%
助剂 5.0%~7.0%
油性剂是质量比50%~70%的工业猪油与50%~30%的油酸乙二酸酯复合;抗磨剂是磷酸酯;抗氧剂是质量比60%~50%的二烷基二苯胺与40%~5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金属减活剂是苯三唑衍生物;极压剂是硫代磷酸苯酯;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助剂是质量比60%~50%的乙烯丙烯酸酯与40%~50%的乙烯硬脂酸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二者具体应用领域不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限定为锡线拉丝润滑剂组合物,相应的对比文件1为铝线精拉润滑剂;(2)相关具体添加助剂不完全相同,具体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加入了烷基亚磷酸酯、聚异丁烯T603D、质量比50%的苯骈三氮唑与50%的羊毛酯复合物,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单独加入工业猪油,而对比文件1相应为工业猪油与油酸乙二酸酯的复配,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加入酸性亚磷酸二丁酯T304、氨基硫代酯T323、N-苯基-α-萘胺和噻重氮,与对比文件1不同;(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剂性能将其用于锡线拉丝工艺。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用于铝线精拉润滑剂,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其特点为:“该润滑剂具有较强的扩散和渗透性,油膜强度大,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性、清洗性和润滑性好,较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和减少锈斑等特点。”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具有上述性能的润滑剂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类似金属拉拔工艺以解决拉拔过程中摩擦等技术问题,如锡线拉丝生产过程。针对上述区别(2),面对锡线拉丝生产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其实际生产工艺特点而对该润滑剂组合物的组分进行常规调整以针对性满足其生产要求,具体的,摩擦改进剂、粘附剂和防锈剂都是常用的功能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改善润滑剂的摩擦、粘附和防锈性能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可以在润滑剂组合物中添加这些组分,而烷基亚磷酸酯是常用的摩擦改进剂、聚异丁烯T603D是常用的粘附剂、质量比50%的苯骈三氮唑与50%的羊毛酯复合物是常用的防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性剂包括工业猪油,而单独使用工业猪油作为油性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酸性亚磷酸二丁酯T304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硫代磷酸苯酯都是常用的磷酸酯类极压剂;氨基硫代酯T323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磷酸酯都是常用的抗磨剂;N-苯基-α-萘胺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二烷基二苯胺都是常用的胺类抗氧剂;噻重氮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苯三唑衍生物都是常用的金属减活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添加剂及其具体种类进行选择,并且这些选择也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中上述组分及含量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线精拉的润滑剂,具有较强的扩散和渗透性,油膜强度大,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冷却性、清洗性和润滑性好,较少拉拔工具和拉模的磨损,有较小的流动剪切应力,提高金属的表面光洁度和规格精度,有一定的化学稳定性和减少锈斑等特点。可见该润滑剂满足润滑、抗磨、冷却等一般金属拉拔用润滑剂的基本功能,虽然不同金属拉拔工艺对润滑剂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拉拔工艺对其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工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也介绍了常规金属拉拔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锡线拉丝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上述调整过程具有明确的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锡线拉丝工艺对润滑剂性能的要求,因此能够对添加剂进行常规调整以满足该需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添加剂功能成分上基本相同,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添加剂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给本申请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方案在水分、粘度、闪点、杂质、负荷、倾点、酸碱量、抗腐蚀性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表征,但上述技术参数均为本领域对拉拔工艺用润滑剂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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