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能环保防潮防火防蛀玻塑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43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708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9139.5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王长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3/08,B32B3/06,B32B17/02,B32B17/06,B32B9/00,B32B9/04,B32B21/04,B32B33/00,E04F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9139.5,名称为“一种节能环保防潮防火防蛀玻塑地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长坤。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428228Y,公告日为2010年3月24日)与对比文件2(CN204174877U,公告日为2015年2月25日)、对比文件3(CN204754085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节能环保防潮防火防蛀玻塑地板,包括环保耐磨漆层(1)、陶粒板层(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基板层(4)、香樟木层(9)、活性炭层(10)和防潮底漆层(1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层(4)的顶部设置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且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的顶部设置有陶粒板层(2),所述环保耐磨漆层(1)设置在陶粒板层(2)的顶部,所述基板层(4)的底部设置有香樟木层(9),且香樟木层(9)的底部设置有活性炭层(10),所述防潮底漆层(11)设置在活性炭层(10)的底部;
所述基板层(4)的中间设置有矩形孔(5),且矩形孔(5)内设置有环保处理剂填充层(6);
所述环保耐磨漆层(1)和防潮底漆层(11)均为透明结构;
所述基板层(4)的左侧端头设置有凹槽(7),基板层(4)的右侧端头设置有舌榫(8),且凹槽(7)与舌榫(8)配合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具有许多起到不同功能的功能层,如环保耐磨漆层、陶粒板层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等,使得本申请的复合地板层与现有技术中的复合地板相比,具备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举证了相应的功能层,但是这些功能层必须按照必要的顺序进行层叠形成复合地板,才能起到相应的综合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节能环保防潮防火防蛀玻塑地板,包括环保耐磨漆层(1)、陶粒板层(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基板层(4)、香樟木层(9)、活性炭层(10)和防潮底漆层(11),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层(4)的顶部设置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且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的顶部设置有陶粒板层(2),所述环保耐磨漆层(1)设置在陶粒板层(2)的顶部,所述基板层(4)的底部设置有香樟木层(9),且香樟木层(9)的底部设置有活性炭层(10),所述防潮底漆层(11)设置在活性炭层(10)的底部;
所述基板层(4)的中间设置有矩形孔(5),且矩形孔(5)内设置有环保处理剂填充层(6);
所述环保耐磨漆层(1)和防潮底漆层(11)均为透明结构;
所述基板层(4)的左侧端头设置有凹槽(7),基板层(4)的右侧端头设置有舌榫(8),且凹槽(7)与舌榫(8)配合使用;
使用时:
通过环保耐磨漆层(1)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具有环保耐磨的作用,通过陶粒板层(2)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具有防的作用,通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3)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强度高、稳定性,通过活性炭层(10)和防潮底漆层(11)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具有很好的防潮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本申请在于将多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功能层叠加后形成具有多种功能的复合地板。各层单独发挥其功能,层之间并无协同作用。然而通过将各功能层叠加后得到具有多种功能的复合地板在本领域是十分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性能需要选择适合的功能层叠加,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添加的有关各层作用效果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产品并无限定作用;具体而言,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和耐候性,其也可用于制造地板(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设计材料及加工工艺 修订版》 191-193页 江湘云编著 2010年11月 ),陶粒板具有优异的阻燃性和保温性,也是本领域常用于制造建筑装饰板的材料。将上述功能层材料叠加到复合地板中以获得所需性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于本申请基板中设置的矩形孔,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在基材中设置凹孔用于放置环保处理剂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基材上设置容纳环保处理剂的空间,空间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加工便利性、容纳腔体积等能够进行设计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在地板表面设置耐磨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地板使用寿命而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 月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具有许多起到不同功能的功能层,如环保耐磨漆层、陶粒板层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等,使得本申请的复合地板层与现有技术中的复合地板相比,具备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举证了相应的功能层,但是这些功能层必须按照必要的顺序进行层叠形成复合地板,才能起到相应的综合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节能环保防潮防火防蛀玻塑地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蛀复合地板,其包括面板层1、背板层3、芯板层2(对应本申请基板层),背板层3为香樟木木皮层(对应本申请香樟木层),解决复合地板在使用过程中的虫蛀问题,同时其说明书附图1也公开了凹槽与舌榫衔接的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行至第2页第3行,附图1)。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基板层的上方依次设置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陶粒板层和透明环保耐磨漆层,在香樟木层的下方依次设置有活性炭层和透明防潮底漆层,对比文件1公开的芯板层上方为面板层,香樟木木皮层下方无复合层。通过环保耐磨漆层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具有环保耐磨的作用,通过陶粒板层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具有防的作用,通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强度高、稳定性,通过活性炭层和防潮底漆层的配合使用,使得该地板具有很好的防潮作用;(2)权利要求1基板层中间设置有填充环保处理剂的矩形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环保、防潮、防火、耐磨、强度高的地板。
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设置多种功能层叠加获得具备多种性能的复合地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环保、耐磨、防潮、防火、高强度均是本领域对地板十分常规的性能需求,也是使用这些功能层必然带来的技术效果。在复合地板上设置透明的耐磨漆及防潮底漆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陶粒板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层也都是常规功能层。采用上述材料复合在基板上以获得耐磨、防火、增强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潮防蛀复合地板,其在基板下方依次设置有香樟木层和活性炭层来实现防蛀、防潮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8段)。因此,为了获得良好的防潮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香樟木木皮层下方设置活性炭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各功能层的复合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需要可以进行设置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环保的竹地板,其在地板中间层的竹片板上开有内装竹炭的凹孔,竹炭放置在中间层的凹孔中直接吸附粘结剂产生的有害气体以及其它有害气体或臭味等(参见说明书第5-6段)。可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地板基材中开设凹孔,并在其内设置环保处理剂填充层的技术特征,且与本申请作用相同。基于对比文件3中给出的启示,为了使地板具有环保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基板层的中间开设孔,并在孔内设置环保处理剂填充层,孔的形状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本申请在于将多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功能层叠加后形成具有多种功能的复合地板。各层单独发挥其功能,层之间并无协同作用。然而通过将各功能层叠加后得到具有多种功能的复合地板在本领域是十分常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性能需要选择适合的功能层叠加,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有关各层作用效果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产品结构或组成并无实质限定作用。
(2)具体而言,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和耐候性,其也可用于制造地板(参见公知常识证据:《设计材料及加工工艺 修订版》 191-193页 江湘云编著 2010年11月 ),陶粒板具有优异的阻燃性和保温性,也是本领域常用于制造建筑装饰板的材料。将上述功能层材料叠加到复合地板中以获得所需性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于本申请基板中设置的矩形孔,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在基材中设置凹孔来放置环保处理剂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基材上设置容纳环保处理剂的空间,空间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如加工便利性、容纳腔体积等能够进行设计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在地板表面设置耐磨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地板使用寿命而通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9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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