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34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44296
优先权日:2013-10-21
申请(专利)号:201410559258.5
申请日:2014-10-20
复审请求人:北京金汇利应用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金汇利工业涂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爱欣
合议组组长:庞明娟
参审员:尹巍巍
国际分类号:C08F283/01;C08F283/02;C08F220/14;C08F220/18;C08F220/28;C08F220/06;C08G63/64;C09D15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9258.5,名称为“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金汇利应用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廊坊金汇利工业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于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于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步骤包括:
(1)在装有搅拌装置、回流冷凝装置、滴加装置和控温装置的反应釜中投入15~25份多元酸、3~8份叔碳酸缩水甘油酯、15~25份多元醇,通入氮气,缓慢加热至第一段反应温度150~190℃,保温0.5~3h,缓慢升温至第二段反应温度210~250℃,保温搅拌3~6h,加入以上投料总重量2~4%的二甲苯回流至酸值为0~20mgKOH/g,反应过程控制馏头温度小于100℃;
(2)降温至110~190℃,加入1~3份助溶剂;
(3)降温至120~180℃,滴加占引发剂总量50~70%的引发剂和5~15份丙烯酸单体I的混合物,搅拌下3.5~4h滴完,其中引发剂的总量为1~5份;
(4)120~180℃滴加占引发剂总量25~30%的引发剂和0.5~2份丙烯酸单体II的混合物0.5~1h搅拌下滴完;
(5)加入剩余引发剂,80~190℃保温搅拌4h;
(6)温度控制在80~160℃,加入中和剂,搅拌30min;
(7)当反应釜中温度小于等于40℃时,慢慢加入去离子水,将树脂固含量调整至45~50%,过滤出料,即得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丙烯酸单体I为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乙酯、苯乙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月桂酯、甲基丙烯酸月桂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羟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丙烯酸单体II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羟丁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元酸为己二酸、1,4-丁二酸、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1,4-环己烷二甲酸、偏苯三酸酐、六氢苯酐、顺丁烯二酸酐、富马酸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多元醇为1,3-丙二醇、新戊二醇、1,4-丁二醇、1,6-己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羟基新戊酸羟基新戊酯、2,2,4-三甲基-1,3戊二醇、2-丁基-2-乙基-1,3-丙二醇、季戊四醇、丙三醇、三羟甲基丙烷、三羟甲基乙烷中的一种或几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溶剂为丙二醇单丁醚、异丙醇、异丁醇、正丁醇、乙二醇单丁醚、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甲醚中的一种或几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发剂为偶氮二异丁腈、过氧化苯甲酰、叔丁基过氧化氢、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二叔戊基过氧化物、异丙苯过氧化氢、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戊酸叔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和剂为三乙胺、2-氨基-2-甲基-1-丙醇、三乙醇胺、二乙醇胺、N,N-二甲基乙醇胺、氨水中的一种或几种。”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554381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加入的二甲苯的用量,以及各原料的份数,步骤(5)保温的同时还需要搅拌,且步骤(3)的降温温度和步骤(4)降温温度和加入引发剂的量、步骤(7)的温度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二甲苯的用量以及合理调整各原料的用量份数,保温的同时配合搅拌,选择出步骤(3)、(4)和(7)的小范围的温度及合理确定加入引发剂的用量比例,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都不具备创造性。(2)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本申请享有优先权,优化二甲苯的用量后更好地促进了反应向正向进行,有利于提高树脂的产率,通过实施例中各组分的用量配比表格可以发现:本申请通过选取少量的原料,即能达到较好的技术效果。对此,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所说的二甲苯、引发剂分步加入时的用量等技术特征与在先申请不完全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并不能把上述的二甲苯、引发剂等的不同之处与其他特征分开来看,且本申请各原料的配比与在先申请201310495773.7均不同,可见,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因而优先权不成立。本申请在部分参数上的范围小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范围,且限定了二甲苯的用量,但是上述这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合理调整即可确定的,本申请的表1-3关于该树脂的性能数据与对比文件1的相关数据完全相同,即,上述对原料及反应条件的调整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效果与现有技术的效果是相当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北京金汇利应用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廊坊金汇利工业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页,共5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之处在于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部分温度和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复审请求人指出:依据原始权利要求5和实施例1-5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各组分用量和部分温度范围小于对比文件1范围,采用保温状态搅拌和引发剂用量以及采用去离子水,这些区别导致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具备更好的耐水解性、粘度、施工固含及VOC含量的技术效果,并且减少能源浪费,控制树脂分子量大小、粘度以及转化率,并在复审请求书中给出表3-6,比较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树脂性能和相应的漆膜性能,认为本申请的树脂分散体粒径更小、状态更透明且VOC含量更低,漆膜耐腐蚀性和耐老化性能更优。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步骤包括:
(1)在装有搅拌装置、回流冷凝装置、滴加装置和控温装置的反应釜中投入多元酸、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多元醇,通入氮气,缓慢加热至第一段反应温度150~190℃,保温0.5~3h,缓慢升温至第二段反应温度200~250℃,保温搅拌3~6h,加入以上投料总重量2~4%的二甲苯回流至酸值为0~20mgKOH/g,反应过程控制馏头温度小于100℃;
(2)降温至110~190℃,加入助溶剂;
(3)降温至120~180℃,滴加占引发剂总量50~70%的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I的混合物,搅拌下3.5~4h滴完;
(4)120~180℃滴加占引发剂总量25~30%的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II的混合物,0.5~1h搅拌下滴完;
(5)加入剩余引发剂,80~190℃保温搅拌4h;
(6)温度控制在80~160℃,加入中和剂,搅拌30min;
(7)当反应釜中温度小于40℃时,慢慢加入去离子水,将树脂固含量调整至45~50%,过滤出料,即得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其中,按原料总重量的百分含量计,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由以下原料组成:(11.72-27.47)%的多元酸,(0.74-3.61)%的多元醇,(3.91-16.48)%的助溶剂、(3.91-16.48)%的丙烯酸单体I(2.42-3.2)%的丙烯酸单体II,(0.75-2.72)%的引发剂,(0.38-4.9)%的中和剂,(2.26-9.30)%的叔碳酸缩水甘油酯,(31.25-38.78)%的去离子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丙烯酸单体I为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乙酯、苯乙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月桂酯、甲基丙烯酸月桂酯、丙烯酸-2-乙基己 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羟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丙烯酸单体II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羟丁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元酸为己二酸、1,4-丁二酸、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1,4-环己烷二甲酸、偏苯三酸酐、六氢苯酐、顺丁烯二酸酐、富马酸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多元醇为1,3-丙二醇、新戊二醇、1,4-丁二醇、1,6-己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羟基新戊酸羟基新戊酯、2,2,4-三甲基-1,3戊二醇、2-丁基-2-乙基-1,3-丙二醇、季戊四醇、丙三醇、三羟甲基丙烷、三羟甲基乙烷中的一种或几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溶剂为丙二醇单丁醚、异丙醇、异丁醇、正丁醇、乙二醇单丁醚、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甲醚中的一种或几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发剂为偶氮二异丁腈、过氧化苯甲酰、叔丁基过氧化氢、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二叔戊基过氧化物、异丙苯过氧化氢、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戊酸叔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和剂为三乙胺、2-氨基-2-甲基-1-丙醇、三乙醇胺、二乙醇胺、N,N-二甲基乙醇胺、氨水中的一种或几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部分组分含量“(0.74-3.61)%的多元醇,(3.91-16.48)%的助溶剂、(2.42-3.2)%的丙烯酸单体II,(0.75-2.72)%的引发剂,(0.38-4.9)%的中和剂和(31.25-38.78)%的去离子水”并不能从原始权利要求5的份数换算得到。同时,申请人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部分组分的百分含量与其在意见陈述书中表1列举的部分组分换算得到的质量百分含量不一致。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关于创造性,假设将审查文本退回至驳回文本或是各组分含量修改为正确的质量百分含量的权利要求1,参见驳回决定中关于创造性的评述,且即使考虑中和剂和去离子水的含量限定,上述参数的限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的。同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5的组分含量均不同,但是在说明书表1中的树脂性能参数、表2漆膜的成分、表3漆膜的性能数据均相同,从原始记载的效果中无法看出其具有更好的效果。表3-表6中新提出的各种性能测试结果,是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该技术效果的,属于补充新的信息,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证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原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各种原料的范围为:15~25份多元酸,15~25份多元醇,1~3份助溶剂,5~15份丙烯酸单体I,0.5~2份丙烯酸单体II,1~5份引发剂,0.5~5份中和剂,3~8份叔碳酸缩水甘油酯,40~50份去离子水”,但并没有记载所有原料的总份数,无法直接计算各组分的百分含量。即使将各组分的最大值相加获得所有原料可能的最大值,各组分的最小值相加获得所有原料的最小值,再计算各组分可能的最大百分范围与可能最小百分范围,与复审请求人给出的表1数据也不相符,而且对表1数据进行计算,助溶剂为1-3份,最大份数为最小份数的三倍,换算为百分含量时复审请求人认为是0.74-3.61%,最大值为最小值的4.88倍,对于其他计算的百分含量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符,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另外,复审请求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1-5计算得到复审请求书中提交的表2中的含量数据同样没有依据。②假定其经过修改后按照原权利要求5直接修改得到的重量份数的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评述,认为本申请和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优先权基础即对比文件1因存在若干不同之处,导致二者并不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不满足享有优先权,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构成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步骤(1)加入的二甲苯的用量,以及多元酸、多元醇、助溶剂和叔碳酸缩水甘油酯为一个小范围,步骤(1)和(5)保温的同时还需要搅拌,步骤(4)采用搅拌下滴完,且步骤(3)的降温温度和步骤(4)降温温度和加入引发剂的量、步骤(7)的温度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选择去离子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效果类似的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二甲苯的用量、保温或者滴加的同时配合搅拌、选择出步骤(3)、(4)和(7)的小范围的温度及合理确定加入引发剂的用量比例,选择采用去离子水、以及在大范围的多元酸、多元醇、助溶剂和叔碳酸缩水甘油酯范围内选择一个小范围的用量,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其也不具备创造性。③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首先,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不能接受。其次,虽然本申请在部分参数上的范围小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范围,且限定了二甲苯的用量,但是上述这些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合理调整即可确定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效果的描述以及实施例1-5中反映在表1-3关于该树脂的性能数据与对比文件1的相应表述和树脂以及漆膜的性能效果完全相同,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提交的表3-6中提交的树脂性能和相应的漆膜性能的比较数据以及相应结论,在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关记载,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页,共6项)。相对于提复审请求时的文本,修改之处在于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封闭式,可以将重量份范围转换为重量百分数范围,并依据实施例1-5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并认为各组分用量和部分温度范围小于对比文件1范围,采用保温状态搅拌和引发剂用量以及采用去离子水,这些区别导致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具备更好的耐水解性、粘度、施工固含及VOC含量的技术效果,并且减少能源浪费,控制树脂分子量大小、粘度以及转化率,并给出表3-6,比较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树脂性能和相应的漆膜性能,说明本申请的树脂分散体粒径更小、状态更透明且VOC含量更低,漆膜耐腐蚀性和耐老化性能更优。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步骤包括:
(1)在装有搅拌装置、回流冷凝装置、滴加装置和控温装置的反应釜中投入多元酸、叔碳酸缩水甘油酯、多元醇,通入氮气,缓慢加热至第一段反应温度150~190℃,保温0.5~3h,缓慢升温至第二段反应温度200~250℃,保温搅拌3~6h,加入以上投料总重量2~4%的二甲苯回流至酸值为0~20mgKOH/g,反应过程控制馏头温度小于100℃;
(2)降温至110~190℃,加入助溶剂;
(3)降温至120~180℃,滴加占引发剂总量50~70%的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I的混合物,搅拌下3.5~4h滴完;
(4)120~180℃滴加占引发剂总量25~30%的引发剂和丙烯酸单体II的混合物,0.5~1h搅拌下滴完;
(5)加入剩余引发剂,80~190℃保温搅拌4h;
(6)温度控制在80~160℃,加入中和剂,搅拌30min;
(7)当反应釜中温度小于40℃时,慢慢加入去离子水,将树脂固含量调整至45~50%,过滤出料,即得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其中,按原料总重量的百分含量计,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由以下原料组成:(14.49-17.66)%的多元酸,(19.5-28.84)%的多元醇,(0.6-2.86)%的助溶剂、(4.08-12.47)%的丙烯酸单体I、(1.31-5.7)%的丙烯酸单体II,(0.06-2.72)%的引发剂,(1.21-4.9)%的中和剂,(2.87-10.24)%的叔碳酸缩水甘油酯,(30.29-38.78)%的去离子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丙烯酸单体I为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乙酯、苯乙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丁酯、丙烯酸月桂酯、甲基丙烯酸月桂酯、丙烯酸-2-乙基己 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羟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丙烯酸单体II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羟丁酯、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元酸为己二酸、1,4-丁二酸、间苯二甲酸、对苯二甲酸、1,4-环己烷二甲酸、偏苯三酸酐、六氢苯酐、顺丁烯二酸酐、富马酸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多元醇为1,3-丙二醇、新戊二醇、1,4-丁二醇、1,6-己二醇、1,4-环己烷二甲醇、羟基新戊酸羟基新戊酯、2,2,4-三甲基-1,3戊二醇、2-丁基-2-乙基-1,3-丙二醇、季戊四醇、丙三醇、三羟甲基丙烷、三羟甲基乙烷中的一种或几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溶剂为丙二醇单丁醚、异丙醇、异丁醇、正丁醇、乙二醇单丁醚、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甲醚中的一种或几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发剂为偶氮二异丁腈、过氧化苯甲酰、叔丁基过氧化氢、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二叔戊基过氧化物、异丙苯过氧化氢、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过氧化叔戊酸叔丁酯中的一种或几种。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一种水性丙烯酸改性饱和聚酯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和剂为三乙胺、2-氨基-2-甲基-1-丙醇、三乙醇胺、二乙醇胺、N,N-二甲基乙醇胺、氨水中的一种或几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于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1)复审请求人根据本申请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封闭式写法为由,将“重量份范围”转换为“重量百分数范围”,并根据实施例1-5计算了各组分的百分含量,并对权利要求1中各种原料的范围进行了修改。经合议组查明,原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第7段中记载了“各种原料的范围为:15~25份多元酸,15~25份多元醇,1~3份助溶剂,5~15份丙烯酸单体I,0.5~2份丙烯酸单体II,1~5份引发剂,0.5~5份中和剂,3~8份叔碳酸缩水甘油酯,40~50份去离子水”,但并没有记载所有原料的总份数,无法直接计算得出各组分的百分含量,按照复审请求人给出的计算公式,由于认定的总份数(即公式中的分母)随组分种类以及其上下限不同而变化,不同于其本身重量份范围(即公式中的分子)的比例关系,即通过此公式转换的重量百分数范围不同于原始记载的重量份范围,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任何关于重量百分比的数值范围。对于根据实施例1-5计算得出各组分百分含量的表1,复审请求人选择将不同实施例中的组分百分含量进行组合作为权利要求1中组分的百分含量范围,如对于权利要求1中多元酸的数值范围14.49-17.66%,复审请求人选取的是实施例2的17.66%和实施例4的14.49%,多元醇的数值范围19.5-28.84%,选取的是实施例3的19.50%和实施例4的28.84%,助溶剂的数值范围0.6-2.86%,选取的是实施例5的0.60%和实施例1的2.86%,其它组分也是如此,均是选择不同实施例的数值作为权利要求1中组分的数值范围。对于各组分的这种百分含量换算和组合方式,首先,这种不同组分端点值选自不同实施例的组合方式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其次,本申请中也未记载各组分的重量百分含量的数值范围,所以无论是不同组分重量百分比数值范围的端点值的组合,还是同一组分的重量百分比数值范围本身,都无法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不能接受,无论是不同组分重量百分比数值范围的端点值的组合,还是同一组分的重量百分比数值范围本身,都无法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体理由如上所述。其次,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创造性理由与复审请求书的理由基本相同,在复审通知书中已经回应,即使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10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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