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36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88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3798.0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妮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张艳艳
国际分类号:G01B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3798.0,名称为“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鲍麦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115555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适用于电动缝纫机电机的上停针位角度测试中,其特征在于,包括刻度盘和指针,所述电机包括机壳和旋转设于所述机壳中、并凸出于所述机壳的一端的转轴,所述刻度盘的表盘上设有与所述转轴相配合的通孔,所述通孔的四周设有测量角度的刻度,所述指针与所述转轴可拆连接,当需测量时,所述指针与所述转轴相连,所述转轴套设于所述通孔中,通过所述指针与刻度的配合测量所述转轴旋转的角度;所述转轴旋转的轴线穿过所述通孔四周测量角度的刻度的圆心并垂直于所述刻度;所述刻度盘的形状呈圆环形;所述刻度为圆形刻度;所述刻度上还设有0度,所述电机的机壳上还设有电机出线,当需测量时,所述电机出线的位置与所述刻度的0度对应;所述指针上设有相互配合的锁紧螺孔和螺栓,所述指针通过所述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所述转轴可拆连接。
2. 一种的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方法,包括如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的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将所述转轴套设于所述刻度盘的通孔中;
步骤2、将指针与转轴连接;
步骤3、通过所述指针与刻度的配合测量所述转轴旋转的角度。”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磁性的电机转子角度定位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电动缝纫机电机的上停针位角度的测试,电机的机壳上还设有电机出线,当需测量时,所述电机出线的位置与所述刻度的0度对应;指针上设有相互配合的锁紧螺孔和螺栓,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可拆连接”,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方法,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装置,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具有如下明显区别“指针上设有相互配合的锁紧螺孔和螺栓,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可拆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指针是布置于指针盘底盘上,指针盘底盘是通过长方体磁铁固定于电机出轴8的圆柱面上,并且指针可在直角指针臂的端面中心孔中伸缩,因此对比文件1的指针结构复杂以及重量相对本申请的大,对比文件1的指针结构势必影响电机出轴6的转矩,从而影响电机停时的停留角度,影响电机转子的角度的检测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指针盘底盘与电机出轴的固定主要依靠磁铁,容易受到其他的磁性物件影响,不具有本申请的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连接的紧固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特征“通过所述指针与刻度的配合测量所述转轴旋转的角度”,对比文件1是通过实时测试角度的不同位置,从而根据不同角度位置来测定实时的电抗、电阻和相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磁性的电机转子角度定位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电动缝纫机电机的上停针位角度的测试,电机的机壳上还设有电机出线,当需测量时,所述电机出线的位置与所述刻度的0度对应;指针上设有相互配合的锁紧螺孔和螺栓,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可拆连接”,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方法,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装置,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指针上设有相互配合的锁紧螺孔和螺栓,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可拆连接;2)所述刻度上还设有 0 度,所述电机的机壳上还设有电机出线,当需测量时,所述电机出线的位置与所述刻度的0 度对应。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指针 2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4 可拆连接,指针2的通孔旋转于转轴即可调整指针距离刻度盘的距离,指针与转轴的连接简单,减少了对转轴的转矩的影响,提高了对角度测量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指针布置于指针盘底盘上,指针底盘通过长方体磁铁I固定于电机出轴6的圆柱面上,指针的结构复杂以及重量相对本申请大,指针的结构影响电机出轴6的转矩,从而影响电机停时的停留角度,影响电机转子的角度的检测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指针盘底盘与电机出轴6的固定主要依靠磁铁,容易受到其他的磁性物件影响,不具有本申请的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连接的紧固性。此外本申请具有通过电机出线对准0度的功能,具有确定初始位置的功能,从而能够方便使用者直接确定最后指针停留角度即旋转角度。而对比文件1并未示出0 度或类似结构,也不具有确定初始位置的功能。(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所述指针与刻度的配合测量所述转轴旋转的角度”,对比文件1是通过实时测试角度的不同位置,从而根据不同角度位置来测定实时的电抗、电阻和相角,并且对比文件1不具有调整初始位置的功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磁性的电机转子角度定位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18段,附图1-3):包括刻度盘7和指针4,电机机壳以及旋转设置于机壳中并从端盖5中凸出于机壳一端的出轴6,刻度盘7的环形表盘上设有与转轴配合的通孔,通孔四周设置有测量角度的刻度,指针4通过磁铁9与电机出轴6可拆连接,当需要测量时,指针4与电机出轴6相连,电机出轴6套设在通孔中,通过指针4与刻度的配合测量电机出轴旋转的角度,电机出轴旋转的轴线穿过通孔四周测量角度的刻度的圆心并垂直于刻度,刻度盘7的形状呈圆环形,刻度为圆形刻度,刻度上设置有0刻度。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电动缝纫机电机的上停针位角度的测试,电机的机壳上还设有电机出线,当需测量时,所述电机出线的位置与所述刻度的0度对应;指针上设有相互配合的锁紧螺孔和螺栓,指针通过锁紧螺孔与螺栓的配合与转轴可拆连接。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量电动缝纫机上停针位角度,以及如何通过其它方式固定指针和转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电动缝纫机电机的上停针位角度测试是通过在电机输出轴上进行旋转角度的测量从而得到的,该角度的测试实质是测试电机输出轴的旋转角度,因此,将测量电机出轴的角度测量装置用于电动缝纫机电机输出轴旋转角度的测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测量时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刻度上设置有0刻度;而电机的机壳上设置电机出线一种常见的设置方式,同时,在进行角度测试时,0刻度线一般需要进行校准并将其与基准对齐设置为起始位置,因此,在测量时将电机出线的位置与刻度的0刻度线对应是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关于指针和转轴的具体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指针与转轴通过磁铁进行可拆卸连接;而使用螺孔和螺栓配合进行两个部件的可拆卸连接,是机械连接领域一种常用的部件连接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具体选择,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的方法,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中的测试装置,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测试装置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带磁性的电机转子角度定位仪及其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18段,附图1-3):将电机出轴套设于刻度盘的通孔中;将指针与电机出轴连接;通过指针与刻度的配合测量电机出轴旋转的角度。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测试电机上停针位角度。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量电动缝纫机上停针位角度,以及如何通过其它方式固定指针和转轴。
然而缝纫机电机上停针位角度测试是通过在电机输出轴上进行旋转角度的测量而得到的,因此,将测量电机出轴的角度测量装置用于缝纫机电机输出轴旋转角度的测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测量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带通孔刻度盘与指针配合,与被测电机出轴进行拆卸连接测量电机出轴的旋转角度,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整体核心构思,即采用刻度和指针对转轴的旋转角度进行测量。至于转轴和指针的具体连接方式,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磁性连接的方式,但是由于磁性连接和螺纹连接均是本领域通用的连接两个部件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螺孔和螺栓的方式进行连接,因为螺孔和螺栓连接两个构件属于机械领域两个部件的常规连接方式,根据具体使用场合选择螺孔和螺栓连接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在进行角度测量时,0刻度线一般需要进行校准并将其与基准对齐设置为起始位置,在测量时将电机出线的位置与刻度的0刻度线对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2)对比文件1通过实时测试角度的不同位置,从而根据不同角度位置来测定实时的电抗、电阻和相角,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机转子角度定位仪,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故障判断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由此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电机转子角度测量准确性和测量效率,其中公开了一种通过刻度盘和指针进行配合以进行转轴角度测量的技术方案,这与本申请的测量缝纫机电机上停针位置即测量电机出轴角度是类似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出测量转轴角度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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