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利用空调单元或热泵预加热水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40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48534
优先权日:2013-03-13、2014-02-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3870.0
申请日:2014-02-26
复审请求人:里姆制造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彦红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张旭东
国际分类号:F25B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38700,名称为“利用空调单元或热泵预加热水的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里姆制造公司,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3日和2014年2月25日,申请日为2014年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200972229Y,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第1-6页);2017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热水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用于存储水的水箱;
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与所述水箱相连,并且能够操作,以接收制冷剂并且将热量从所述制冷剂传送到所述水箱以用于将所述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
其中所述水箱和所述换热器布置在室内;并且
其中,所述换热器布置在膨胀阀和空调设备的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使得所述换热器的入口连接到所述冷凝器盘管的出口并且所述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所述膨胀阀,所述冷凝器盘管布置在室外,所述膨胀阀布置在所述空调设备的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
所述空调设备,所述空调设备能够操作,以利用流经所述空调设备的制冷剂回路部分的所述制冷剂来调节被输送到被调节空间的空气的温度,所述制冷剂回路部分与所述换热器流体连通;和
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能够操作以选择性地使得当来自所述制冷剂的热量需要被传送到所述水箱中的水时所述制冷剂的至少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并且使得在仅空气冷却模式或仅空气加热模式中基本全部制冷剂流绕过所述换热器;
其中,所述换热器包括导热管,所述导热管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缠绕,并且与所述水箱导热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热水的设备,其中:
所述空调设备包括空调单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热水的设备,其中:
所述空调设备包括热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热水的设备,其中:
用于存储水的所述水箱是热水器的水箱。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加热水的设备,其中:
用于存储水的所述水箱是煤气式热水器的水箱。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加热水的设备,其中:
用于存储水的所述水箱是电热水器的水箱。
7. 一种用于加热存储在水箱中的水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的至少一部分缠绕导热管以将包括所述导热管的换热器放置成与所述水箱导热接触以用于将所述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
其中所述水箱和所述换热器布置在室内;
其中,所述换热器布置在膨胀阀和空调设备的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使得所述换热器的入口连接到所述冷凝器盘管的出口并且所述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所述膨胀阀,所述冷凝器盘管布置在室外,所述膨胀阀布置在所述空调设备的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
提供所述空调设备,所述空调设备能够操作,以利用流经所述空调设备的制冷剂回路部分的制冷剂来调节被输送到被调节空间的空气的温度,所述制冷剂回路部分与所述换热器流体连通;和
控制所述空调设备,以便选择性地(1)致使所述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并将热量从所述制冷剂经由所述换热器的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缠绕的所述导热管传送到所述水箱,或者(2)致使基本全部制冷剂流绕过所述水箱。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空调单元。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步骤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热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换热器与冷凝器在流路上调换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压缩机输出部通常为过热蒸汽,过热蒸汽对于将水箱内含物加热至特定温度可以提供非常少的控制,另外,来自压缩机的过热蒸汽可能是不稳定的并且在室内使用时是危险的,因此不能将换热器布置在室内以加热水,本申请将换热器布置在冷凝器盘管与膨胀阀之间能够提供对于将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的更优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言,压缩机输出部通常为过热蒸汽,即实际应用中压缩机与冷凝器之间的制冷剂温度通常高于冷凝器与膨胀阀之间的制冷剂温度,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热水器单元设置在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较低的热水器热量需求时,能够想到利用冷凝器与膨胀阀之间的制冷剂热量来加热热水器,并且这种热水器位置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另外,热水器及其换热管设置在室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同样能避免申请人所述的危险。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其修改在于:依据原说明书和附图1-3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补充了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水箱中的水加热到调定点温度的两步处理;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器作为减温器布置在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可以在提供热量方面更有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器改变为布置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另外本申请的换热器布置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可以简化换热器与热泵设备的连接;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在水加热模式期间仅仅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换热器,也没有相关的动机或教导。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如下:
“1. 一种用于加热水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室内单元,所述室内单元布置在建筑物内,所述室内单元包括:
用于存储水的水箱,所述水箱包括布置在水箱内的加热元件,以将水从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到调定点温度;
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与所述水箱相连,并且能够操作,以接收制冷剂并且将热量从所述制冷剂传送到所述水箱以用于将所述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所述温度;和
空调设备的膨胀阀和蒸发器盘管;
室外单元,所述室外单元布置在建筑物外,所述室外单元包括:
空调设备的压缩机和冷凝器盘管,
其中,所述换热器布置在所述膨胀阀和所述空调设备的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并且所述膨胀阀布置在所述空调设备的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使得所述室内单元和所述室外单元通过从建筑物的外部引导到建筑物的内部的两个管连接,
其中,所述两个管包括将所述换热器的入口连接到所述冷凝器盘管的出口的液体管路和将所述蒸发器盘管的出口连接到所述压缩机的入口的抽吸管路,
其中,所述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所述膨胀阀;
所述空调设备能够操作,以利用流经所述空调设备的制冷剂回路部分的所述制冷剂来调节被输送到被调节空间的空气的温度,所述制冷剂回路部分与所述换热器流体连通;和
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能够操作以选择性地使得当来自所述制冷剂的热量需要被传送到所述水箱中的水时所述制冷剂的至少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并且使得在仅空气冷却模式或仅空气加热模式中基本全部制冷剂流绕过所述换热器;
其中,所述换热器包括导热管,所述导热管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缠绕,并且与所述水箱导热接触。
7. 一种用于加热存储在水箱中的水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的至少一部分缠绕导热管以将包括所述导热管的换热器放置成与布置在室内的所述水箱导热接触以用于将所述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
其中,所述水箱和所述换热器布置在室内;
其中,所述水箱包括布置在所述水箱中并且不同于所述换热器的加热元件,以将水从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到调定点温度;并且
其中,所述换热器布置在膨胀阀和空调设备的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所述冷凝器盘管布置在室外,所述膨胀阀和所述蒸发器盘管布置在室内,所述膨胀阀布置在所述空调设备的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使得布置在室内的所述换热器的入口经由液体管路连接到布置在室外的所述冷凝器盘管的出口,所述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所述膨胀阀,并且布置在室内的所述蒸发器盘管的出口经由抽吸管路连接到压缩机的入口,所述压缩机沿所述冷凝器盘管布置在室外;
其中,所述液体管路和所述抽吸管路将布置在室外的压缩机和冷凝器盘管连接到布置在室内的围绕水箱缠绕的换热器、所述膨胀阀和所述蒸发器盘管;
提供所述空调设备,所述空调设备能够操作,以利用流经所述空 调设备的制冷剂回路部分的制冷剂来调节被输送到被调节空间的空气的温度,所述制冷剂回路部分与所述换热器流体连通;和
控制所述空调设备,以便选择性地(1)致使所述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并将热量从所述制冷剂经由所述换热器的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缠绕的所述导热管传送到所述水箱,或者(2)致使基本全部制冷剂流绕过所述水箱。”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继续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所述控制系统能够操作以选择性地使得当来自所述制冷剂的热量需要被传送到所述水箱中的水时所述制冷剂的至少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包含了全部制冷剂经过换热器和部分制冷剂经过换热器的技术方案,而该方案既没有记载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之后,在假设复审请求人将“至少一部分”修改为“一部分”的基础上,评述了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答复,具体参见“决定的理由”部分中关于权利要求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修改文件。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删除。在意见陈述书中,除了与首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相同的意见外,复审请求人还认为: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应当举证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热水器/换热器布置在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因此对比文件1的减温器系统具有相对较高的温度,提供更高的效率,但需要从室外单元到建筑物内部的四根管,过多的管路使得减温器结构对于翻新不利,并且不能高效地用于分体式空调单元结构。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加热水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室内单元,所述室内单元布置在建筑物内,所述室内单元包括:
用于存储水的水箱,所述水箱包括布置在水箱内的加热元件,以将水从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到调定点温度;
换热器,所述换热器与所述水箱相连,并且能够操作,以接收制冷剂并且将热量从所述制冷剂传送到所述水箱以用于将所述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所述温度;和
空调设备的膨胀阀和蒸发器盘管;
室外单元,所述室外单元布置在建筑物外,所述室外单元包括:
空调设备的压缩机和冷凝器盘管,
其中,所述换热器布置在所述膨胀阀和所述空调设备的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并且所述膨胀阀布置在所述空调设备的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使得所述室内单元和所述室外单元通过从建筑物的外部引导到建筑物的内部的两个管连接,
其中,所述两个管包括将所述换热器的入口连接到所述冷凝器盘管的出口的液体管路和将所述蒸发器盘管的出口连接到所述压缩机的入口的抽吸管路,
其中,所述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所述膨胀阀;
所述空调设备能够操作,以利用流经所述空调设备的制冷剂回路部分的所述制冷剂来调节被输送到被调节空间的空气的温度,所述制冷剂回路部分与所述换热器流体连通;和
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能够操作以选择性地使得当来自所述制冷剂的热量需要被传送到所述水箱中的水时所述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并且使得在仅空气冷却模式或仅空气加热模式中基本全部制冷剂流绕过所述换热器;
其中,所述换热器包括导热管,所述导热管在外部围绕所述水箱缠绕,并且与所述水箱导热接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9日提交的修改文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7、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第1-6页);2019年7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加热水的设备,对比文件1(CN200972229Y,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公开了一种空调、热水两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第6页第3段及附图1-4):该空调、热水两用机包括由压缩机1、蒸发器2、冷凝器3、以及毛细管7连接而成的空调回路,该空调回路能够利用流经空调部分的制冷剂来调节室内温度,即冷凝器3布置在室外而蒸发器2布置在室内,热水器单元4与空调回路流体连通,热水器单元4布置在压缩机1和冷凝器盘管的入口之间,毛细管7布置在蒸发器盘管的入口处,从附图1中可看出,热水器单元4包括换热器,该换热器与含水构件相连,并且能够操作以接收制冷剂从而将热量由制冷剂传送至水中;当热水器单元4需要制热水时,该空调、热水两用机进行控制操作使制冷剂经过热水器单元4的换热器,当热水器单元4的水温超过预定温度或不需要使用热水器的情况下,该空调、热水两用机进行控制操作从而在仅空气冷却模式下使制冷剂绕过热水器单元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节流装置为膨胀阀,包括用于存储水的水箱、换热器、膨胀阀和蒸发器盘管的室内单元布置在建筑物内,膨胀阀布置在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换热器包括在外部围绕水箱缠绕并与水箱导热接触的导热管,包括压缩机和冷凝器盘管的室外单元布置在建筑物外;2.所述水箱包括布置在水箱内的加热元件,以将水从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到调定点温度,换热器与水箱相连以将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所述温度;3.换热器布置在膨胀阀和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使得室内单元和室外单元通过从建筑物外部引导到建筑物内部的两个管连接,所述两个管包括将换热器入口连接到冷凝器盘管出口的液体管路和将蒸发器盘管出口连接到压缩机入口的抽吸管路,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膨胀阀;4.当来自制冷剂的热量需要被传送到水箱中时所述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所述换热器;5.在仅空气加热模式中使得基本全部制冷剂绕过换热器。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改进热水器的构造和设置位置以获得合适的热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膨胀阀进行节流、膨胀阀布置在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热水器采用水箱作为储水构件、水箱与换热器导热管的连接形式、膨胀阀、水箱以及换热器布置在建筑物室内、压缩机布置在建筑物室外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水箱中的水加热到调定点温度的两步处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使水箱的加热元件与换热器结合来实现两步加热处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利用空调装置的制冷剂对热水器进行预热,然后使用加热元件将预热后的水加热到预定温度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新编家庭电工、电器知识问答》(瞿世隆等著,兵器工业出版社,1994年4月)第147页记载的热泵热水器,该热泵热水器采用标准制冷技术,从周围空气或水中摄取一定的热量,再通电加热使水沸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热水器水箱中布置加热元件,从而在使用换热器将水加热至低于调定温度的温度以后,再利用加热元件将水加热到调定温度。由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器作为减温器布置在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可以在提供热量方面更有效,即制冷剂在通过冷凝器之后的温度会小于通过之前的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器改变为布置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另外本申请的换热器布置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可以简化换热器与热泵设备的连接,从而在室外单元与室内单元之间不必使用额外的管道。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空调装置中,从压缩机出来的制冷剂在进入膨胀阀之前均具有相对较高的温度,因此通过冷凝器之前的制冷剂和通过冷凝器之后的制冷剂均可用于提供热量,当换热器设置在压缩机与冷凝器之间时,可以得到较多的热量,然而由于热水器及其换热器通常设置在室内,而压缩机、冷凝器通常设置在室外,因此需要在室内和室外之间增加进出换热器的管路;当换热器设置在冷凝器与膨胀阀之间时,得到的热量较少,但可以直接利用从室外进入室内的管路,因而管路较为简单,这两种设置方式的利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分析能够得到的,其相互转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难度,并且技术效果也都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侧重点来选择合适的设置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换热器设置在冷凝器与膨胀阀之间时,将换热器出口连接到膨胀阀从而布置在膨胀阀和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使得室内单元和室外单元通过从建筑物外部引导到建筑物内部的两个管连接,该两个管包括将换热器入口连接到冷凝器盘管出口的液体管路和将蒸发器盘管出口连接到压缩机入口的抽吸管路,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在水加热模式期间仅仅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换热器,也没有相关的动机或教导。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实际使用中对于热水器的热量需求并不是固定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热水器热量进行控制,而在热水器热量需求减少时仅使部分制冷剂通过换热器是实现热水器热量控制的常规方式之一,其实现也不存在技术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冷剂热量需要被传送到水箱时仅使一部分制冷剂经过换热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将空调用于室内空气加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仅空气加热模式中采用与仅空气冷却模式下相同的热水器运行方式,从而使全部制冷剂绕过换热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其中空调、热水两用机包括空调回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使用热泵作为空调设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热水器的常规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加热存储在水箱中的水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热水两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上):该空调、热水两用机包括由压缩机1、蒸发器2、冷凝器3、以及毛细管7连接而成的空调回路,该空调回路能够利用流经空调部分的制冷剂来调节室内温度,即冷凝器3布置在室外而蒸发器2布置在室内,热水器单元4与空调回路流体连通,热水器单元4布置在压缩机1和冷凝器盘管的入口之间,毛细管7布置在蒸发器盘管的入口处,从图1中可看出,热水器单元4包括换热器,该换热器与含水构件相连,并且能够操作以接收制冷剂从而将热量由制冷剂传送至水中;当热水器单元4需要制热水时,该空调、热水两用机进行控制操作使制冷剂经过热水器单元4的换热器,当热水器单元4的水温超过预定温度或不需要使用热水器的情况下,该空调、热水两用机进行控制操作使制冷剂绕过热水器单元4。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节流装置为膨胀阀,通过在外部围绕水箱的至少一部分缠绕导热管以将包括导热管的换热器放置成与布置在室内的水箱导热接触以将水箱中的水加热至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水箱和换热器布置在室内,水箱包括布置在水箱中并且不同于换热器的加热元件,以将水从低于调定点温度的温度加热到调定点温度,压缩机沿冷凝器盘管布置在室外,膨胀阀布置在室内,膨胀阀布置在蒸发器盘管的输入部处;2.换热器布置在膨胀阀和冷凝器盘管的输出部之间,使得换热器的入口经由液体管路连接到冷凝器盘管的出口,换热器的出口连接到膨胀阀,蒸发器盘管的出口经由抽吸管路连接到压缩机入口,所述液体管路和抽吸管路将压缩机和冷凝器盘管连接到换热器、膨胀阀和蒸发器盘管;3.控制空调设备使制冷剂的一部分经过换热器。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改进热水器的构造和设置位置以获得合适的热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3的评述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技术特征1-4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其中空调、热水两用机包括空调回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然而使用热泵作为空调设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8)关于复审请求人再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其它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合议组或者给出了相关证据或者进行了充分的说理,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虽然对比文件1的热水器/换热器布置在压缩机和冷凝器之间,但是根据不同的需求将其布置在冷凝器与蒸发器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难度,此时同样能够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简化结构利于翻新、用于分体式空调单元的相同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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