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33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72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1918.2
申请日:2016-10-18
复审请求人: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潇潇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赵艳
国际分类号:B32B5/02;B32B33/00;B32B2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1918.2,名称为“一种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966143A,公开日为2016年9月28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排列的表面装饰层、纤维板基材层、底面平衡层;所述纤维板基材层由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和防水改性剂制成;所述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木纤维或竹纤维或植物纤维或者它们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的用量为200-700kg/m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为850-1200kg/m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包含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间苯二酚树脂和改性水性丙烯酸粘合剂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包含硼砂或硼酸锌或两者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包含纳米二氧化钛或纳米氧化锌或两者的混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装饰层为防火板或浸渍木纹纸或三氧化二铝表面耐磨纸。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平衡层为防火板、橡皮垫、PVC或泡沫塑料板、牛皮纸、浸渍纸、菱镁粉板、小孔编织物、木单板、竹帘或竹席、玻璃纤维布、铝箔、碳纤维、织物纤维或无纺布中的一种。
9. 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以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原料,施加一定量的防水改性剂,再经纤维干燥、铺装和热压工序制成纤维板基材;2)将纤维板基材进行表面砂光处理后,在正面覆贴所述表面装饰层,在底面覆贴所述底面平衡层,陈化后锯割而成。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 对比文件1中基材的防火和防腐性能与本发明的基材的防火和防腐性能没有可比性,这样对比文件1的刨花板基材不可能在室外恶劣环境下使用,本申请的高性能纤维板基材与对比文件1中的刨花板基材相比,具有高强度、高密度特点,同时还具有刨花板基材不具备的防水性能、高耐水性、高耐候性,是一种与普通纤维板和普通刨花板完全不同的高性能纤维板基材;(2) 普通或常规纤维板和刨花板的树脂用量一般为10%左右(树脂:木纤维=10:90)。在这种树脂(或粘合剂)添加比例的情况下,纤维板性能通常比刨花板(特别是以大片刨花为单元的定向刨花板而言)性能要差。但是,如果把树脂与木纤维的用量比例提高到50%(树脂:木纤维=50:50)以上,所形成的纤维板基材的性能要远远超过常规刨花板或常规纤维板。”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排列的表面装饰层、纤维板基材层、底面平衡层;所述纤维板基材层由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和防水改性剂制成;所述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木纤维或竹纤维或植物纤维或者它们的混合物;所述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为850-1200kg/m3;所述防水改性剂的用量为400-700kg/m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包含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间苯二酚树脂和改性水性丙烯酸粘合剂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包含硼砂或硼酸锌或两者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改性剂包含纳米二氧化钛或纳米氧化锌或两者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装饰层为防火板或浸渍木纹纸或三氧化二铝表面耐磨纸。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平衡层为防火板、橡皮垫、PVC或泡沫塑料板、牛皮纸、浸渍纸、菱镁粉板、小孔编织物、木单板、竹帘或竹席、玻璃纤维布、铝箔、碳纤维、织物纤维或无纺布中的一种。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以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原料,施加一定量的防水改性剂,再经纤维干燥、铺装和热压工序制成纤维板基材;2)将纤维板基材进行表面砂光处理后,在正面覆贴所述表面装饰层,在底面覆贴所述底面平衡层,陈化后锯割而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4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材层为纤维板,对比文件1为刨花板。并对防水改性剂的用量和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做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潮、防火、耐久性好的环保装饰板基材层的替代方案。针对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刨花板和纤维板均为常见的装饰板用基材,刨花板具有较好的防潮、防火、耐高温、耐酸碱、防腐等特点(参见“新型装饰材料手册”,许炯,第68-69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10月),且刨花板的环保性好,防潮综合性能优于密度板(参见“火眼金睛选家庭装修材料VS装修完成后常会后悔的39件事”,刘二子,第14-16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5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都提到了绿色环保,即都具有环保性的需求,且对比文件1中的室内装饰用板材客观上也具有防潮、防火及耐久性的需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防潮、防火、耐久性及环保性能需要以及考虑制造成本而使用纤维板代替刨花板作为基材层,同时,树脂用量的多少对纤维板性能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防水改性剂的用量进行调整以使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及其他性能达到所需范围,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应是完全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5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高性能纤维板基材是一种生物质纤维改性树脂复合材料,木纤维和多种树脂组成的防水改性剂混合,并设置了防水改性剂的用量,进而制备出树脂用量上远大于常规木质纤维板的生物质纤维板;防水改性剂的用量是最佳的防水改性剂配方组全;对比文件1中的基材为刨花板,刨花远远小于纤维,刨花和树脂的接触面积远远小于纤维和树脂的接触面积;表面装饰层、平衡层和对比文件1中的贴面层存在材质不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 一种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排列的表面装饰层、纤维板基材层、底面平衡层;所述纤维板基材层由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和防水改性剂制成;所述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木纤维或竹纤维或植物纤维或者它们的混合物;所述防水改性剂包括第一类防水改性剂、第二类防水改性剂和第三类防水改性剂;所述第一类防水改性剂包含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间苯二酚树脂和改性水性丙烯酸粘合剂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所述第二类防水改性剂包含硼砂或硼酸锌或两者的混合物;所述第三类防水改性剂包含纳米二氧化钛或纳米氧化锌或两者的混合物;所述纤维板基材层密度为850-1200kg/m3,所述防水改性剂的用量为400-700kg/m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装饰层为防火板或浸渍木纹纸或三氧化二铝表面耐磨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平衡层为防火板、橡皮垫、PVC或泡沫塑料板、牛皮纸、浸渍纸、菱镁粉板、小孔编织物、木单板、竹帘或竹席、玻璃纤维布、铝箔、碳纤维、织物纤维或无纺布中的一种。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以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原料,施加一定量的防水改性剂,再经纤维干燥、铺装和热压工序制成纤维板基材;2)将纤维板基材进行表面砂光处理后,在正面覆贴所述表面装饰层,在底面覆贴所述底面平衡层,陈化后锯割而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和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定向刨花板复合装饰板及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基材层和贴面层,所述贴面层通过无醛粘合剂粘合在所述基材层的单面或双面,所述基材层为以木材刨花或麦秸刨花(即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原料、以异氰酸酯树脂和/或酚醛树脂(即防水改性剂)为胶粘剂的定向刨花板。上述无醛粘合剂为异氰酸酯、聚醋酸乙烯酯、大豆蛋白胶、改性淀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上述无醛粘合剂的涂胶量为150-250g/m2。上述贴面层为装饰用无纺布、织物墙布、防火板、聚氯乙烯板材(PVC)中的一种或几种。贴合后的板材表面效果好,没有内部结构的粗糙感。上述装饰用无纺布或织物墙布或PVC的厚度为0.1-1mm,上述防火板的厚度为0.5-1mm。上述定向刨花板的平均密度为650-950g/m3,板厚方向的任意两点的密度差小于等于100g/m3,密度比较均匀,不容易出现分层等不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装饰工程材料,包括依次排列的表面装饰层、刨花板基材层、底面平衡层;所述刨花板基材层由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和防水改性剂制成。所述可再生生物质纤维为木纤维或植物纤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基材层为纤维板,对比文件1为刨花板。并对防水改性剂的品种选择用量和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做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潮、防火、耐久性好的环保装饰板基材层的替代方案。针对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刨花板和纤维板均为常见的装饰板用基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性能需要使用刨花板代替纤维板作为基材层。并根据实际防水性需要对防水改性剂的用量进行调整以使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达到所需范围,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水改性剂为异氰酸酯树脂和/或酚醛树脂,在此基础上,将防水改性剂选择为除“异氰酸酯树脂和/或酚醛树脂”以外的包含酚醛树脂、异氰酸酯树脂、间苯二酚树脂和改性水性丙烯酸粘合剂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装饰工程材料的实际防腐及耐老化、抗紫外线性能需求使防水改性剂还包含硼砂或硼酸锌或两者的混合物以及纳米二氧化钛或纳米氧化锌或两者的混合物,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贴面层为装饰用无纺布、织物墙布、防火板、聚氯乙烯板材(PVC)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此基础上,将所述表面装饰层选择为浸渍木纹纸或三氧化二铝表面耐磨纸以及将所述底面平衡层选择为橡皮垫、泡沫塑料板、牛皮纸、浸渍纸、菱镁粉板、小孔编织物、木单板、竹帘或竹席、玻璃纤维布、铝箔、碳纤维或织物纤维中的一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的制造方法。参考前述审查意见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纤维复合装饰工程材料这一产品技术方案已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上述定向刨花板复合装饰板的制造方法,包含以下步骤:(1)以木材或麦秸刨花为原料,以异氰酸酯树脂和/或酚醛树脂为胶粘剂,按定向铺装、热压工艺制造出定向刨花板;所述定向铺装是指长条刨花与板长方向的角度为±15°,所述热压工艺为压制温度200-230℃、压制压力1-5MPa,、压制时间为1-1.5分钟每毫米板厚;(2)以(1)中的定向刨花板为基材,对基材的两面进行砂光、刮腻子,使其表面光洁平整;基材在使用前,需对其上下表面进行表面平整处理,通过刮腻子对基材表面的缺陷进行弥补;通过砂光机使基材表面光洁平整,以避免贴面后产生的产品表面不平整等问题,同时预装饰贴面材料的粘合性更好;(3)在基材的一面或两面涂布无醛胶粘剂,粘合上贴面层;(4)将(3)中得到的板材进行常温冷压处理使胶粘剂固化,压制温度为20-35℃,压制压力为0.5-1.5MPa,压制时间为0.5-4小时。(5)将(4)中得到的板材进行养生和裁边。养生是指板材在堆放过程中取得与周边环境一致的平衡含水率。在生产过程中,贴面完成后需对产品进行养生,养生温度25-35℃,养生时间为24小时以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纤维铺装前还包括干燥步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对纤维进行铺装和热压之前对其进行干燥以去除水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材层为纤维板,对比文件1为刨花板。并对防水改性剂的用量和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做了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潮、防火、耐久性好的环保装饰板基材层的替代方案。针对该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刨花板和纤维板均为常见的装饰板用基材,刨花板具有较好的防潮、防火、耐高温、耐酸碱、防腐等特点(参见“新型装饰材料手册”,许炯,第68-69页,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10月),且刨花板的环保性好,防潮综合性能优于密度板(参见“火眼金睛选家庭装修材料VS装修完成后常会后悔的39件事”,刘二子,第14-16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5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都提到了绿色环保,即都具有环保性的需求,且对比文件1中的室内装饰用板材客观上也具有防潮、防火及耐久性的需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防潮、防火、耐久性及环保性能需要以及考虑制造成本而使用纤维板代替刨花板作为基材层,同时,树脂用量的多少对纤维板性能的影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防水改性剂的用量进行调整以使纤维板基材层的密度及其他性能达到所需范围,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应是完全可预期的;(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贴面层为装饰用无纺布、织物墙布、防火板、聚氯乙烯板材(PVC)中的一种或几种。在此基础上,将所述表面装饰层选择为浸渍木纹纸或三氧化二铝表面耐磨纸以及将所述底面平衡层选择为橡皮垫、泡沫塑料板、牛皮纸、浸渍纸、菱镁粉板、小孔编织物、木单板、竹帘或竹席、玻璃纤维布、铝箔、碳纤维或织物纤维中的一种属于本领域在常规材料中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8 月2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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