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用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特别用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25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36220
优先权日:2011-06-01
申请(专利)号:201210264105.9
申请日:2012-06-01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中琴
合议组组长:郑丽芬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1B3/44,C08L23/12,C08L23/06,C08K7/00,C08K3/04,A61B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64105.9,名称为“特别用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申请日2012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1)的电绝缘材料(10),所述材料为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11),其中所述材料填充有纳米颗粒(12),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
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的量不超过所述材料(10)的1%(重量);
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此外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是导电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包括碳纳米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11)基于聚丙烯或聚乙烯。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材料,其中,所述介电常数在2.3和2.8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具有的热导率大于0.6W·m-1·K-1。
8. 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1),其中,所述绝缘材料为填充有纳米颗粒的(12)的、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11),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的量不超过所述材料(10)的1%(重量);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此外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 2010/0003438A1,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绝缘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纳米颗粒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纳米颗粒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涉及到“提高绝缘材料的热导率”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无法获得这一技术启示/没有直接动机非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再添加“提高热导率的材料”。(2)本申请的“提高绝缘材料的导热性能-减少绝缘容积-减小发生器的质量-提供更快的扫描仪的转动速率-提供更快的(病人)检查时间”整体的技术思路在对比文件2中完全没有涉及到,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亦无法获得解决上述本申请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3)本领域现有技术没有教导“提高绝缘材料的导热性能-减少绝缘容积-减小发生器的质量-提供更快的扫描仪的转动速率-提供更快的(病人)检查时间”的技术信息,驳回决定的假设是在阅读本申请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不是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作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材料需要耐受高电压,高电压必然会导致电绝缘材料发热,如何使电绝缘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热性是本领域中经常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提高绝缘材料的热导率”这一技术问题,但是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中的常见问题。增加绝缘材料的耐受电压,同时提高绝缘材料的导热性,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导热性,容易想到将导热性良好的材料添加到绝缘材料中,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申请中,为了减小高压发生器的尺寸,需要增加高压发生器的电压,这是通过添加导电纳米颗粒实现的,并不是通过添加导热性颗粒实现的,所以提高导热性与减小高压发生器的尺寸并无直接关系。(3)高压发生器中需要使用电绝缘材料是公知常识,而且医学成像领域中的仪器需要使用高压发生器也是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的电绝缘材料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能够承受雷击时的高压,而且局部放电电压高于普通绝缘材料的电压,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为了提高绝缘材料的热导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绝缘材料中添加热导率较好的填料,如氧化钛和亚硝酸硼的纳米颗粒。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具有高绝缘性和高导热性,可以减小发生器的质量和体积、从而提高扫描仪的转动速率,病人的检查时间更短,这是在采用碳纳米管和导热填料后容易想到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绝缘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纳米颗粒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要求保护的是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纳米颗粒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提高绝缘材料的热导率”这一技术问题,但是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中的常见问题。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材料需要耐受高电压,而高电压会导致电绝缘材料发热,如何使电绝缘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热性以使其散热冷却是本领域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增加绝缘材料的耐受电压的同时,提高绝缘材料的导热性以能够较好的散热,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导热性,容易想到将导热性良好的材料添加到绝缘材料中,比如钛的氧化物和亚硝酸硼的纳米颗粒(参见(《有色金属与功能材料》,日本科学技术厅资源调查所稀有金属资源研究会编,崔阴宇等译,1984年,第156页)、(《合理润滑技术手册》,欧风编著,1993年,第240页)),这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在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在采用碳纳米管和导热填料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具有高绝缘性和高导热性,其可以减小发生器的质量和体积、从而提高扫描仪的转动速率,病人的检查时间更短,这是在客观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所述电介质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补入权利要求1、8中,删除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1)的电绝缘材料(10),所述材料为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11),所述电介质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其中所述材料填充有纳米颗粒(12),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
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的量不超过所述材料(10)的1%(重量);
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此外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是导电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包括碳纳米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11)基于聚丙烯或聚乙烯。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介电常数在2.3和2.8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具有的热导率大于0.6W·m-1·K-1。
7. 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1),其中,所述绝缘材料为填充有纳米颗粒的(12)的、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11),所述电介质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的量不超过所述材料(10)的1%(重量);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此外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复合材料性能(既可以是绝缘体也可以是导电材料)、应用场合、所起作用均不同于本申请;(2)对比文件2没有揭示本申请电绝缘材料的填充聚合物的介电常数,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本申请电绝缘材料的填充聚合物的介电常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2没有揭示“所述材料填充有纳米颗粒,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具有导热率好的材料有很多种,应该不限于氧化钛和亚硝酸硼;但是未必所有的导热率好的材料都可以添加到电绝缘材料中以适用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的特定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所述电介质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修改为“所述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绝缘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纳米颗粒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要求保护的是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纳米颗粒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提及的应用场合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绝缘材料(聚合物材料类似,填充材料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并列选择的碳纳米材料),其能够用于高压情况下。其次,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是属于发生高压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用于高压情况下的这种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再者,使得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的所使用的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尽可能接近所使用的绝缘油的介电常数,对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应用来说,通常使用的绝缘油——变压器油的介电常数为2.3,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设置在2.2和3之间。比如(孙景文. X射线与真空紫外辐射源及其计量技术[M]. 2001,参见第60-65页)记载了:在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常用的绝缘介质是变压器油(ε=2.3),油的绝缘性能好,介电常数较小,适合于高阻抗、高电压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7的“所述电介质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修改为“其中所述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将权利要求1、7的“(重量)”修改为“重量”;将权利要求1、7的“此外包括”修改为“还包括”;删除权利要求7中多余的“的”。同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1)的电绝缘材料(10),所述材料为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11),其中所述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其中所述材料填充有纳米颗粒(12),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
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的量不超过所述材料(10)的1%重量;
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还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是导电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包括碳纳米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11)基于聚丙烯或聚乙烯。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中,所述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3和2.8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材料,其具有的热导率大于0.6W·m-1·K-1。
7. 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1),其中,所述绝缘材料为填充有纳米颗粒(12)的、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11),其中所述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在所述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中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的量不超过所述材料(10)的1%重量;其中,所述纳米颗粒(12)还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电绝缘材料可用于医学成像仪器,所述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所述纳米颗粒(12)还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以下技术效果:(1)第一次局部放电发生的电压对于填充有纳米颗粒的材料来说可能比对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基于聚合物的材料更高;(2)对于纳米颗粒填充的材料从第一次放电开始到被击穿前的使用寿命大幅增加;(3)通过这种绝缘材料会使得发生器的冷却更加有效,该材料可以进一步延伸它的使用寿命。首先,对比文件2中“burn-in”的效果不涉及“从第一次放电开始到被击穿前的使用寿命”。本申请的材料用于反复使用的医学成像仪器,该材料寿命的增加意味着仪器寿命的增加。对比文件2的材料用于耐受雷击,雷击不是常规地反复发生。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第一次放电开始后,所述材料在击穿前仍能够常规地反复用于耐受强电场直至延长的寿命。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所述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因而完全没有教导该材料对于发生器的冷却效果的影响。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材料从第一次放电开始到被击穿前的使用寿命大幅增加并且增加发生器的冷却效果。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使用本申请所述材料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公知常识文件公开了“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以及 “钛的纳米氧化物或者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是本领域公知的,但这些文件都没有涉及上述效果(2)和(3),无法与对比文件2结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7月01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2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US 2010/0003438A1,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7日。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材料。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8、20-22段)公开了一种能够在雷击过程中承受高压的电绝缘材料,其能够承受高压并保持其电阻率性能,其为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该聚合物材料是热塑性材料,其中电介质材料填充有碳纳米管(即纳米颗粒),碳纳米管的填充量为电介质材料的0.2wt%-0.5wt%(落在不超过1%重量范围之内),该材料相比于没有添加碳纳米管的材料,在受到高压时消除或基本减少了电老化现象(即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相同但没有填充的材料的开始局部放电电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绝缘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聚合物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纳米颗粒还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确定电绝缘材料的应用场合以及提高绝缘材料的热导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高压发生器需要使用电绝缘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医学成像领域中的仪器需要使用高压发生器也是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的电绝缘材料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能够承受高压,而且局部放电电压高于普通绝缘材料的电压,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对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应用来说,所使用的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选择在2.2和3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在使用电绝缘材料的高压发生器的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热,而氧化钛和硼亚硝酸盐具有良好的热导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能更好地传导散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绝缘材料中添加导热率较好的填料,如包括氧化钛和亚硝酸硼的纳米颗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分析能够想到的。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填充材料是碳纳米管,其是导电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出处同上)公开了:该聚合物材料是热塑性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聚乙烯和聚丙烯是常见的热塑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绝缘材料所使用的环境来选择具体的聚合物材料的种类,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聚乙烯、聚丙烯作为热塑性材料,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对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应用来说,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选择在2.3和2.8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当将电绝缘材料应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时,电绝缘材料具有较好的散热性是普遍需求。而热导率达到0.6W·m-1·K-1以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8、20-22段)公开了一种能够在雷击过程中承受高压的电绝缘材料,其能够承受高压并保持其电阻率性能,其为基于聚合物类型的电介质材料,该聚合物材料是热塑性材料,其中电介质材料填充有碳纳米管(即纳米颗粒),碳纳米管的填充量为电介质材料的0.2wt%-0.5wt%(落在不超过1%重量范围之内),该材料相比于没有添加碳纳米管的材料,在受到高压时消除或基本减少了电老化现象(即开始局部放电的电压大于没有填充的材料的局部放电电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要求保护的是包括电绝缘材料的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在2.2和3之间,纳米颗粒还包括钛的纳米氧化物或硼亚硝酸盐纳米颗粒。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具体的电绝缘材料的应用场合以及提高绝缘材料的热导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高压发生器是一种常见的需要使用电绝缘材料的器件,而医学成像领域中的仪器需要使用高压发生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的电绝缘材料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能够承受高压,而且局部放电电压高于普通绝缘材料的电压,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对于高压发生器的电绝缘应用来说,聚合物材料的介电常数选择在2.2和3之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使用电绝缘材料的高压发生器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热,而氧化钛和亚硝酸硼具有良好的热导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能更好地传导散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绝缘材料中添加导热率较好的填料,如包括氧化钛和亚硝酸硼的纳米颗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分析能够想到的。
因此,在该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将所述材料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够在雷击过程中承受高压的电绝缘材料,其能够承受高压并保持其电阻率性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高压发生器需要使用电绝缘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医学成像领域中的仪器需要使用高压发生器也是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2的电绝缘材料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能够承受高压,而且局部放电电压高于普通绝缘材料的电压,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医学成像仪器的高压发生器。
(2)关于反复使用、延伸使用寿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使用电绝缘材料的高压发生器的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热,为了能更好地传导散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绝缘材料中添加导热率较好的填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分析能够想到的。当添加了导热率好的材料后,冷却效果自然会更好,会带来延长使用寿命的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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