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手持式标记阅读器的MMS文本消息传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15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6738
优先权日:2011-02-08
申请(专利)号:201210087935.9
申请日:2012-02-08
复审请求人:计量仪器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刘浩然
国际分类号:G06K7/10,H04W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87935.9,名称为“用于手持式标记阅读器的MMS文本消息传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计量仪器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2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2月08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636215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6日)的区别为:当机构基于IBI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来向阅读器发送信息,以指导操作者的后续行为。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阅读器系统的方法,包括:
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上提供图形用户接口(GUI)以读取在机构的交易点POT处的承载信息的标记IBI;
使用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读取POT处的IBI;
将所述IBI传送到所述机构;以及,
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文本消息通信是多媒体消息服务(MMS)文本或短消息服务(SMS)文本。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文本消息通信包括POT处的人的图片。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获取关于POT处的人的识别信息,并发送POT处的人的图片和/或POT处的人的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终止POT处的人所尝试的交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其中将“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具体限定为“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其余权利要求未做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阅读器设备由操作者操作,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阅读器系统的方法,包括:
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上提供图形用户接口(GUI)以读取在机构的交易点POT处的承载信息的标记IBI;
使用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读取POT处的IBI;
将所述IBI传送到所述机构;以及,
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阅读器设备由操作者操作;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只是没有公开特征: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标记阅读器接收文本消息通信,但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修改为“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所述在POT处的人的信息”,因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阅读器向服务器发送用户的身份和/或表征用户的某些简档数据,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传送方向相反。(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阅读器系统的方法,包括:
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上提供图形用户接口(GUI)以读取在机构的交易点POT处的承载信息的标记IBI;
使用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读取POT处的IBI;
将所述IBI传送到所述机构;以及,
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所述在POT处的人的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1)因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3段):表征用户的简档数据可从服务器140/150以各种方式得到,阅读器100/120可存储此信息。由此可见,用户的简档数据也可以是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这与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传送方向相同。(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结账职员使用阅读器,本领域中,当结账职员使用阅读器进行操作时,结账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是本领域中很关注的问题;当存在安全风险时,是有需求来使标记阅读器接收文本消息通信的。安全风险通常是与POT处的人相关的,则特征“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涉及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服务器/或固定终端发送与安全相关的消息,例如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当买香烟时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阅读器系统的方法,包括:
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上提供图形用户接口(GUI)以读取在机构的交易点POT处的承载信息的标记IBI;
使用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读取POT处的IBI;
将所述IBI传送到所述机构;以及,
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其中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所述在POT处的人的信息,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涉及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8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1636215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06日。
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标记阅读器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带有离线捕获和处理的机器可读标签系统,并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0行,第10页第30行-第14页第10行,第20页第1行-第21页第10行,第26页第30行-第29页第30行,附图6A-9):参考图1,便携式阅读器100或者带有集成阅读设备的固定终端120 提示MRL设备T(相当于“标记IBI”)且该设备发送数据到它们那里。阅读器扫描MRL设备T获得数据,其中MRL设备T可附于票的一面上,如火车、电影、戏剧、航班,广告如广告牌、海报、杂志广告或者其可具有附属于设备。UI615是阅读器上的本地过程。参考图9,UI615可显示如显示器642示意的那样的结果。示意了两个显示区域:用于显示搜索引擎607搜索结果的第一区域640和用于显示搜索引擎603的因特网搜索结果的第二区域644(由此可见:“图形用户接口(GUI)”被对比文件2公开)。消费者或结帐职员在购物当中可用固定终端120以类似方式扫描产品包装225的MRL设备T。然后固定终端120可发送从MRL设备T 获得的数据,连同固定终端120或者更可能的经过LAN/WAN 135连接的 (如零售商的)服务器(未示意)中存储的其他数据,经过网络/因特网130到达网络服务器140和/或LAN服务器150(由此可见:结账职员所就职的购物机构、网络服务器140和/或LAN服务器150组成的单元相当于“机构”,则“一种操作标记阅读器系统的方法”、“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上提供图形用户接口(GUI)以读取在机构的交易点POT处的承载信息的标记IBI;使用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读取POT处的IBI;将所述IBI传送到所述机构”被对比文件2公开)。步骤S12中,阅读器100/120确定它是否能与网络/因特网 130相连接。如果阅读器100/120连接上了,则可启动阅读器100/120 与LAN服务器或者网络服务器140之间的交互,该交互的开始是在步骤S16中将数据传送到网络服务器140。比如,发送的数据可包含来自MRL设备T的数据加上其他信息,该其他信息比如包含用户的身份和 /或表征该用户的特定简档数据。运行于网络服务器140上的软件过程(交互过程)产生一条消息,结果在S46中阅读器100/120 接收该消息。然后S48中阅读器100/120输出该消息。当用户接近每个这样的站时,该便携式无线终端接收到来自该站的消息并开始播放有伴音的宣传性的图形和/或文本消息。图形和文本/音频消息来自于其他源,如该终端无线连接的网络服务器。该站发送唯一的识别符,可使该终端传递与该识别符相对应的图形和文本/音频消息。当高密度MRL设备的成本降下来时,可预期类似的应用会出现在更大范围的语境当中。表征用户的简档数据(相当于“POT处的人的信息”)可从服务器140/150以各种方式得到,阅读器100/120可存储此信息。随来自MRL设备T的信息一起包含的可以是一个网络地址,该阅读器100/120可连接该地址以完成信息交换。按照步骤S3中服务器140上运行的交互过程定义的那样继续这一交互。交互中交换的数据可包含响应所获得数据的数据、其他用户输入S4,和/或存储于网络服务器140上的数据(由上述内容可见:“由操作者操作的所述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从所述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被对比文件2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在机构操作的标记阅读器处从所述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标记阅读器接收文本消息通信是当所述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时;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涉及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文本消息通信的内容、以及设定标记阅读器接收文本消息通信的时机。
因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从服务器140/150(相当于“机构”)向阅读器100/120发送表征用户的简档数据(相当于“POT处的人的信息”),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标记阅读器从机构接收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另外,本领域中结账职员使用阅读器进行操作时,结账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是本领域中很关注的问题,通常需要了解POT处的人的信息,以便于保证后续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至于阅读器获得POT处人的信息的具体方式无关紧要,其既可以单独获取,也可以使从机构接收的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通信包括在POT处的人的信息。
另外,根据实际的使用需求来确定标记阅读器是否接收文本消息通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存在安全风险时,是有需求来使标记阅读器接收文本消息通信的。当存在安全风险时,通常机构基于所述IBI和在POT处的人的信息根据安全风险认识到需要特定通知要求,然后发送特定通知到标记阅读器中,以提醒结账职员,从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POT处的人开了空头支票、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可能具有安全风险的情况,提醒操作员检查POT处的人的身份是避免安全风险的常见手段,这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涉及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从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0行,第10页第30行-第14页第10行附图6A-9)):当用户接近每个这样的站时,该便携式无线终端接收到来自该站的消息并开始播放有伴音的宣传性的图形和/或文本消息,阅读器可集成到蜂窝电话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文本消息通信)。另外,多媒体消息服务(MMS)文本或短消息服务(SMS)文本、POT处的人的图片是本领域的常见的文本信息通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0行-第14页第10行,第26页第30行-第27页第30行):表征用户的简档数据可从服务器140/150以各种方式得到。可替代地,用户可以有唯一的识别符,该识别符与属于MRL设备T中存储的网络地址拥有者的、网络服务器140上存储的简档数据相关;发送的数据可包含来自MRL设备T的数据加上其他信息,该其他信息比如包含用户的身份和 /或表征该用户的特定简档数据(相当于“获取关于POT处的人的识别信息,并发送POT处的人的信息”)。另外,人的图片信息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人的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例如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适时终止POT处的人所尝试的交易,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涉及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但是在POT处的人开了空头支票、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都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可能具有安全风险的情况,提醒操作员检查POT处的人的身份是避免安全风险的常见手段,这些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所述至少一个文本消息涉及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识别开了空头支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识别购买了过多可疑物质的所述在POT处的人;以及提醒操作员检查所述在POT处的人的身份,从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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