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82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59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0329.5
申请日:2014-03-1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商纪楠
合议组组长:钟翊
参审员:周江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0329.5,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1552595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7日)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2)在所述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以第一显示图形显示所述第一范围,并且在所述第一显示图形上显示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CN 101203797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调整单元,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2)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之前,以第一显示图形显示所述第一范围,并且在所述第一显示图形上显示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3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的可调整范围为第一范围,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处于第一状态,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基于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范围为所述第一范围的一部分;
在所述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将所述第一参数从第一值调整到不同于第一值的第二值的第一调整操作,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均在所述第一范围以内;
响应所述第一调整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和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所述第三值和所述第四值在所述第二范围以内;
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
在所述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以第一显示图形显示所述第一范围,并且在所述第一显示图形上显示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处于第一状态,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为:
通过至少一个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至少一个环境参 数;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状态具体为:
高功耗状态、低功耗状态或第一应用运行状态。
4. 如权利要求2或3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出单元的第一输出参数。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输出单元具体为显示单元时,所述第一输出参数具体为第一亮度参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输出单元具体为音频输出单元时,所述第一输出参数具体为第一音量参数。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的可调整范围为第一范围,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处于第一状态,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基于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范围为所述第一范围的一部分;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一获得单元,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之后,获得将所述第一参数从第一值调整到不同于第一值的第二值的第一调整操作,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均在所述第一范围以内;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调整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和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所述第三值和所述 第四值在所述第二范围以内;
调整单元,用于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之前,以第一显示图形显示所述第一范围,并且在所述第一显示图形上显示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
通过至少一个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至少一个环境参数;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第一状态具体为:
高功耗状态、低功耗状态或第一应用运行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8或9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出单元的第一输出参数。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输出单元具体为显示单元时,所述第一输出参数具体为第一亮度参数。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输出单元具体为音频输出单元时,所述第一输出参数具体为第一音量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音量调节方式与对比文件的调节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通过变化幅度能够确定变化的速率,然而变化的区间、变化的数值大小均无法确定,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也不存在隐含公开相应特征;对比文件1解决了调节音量快的问题,但是无法解决调整电子设备参数范围,特别音量大小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具有完全不同的设计构思。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3段、附图4):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正常调节模式、安静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均呈线性变化,且在不同的音量调节模式下,输出播放音量相对于音量调节幅度进行变化的函数不同。在本申请第二具体实施例中,以预先设定三种音量调节模式和两个预设阈值为例进行说明。所述第二音量调节、所述第一音量调节模式和所述第三音量调节模式,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输出播放音量的变化幅度依次从小到大递增。具体如图4所示,但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在安静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小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而在嘈杂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大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1.5倍。可见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是根据外部环境变化而变化。例如在安静调节模式下,其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为正常调节模式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的三分之一,安静调节模式下的最大音量值相对应的为正常调节模式下的最大音量值的三分之一。因为在正常调节模式、安静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均呈线性变化,因此安静调节模式下的音量调整范围也相应呈线性变化,为正常调节模式下的三分之一。当不同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不同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一方面能够反映变化的速率,另一方面也能够反映变化的区间,变化的数值大小对应也能确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当不同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不同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一方面能够反映变化的速率,另一方面也能够反映变化的区间,变化的数值大小对应也能确定。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1未对变化的范围进行表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质上可以根据变化的幅度,确定已变化数值的大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的是映射关系,并通过该映射关系确定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对比而言,对比文件未提供关于音量范围的相关信息。在对比文件1中分别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音量调节模式,其中第一音量调节模式能够精确调节输出播放音量,第二音量调节模式能够快速调节输出播放音量,其设计构思是实现精确调节或快速调节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客观上隐含公开了调节音量的范围并不在其考虑的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3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552595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101203797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产品的音量调节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10页第1段,附图1-6):该电子产品(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应用一电子设备)的音量调节方法参照图2,首先应该预设播放音量的三种不同调节模式:正常调节模式(第一音量调节模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的可调整范围为第一范围)、安静调节模式(第二音量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第三音量调节模式),如步骤S102。步骤S103,设定外界环境为 通常状态时的第一预设阈值和第二预设阈值,根据该预存的数据判断外界环境 的音量状态;步骤S104,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步骤S105,将所采集的环境音量的音量值与预设的第一预设阈值和第二预设阈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执行步骤S106,判断外界环境音量的状态。在步骤S106中,首先判断外界环境音量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阈值和第二阈设阈值之间,也即是否为通常状态音量,若判断结果为“是”,执行步骤S107; 若判断结果为“否”,执行步骤S108。步骤S107,采用正常调节模式,对电子产品播放音量进行调节。步骤S108,进一步判断外界环境音量是否为小于第一预设阈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处于第一状态,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若判断结果为“是”,执行步骤S109;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步骤S110。步骤S109,采用安静调节模式,对电子产品播放音量进行调节(外界环境音量小于第一预设阈值的状态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步骤S110,采用嘈杂调节模式,对电子产品播放音量进行调节。
其中,在不同的音量调节模式下,输出播放音量相对于音量调节幅度进行变化的函数不同,确定当外界环境音量不同时,分别采用何种音量调节模式。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正常调节模式、安静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均呈线性变化,如图4所示,但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在安静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小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安静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基于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范围为所述第一范围的一部分);而在嘈杂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大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1.5倍。
从附图4中可看出,正常调节模式的起点值与安静调节模式的起点值同样,都为0,正常调节模式的起点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第一值,安静调节模式的起点值相当于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当用户在安静调节模式下执行音量调节操作时,音量调节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因此正常调节模式下的音量值(非起点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第二值,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均在所述第一范围以内;安静调节模式下的音量值(非起点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所述第三值和所述第四值在所述第二范围以内;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在安静调节模式下调节音量从起点值到任意一非起点值,音量调节幅度分别对应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获得将所述第一参数从第一值调整到不同于第一值的第二值的第一调整操作,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调整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和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2)在所述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以第一显示图形显示所述第一范围,并且在所述第一显示图形上显示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
针对区别特征(1),人机交互中,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的操作以后,会通过操作指令来控制电子设备执行相关的操作,因此,通过电子产品通过生成第一调整指令来响应用户的音量调节操作,控制电子产品的音量调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音量显示通过图形控件呈现在显示界面上,且将音量的始末值进行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通过音量图形控件显示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至第7页第5段):电子产品通过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将所采集的环境音量的音量值与预设的第一预设阈值进行比较(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至少一个环境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产品通过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其中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采用传感器来对声音音量进行采集,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产品通过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来调整音量的调节模式(即音量变化幅度调节范围),除了外界环境状态对电子产品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内部环境状态对电子产品的影响,例如根据电子产品的剩余电量、运行状态来调整音量的调节变化幅度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分别在前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3段、附图4):在不同的音量调节模式下,输出播放音量相对于音量调节幅度进行变化的函数不同,确定当外界环境音量不同时,分别采用何种音量调节模式。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正常调节模式、安静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均呈线性变化,如图4所示,但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在安静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小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而在嘈杂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大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1.5倍(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所述第一参数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出单元的第一输出参数;权利要求6的当所述输出单元具体为音频输出单元时,所述第一输出参数具体为第一音量参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以上区别,该权利要求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电子设备的可进行调节参数范围的参数对象选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2段):安装在作业车辆上的液晶显示装置(1、28、31)具有:能够手动调整液晶面板(5)的背光源(6)的亮度的亮度调整部(10);设定利用上述亮度调整部(10)的能够调整亮度的范围的设定单元(20、30、33);以及测量上述作业车辆的总工作时间的测量单元(21),上述设定单元(20、30、33)具有存储预先规定了的、在上述背光源(6)的每次动作时间内的亮度的调整范围的第1存储部(22),而且将利用上述测量单元(21)测量得到的总工作时间用作为实质的上述动作时间,从上述第1存储部(22)中读出与该动作时间对应的亮度的调整范围,将该读出的调整范围设定作为上述亮度调整部(10)中的能够调整亮度的范围。通过这样,操作员能够任意地调节背光源的亮度,而且防止操作员超过需要将亮度设定过高,并能够防止因背光源的时效恶化而引起的画质恶化。
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晶显示装置可通过根据作业车辆的工作时间来调整背光源亮度的范围,从而操作员可在该范围内任意调整背光源的亮度,可见除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整音量变化幅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想到调整显示屏亮度的变化幅度。
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产品的音量调节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10页第1段,附图1-6):所述装置包括声音数据采集模块、预设模块、存储模块、输出控制模块、判断模块。所述声音数据采集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包括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与播放音量数据采集模块,分别用于获得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和设备输出播放音量的音量值,并将该些音量值存储至存储模块;所述预设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用于设定外界环境为通常状态时的第一预设阈值和第二预设阈值,以及预设音量调节的安静、嘈杂、正常三种调节模式(正常调节模式相当于该权利要求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参数的可调整范围为第一范围),并将该些数据存储至存储模块;所述判断模块,与所述声音数据采集模块、预设模块分别连接,包括第一判断模块与第二判断模块,该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与所述第一预设阈值和第二预设阈值进行比对,并判断外界环境音量为安静、通常或嘈杂状态(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是否处于第一状态,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外界环境音量小于第一预设阈值的状态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电子设备处于所述第一状态);该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将设备输出播放音量的音量值与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进行比对,判断输出播放音量是否与外界环境音量相适应。所述输出控制模块,与所述判断模块连接,并与电子产品的播放器连接,根据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信息,采用分别对应的安静、嘈杂或正常调节模式设定的调节方式对音量进行调节。
其中,在不同的音量调节模式下,输出播放音量相对于音量调节幅度进行变化的函数不同,确定当外界环境音量不同时,分别采用何种音量调节模式。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正常调节模式、安静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均呈线性变化,如图4所示,但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在安静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小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安静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基于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范围为所述第一范围的一部分);而在嘈杂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大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1.5倍。
从附图4中可看出,正常调节模式的起点值与安静调节模式的起点值同样,都为0,正常调节模式的起点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第一值,安静调节模式的起点值相当于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当用户在安静调节模式下执行音量调节操作时,音量调节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因此正常调节模式下的音量值(非起点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第二值,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均在所述第一范围以内;安静调节模式下的音量值(非起点值)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所述第三值和所述第四值在所述第二范围以内;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在安静调节模式下调节音量从起点值到任意一非起点值,音量调节幅度分别对应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获得将所述第一参数从第一值调整到不同于第一值的第二值的第一调整操作,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调整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映射关系, 确定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和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调整单元,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2)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生成第一调整指令,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之前,以第一显示图形显示所述第一范围,并且在所述第一显示图形上显示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
针对区别特征(1),人机交互中,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的操作以后,会通过操作指令来控制电子设备执行相关的操作,因此,通过电子产品通过生成第一调整指令来响应用户的音量调节操作,控制电子产品的音量调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音量显示通过图形控件呈现在显示界面上,且将音量的始末值进行显示,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通过音量图形控件显示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段至第7页第5段):电子产品通过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将所采集的环境音量的音量值与预设的第一预设阈值进行比较(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至少一个环境参数,判断所述至少一个环境参数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产品通过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其中环境音量数据采集模块采用传感器来对声音音量进行采集,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产品通过实时采集外界环境音量的音量值来调整音量的调节模式(即音量变化幅度调节范围),除了外界环境状态对电子产品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内部环境状态对电子产品的影响,例如根据电子产品的剩余电量、运行状态来调整音量的调节变化幅度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2分别在前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3段、附图4):在不同的音量调节模式下,输出播放音量相对于音量调节幅度进行变化的函数不同,确定当外界环境音量不同时,分别采用何种音量调节模式。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正常调节模式、安静调节模式和嘈杂调节模式的音量调节均呈线性变化,如图4所示,但当音量调节幅度相同时,在安静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小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而在嘈杂调节模式下的输出播放音量变化幅度大于正常调节模式的音量变化幅度,如为正常调节模式的1.5倍(相当于权利要求10的所述第一参数具体为所述电子设备的输出单元的第一输出参数;权利要求12的当所述输出单元具体为音频输出单元时,所述第一输出参数具体为第一音量参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在前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另一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以上区别,该权利要求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电子设备的可进行调节参数范围的参数对象选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5页倒数第2段):安装在作业车辆上的液晶显示装置(1、28、31)具有:能够手动调整液晶面板(5)的背光源(6)的亮度的亮度调整部(10);设定利用上述亮度调整部(10)的能够调整亮度的范围的设定单元(20、30、33);以及测量上述作业车辆的总工作时间的测量单元(21),上述设定单元(20、30、33)具有存储预先规定了的、在上述背光源(6)的每次动作时间内的亮度的调整范围的第1存储部(22),而且将利用上述测量单元(21)测量得到的总工作时间用作为实质的上述动作时间,从上述第1存储部(22)中读出与该动作时间对应的亮度的调整范围,将该读出的调整范围设定作为上述亮度调整部(10)中的能够调整亮度的范围。通过这样,操作员能够任意地调节背光源的亮度,而且防止操作员超过需要将亮度设定过高,并能够防止因背光源的时效恶化而引起的画质恶化。
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晶显示装置可通过根据作业车辆的工作时间来调整背光源亮度的范围,从而操作员可在该范围内任意调整背光源的亮度,可见除了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整音量变化幅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想到调整显示屏亮度的变化幅度。
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4中可看出,正常调节模式的起点值与安静调节模式的起点值同样,都为0,正常调节模式的起点值相当于第一值,安静调节模式的起点值相当于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当用户在安静调节模式下执行音量调节操作时,音量调节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因此正常调节模式下的音量值(非起点值)相当于第二值,所述第一值和所述第二值均在所述第一范围以内;安静调节模式下的音量值(非起点值)相当于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所述第三值和所述第四值在所述第二范围以内;将所述第一参数从所述第三值调整至所述第四值。在安静调节模式下调节音量从起点值到任意一非起点值,音量调节幅度分别对应正常调节模式的三分之一,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获得将所述第一参数从第一值调整到不同于第一值的第二值的第一调整操作,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调整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值对应的第三值和所述第二值对应的第四值。即基于第一映射关系,确定所述第一参数的实际可调整范围为第二范围,其中所述第二范围为所述第一范围的一部分。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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