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播放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视频播放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47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78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59122.8
申请日:2016-12-30
复审请求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海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李笑
国际分类号:H04N21/2187,H04N21/23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59122.8,名称为“视频播放控制方法、装置及终端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418506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6131550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的技术内容和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删除原权利要求3,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将基于不同解码方式解码的视频流转化为不同格式的视频流数据,根据转化后的不同格式的视频流数据对应的渲染方式进行视频流渲染”的技术内容,也没有公开对VR视频流或3D图像视频流的解码方式与渲染方式的技术内容。2、本申请的终端应用与直播平台进行协同作业,为终端应用提供快速对视频流进行硬件解码或硬件渲染的条件,即直播平台严格控制直播视频流的编码格式(包括H.264或H.265格式)及封装格式,终端应用从直播平台服务器获取的便是编码格式为H.264或H.265编码格式及指定封装格式的直播间的视频流,而对比文件均未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包含对“若直播间的视频流为2D视频流”处理的技术特征删除,从而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缩小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对直播间的VR视频流采用硬件解码和/或硬件渲染,可以有效地释放终端CPU的压力,降低终端CPU的占用率,保证高质量的VR视频播放的流畅度,从而解决采用软件编码和GDI渲染造成VR视频播放卡顿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如何对VR视频流进行解码和渲染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视频播放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从服务器获取直播平台规定的编码格式为H.264或H.265编码格式及指定封装格式的直播间的视频流;
确定终端的操作系统版本,所述操作系统为WINDOWS系统;
当终端的操作系统为WINDOWS7版本或WINDOWS7以上版本时,确定终端符合提供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前提条件;
确定终端提供的解码条件,选择相适配的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当所述解码条件包含硬件解码接口和软件解码接口时,优先调用所述硬件解码接口进行解码,否则调用所述软件解码接口进行解码;
确定终端提供的渲染条件,当所述渲染条件包含硬件渲染接口和软件渲染接口时,优先调用所述硬件渲染接口进行渲染,其中,当所述视频流采用硬件渲染时,判断所述视频流是否为VR视频,若是,则采用3D图形渲染;所述硬件渲染接口为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所述DirectX 11包含Direct 3D接口,所述3D图形渲染通过调用Direct 3D接口进行;当所述视频流采用硬件解码时,调用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转换成YUV 420格式,并装载到DirectX 11创建的纹理中,然后利用DirectX 11设备将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上;当所述视频流采用软件解码时,调用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转化成RGBA格式并装载在显存中,然后利用DirectX 11设备将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上;否则调用所述软件渲染接口进行渲染;
当终端的操作系统不符合提供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前提条件时,调用软件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再调用软件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终端提供的解码条件,选择相适配的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的步骤,具体包括:
确定终端支持的解码器类型,所述解码器类型包括Nvidia硬件解码器、Intel硬件解码器、AMD硬件解码器;
当终端支持Nvidia硬件解码器时,调用Nvidia硬件解码器的硬件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
当终端支持Intel硬件解码器时,调用Intel硬件解码器的硬件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
当终端支持AMD硬件解码器时,调用AMD硬件解码器的硬件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从服务器获取直播间的视频流的步骤之后,当接收到用户的控制指令时才执行所述方法的后续步骤。
4. 一种视频播放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读取模块:用于从服务器获取直播平台规定的编码格式为H.264或H.265编码格式及指定封装格式的直播间的视频流;
确定终端的操作系统版本,所述操作系统为WINDOWS系统;
当终端的操作系统为WINDOWS7版本或WINDOWS7以上版本时,确定终端符合提供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前提条件;
解码模块:用于确定终端提供的解码条件,选择相适配的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当所述解码条件包含硬件解码接口和软件解码接口时,优先调用所述硬件解码接口进行解码,否则调用所述软件解码接口进行解码;
渲染模块:用于确定终端提供的渲染条件,当所述渲染条件包含硬件渲染接口和软件渲染接口时,优先调用所述硬件渲染接口进行渲染,其中,当所述视频流采用硬件渲染时,判断所述视频流是否为VR视频,若是,则采用3D图形渲染,否则,采用2D图形渲染;所述硬件渲染接口为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所述DirectX 11包含Direct 3D和Direct Draw接口,所述3D图形渲染通过调用Direct 3D接口进行,所述2D图形渲染通过调用Direct Draw进行;当所述视频流采用硬件解码时,调用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转换成YUV 420格式,并装载到DirectX 11创建的纹理中,然后利用DirectX 11设备将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上;当所述视频流采用软件解码时,调用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转化成RGBA格式并装载在显存中,然后利用DirectX 11设备将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上;否则调用所述软件渲染接口进行渲染;
当终端的操作系统不符合提供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前提条件时,调用软件解码接口对所述视频流进行解码,再调用软件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显示。
5. 一种终端设备,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的步骤,其特征在于,包括:视频解码器,视频渲染引擎,中央处理器,图形处理器,存储器,触敏显示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4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8506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6131550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播放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终端视频流处理的方法及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3、0029-0061段,附图1和2):目前主要有两种解码显示方式,一是通过软件方式对视频流进行解码并显示,另一种是通过硬件芯片对视频流进行解码显示,一般来说,硬解码比软解码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本发明实施例的终端处理视频流的方法包括:终端请求并接收视频流(相当于从服务器获取视频流);终端解码视频流时,查询硬解码器状态,当硬解码为空闲状态时,采用硬解码器进行解码,当硬解码器为忙状态时,则采用软解码器进行解码;在显示装置上显示所述解码视频流(相当于将解码后的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显示)。本方法使用硬解码优先的原则,可以有效利用硬解码的高效率,同时使用软解码的方法处理并显示更多的视频流(相当于当所述解码条件包括硬件解码接口和软件解码接口时,优先调用所述硬件解码接口进行解码,否则调用所述软件解码接口进行解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视频流的编码格式为直播平台规定的H.264或H.265编码格式及指定封装格式;(2)确定终端操作系统为WINDOWS系统,版本为WINDOWS7版本或7以上版本时,确定终端符合提供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前提条件,选择相适配的解码接口进行解码;(3)确定终端提供的渲染条件,当所述渲染条件包含硬件渲染接口和软件渲染接口时,优先调用所述硬件渲染接口进行渲染,其中,当所述视频流采用硬件渲染时,判断所述视频流是否为VR视频,若是,则采用3D图形渲染;所述硬件渲染接口为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所述DirectX 11包含Direct 3D接口,所述3D图形渲染通过调用Direct 3D接口进行;当所述视频流采用硬件解码时,调用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转换成YUV 420格式,并装载到DirectX 11创建的纹理中,然后利用DirectX 11设备将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上;当所述视频流采用软件解码时,调用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将解码后的视频流转化成RGBA格式并装载在显存中,然后利用DirectX 11设备将视频流绘制后输出到用户界面上;否则调用所述软件渲染接口进行渲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渲染视频流。
对于区别特征(1),采用H.264或H.265对视频流进行编码及封装是现有技术中普遍采用的方法,直播平台根据上述格式规定视频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WINDOWS系统是目前广泛采用的操作系统,而WINDOWS7系统是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系统,而微软公司对WINDOWS7及以上版本配置了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接口,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硬解码优先的原则”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WINDOWS的版本号作为硬件解码和硬件渲染的前提条件。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播放媒体文件的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7-0108段,附图7和8):采用硬件解码器对解复用数据进行解码,得到解复用数据对应的解码数据,采用硬件渲染器对解码数据进行渲染。在本发明实施例中,采用硬件解码器替代软件解码器,采用硬件渲染器替代软件渲染器,从而将解码以及渲染过程由软件实现更改为硬件实现,能够充分使用CPU硬件加速,既节省了CPU资源,又节省了系统内存资源,同时由于避免了大量的算法逻辑,大大降低了播放多媒体文件产生的功耗。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硬件渲染器对解码数据进行渲染,从而节省CPU资源的内容,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此外,DirectX 11图形渲染接口、根据视频流是否为VR视频而进行相应的3D图形渲染并生成对应格式的视频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视频播放领域中,调用系统支持的硬件解码器,根据多媒体的类型选择相应的硬件解码器并进行对应的操作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用户指令进行多媒体数据的操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视频播放控制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还包括对视频流执行2D图形渲染的技术内容;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相应的功能模块执行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视频流执行2D图形渲染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的步骤。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另外,“视频解码器,视频渲染引擎,中央处理器,图形处理器,存储器,触敏显示器”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硬件渲染器对解码数据进行渲染,从而节省CPU资源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和2未公开对VR视频流进行解码和渲染,但对VR视频流执行解码和渲染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对VR视频流进行解码和渲染步骤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做出原创性的改进。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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