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81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732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09619.5
申请日:2014-09-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阎赛
合议组组长:李萍
参审员:郭风顺
国际分类号:H04W8/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而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09619.5,名称为“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3227984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对比文件2:CN1509115A,公开日为2004年06月30日。具体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检查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查询所述电子设备中预先存储的数据库,在所述数据库中包括至少一个条目,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以及
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包括通信规范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原因的集合。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所述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记录所述原因,其中,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还包括: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自动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还包括: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显示第一用户界面以提示用户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
根据用户对于第一用户界面的操作,选择性地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6.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接口模块,用于安装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
数据库,用于存储至少一个条目,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
数据通信模块,用于连接通信网络以便进行数据业务;
控制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检查所述数据通信模块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查询所述数据库,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包括通信规范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原因的集合。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用于:
当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所述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记录所述原因,其中,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数据通信模块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用于: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自动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用于: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显示第一用户界面以提示用户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
根据用户对于第一用户界面的操作,选择性地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3、8的附加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6中,删除权利要求3、8,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UE在第二MSC的漫游区域内请求GPRS时,发送拒绝数据至UE。也就是说,当UE在漫游区域内请求GPRS时,会一直被拒绝。然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将拒绝数据已挂起状态设置在UE内,并不涉及根据数据业务的拒绝原因判断是否向UE提供GPRS。事实上,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当UE从漫游网络返回已登记的网络内时,由于漫游期间的拒绝数据是以挂起状态设置在UE内,因此通过MSC判断UE是否已登记,如果已登记,则向UE提供GPRS。因此,在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方案中也没有公开或教导判断电子设备在漫游区域内被拒绝的原因,并记录该原因,使得当电子设备返回主网络时,根据记录的拒绝原因判断是否需要重启数据通信模块的内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一种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记录所述原因,其中,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检查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查询所述电子设备中预先存储的数据库,在所述数据库中包括至少一个条目,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以及
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
“5.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接口模块,用于安装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
数据库,用于存储至少一个条目,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
数据通信模块,用于连接通信网络以便进行数据业务;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记录所述原因,其中,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数据通信模块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在所述电子设备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检查所述数据通信模块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查询所述数据库,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其中所述数据库中还记录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期间的数据业务的工作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复审通知书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1-2。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10行):“当用户想利用GSM型UE在漫游区域内进行话音通信时,用户可以根据漫游服务来使用话音通信。但是,第二MSC可能没有提供 GPRS数据通信业务。因此,MSC发送一个用于拒绝GPRS请求的拒绝信号至该UE。UE在存储区内记录并存储该拒绝信号,因此该用户即使在归属区域内也不能使用GPRS。例如,当已记录拒绝信号(例如:“GPRS service not allowed”)的UE在归属区域内请求GPRS时,在归属区域内的第一MSC根据记录在该UE内的拒绝信号,拒绝该UE 的GPRS请求。”可见,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当UE从漫游网络返回已登记的网络内时,由于漫游期间的拒绝数据被设置在UE内,归属网络依然会拒绝UE的数据业务。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2通过将拒绝数据设置为挂起状态来解决返回主网络无法使用数据业务的问题,而本申请通过重启电子设备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9]段):“判断通用无线分组业务的拒绝原因是否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不被允许(GPRS not allowed);如果通用无线分组业务的拒绝原因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不被允许,则向应用层发送重启消息;应用层收到所述重启消息时,根据用户的输入重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调制解调器。”可见,通过重启的方式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3、7的附加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5中,删除权利要求3、7,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还包括: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自动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由于所述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调制解调器是所述移动终端的重要部件,所以在重启所述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调制解调器之前,需要询问用户是否对所述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调制解调器进行重启。” 因此,根据本发明的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当电子设备重新回到主网络时,通过自动重启数据通信模块,能够确保用户及时恢复数据业务,从而提高用户使用体验。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记录所述原因,其中,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
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检查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
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查询所述电子设备中预先存储的数据库,在所述数据库中包括至少一个条目,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以及
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
其中,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还包括: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自动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包括通信规范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原因的集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还包括: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显示第一用户界面以提示用户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
根据用户对于第一用户界面的操作,选择性地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4.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接口模块,用于安装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
数据库,用于存储至少一个条目,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
数据通信模块,用于连接通信网络以便进行数据业务;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数据通信模块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记录所述原因,其中,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数据通信模块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在所述电子设备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检查所述数据通信模块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当检查结果指示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查询所述数据库,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其中所述数据库中还记录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期间的数据业务的工作状态,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用于: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自动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包括通信规范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原因的集合。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进一步用于:
当查询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显示第一用户界面以提示用户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
根据用户对于第一用户界面的操作,选择性地重启所述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27984A 公开日:2013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509115A 公开日:2004年06月3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恢复数据业务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执行数据通信业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第2页第10行、第7页第8行-第8页第30行):由于所有欧洲国家都采用GSM,用户可以在任一国家内使用相同的UE,并根据漫游服务通过他们的UE来接收移动通信业务。此外,通过携带用于记录诸如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的个人信息的用户识别模块(SIM)(相当于至少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方式,用户可以被直接提供话音通信业务。同样,通过把其SIM连接至UE的方式,用户可以在欧洲的任一国家内租借或使用UE(相当于电子设备)。当用户想利用GSM型UE在漫游区域内进行话音通信时,用户可以根据漫游服务来使用话音通信。但是,第二MSC可能没有提供 GPRS数据通信业务。因此,MSC发送一个用于拒绝GPRS请求的拒绝信号至该UE(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期间发出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UE在存储区内记录并存储该拒绝信号(相当于记录所述原因),因此该用户即使在归属区域内也不能使用GPRS(相当于当所述原因是满足预定规则的原因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在所述数据通信模块重启之前被禁用)。例如,当已记录拒绝信号(例如:“GPRS service not allowed”)的UE在归属区域内请求GPRS时,在归属区域内的第一MSC根据记录在该UE内的拒绝信号,拒绝该UE 的GPRS请求。参考图2,根据一个实施例,用于在GSM中执行GPRS的方法包含:确定UE10是否实时请求GPRS(S110);确定UE10是否在归属区域内请求GPRS(S120)(相当于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之后重新注册到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主网络时);当UE10在归属区域内请求GPRS时, 则确定拒绝数据是否以挂起状态已被设置在UE 10内(S150);当拒绝数据还没有被设置在UE10内时(相当于检查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是否被允许),则提供GPRS给UE 10(S160)。当拒绝数据已经以挂起状态设置在UE10内时,该系统确定UE10 是否已在第一MSC 20内登记(S170)(相当于查询预先存储的数据库,在所述数据库中包括至少一个条目);当UE10已在第一MSC 20内登记时(相当于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历史),提供GPRS给UE10(S160)。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检查所述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的时机为当所述电子设备在漫游之后回到主网络时的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时;(2)数据库存储在电子设备中,每个条目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并且确定是否存在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当确定结果指示在所述数据库中存在与当前的有效用户识别模块对应的条目时,自动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3)每次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新的用户识别模块成功进行数据业务时,在数据库中创建一个新的条目以记录该新的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得数据业务不被允许的原因,(2)如何解决数据业务被拒绝,(3)如何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网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用无线分组业务恢复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2]段):移动终端要通过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获得数据服务,首先要在移动通讯的核心网注册,表明所述移动终端需要移动通讯的核心网及接入网为它提供通用无线分组业务的服务。所述通用无线分组业务附着请求及所述路由区更新请求都有可能被拒绝。所述通用无线分组服务拒绝消息及所述路由区更新拒绝消息都包括服务被拒绝的原因信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不被允许(GPRS not allowed)(相当于数据业务接入请求不被允许的原因)是所述服务被拒绝的原因信息中十分常见的一种。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1中也起到了获得数据业务不被允许的原因的作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1)运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而终端漫游回来之后为了获得原网络的服务需要重新注册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系统确定UE 10 是否已在第一MSC 20内登记(S170);当UE 10已在第一MSC 20内登记时,提供GPRS给UE 10(S160)。”而将数据库转移至电子设备中存储,并且存储的条目包括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所述电子设备中的一个用户识别模块的识别码和对应的主网络以及数据业务的历史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记录电子设备使用网络数据业务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步骤S102中,如果通用无线分组业务的拒绝原因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不被允许,则向应用层发送重启消息;在步骤S103中,应用层收到所述重启消息后,根据用户的输入重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调制解调器。”(相当于重启所述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模块以恢复数据业务)。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一部分运用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且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自动重启还是手动重启均是本领域的常用工作方式,为了方便用户,将手动重启替换为自动重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接入网络,电子设备记录已成功进行数据业务的网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当已记录拒绝信号(例如:“GPRS service not allowed”)的UE在归属区域内请求GPRS时,在归属区域内的第一MSC根据记录在该UE内的拒绝信号,拒绝该UE 的GPRS请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公开:“在步骤S102中,如果通用无线分组业务的拒绝原因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不被允许,则向应用层发送重启消息;在步骤S103中,应用层收到所述重启消息后,根据用户的输入重启通用无线分组业务调制解调器。”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重启来获得数据业务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电子设备,在本领域,利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执行特定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3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在本领域,自动重启或手动重启均是常见的工作方式,例如:电子设备在安装新软件后需要重启,新功能才能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为电子设备自动重启(通过勾选不再询问),也可以设置为发出询问让用户选择立即重启或稍后重启,而为了方便用户,将询问用户手动重启的方式替换为自动重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电子设备可以根据已有的成功连接过的条目自动连接网络也是本领域的常见方式,例如WIFI的自动连接。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被合议组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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