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72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24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3797.4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璇斐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王颖
国际分类号:F25B15/06;F25B27/00;F25B4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3797.4,名称为“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采用对比文件1(US4329851A,公开日为1982年5月1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于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冷凝器(102)、发生器(104)、蒸发器(106)和吸收器(108);其中,所述发生器(104)为包括第一级发生器和第二级发生器的两级结构,所述第一级发生器和所述第二级发生器分别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且所述两级结构为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其中所述第一级发生器位于上部,为低压级发生器(1042);所述第二级发生器位于下部,为高压级发生器(1044);其中,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包括:利用采用低温余热热源和太阳能为所述机组提供驱动热量;所述低温余热热源为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
17、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权利要求1-18中任一所述的机组,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控制调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低温余热热源和补燃热源的使用形式,结合权利要求14、15中记载的补燃热源的具体形式,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有关低温余热热源和补燃热源的使用形式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太阳能属于清洁能源,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方式与采用“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的低温热源的供热方式存在明显区别,本申请供热方式目的在于低温热源输入热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采用补燃热源为机组增加额外热量从而解决采用燃油、燃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可再生能源的浪费问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冷凝器(102)、发生器(104)、蒸发器(106)和吸收器(108);其中,所述发生器(104)为包括第一级发生器和第二级发生器的两级结构,所述第一级发生器和所述第二级发生器分别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且所述两级结构为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其中所述第一级发生器位于上部,为低压级发生器(1042);所述第二级发生器位于下部,为高压级发生器(1044);其中,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包括:利用采用低温余热热源和太阳能为所述机组提供驱动热量;所述低温余热热源为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所述发生器(104),采用低温热源和/或太阳能为所述机组提供驱动热量,以驱动所述机组正常运行;以及,在所述低温热源和/或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所述机组正常运行时,同时采用预先布置于其中的补燃热源为所述机组增加额外热量;当采用的热源温度较低,或是在太阳能利用过程中受天气影响,造成热源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机组正常运行时,在两级结构的发生器中还布置有补燃热源,补燃能够采用燃油、燃气、高温烟气中的至少之一作为热源,为机组增加了额外热源。
15、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权利要求1-14中任一所述的机组,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控制调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了低温热源有太阳能、地热能和废热,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低温废热和/或低温与热水”同属于低温热源的范畴,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辅助热源为机组增加额外热量,而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了高温热源有蒸汽、电阻加热器、燃油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属于高温热源的燃油、燃气、高温烟气中的至少一种作为高温热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比,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之间还设置有挡液装置”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9-12,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多采用120℃以上的高温热水、高温蒸汽、燃油以及燃气等作为驱动热源,不仅地域受到限制,还造成不可再生能源的浪费,但目前有大量70-90℃的低温余热水并未利用,因此本申请两级发生器采用不同热源,包括低温余热热源(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与热水)和太阳能,在其热量输入不足以驱动机组正常运行时,通过补燃热源(燃油、燃气、高温烟气等)为机组增加额外热源,而对比文件1虽然采用了两级结构的发生器,但其目的是利用高温能量源和低温能量源作为主要能量源和辅助能量源为吸收式制冷系统供应能量,二者的发明目的和预期效果并不相同;(2)本申请中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之间还设置有挡液装置120,可以有效防止下部溶液加热沸腾导致淹没上部传热管,影响发生器的换热效果,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该特征;(3)本申请利用废弃能源、且可保证机组可靠运行,环保性和可靠性均可以得到保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4)本申请中发生器、冷凝器、蒸发器、吸收器、喷淋装置之间的设置位置和运行流程并不相同;(5)对比文件1中是换热器,本申请中是换热管路,即初级热交换器和辅助热交换器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换热连通管路和第二换热连通管路;(6)对比文件1中的高温热源不同于本申请中的补燃热源。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冷凝器(102)、发生器(104)、蒸发器(106)和吸收器(108);其中,所述发生器(104)为包括第一级发生器和第二级发生器的两级结构,所述第一级发生器和所述第二级发生器分别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且所述两级结构为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其中所述第一级发生器位于上部,为低压级发生器(1042);所述第二级发生器位于下部,为高压级发生器(1044);其中,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包括:利用采用低温余热热源和太阳能为所述机组提供驱动热量;所述低温余热热源为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所述发生器(104),采用低温热源和/或太阳能为所述机组提供驱动热量,以驱动所述机组正常运行;以及,在所述低温热源和/或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所述机组正常运行时,同时采用预先布置于其中的补燃热源为所述机组增加额外热量;当采用的热源温度较低,或是在太阳能利用过程中受天气影响,造成热源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机组正常运行时,在两级结构的发生器中还布置有补燃热源,补燃能够采用燃油、燃气、高温烟气中的至少之一作为热源,为机组增加了额外热源;在所述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之间还设置有挡液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包括:利用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为所述机组提供驱动热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通过第一换热连通管路(122)连通至所述第一级发生器和所述第二级发生器中的其中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采用不同的热源对所述机组进行供热还包括:利用补燃热源为所述机组提供补给热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补燃热源通过第二换热连通管路(124)连通至所述第一级发生器和第二级发生器中的另外一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不同的热源同时包括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与补燃热源时,所述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通过第一换热连通管路(122)连通至所述低压级发生器(1042),且所述补燃热源通过所述第二换热连通管路(124)连通至所述高压级发生器(1044)。
7. 根据权利要求1-3、5-6之一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位于上部的所述低压发生器(1042)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滴淋布液,位于下部的所述高压级发生器(1044)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满液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位于上部的所述低压发生器(1042)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滴淋布液,位于下部的所述高压级发生器(1044)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满液布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余热水的温度为70-90℃的低温余热水。
10. 根据权利要求1-3、5-6之一所述的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收式机组的吸收剂为溴化锂。
11. 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用权利要求1-14中任一所述的机组,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控制调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不同的热源同时包括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与补燃热源时,并且在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满足机组需求时,关闭高压级发生器及与高压级发生器相连通的补燃热源。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不同的热源同时包括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与补燃热源时,并且在所述低温余热热源和/或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所述机组正常运行时,开启所述补燃热源,为所述机组增加额外热量,保证所述机组正常运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于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第1-9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收制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5行至第6栏第26行,附图1、1A):吸收制冷系统包括冷凝器24、发生器22、蒸发器16和吸收器18,发生器22为包括第一级发生器和第二级发生器的两级结构(也即公开了该吸收制冷系统是两级式吸收制冷系统),第一级发生器和第二级发生器分别采用不同的热源对系统进行供热,两级结构为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其中第一级发生器位于上部,为低压级发生器,第二级发生器位于下部,为高压级发生器,采用不同的热源对系统进行供热包括:利用太阳能为系统提供驱动热量以驱动机组正常运行,当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机组正常运行时,同时采用预先布置于其中的辅助热源(对应于“补燃热源”)为系统增加额外热量热源,当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系统正常运行时,在两级结构的发生器中还布置有辅助热源,辅助热源采用热水或蒸汽作为热源,为系统增加了额外热源。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采用低温余热热源和太阳能共同为机组提供驱动热量、且低温余热热源为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或者采用低温热源为机组提供驱动热量,此外,补燃热源还可采用燃油、燃气或高温烟气的至少一种;(2)在上下设置的分隔式结构之间还设置有挡液装置。
关于上述区别,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了意见(具体内容见上述案由部分的意见(1)-(2),在此不再赘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的第2栏第4-9行公开了低温热源有太阳能、地热能和废热,与“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同属于低温热源的范畴,并无明显区别;根据以上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采用辅助热源为机组增加额外热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属于低温热源的“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和太阳能一起作为两级式吸收制冷系统的低温热源,或者在无太阳能的情况下仅采用“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作为两级式吸收制冷系统的低温热源,这种变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的第1栏第64-68行公开了高温热源有蒸汽、电阻加热器、燃油炉;根据以上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辅助热源采用热水或蒸汽作为高温热源,为系统增加了额外热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属于高温热源的燃油、燃气、高温烟气中的至少一种作为两级式吸收制冷系统的高温热源,这种变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位于下部的高压级发生器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满液布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下部溶液加热沸腾后会淹没上部低压发生器中的传热管从而影响换热效果时,容易想到在这种上下分隔设置的两级结构的低压发生器和高压级发生器之间设置挡液装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重复,具体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太阳能通过流体供给和返回管线56、58(对应于“第一换热连通管路”)连通至第一级发生器。其余的热源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见低温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为太阳能的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利用辅助热源为系统提供补给热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辅助热源通过供给管线60和返回管线62(对应于“第二换热连通管路”)连通至第二级发生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不同的热源同时包括太阳能与辅助热源时,太阳能通过流体供给和返回管线56、58连通至低压级发生器,辅助热源通过供给管线60和返回管线62连通至高压级发生器。其余的热源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见低温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为太阳能的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3、5-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低压发生器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滴淋布液,位于下部的高压级发生器中的布液方式采用满液布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70-90℃的水作为低温余热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3、5-6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吸收制冷系统的吸收剂为溴化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机组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两级式吸收制冷系统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5行至第6栏第26行,附图1、1A):控制方法作用于两级式吸收制冷系统,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控制调节。根据以上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0任一所要求保护的机组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不同的热源同时包括太阳能与辅助热源时,并且在太阳能满足机组需求时,关闭高压级发生器及与高压级发生器相连通的辅助热源。其余的热源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见低温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为太阳能的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不同的热源同时包括太阳能与辅助热源时,并且在太阳能输入热量不足以驱动习哦他能够正常运行时,开启辅助热源,为系统增加额外热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其余的热源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见低温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为太阳能的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其它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3)-(6),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了可采用废热作为低温能源,且公开了可采用燃油炉作为补燃热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阳能作为低温热源、蒸汽作为补燃热源的情况下,作为替换,将低温废气和/或低温余热水作为低温热源、燃油、燃气或高温烟气作为补燃热源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并无差别;(2)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发生器、冷凝器、蒸发器、吸收器、喷淋装置之间的设置位置和运行流程并未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即使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该设置位置和运行流程要么被对比文件1公开,要么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均不足以使本申请克服无创造性的缺陷;(3)关于本申请中第一换热连通管路和第二换热连通管路的相关评述见上文中对权利要求3、5、6的评述;(4)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高温热源是蒸汽、电阻加热器、燃油炉,但是燃油、燃气、高温烟气同属于本领域常见的高温热源,它们之间的变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这几项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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