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户外音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户外音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03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00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2639.9
申请日:2014-03-25
复审请求人:宁波柏人艾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小丹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赵新蕾
国际分类号:H04R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人员而言,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2639.9,名称为“一种户外音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柏人艾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06420U,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3193829U,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1200591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户外音箱,包括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前端安装有端盖,所述箱体后端安装有话筒固定架,所述话筒固定架包括固设在箱体后端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上开设有两个话筒卡槽,所述箱体两侧均开设有凹槽,每个凹槽上方均安装有弧形提手,所述弧形提手两端分别固设在凹槽的内侧壁上,所述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横截面形状呈波浪形且该端面上开设有若干条形槽,每个条形槽内均填充有橡胶块,使得弧形提手具有一定的韧性;定义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为内端面,在使用者携带户外音箱行走时,手指弯曲并与弧形提手内端面贴合形成一个贴合曲面,上述波浪形横截面为该贴合曲面的横截面;所述条形槽呈两列设置在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上,每列条形槽中相邻两条形槽之间的间距均相等;其中,所述话筒固定架由尼龙复合材料制成,所述尼龙复合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数成分组成:尼龙1010:60-80份,尼龙66:15-30份,玻璃纤维:10-20份,碳纤维:5-10份,PBO纤维:1-5份,界面改性剂:0.5-5份,抗氧剂:0.5-2份,成核剂:0.05-1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成核剂为滑石粉、高岭土、石墨、二氧化硅、碳酸钙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成核剂过500目筛。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成核剂为滑石粉、碳酸钙中的一种或两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氧剂为受阻酚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抗氧剂中的一种或两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话筒固定架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按权利要求1中所述尼龙复合材料的组成成分及其重量份数称取原料,用溶剂湿法超声充分共混后,在90-130℃的烘箱中干燥2-4小时;
S2、将上述共混后的原料加入到注塑机中,并加热到230-260℃,然后注入到120-150℃的话筒固定架模具中保温成型,制得话筒固定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话筒固定架的制备方法中步骤S1在原料混合前,先将碳纤维进行空气氧化表面处理,所述处理方法是将碳纤维加热到400-500℃并保温30-50min,然后自然冷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后端还设有可伸缩的拉手以及至少一对滚轮,所述拉手由把手以及平行设置的两拉杆构成,所述拉杆一端与把手相连,另一端固设在箱体上,所述把手中部设有可控制两拉杆伸缩的按钮,所述话筒固定架设置在两拉杆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的顶端和末端分别设有至少两个辅助凸台,每个辅助凸台内均开设有螺纹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户外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端盖的外侧面圆弧过渡至端盖的外表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与3、5、6合并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顺次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及固定架的材质,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一种尼龙复合材料,但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用领域和技术方案都与对比文件3不相同,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影响其它性能的基础上提高尼龙复合材料的流动性,以用于制作薄壁制品;(2)而本申请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如何提高尼龙材料的强度和抗冲击韧性,以用于制作话筒固定架;对比文件3实际的基体是半芳香族尼龙的组合,而本申请中的基体为脂肪族尼龙:尼龙1010和尼龙66的复配物,脂肪族尼龙与半芳香尼龙无论是结构还是性能上均是不同的;(3)尽管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较多的增强物:玻璃纤维、碳纤维等,但是它的配方选择非常庞大,具有成千上百种的选择,然而本申请采用的玻璃纤维、碳纤维和PBO纤维混合物并不是对比文件3成千上百种选择中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此混合物,对比文件3未公开本申请采用的玻璃纤维、碳纤维和PBO纤维混合物。本申请采用的增强剂以玻璃纤维为主、辅以碳纤维和PBO纤维,且碳纤维还进行了空气氧化表面处理,以此提高碳纤维与尼龙的粘结力,最终提高话筒固定架的强度和抗冲击韧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户外音箱,包括箱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前端安装有端盖,所述箱体后端安装有话筒固定架,所述话筒固定架包括固设在箱体后端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上开设有两个话筒卡槽,所述箱体两侧均开设有凹槽,每个凹槽上方均安装有弧形提手,所述弧形提手两端分别固设在凹槽的内侧壁上,所述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横截面形状呈波浪形且该端面上开设有若干条形槽,每个条形槽内均填充有橡胶块,使得弧形提手具有一定的韧性;定义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为内端面,在使用者携带户外音箱行走时,手指弯曲并与弧形提手内端面贴合形成一个贴合曲面,上述波浪形横截面为该贴合曲面的横截面;所述条形槽呈两列设置在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上,每列条形槽中相邻两条形槽之间的间距均相等;其中,所述话筒固定架由尼龙复合材料制成,所述尼龙复合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数成分组成:尼龙1010:60-80份,尼龙66:15-30份,玻璃纤维:10-20份,碳纤维:5-10份,PBO纤维:1-5份,界面改性剂:0.5-5份,抗氧剂:0.5-2份,成核剂:0.05-1份;所述成核剂为滑石粉、碳酸钙中的一种或两种;所述话筒固定架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按上述尼龙复合材料的组成成分及其重量份数称取原料,用溶剂湿法超声充分共混后,在90-130℃的烘箱中干燥2-4小时;
S2、将上述共混后的原料加入到注塑机中,并加热到230-260℃,然后注入到120-150℃的话筒固定架模具中保温成型,制得话筒固定架;
所述话筒固定架的制备方法中步骤S1在原料混合前,先将碳纤维进行空气氧化表面处理,所述处理方法是将碳纤维加热到400-500℃并保温30-50min,然后自然冷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不仅公开了选取由对苯二甲酸或间苯二甲酸与4~12个碳原子的二元酸及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共聚而得到的半芳香尼龙,还公开了: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优选尼龙6、尼龙66、尼龙610、尼龙612、尼龙1010、尼龙1212或其组合。而脂肪族尼龙可以用作制备尼龙以及脂肪族尼龙的特性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技术常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脂肪族尼龙中的尼龙1010和尼龙66的组合来作为基体实现尼龙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尼龙的一种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增强物选自玻璃纤维、碳纤维、纺纶纤维或其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PBO纤维也是一种常用的增强物,其特性是本领域所熟知的,选取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作为增强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通过对碳纤维进行空气氧化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纤维与尼龙粘接性的惯用手段,根据实际强度的韧性的需要选择基体以及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以及它们的配比来制备尼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得到的,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如下: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尼龙是一种重要的工程塑料,被广泛用在汽车、机械、包装、电子和电器等领域,因此在选择固定支架的制作时很容易想到通过尼龙复合材料来制作话筒的支架;2)对比文件3不仅公开了选取由对苯二甲酸或间苯二甲酸与4~12个碳原子的二元酸及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共聚而得到的半芳香尼龙,还公开了: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优选尼龙6、尼龙66、尼龙610、尼龙612、尼龙1010、尼龙1212或其组合。而脂肪族尼龙可以用作制备尼龙以及脂肪族尼龙的特性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技术常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脂肪族尼龙中的尼龙1010和尼龙66的组合来作为基体实现尼龙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尼龙的一种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增强物选自玻璃纤维、碳纤维、纺纶纤维或其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PBO纤维也是一种常用的增强物,其特性是本领域所熟知的,选取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作为增强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通过对碳纤维进行空气氧化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纤维与尼龙粘接性的惯用手段,根据实际强度的韧性的需要选择基体以及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以及它们的配比来制备尼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得到的,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话筒固定架的组分,而本申请的话筒固定架由具体重量数分的尼龙复合材料制成;(2)对比文件3为了实现流动性能的提高,添加的成分降低了材料的强度和韧性。而本申请的目的正是提高材料的强度和韧性;(3)对比文件3的尼龙复合材料基体选自尼龙6T/66、尼龙6T/1010、尼龙6I/66、尼龙6I/1010等中的组合物,而本申请中的基体为脂肪族尼龙1010和脂肪族尼龙66的复配物;(4)对比文件3公开的增强物为玻璃纤维、碳纤维、芳纶纤维或其组合,本申请的增强物必须是玻璃纤维、碳纤维和PBO纤维的复合物,如此提高纤维与基体的结合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3日提交了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206420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3193829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1200591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户外音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收纳麦克风的音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权利要求1-8、图1-3):该音箱包括音箱壳体1,在音箱壳体上设置收纳麦克风的收纳桶2(相当于固定座),音箱上还设置有支架3(相当于话筒固定架),通过支架和收纳桶如图3所示进行搭接以收纳麦克风,一般场合可能需要两个麦克风,可将收纳桶2设置为两个,两个收纳桶一体设置(相当于固定座上设有两个话筒卡槽),通过扣接、一体成型等固定方式设置在音箱壳体的外表面。由图1可以确定,音箱箱体的前端安装有端盖。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 1)话筒固定架和固定座都设置在箱体后端;2)箱体两侧均开设有凹槽,每个凹槽上方均安装有弧形提手,弧形提手两端分别固设在凹槽的内侧壁上,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横截面形状呈波浪形且该端面上开设有若干条形槽,每个条形槽内均填充有橡胶块;定义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为内端面,在使用者携带户外音箱行走时,手指弯曲并与弧形提手内端面贴合形成一个贴合曲面,上述波浪形横截面为该贴合曲面的横截面;所述条形槽呈两列设置在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上,每列条形槽中相邻两条形槽之间的间距均相等;3)话筒固定架由尼龙复合材料制成,尼龙复合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数成分组成:尼龙1010:60-80份,尼龙66:15-30份,玻璃纤维:10-20份,碳纤维:5-10份,PBO纤维:1-5份,界面改性剂:0.5-5份,抗氧剂:0.5-2份,成核剂:0.05-1份,所述成核剂为滑石粉、碳酸钙中的一种或两种;4)所述话筒固定架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按上述尼龙复合材料的组成成分及其重量份数称取原料,用溶剂湿法超声充分共混后,在90-130℃的烘箱中干燥2-4小时;S2、将上述共混后的原料加入到注塑机中,并加热到230-260℃,然后注入到120-150℃的话筒固定架模具中保温成型,制得话筒固定架;所述话筒固定架的制备方法中步骤S1在原料混合前,先将碳纤维进行空气氧化表面处理,所述处理方法是将碳纤维加热到400-500℃并保温30-50min,然后自然冷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处固定话筒固定架,如何方便防滑并舒适地搬运音箱,以及用什么材料和方法来制作高强度的话筒固定架。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收纳麦克风的收纳桶可设置在音箱壳体外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话筒固定架固定座一起设置在箱体后面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其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图2):音箱外壳的外壳本体1的两侧壁上均设有第二提手7,且每个第二提手内侧的外壳本体1上设有供手插入的内凹8(相当于箱体两侧均开设有凹槽,每个凹槽上方均安装有提手),内凹8的底部与外壳本体1的底部相贯通并且为一体成型(相当于提手两端分别固设在凹槽内侧壁上),且这部分特征在该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方便地手提搬运音箱。区别特征2)的另一部分是:提手为弧形,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横截面形状呈波浪形且该端面上开设有若干条形槽,每个条形槽内均填充有橡胶块,使得弧形提手具有一定的韧性;定义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为内端面,在使用者携带户外音箱行走时,手指弯曲并与弧形提手内端面贴合形成一个贴合曲面,上述波浪形横截面为该贴合曲面的横截面;所述条形槽呈两列设置在弧形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上,每列条形槽中相邻两条形槽之间的间距均相等。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定义提手面朝端盖的端面为内端面,在使用者携带户外音箱行走时,手指弯曲并与提手内端面贴合形成一个贴合曲面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与人的手部握住提手后的形状更紧密并且舒适地贴合,适应性地将提手设置为弧形形状并且设计提手面朝端盖的该内端面的横截面为波浪形属于本领域已经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在舒适的同时使提手进一步防滑,在提手的内端面上设置等间距的两列条形槽并且在条形槽中填充橡胶块使弧形提手具有一定的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提手设计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行-第3页第28行)公开了一种耐高温尼龙复合材料,包括以下组分:耐高温尼龙树脂20~84.9重量份,其中所述耐高温尼龙树脂选自熔点为290~330℃之间的半芳香尼龙,所述半芳香族尼龙由对苯二甲酸或间苯二甲酸与4~12个碳原子的二元胺及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共聚而得到,脂肪族尼龙优选尼龙6、尼龙66、尼龙610、尼龙612、尼龙1010、尼龙1212或其组合;填充物或增强物,其中增强物选自玻璃纤维、碳纤维、纺纶纤维或其组合;流动改性剂;抗氧剂;成核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脂肪族尼龙可以用来制备尼龙复合物,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脂肪族尼龙中的尼龙1010和尼龙66的组合来作为基体实现尼龙复合材料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虽未公开采用PBO纤维、界面改性剂以及各个组分的重量比,但是本领域中使用PBO纤维、界面改性剂用于制备尼龙复合材料以及各个组分采用多少重量份也都属于制备尼龙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合适重量组份的尼龙1010、尼龙66、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界面改性剂、抗氧剂、成核剂用于制备材料从而制作强度高的话筒固定架;
对于区别特征4),制备尼龙复合材料的方法是本领域很成熟的技术,通过复合材料来注塑成话筒固定支架亦为本领域惯用手段,通过对碳纤维进行空气氧化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纤维与尼龙粘结性的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滑石粉、高岭土、石墨、二氧化硅、碳酸钙中的一种或多种用作成核剂并且成核剂过500目筛都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受阻酚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抗氧剂中的一种或两种用作成核剂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 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图1):音箱壳体后设置有滚轮6和可伸缩手拉杆5便于其搬运(相当于箱体后端设有可伸缩拉手以及至少一对滚轮),由图1可以确定出,可伸缩拉杆由把手以及平行设置的两拉杆构成,拉杆一端与把手相连,另一端必然固定在箱体上。其他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把手上设置按钮控制拉杆伸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麦克风的收纳桶设置在音箱壳体的外表面上(参见图1),而在两个拉杆之间设置话筒固定架来固定话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易于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6-0019段、图2-3):音箱外壳本体底部设有多个支撑垫4(相当于箱体低端设有至少两个辅助凸台)且每个支撑垫的底部与滑轮3的底部相平,外壳本体1的顶部设有多个凸柱11(相当于箱体顶端设有至少两个辅助凸台),这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外壳被挤压,增强外壳机械强度。其他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方便与其他部件配合落地固定或者悬挂固定,在辅助凸台上设置螺纹孔是本领域悬挂物体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图1-3):由附图1-3可确定出,音箱端盖的外侧面是圆弧状过渡到端盖外表面的,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端盖间平滑过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话筒固定架的组成,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尼龙是一种重要的工程塑料,被广泛用在汽车、机械、包装、电子和电器等领域,因此在选择固定支架的制作时很容易想到通过尼龙复合材料来制作话筒的支架,而在制备尼龙复合材料时,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各个组分的具体比例,即话筒材料的具体组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3为了提高流动性能,加入了流动改性剂,而耐高温的尼龙树脂时提高了尼龙的机械性能,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优选尼龙6、尼龙66、尼龙610、尼龙612、尼龙1010、尼龙1212或其组合”,其必然也能解决提高材料的强度和韧性;(3)对比文件3不仅公开了选取由对苯二甲酸或间苯二甲酸与4~12个碳原子的二元酸及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共聚而得到的半芳香尼龙,还公开了:6~24个碳原子的脂肪族尼龙优选尼龙6、尼龙66、尼龙610、尼龙612、尼龙1010、尼龙1212或其组合。即脂肪族尼龙可以是而脂肪族尼龙尼龙6、尼龙66、尼龙610、尼龙612、尼龙1010、尼龙1212的任意组合,可以用作制备尼龙以及脂肪族尼龙的特性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技术常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脂肪族尼龙中的尼龙1010和尼龙66的组合来作为基体实现尼龙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尼龙的一种常规选择;(4)对比文件3也已经公开了增强物选自玻璃纤维、碳纤维、纺纶纤维或其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PBO纤维作为21世纪超性能纤维具有十分有益的物理机械性能和化学性能,其也是一种常用的增强物,选取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作为增强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根据实际强度的韧性的需要选择基体以及玻璃纤维、碳纤维、PBO纤维以及它们的配比来制备尼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得到的,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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