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触笔速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77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9381
优先权日:2013-06-28
申请(专利)号:201410273360.9
申请日:2014-06-18
复审请求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南野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张颖
国际分类号:G06F3/0354,G06F3/038,G06K9/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73360.9,名称为“触笔速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其与对比文件2(CN10278936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的区别在于: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以及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CN101859226A,公开为2010年10月31日)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权利要求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6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2、3、9的评述,权利要求17-19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基于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述,权利要求20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
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
使用至少一个处理器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以及
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另外的符号输入,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
响应于确定第一符号位于第二符号之上,为所述第一符号分配第一任务,并且为所述第二符号分配第二任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任务和所述第二任务被格式化为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另外的符号输入,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
响应于确定第一符号位于第二符号左侧,为与所述第一符号和所述第二符号相关联的任务分配方向性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向性关系影响应用程序的输入,并且
其中,所述输入包括对应于所述第一符号的所分配的开始点和对应于所述第二符号的所分配的结束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开始点和所述结束点包括输入至所述应用程序的地理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被映射到符号的一种或多种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用模式的映射将单个任务分配给两个或更多符号而不管它们的排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
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从邻近于输入符号的一个或多个符号中导出所述上下文。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从一个或多个活动的应用程序中导出所述上下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活动的应用程序的内容中导出所述上下文。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是基于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的输入时间的时间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书写输入,
其中,在所述符号输入之前提供所述书写输入,并且
其中,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包括将所述书写输入插入到由所述符号输入指示的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书写输入被插入到文字处理文档中。
16.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装置表面,配置成接收用户输入;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访问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以进行以下操作的指令:
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
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
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以及
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 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另外的符号输入,并且
所述指令还可执行以响应于确定第一符号位于第二符号之上,为所述第一符号分配第一任务,并且为所述第二符号分配第二任务。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任务和所述第二任务被格式化为列表。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指令还可执行以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并且
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
20. 一种产品,包括:
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可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指令包括:
被配置成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 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
被配置成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每个符号都有与其各自对应的相关联的操作,对比文件中并未有关于单个符号具有相关联的操作的记载,所以并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如“ ”、“-”符号也具有与其各自对应的相关联的操作,所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2.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输入包括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确定所述输入之间的关系,并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采取对应的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为本申请中需要确定的多个输入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输入的位置关系,还包括多个操作之间的逻辑关系,本申请实质上在解析用户的多个任务的组合的输入,从而根据对应的关系实现对多个任务的接收和响应,而对比文件2并不能够给出本申请需要确定的多个输入之间的关系包括多个操作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技术内容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算式模式及其对应的操作与本申请中多个符号的组合,进而根据组合的关系进行对应的组合操作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算式模型定义了运算符号、运算命令符号以及二者之间的位置关系,也即在对比模型的时候是需要比对运算符号、运算命令符号以及二者的位置关系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模块控制将计算出的结果显示于一预定位置,如运算命令符号下面或右边(参见说明书第242段),可见运算符号具有加减乘除四种运算操作,运算命令符号可将运算结果进行显示,也就是说运算符号和运算命令符号具有与其相关联的操作。此外,对比文件2中模型虽然是一个整体,但比对模型时是需要比对模型内的符号及其关系的,因此对比文件2中模型的比对给出了在执行操作前确定多个输入之间的关系的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5、7、8、13-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6、9-12、18、1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中的运算命令符号是横线或等于号,表示将运算结果显示于一预设位置,即对比文件2中的运算命令符号也具有与其对应的相关联的操作,所以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的“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2. 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多个输入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输入的位置关系,还包括多个操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其次,对比文件2中执行相应的运算并将运算结果显示于一预设位置就是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所述关系实际上包括了运算符号与运算命令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算式模式及其对应的操作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多个符号的组合、进而根据组合的关系进行对应的操作是完全相同的,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记载无法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多个符号的组合、进而根据组合的关系进行对应的组合操作与对比文件2区别开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6中,并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对原权利要求20进行相应修改,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项数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为本申请的方案在确定输入的符号组合后,确定与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相同的符号在不同的上下文中用于表述不同的操作。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图4C,孤立的时钟符号404触发第一操作如显示当前时间,而包括作为子元素的时钟符号404的组合符号405触发依赖于另一上下文的另一个操作如计算并且显示工作地点与家之间的行程时间。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
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
使用至少一个处理器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以及
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
还包括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
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另外的符号输入,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
响应于确定第一符号位于第二符号之上,为所述第一符号分配第一任务,并且为所述第二符号分配第二任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任务和所述第二任务被格式化为列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另外的符号输入,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
响应于确定第一符号位于第二符号左侧,为与所述第一符号和所述第二符号相关联的任务分配方向性关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向性关系影响应用程序的输入,并且
其中,所述输入包括对应于所述第一符号的所分配的开始点和对应于所述第二符号的所分配的结束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开始点和所述结束点包括输入至所述应用程序的地理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被映射到符号的一 种或多种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使用模式的映射将单个任务分配给两个或更多符号而不管它们的排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从邻近于输入符号的一个或多个符号中导出所述上下文。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从一个或多个活动的应用程序中导出所述上下文。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一个或多个活动的应用程序的内容中导出所述上下文。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关系是基于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的输入时间的时间关系。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书写输入,
其中,在所述符号输入之前提供所述书写输入,并且
其中,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包括将所述书写输入插入到由所述符号输入指示的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书写输入被插入到文字处理文档中。
15.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装置表面,配置成接收用户输入;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访问的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以进行以下操作的指令:
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
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
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以及
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
所述指令还可执行以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 并且
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符号输入和另外的符号输入,并且
所述指令还可执行以响应于确定第一符号位于第二符号之上,为所述第一符号分配第一任务,并且为所述第二符号分配第二任务。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第一任务和所述第二任务被格式化为列表。
18. 一种产品,包括:
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可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所述指令包括:
被配置成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
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
被配置成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还包括被配置成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2:CN102789362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1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计算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0242]-[0251]段,附图33-34):智能计算方法用于一包括存储单元的电子设备,所述存储单元存储有多种算式模型与多种计算方式的一一对应关系,每一算式模型定义了以下元素:一第一数值位、一第二数值位、一运算符号、一运算命令符号以及各元素之间的位置关系(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包括:多个符号输入的组合,所述符号具有与符号相关联的操作”),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根据用户的手写操作信号生成用户写入的手写内容,并显示所述手写内容;识别用户写入的手写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识别经由装置表面确定的两个或更多输入”),并判断所述手写内容是否符合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多种算式模型中的一种,以及在所述手写内容符合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多种算式模型中的一种时,在所述存储单元中查询到该种算式模型对应的计算方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使用至少一个处理器确定所述两个或更多输入之间的关系”),根据查询的计算方式以及识别的所述算式模型中定义的各元素对应的写入内容计算出结果,并控制将所计算出的结果显示于一预设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执行与确定的所述关系相对应的操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 其中,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输入适应上下文。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4]-[0110]段)通过电子设备100对电子文档进行手写批注、签名确认,此外,用户通过一些简易的手势操作即可令电子设备100执行其对应的功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电子文档的上下文的情况下输入算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可以由此得到启示,能够想到该算式会受到上下文的影响,即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0242]-[0251]段,附图33-34):当运算符号(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符号)位于运算命令符号(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符号)之上时,为运算符号分配的任务是执行相应的运算(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任务),为运算命令符号分配的任务是将运算结果显示于一预设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任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将第一任务和第二任务格式化为列表,这是本领域中为了便于操作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0242]-[0251]段,附图33-34):当运算命令符号为等号时,运算符号(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符号)位于运算命令符号(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二符号)的左侧,将执行运算符号(即位于左侧的符号)相对应的运算的运算结果显示于运算命令符号(即位于右侧的符号)的右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通过输入至应用程序的地理位置来识别输入的符号,这是本领域中为了识别手写输入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的诸如加减乘除的各种算式的横向或竖向形式(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0242]-[0251]段,附图33-34)相当于“所述关系被映射到符号的一种或多种模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0242]-[0251]段,附图33-34)公开了各种算式,这些算式各自执行单个任务,将任务分配给算式中的两个符号时并未考虑它们的排序,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1对导出上下文的方式进行了限定,所述的导出上下文的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12-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如图10B的左图所示,如果用户依次绘画了第一数字520、第二数字521、乘号522和计算符号523(相当于输入时间的时间关系), 则控制器180识别出这些符号、以执行计算。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9]、[0242]-[0251]段,附图33-34):存储单元存储有多种算式模型与多种计算方式的一一对应关系,每一算式模型定义了以下元素:一第一数值位、一第二数值位、一运算符号、一运算命令符号以及各元素之间的位置关系,用户写入的内容包括在运算符号之前提供第一数值位,在运算命令符号之前提供第二数值位,计算出的结果显示于由运算命令符号指示的预设位置;根据用户的手写操作信号生成用户写入的手写内容,并显示所述手写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4]-[0110]段)通过电子设备100对电子文档进行手写批注、签名确认,此外,用户通过一些简易的手势操作即可令电子设备100执行其对应的功能,由此可见,所述电子文档是文字处理文档、手写输入被插入到文字处理文档中是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实质上被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信息处理装置,包括触摸输入单元120(即装置表面),用于接收用户输入;处理器140,包括识别模块141、控制模块142和图像处理模块143,图像处理模块143用于根据触摸输入单元120转换的电信号生成一手写输入命令或手写内容及其图像,控制模块142用于控制将图像处理模块143生成的图像显示于显示单元130上并实时地存储该图像,识别模块141用于根据触摸输入单元120转换的电信号识别出用户的写入内容,并在关系表112中指出所述手写输入命令对应的指令,控制模块142还用于根据识别模块141找到的指令控制电子设备100相应的功能模块执行该指令(说明书第 [0094]-[0110]段)。可见,存储了处理器执行的指令的存储器被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此外,处理器执行的操作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方法,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产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4]-[0110]段)隐含公开了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存储可由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的指令。此外所述指令包括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执行的操作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上下文影响响应于所述输入而执行的操作,包括在不同上下文中相同的符号表示不同的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为了使输入适应上下文而确定与对所述装置表面的输入相关联的上下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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