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玻璃笔筒-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晶玻璃笔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78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60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3593.7
申请日:2011-06-20
复审请求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玉清
合议组组长:徐趁肖
参审员:谷佳运
国际分类号:B43M99/00(2010.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3593.7,名称为“水晶玻璃笔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浦江集佳水晶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10178973.0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1年06月2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1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9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0段(第1-18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第1-2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770997Y ,公告日:2006年04月12日;
对比文件2:CN301021506S ,公告日:2009年09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晶玻璃笔筒,包括:笔筒本体,所述笔筒本体包含: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和介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之间的周边侧面(3);其中,所述周边侧面(3)具有至少一个或者更多个的侧面来共同确定所述周边侧面(3);以及位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处,预先确定在其特定位置上的至少一空腔(4);其中,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粘合剂粘合而成;其中,所述制作材料的色彩为无色透明和/或有色半透明和/或有色不透明;或者,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上述制作材料中的至少一种,通过切割或者热成型而成,其特征在于: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3)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4)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与所述棱角部的形状、角度相适配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其中,所述第一构件(8)是由玻璃类,或者金属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其中,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8~178mm之间,宽度在5~3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其中,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包括,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内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内部,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外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外部;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内部通过粘合剂与所述棱角部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至少部分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形状、大小、深度相同或者相异的若干个第一凹孔(5),且在每个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第一宝石(6);以及,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3)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4)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均具有宽度介于0.5~12mm之间、角度介于15~75度之间的斜面(7)和/或宽度介于0.5~12mm之间的弧面;以及,在每个所述侧面预先确定的特定位置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9),其中,所述凸部(9)是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其中,每个所述凸部(9)包括:一内部面,一外部面;每个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除所述第一凹孔(5)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一图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为镂空图案。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具有若干个第一刻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一刻面表面镀覆有 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一镀膜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二镀膜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一宝石(6)在内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包覆有第一透明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至少一个凹部,那些所述第一构件(8)均通过粘合剂分别粘接固定在每个所述凹部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与所述侧面之间具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三镀膜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镀覆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镀覆在与所述凸部(9)位置相对应的所述侧面。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第三镀膜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第三镀膜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同的。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第三镀膜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第三镀膜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异的。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与所述侧面之间具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三镀膜层。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镀覆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镀覆在与所述凸部(9)位置相对应的所述侧面。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 述第三镀膜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第三镀膜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同的。
25.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第三镀膜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第三镀膜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异的。
2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与所述侧面之间具有至少一种色彩的色彩层。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设置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设置在与所述凸部(9)位置相对应的所述侧面的表面。
29.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是将所需相应的图像经过计算机处理后,通过打印机打印在纸质载体上,或者打印在透明或半透明的胶片上的图案,然后再通过无色透明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将该图案粘接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或者所述侧面的表面的图案。
30.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色彩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色彩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同的。
31.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色彩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色彩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异的。
32.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与所述侧面之间具有至少一种色彩的色彩层。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设置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设置在与所述凸部(9)位置相对应的所述侧面的表面。
35.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是将所需相应的图像经过计算机处理后,通过打印机打印在纸质载体上,或者打印在透明或半透明的胶片上的图案,然后再通过无色透明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将该图案粘接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或者所述侧面的表面的图案。
36.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色彩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色彩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同的。
37.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侧面存在二个以上的所述色彩层时,彼此相邻的所述色彩层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异的。
3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刻面(10)表面镀覆 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四镀膜层。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4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刻面(10)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四镀膜层。
43.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44.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45.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4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形状呈平坦的平面,或者呈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
47.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五镀膜层。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4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形状呈平坦的平面,或者呈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
5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形状呈平坦的平面,或者呈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
51.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形状呈平坦的平面,或者呈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
5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53.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54.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55.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5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5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58.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59.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60.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61.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62.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63.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64.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 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65.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66.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67.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68.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69.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70.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71.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72.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73. 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74. 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75. 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76.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77. 根据权利要求7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78. 根据权利要求7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79. 根据权利要求7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80.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
81. 根据权利要求8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82. 根据权利要求8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83. 根据权利要求8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8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 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85.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86. 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87. 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88. 根据权利要求8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89.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90. 根据权利要求8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91. 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92.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93. 根据权利要求9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94.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95. 根据权利要求9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9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97. 根据权利要求9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98. 根据权利要求9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99. 根据权利要求9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100. 根据权利要求9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101. 根据权利要求9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 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02. 根据权利要求10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03. 根据权利要求10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04. 根据权利要求9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05. 根据权利要求10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06. 根据权利要求9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07. 根据权利要求10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10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09. 根据权利要求10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10. 根据权利要求10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11. 根据权利要求10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12. 根据权利要求10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13.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14. 根据权利要求1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15. 根据权利要求11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16. 根据权利要求1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17. 根据权利要求1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18.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19. 根据权利要求11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120. 根据权利要求11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121. 根据权利要求11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122. 根据权利要求11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123. 根据权利要求11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24. 根据权利要求12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25. 根据权利要求12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26. 根据权利要求11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27. 根据权利要求12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28. 根据权利要求11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29. 根据权利要求12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130.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31. 根据权利要求13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32. 根据权利要求13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33. 根据权利要求13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34. 根据权利要求13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35.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36. 根据权利要求13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137. 根据权利要求13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138. 根据权利要求13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139. 根据权利要求13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140. 根据权利要求13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41. 根据权利要求14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42. 根据权利要求14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43. 根据权利要求13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44. 根据权利要求14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45. 根据权利要求13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46. 根据权利要求14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14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 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48. 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149. 根据权利要求14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150. 根据权利要求14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151. 根据权利要求14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152. 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53. 根据权利要求15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54. 根据权利要求15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55. 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56. 根据权利要求15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57. 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58. 根据权利要求15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159. 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60. 根据权利要求15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61. 根据权利要求16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62. 根据权利要求15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 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63. 根据权利要求15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64.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65. 根据权利要求1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66. 根据权利要求16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67. 根据权利要求1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68. 根据权利要求16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69.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第二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
170. 根据权利要求16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171. 根据权利要求17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172. 根据权利要求17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173. 根据权利要求17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174. 根据权利要求16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175. 根据权利要求17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176. 根据权利要求17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77. 根据权利要求16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 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178. 根据权利要求17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79. 根据权利要求16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第二透明层。
180. 根据权利要求17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层是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
18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6或7或9或1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182. 根据权利要求18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183.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184. 根据权利要求18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185.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186. 根据权利要求18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187. 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188. 根据权利要求18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189.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190. 根据权利要求18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191.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192. 根据权利要求19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193. 根据权利要求18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八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94.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195. 根据权利要求19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 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196. 根据权利要求9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197. 根据权利要求196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198. 根据权利要求11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199. 根据权利要求19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200. 根据权利要求13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201. 根据权利要求20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202. 根据权利要求14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203. 根据权利要求20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204. 根据权利要求15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205. 根据权利要求20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206. 根据权利要求19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九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20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为无色透明、有色半透明或不透明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
20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彼此之间,存在着0.01~2mm之间的间隙,并且,在所述间隙中填充有由无色和/或有色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所形成的胶水层。
209.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与所述第二宝石彼此之间,存在着0.01~2mm之间的间隙,并且,在所述间隙中填充有由无色和/或有色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所形成的胶水层。
210.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是由玻璃类,或者金属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
2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15~158mm之间,宽度在6~28mm之间,厚度在3~20mm之间。
2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 在20~138mm之间,宽度在8~18mm之间,厚度在5~15mm之间。
2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30~120mm之间,宽度在10~15mm之间,厚度在8~12mm之间。
2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40~100mm之间,宽度在6~2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
2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50~80mm之间,宽度在8~18mm之间,厚度在3~20mm之间。
2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5~98mm之间。
2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8~88mm之间。
2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18~68mm之间。
2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28~58mm之间。
2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在2~80个之间。
2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在4~60个之间。
2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在6~50个之间。
2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在8~40个之间。
2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在12~30个之间。
2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在16~20个之间。
226.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28~118mm之间,宽度在6~58mm之间,厚度在2~18mm之间。
227.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38~98mm之间,宽度在8~48mm之间,厚度在3~12mm之间。
228.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48~88mm之间,宽度在10~38mm之间,厚度在5~8mm之间。
229.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 58~78mm之间,宽度在18~28mm之间,厚度在2~18mm之间。
230.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在1~8个之间。
231.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在2~6个之间。
2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孔(5)的纵截面形状呈V形,或者呈U形,或者呈凹弧形,所述第一凹孔(5)的开口处的形状呈圆形、或者椭圆形、或者多边形。
233.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花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孔的纵截面形状呈V形,或者呈U形,或者呈凹弧形,所述第二凹孔的开口处的形状呈圆形、或者椭圆形、或者多边形。
23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轮廓形状为多边形,或者梅花形,或者圆形。
23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4)的形状呈方形,或者圆形,或者梅花形。
23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面的横向宽度介于48~118mm之间,所述周边侧面(3)的高度介于78~178mm之间。
23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面的横向宽度介于58~98mm之间,所述周边侧面(3)的高度介于88~158mm之间。
23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侧面的横向形状呈水平面或者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每个所述侧面的纵向形状呈垂直面或者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
23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4)的深度介于58~158mm之间,所述空腔(4)的口径介于28~98mm之间。
24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4)的深度介于68~128mm之间,所述空腔(4)的口径介于38~78mm之间。
24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20~7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0.8~10mm之间。
24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30~6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1~8mm之间。
24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40~5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1.5~6mm之间。
24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为45度,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2~4mm之间。
24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20~7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2.5~3mm之间。
24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选自人造水钻、人造锆石、人造钻石尖晶、红刚玉、蓝刚玉、钆镓石榴石、人造金红石、镜面玻璃、平 底钻,或者由有机玻璃制作成的人造宝石中的至少一种。
247.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选自人造水钻、人造锆石、人造钻石尖晶、红刚玉、蓝刚玉、钆镓石榴石、人造金红石、镜面玻璃、平底钻,或者由有机玻璃制作成的人造宝石中的至少一种。
24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在2~380颗之间。
24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在6~280颗之间。
25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在8~180颗之间。
25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在10~120颗之间。
25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在18~80颗之间。
25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在28~60颗之间。
254.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在2~380颗之间。
255.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在6~280颗之间。
256.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在8~180颗之间。
257.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在10~120颗之间。
258.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在18~80颗之间。
259.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在28~60颗之间。
26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孔(5)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1~80mm之间。
26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孔(5)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2~60mm之间。
26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孔(5)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3~50mm之间。
26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孔(5)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4~30mm之间。
26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凹孔(5)彼此之间的 间隔距离在5~20mm之间。
265.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孔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1~80mm之间。
266.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孔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2~60mm之间。
267.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孔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3~50mm之间。
268.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孔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4~30mm之间。
269.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孔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5~20mm之间。
27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的直径在1~18mm之间。
27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的直径在2~15mm之间。
27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的直径在3~12mm之间。
27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的直径在5~8mm之间。
274.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的直径在1~18mm之间。
275.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的直径在2~15mm之间。
276.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的直径在3~12mm之间。
277.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的直径在5~8mm之间。
27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1~80块之间。
27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2~60块之间。
28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3~45块之间。
28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4~40块之间。
28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5~30块之间。
28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6~20块之间。
28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8~15块之间。
28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片材在3~10块之间。
286. 根据权利要求84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所述第一构 件(8)、所述凸部(9)、所述第二构件,他们彼此之间的色彩分别是相同或者相异的。
28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无色和/或有色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粘合而成。
28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将所述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根据需要依色彩间隔排列在一起放入模具中,然后,将其与模具一起放入玻璃熔炉或者窑室中用480~720分钟缓慢加温至735~780℃,并且维持40~120分钟,促使相邻的片材接触部位熔合且相互粘接成一起,然后,再经600~1500分钟使玻璃熔炉或者窑室的温度缓慢降温至常温,形成所述笔筒本体的。
28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包括经机械和/或手工磨抛,或者火焰抛光,或者化学抛光,或者离子束抛光,或者等离子体辅助抛光,或者激光抛光,或者电子束抛光加工制作而成的。”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笔筒侧面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在每个所述侧面预先确定在其特定位置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其中,每个所述凸部包括:一内部面,一外部面;每个所述凸部的所述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凸部是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2)笔筒棱角部上设有斜面和/或弧面: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別均具有宽度介于0.5-12mm之间、角度介于15-75度之间的斜面和/或宽度介于0.5-12mm之间的弧面;(3)笔筒设置有第一构件和第一宝石: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与所述棱角部的形状、角度相适配的若干个第一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一构件包括,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内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内部,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外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外部;每个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通过粘合剂与所述棱角部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的至少部分所述外部面,设置有形状、大小、深度相同或者相异的若干个第一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一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一凹孔相适配的第一宝石,第一构件是由玻璃类,或者金属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第一构件的整体长度在8~178mm之间,宽度在5~3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3)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8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安装宝石的方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宝石有多种不同的镶嵌方法,可以通过直接镶嵌方式固定,也可以将宝石等先固定在中间构件上再整体固定在本体上,这些镶嵌方式在生活中都很常见,各种镶嵌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在笔筒上设置宝石以进行装饰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寻找宝石镶嵌方面的书籍来获取镶嵌宝石的方法,也就是说,《珠宝首饰检验》并无需公开在水晶玻璃笔筒领域的具体应用;(2)在棱角部设置斜面或弧面倒角是为了避免棱角处过于尖锐对使用者造成意外伤害、同时增加视觉效果,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一般的产品上都有这样的斜面或弧面。至于斜面或弧面的尺寸数值,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作出的常规设置;凸部的作用仅在于装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凸部进行装饰,使得笔筒更美观,在此基础之上,其固定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具有凸部,但未公开凸部与笔筒本体之间的连接方式,未公开凸部的材质、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棱角部,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没有动机想到在笔筒本体的各棱角部设置宽度介于0.5~12mm之间、角度介于15~75度之间的斜面,和/或宽度介于0.5~12mm之间的弧面;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笔筒本体上镶嵌宝石,但未公开通过设置第一构件进行镶嵌的技术手段,《珠宝首饰检验》一书中并无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这种技术手段相应的技术内容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该书籍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没有动机能够想到应用该技术手段,也没有动机将第一构件本身的材料属性、尺寸、结构等关系设置成与本申请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笔筒的第一构件的特征,不论是将宝石直接镶嵌于笔筒还是通过第一构件安装于笔筒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第一构件的具体结构和尺寸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宝石的需求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关于本体的倒角,在棱角部设置斜面或弧面倒角是为了避免棱角处过于尖锐对使用者造成意外伤害、同时增加视觉效果,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斜面或弧面的尺寸数值,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作出的常规设置;凸部的固定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笔筒侧面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在每个所述侧面预先确定在其特定位置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其中,每个所述凸部包括:一内部面,一外部面;每个所述凸部的所述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凸部是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2)笔筒棱角部上设有斜面和/或弧面: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別均具有宽度介于0.5-12mm之间、角度介于15-75度之间的斜面和/或宽度介于0.5-12mm之间的弧面;(3)笔筒设置有第一构件和第一宝石: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与所述棱角部的形状、角度相适配的若干个第一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一构件包括,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内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内部,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外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外部;每个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通过粘合剂与所述棱角部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的至少部分所述外部面,设置有形状、大小、深度相同或者相异的若干个第一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一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一凹孔相适配的第一宝石,第一构件是由玻璃类,或者金属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第一构件的整体长度在8~178mm之间,宽度在5~3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8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凸部的作用仅在于装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凸部进行装饰,使得笔筒更美观,在此基础之上,其粘结固定方法以及具体材料、结构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在笔筒本体的四个边角上设置斜面或弧面倒角是为了避免棱角处过于尖锐对使用者造成意外伤害、同时增加视觉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斜面或弧面常见于该类产品上;至于斜面或弧面的尺寸数值,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作出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在笔筒上设置宝石以进行装饰的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笔筒上安装宝石,至于安装宝石的方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宝石有多种不同的镶嵌方法,正如《珠宝首饰检验》一书中的记载,可以通过直接镶嵌方式固定,也可以将宝石等先固定在中间构件上再整体固定在本体上,通过中间构件镶嵌宝石的方式在生活中也很常见,比如手机、手表、香氛瓶等等一些玻璃或塑料制品中都有类似的宝石镶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将其选择应用于玻璃笔筒本体的装饰中是容易的,不存在技术障碍,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6,11,12,13,52,84,94,95,2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6、11-13、18-25、30-37、41-43、49-52、56-84、94-180、183-192、196-205、210、220-225、230-240、248-286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其区别技术特征中大部分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8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晶玻璃笔筒,包括:笔筒本体,所述笔筒本体包含: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和介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之间的周边侧面(3),其中,所述周边侧面(3)具有至少一个或者更多个的侧面来共同确定所述周边侧面(3);以及位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处预先确定在其特定位置上的至少一空腔(4);其中,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粘合剂粘合而成,其中,所述制作材料的色彩为无色透明和/或有色半透明和/或有色不透明;或者,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上述制作材料中的至少一种通过切割或者热成型而成,其特征在于: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3)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4)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至少一个凹部,在所述凹部通过粘合剂粘接固定有与所述凹部相适配的第一构件(8),其中,所述第一构件(8)是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其中,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8~178mm之间,宽度在5~3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其中,所述第一构件(8)包括,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内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内部,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外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外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内部通过粘合剂与所述棱角部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至少部分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形状、大小、深度相同或者相异的若干个第一凹孔(5),且在每个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第一宝石(6),以及,在包括所述第一宝石(6)在内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包覆有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第一透明层,并且,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除所述第一凹孔(5)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一图案,且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具有若干个第一刻面,并且,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并在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中,固定有与这些所述第一凹孔(5)相适配的所述第一宝石(6),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以及,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3)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4)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1)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均具有宽度介于 0.5~12mm之间、角度介于15~75度之间的斜面(7)和/或宽度介于0.5~12mm之间的弧面;以及,在每个所述侧面预先确定的特定位置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9),其中,所述凸部(9)是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其中,每个所述凸部(9)包括:一内部面,一外部面,每个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第二构件,其中,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且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第二透明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为镂空图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一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一镀膜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二镀膜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与所述侧面之间具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三镀膜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镀覆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镀覆在与所述凸部(9)位置相对应的所述侧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与所述侧面之间具有至少一种色彩的色彩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设置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设置在与所述凸部(9)位置相对应的所述侧面的表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色彩层是将所需相应的图像经过计算机处理后,通过打印机打印在纸质载体上,或者打印在透明或半透明的胶片上的图案,然后再通过无色透明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将该图案粘接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内部面的表面,或者所述侧面的表面的图案。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刻面(10)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四镀膜层。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2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二刻面(10)。
22.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形状呈平坦的平面,或者呈凸弧形面或者凹弧形面或者其之组合。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凸部(9)的所述外部面的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五镀膜层。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具有弹性,或者具有柔软特性。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是由橡胶制作的。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形状为圆形,或者多边形。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除所述第二凹孔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二图案。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 彩所组成的图案。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为镂空图案。
31.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案是由至少一种色彩所组成的图案与镂空图案的组合。
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具有若干个第三刻面。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这些所述第三刻面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六镀膜层。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六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3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和/或所述第一内部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七镀膜层。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七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3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四刻面。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四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八镀膜层。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八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4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的内壁具有若干个第五刻面。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五刻面镀覆有至少一种色彩的第九镀膜层。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九镀膜层为银层或铬层或铝层或金层或铜层或铂层或不锈钢层,或者是上述任一金属的合金层。
4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为无色透明、有色半透明或不透明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
4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彼此之间,存在着0.01~2mm之间的间隙,并且,在所述间隙中填充有由无色和/或有色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所形成的胶水层。
4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凹孔与所述第二宝 石彼此之间,存在着0.01~2mm之间的间隙,并且,在所述间隙中填充有由无色和/或有色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所形成的胶水层。
4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15~158mm之间,宽度在6~28mm之间,厚度在3~20mm之间。
4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20~138mm之间,宽度在8~18mm之间,厚度在5~15mm之间。
4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30~120mm之间,宽度在10~15mm之间,厚度在8~12mm之间。
4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40~100mm之间,宽度在6~2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
5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构件(8)的整体长度在50~80mm之间,宽度在8~18mm之间,厚度在3~20mm之间。
5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5~98mm之间。
5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8~88mm之间。
5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18~68mm之间。
5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构件(8)彼此之间的间隔距离在28~58mm之间。
5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28~118mm之间,宽度在6~58mm之间,厚度在2~18mm之间。
5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38~98mm之间,宽度在8~48mm之间,厚度在3~12mm之间。
5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48~88mm之间,宽度在10~38mm之间,厚度在5~8mm之间。
5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构件的整体长度在58~78mm之间,宽度在18~28mm之间,厚度在2~18mm之间。
5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20~7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0.8~10mm之间。
6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30~6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1~8mm之间。
6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40~5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1.5~6mm之间。
6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为45度,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2~4mm之间。
6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斜面(7)的角度介于20~70度之间,所述斜面(7)与所述弧面的宽度介于2.5~3mm之间。
6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宝石(6)选自人造水钻、人造锆石、人造钻石尖晶、红刚玉、蓝刚玉、钆镓石榴石、人造金红石、镜面玻璃、平底钻,或者由有机玻璃制作成的人造宝石中的至少一种。
6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宝石选自人造水钻、人造锆石、人造钻石尖晶、红刚玉、蓝刚玉、钆镓石榴石、人造金红石、镜面玻璃、平底钻,或者由有机玻璃制作成的人造宝石中的至少一种。
6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无色和/或有色的紫外线光固化粘合剂,或者AB胶,或者聚丙烯胶水粘合而成。
6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将所述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根据需要依色彩间隔排列在一起放入模具中,然后,将其与模具一起放入玻璃熔炉或者窑室中用480~720分钟缓慢加温至735~780℃,并且维持40~120分钟,促使相邻的片材接触部位熔合且相互粘接成一起,然后,再经600~1500分钟使玻璃熔炉或者窑室的温度缓慢降温至常温,形成所述笔筒本体的。
6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晶玻璃笔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包括经机械和/或手工磨抛,或者火焰抛光,或者化学抛光,或者离子束抛光,或者等离子体辅助抛光,或者激光抛光,或者电子束抛光加工制作而成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第1-2页),说明书第1-160段(第1-18页);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晶玻璃笔筒。对比文件1(CN 2770997Y)公开了一种水晶玻璃笔筒(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行至第3页最后1行、附图1-4):由笔筒本体1和位于本体1中的空腔2组成;笔筒本体1之整体是由无色透明的水晶玻璃块料切割而成(即公开了“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为制作材料,通过机械和/或手工切割和/或热成型而成型”、“所述制作材料的色彩为无色透明和/或有色半透明和/或有色不透明的”、“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的色彩是单一的无色透明或者有色半透明或者有色不透明的”),制作时,采用打磨抛光、挖孔抛光等工序(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再由包括经机械和/或手工磨抛、或者火焰抛光、或者化学抛光、或者离子束抛光、或者等离子体辅助抛光、或者激光抛光、或者电子束抛光加工制作而成的”),或是由若干块不同或相同材质、不同或/和相同规格、色彩的片材3由光固化粘合剂粘接而成,片材3材质为无色透明或有色水晶玻璃料、玻璃和石材等(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是由制作材料为水晶玻璃、光学玻璃或工艺玻璃中的至少一种所制作成的若干块色彩相异的片材,通过枯合剂粘合而成;其中,所述制作材料的色彩为无色透明和/或有色半透明和/或有色不透明”、“所述笔筒本体之整体的色彩是由无色透明与有色半透明和/或有色不透明的色彩组合而成的”)。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4可知,笔筒本体1具有上部平面、下部平面和位于四周的四个侧面(即公开了本申请的至少一个或者更多个的侧面),且其具有一个位于上部平面的放置笔的空腔2(即公开了本申请的“预先确定在其特定位置上的至少一空腔”)。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笔筒侧面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在每个所述侧面预先确定在其特定位置上,设置有至少一个凸部,其中,每个所述凸部包括:一内部面,一外部面;每个所述凸部的所述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凸部是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
2)笔筒棱角部上设有斜面和/或弧面: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別均具有宽度介于0.5-12mm之间、角度介于15-75度之间的斜面和/或宽度介于0.5-12mm之间的弧面;
3)笔筒设置有第一构件和第一宝石: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所述侧面与另一个所述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空腔的开口处与所述笔筒本体上部平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和/或在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与所述周边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与所述棱角部的形状、角度相适配的若干个第一构件,其中,每个所述第一构件包括,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内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内部,一具有至少二个呈不同方向的外部面所构成的第一外部;每个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通过粘合剂与所述棱角部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一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的至少部分所述外部面,设置有形状、大小、深度相同或者相异的若干个第一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一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一凹孔相适配的第一宝石,第一构件是由玻璃类,或者金属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第一构件的整体长度在8~178mm之间,宽度在5~38mm之间,厚度在2~30mm之间;
4)各棱角部分别设置有至少一个凹部,在所述凹部通过粘合剂粘接固定有与所述凹部相适配的第一构件(8);在包括所述第一宝石(6)在内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包覆有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第一透明层,并且,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除所述第一凹孔(5)所在位置以外的区域设置有第一图案,且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具有若干个第一刻面,并且,对于分别存在于由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与所述周边侧面(3)所共同确定的所述棱角部的若干个第一构件(8)来说,只在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所述第一凹孔(5),这里所说的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其中一个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周边侧面(3)的方向是一致的,而另外一个不具有所述第一凹孔(5)与所述第一宝石(6)的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是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是一致的,以及,在与所述笔筒本体下部平面(2)的方向一致的那个所述第一构件(8)的所述第一外部的所述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凸出部;在同一个所述侧面中存在的彼此相邻的所述凸部(9)之间具有由玻璃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第二构件,其中,所述第二构件包括:一第一内部面,一第一外部面,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内部面通过粘合剂与所述侧面相粘接固定,以及,在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设置有若干个第二凹孔,且在每个所述第二凹孔中固定有与所述第二凹孔相适配的第二宝石,且在包括所述第二宝石在内的所述第二构件的所述第一外部面包覆有由有机玻璃所形成的第二透明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 301021506S)公开了一种水晶玻璃笔筒(参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及附图),该笔筒是由玻璃类材料(即公开了该区别中的玻璃类、或者金属类、或者塑料类)制成的水晶玻璃制品,在笔筒本体的每个侧面上,设置有三个凸部,凸部具有外部面。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笔筒的装饰效果。至于该区别特征中其余的技术特征:凸部包括内部面、通过粘合剂将凸部的内部面与笔筒侧面相粘接固定、及材料是本领域进行固定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在棱角部设置斜面或弧面倒角是为了避免棱角处过于尖锐对使用者造成意外伤害、同时增加视觉效果,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斜面或弧面的尺寸数值,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及附图):在笔筒周边侧面的其中一个侧面与另一个侧面所共同确定的棱角部上设有数个宝石A。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笔筒的装饰效果。至于该区别特征中关于第一构件的技术特征,设置第一构件这样的中间构件是容易的,这在宝石镶嵌技术中是常见的,《珠宝首饰检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编,1999年,第251-259页)一书中介绍了通过将宝石镶嵌在金属底座上的镶嵌方式,在此基础上,若在水晶玻璃笔筒上镶嵌则会受到笔筒材质限制而导致难以镶嵌,此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金属或其它材质底座等中间构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构件”)设置在水晶玻璃笔筒上,并在底座等中间构件上镶嵌宝石,从而实现便于在水晶玻璃笔筒上装饰宝石的目的;至于第一构件的具体结构和尺寸,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宝石的需求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进一步对凹部、第一构件、凹孔及宝石、凸部、第二构件等等的具体限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设置需要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出的,是一些为了装饰或连接固定等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这些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第一构件上的第一图案、第一构件上的第一刻面、第一构件上的第二镀膜层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装饰效果、牢固安装第一构件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9-1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凸部与侧面之间的镀膜层、色彩层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凸部或侧面的装饰效果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17-2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凸部的外部的装饰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笔筒的装饰效果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25-2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凸出部的材料、特性、形状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这些具体结构、形状及连接关系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装饰品安装制作性能及装饰效果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28-4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与第一构件类似的,设置了第二构件,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第二构件及其各种外观(包括各种装饰层)、凹孔的侧面、刻面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装饰效果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43-4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粘合剂、粘接结构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46-6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第一构件的尺寸、彼此间隔、数量、凹孔形状、笔筒本体形状、空腔形状、侧面尺寸、空腔深度、斜面角度、宝石材质、宝石数量、凹孔间隔、宝石直径、片材数量、各部件颜色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装饰效果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从属权利要求66-6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笔筒整体的加工方法等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为:复审请求人划定了三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虽然给出了在笔筒本体侧面的每个凸部周边直接镶嵌、粘接人造宝石,但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具体技术手段,其它现有技术包括《珠宝首饰检验》一书中也没有教导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没有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应用该具体技术手段,以及将第一构件本身的材料属性、尺寸、结构位置及连接关系等设置为与本申请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没有被公开或具有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具有凸部,但未公开凸部与笔筒本体的侧面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也未公开关于第二构件、第二凹孔、第二宝石等具体技术手段;同样的,其它现有技术包括《珠宝首饰检验》一书中也没有教导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获得区别技术特征(3)的具体技术手段,没有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1)、(3)也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可以使得笔筒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增加,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给出了在笔筒上设置宝石以进行装饰的启示,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笔筒上安装宝石,至于安装宝石的方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宝石有多种不同的镶嵌方法,正如《珠宝首饰检验》一书中的记载,可以通过直接镶嵌方式固定,也可以将宝石等先固定在中间构件上再整体固定在本体上,通过中间构件镶嵌宝石的方式在生活中也很常见,比如手机、手表、香氛瓶等等一些玻璃或塑料制品中都有类似的宝石镶嵌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实际需要,将其选择应用于玻璃笔筒本体的装饰中是容易的,不存在技术障碍,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构件与第一构件类似,所述具体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应用是容易的;(2)、在笔筒本体的四个边角上设置斜面或弧面倒角是为了避免棱角处过于尖锐对使用者造成意外伤害、同时增加视觉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斜面或弧面常见于该类产品上;至于斜面或弧面的尺寸数值,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作出的常规设置;(3)、对于凸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凸部进行装饰,使得笔筒更美观,在此基础之上,其粘结固定方法以及具体材料、结构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4)、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是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其更为具体的限定了凹部、凹孔、宝石、第一构件、第二构件及图案等等,但这些具体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饰需要或连接固定等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得出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0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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