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集尿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尿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59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84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5016.4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常熟市精亮微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雯典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谈泉
国际分类号:A61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5016.4,名称为“一种集尿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熟市精亮微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203045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尿袋,包括储液袋体、排液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或/和底缘延长线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或前壁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通向外界的出口端可与常规引流袋排液口端或另外集尿袋侧部或底部的管路端口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非竖向边缘的内侧向上延伸或/和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内腔非竖向边缘的外侧向上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底缘延长线的上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路径上有向外或/和向内腔凸出的边缘。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侧部或底部还设置有另一条排液管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有单向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有排液管路悬挂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的外部开口朝上或朝下。
1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任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上部有进液管路。”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尿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患者体液收集计量装置。针对包含特征“储液袋体内腔前壁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的这一技术方案1),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为一种集尿袋;②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或/和底缘延长线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储液袋体内腔前壁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然而上述区别①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包含特征“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的这一技术方案2),“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与对比文件1相比构成另一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方案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常熟市精亮微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特征“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有保持排液管路横向的悬挂装置”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适应性删除了权利要求4、8,并重新对权利要求进行编号。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尿袋,包括储液袋体、排液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或/和底缘延长线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或前壁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延长线的上下;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有保持排液管路横向的悬挂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通向外界的出口端可与常规引流袋排液口端或另外集尿袋侧部或底部的管路端口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非竖向边缘的内侧向上延伸或/和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内腔非竖向边缘的外侧向上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路径上有向外或/和向内腔凸出的边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侧部或底部还设置有另一条排液管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有单向阀。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的外部开口朝上或朝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上部有进液管路。”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包括7点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特征认定存在错误;(3)除了驳回决定所归纳的区别特征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还有其他区别,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驳回决定中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及论述存在错误。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所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针对申请人所指“管路”、“紧邻”、“底缘”、“侧缘”等词义,应按照本领域的常规理解,不能狭隘定义;最后,申请人所述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基于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而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而确定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于2018年11月21日提交了复审程序补正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尿袋,包括储液袋体、排液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或/和底缘延长线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有保持排液管路横向的悬挂装置;
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延长线的上下;
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前壁有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的上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通向外界的出口端可与常规引流袋排液口端或另外集尿袋侧部或底部的管路端口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非竖向边缘的内侧向上延伸或/和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内腔非竖向边缘的外侧向上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路径上有向外或/和向内腔凸出的边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侧部或底部还设置有另一条排液管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有单向阀。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的外部开口朝上或朝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上部有进液管路。”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合议组经过合议审查,于2018年12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储液袋体限定了排液管路既从储液袋体的内腔侧缘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同时又从储液袋体的内腔前壁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然而,在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储液袋体或者在内腔侧缘具有一入口,或者在内腔前壁具有一入口,并没有记载同一储液袋体具有两个入口的技术方案,因而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将“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以及“储液袋体内腔前壁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的技术特征限定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使其明确为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对于技术方案一,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所述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或/和底缘延长线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延长线的上下;而对比文件1中的放液管32是通过放液管座31与排液袋体连接以进行排液。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技术方案二,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所述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或/和底缘延长线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前壁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的上下;而对比文件1中的放液管32是通过放液管座31与排液袋体连接以进行排液。然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上述复审意见通知书,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指出: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本案审理结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尿袋,包括储液袋体、排液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为横向排液管路,位于储液袋内腔底缘正下方;所述排液管路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有保持排液管路横向的悬挂装置;
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的上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通向外界的出口端可与常规引流袋排液口端或另外集尿袋侧部或底部的管路端口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内腔非竖向边缘的外侧向上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底部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路径上有向内腔凸出的边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底部还设置有另一条排液管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上有单向阀。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液管路的外部开口朝上或朝下。
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任一种集尿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体上部有进液管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和放液阀33三者功能上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排液管路,但不等同于任何一个单一结构属性特征;放液管32无法延伸;放液管路32末端放液阀的排液口在排液时需要从放液阀限定座34中取出,此时排液管路32为C形弯曲,因而既不是“横向”又不是“沿集液袋袋体的底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放液管32沿集液袋袋体的底缘横向延伸设置”,也不能解决任何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的放液管路32不对应于本申请的横向的排液管路;对比文件1的放液阀限定座34不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持排液管路横向的悬挂装置,其在排液管路非使用状态下用于放液阀33末端开口插入放置与保护隔离作用,在使用过程中,排液口必须从放液阀限定座中拔出才能排液,此时其与放液管路32的具体状态及功能实现完全无关,而本案的悬挂装置的实际功能是用于维持排液管路横向,不是悬挂排液阀33的悬挂装置。(3)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简化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连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工艺相比不存在复杂与简单的比较。采用焊接直接将排液管路延伸进入储液袋体是竖向排液管路与袋体平面处于同一平面内同时管路延伸线可与储液容器交汇的常规连接方式。两种连接方式不可以互换代替,也没有动机替换。(4)防止排液残留以及避免袋体变形影响排液管路是本领域的常规需求没有相关证据。焊接纹路出现的地方一定是管路被焊接的部位,其留于内腔底缘上下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1日同意恢复权利,并转至合议组继续审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01月10日、2018年11月21日以及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5月05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按照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做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尿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患者体液收集计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8]段,附图1):其可以用于导尿;具有袋体腔的集液袋袋体1,在集液袋袋体1的左下方开设有一与袋体腔11相通的患者体液引出口13;具有一放液机构3,该放液机构包括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放液阀33和放液阀限定座34,材质为塑料的放液管座31在对应于患者体液引出口13的位置优选用热熔焊接的方式与集液袋袋体1固定,且该放液管座31的放液管座腔311与患者体液引出口13相通。由附图1可以看出放液管32为横向排液管路,其沿集液袋袋体的底缘横向延伸设置。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集液袋袋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储液袋体;放液管32对应于本申请的横向的排液管路;放液阀限定座34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持排液管路横向的悬挂装置。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中,所述排液管路位于储液袋内腔底缘正下方,其沿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由外向内横向延伸进入储液袋体内腔;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横向的排液管路朝向储液袋体内腔侧缘的内口下缘紧邻储液袋体内腔底缘;所述横向的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焊接纹路留于横向的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相邻的储液袋体内腔底缘的上下;而对比文件1中的放液管32是通过放液管座31与排液袋体连接以进行排液。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的连接、如何避免袋体外壁变形对排液管路产生影响以及如何防止排液残留。
然而,采用排液管座连接排液管路与储液袋体或者通过焊接直接将排液管路延伸进入储液袋体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两种排液管路和储液袋体的连接方式:例如江苏怡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集尿袋”(其官网产品发布日期为2013年05月20日)、青岛华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一次性使用防回流引流袋”(其官网产品上架时间为2013年04月22日)的连接方式为通过焊接直接将排液管路从底缘延伸进入储液袋体:例如专利文献CN301187188S(公告日为2010年05月05日)的引流袋、专利文献CN302082943S(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的引流袋的连接方式为通过管座连接。可见,在本领域中,采用其中任何一种连接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排液管路横向设置于袋体下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排液管与袋体之间的连接结构,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将排液管直接插入袋体的焊接连接方式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连接管座连接的方式,即将对比文件1中的放液管2设置为直接从侧缘延伸进入储液袋体的内腔,在该连接方式中,排液管显然是由外向内进入储液袋体。此外,防止排液残留以及避免袋体变形影响排液管路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需求(例如前述集尿袋产品的排液管大多都是设置于袋体底缘上,并且排液口都靠近内腔底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替换连接方式时能够适应性的改变排液管路的设置,即将横向排液管路设置于底缘处从而使排液管路内口下缘紧邻袋体内腔底缘的位置以满足本领域中保证无排液残留以及管路不受袋体影响的常规需求。而至于在储液体与排液管路焊接前,储液袋体内腔侧缘有容纳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入口则是常规的焊接工艺,焊接纹路所留位置是由管路焊接位置决定的,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连接而选择将排液管路直接延伸至袋体内腔时,焊接纹路则自然会留在底缘或底缘延长线的上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中,合议组认为:
(1)合议组没有认定对比文件1的放液管座31、放液管32和放液阀33三者等同于本申请的排液管路;合议组认为放液管32的结构和作用与本申请的排液管路基本相同,均是起排液作用,并且放液管32相对于袋体而言是横向延伸地设置于袋体的底缘处,这些均可以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明确看出,并且其能够解决排液以及保持放液管、放液阀远离地面的技术问题;此外,即便是将放液阀从放液阀限定座中取出,此时放液管所在平面相对整体袋体而言仍然是横向的,也就是说在使用时放液管仍然是横向延伸设置的。
(2)功能上,放液管32与本申请的排液管路相同,都是用于排液的,结构上,二者都是横向延伸设置于袋体的底缘处,因而二者可以对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与集尿袋袋体的连接方式不同。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悬挂装置,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悬挂装置用于保持排液管路横向,虽然对比文件1的放液阀限定座34主要用于固定放液阀,但是其通过固定放液阀能够起到保持放液管32横向设置的作用,因而二者功能相同;结构上,其与对比文件1的放液阀限定座都设置在袋体下部,因而二者同样可以对应。
(3)在集尿袋技术领域中,通常的排液管设置方式为竖向设置(例如前述列举的各产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主要是将竖向设置的排液管设置为横向设置,从而解决防止排液口离地面近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的排液管也是横向设置,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集尿袋也是能够解决防止排液口离地面近的技术问题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主要发明构思。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排液管与集尿袋袋体的连接方式不同。然而这两种连接方式实际上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连接方式,而且本领域中通常的竖向设置的排液管都是直接从集尿袋下缘直接插入到集尿袋袋体内并焊接接合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排液管横向设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本领域中常见的更简便的排液管与集尿袋的连接方式(即排液管直接延伸插入到袋体体腔内)替代对比文件1中更复杂的连接方式(即采用排液管座连接排液管和袋体)。直接焊接工艺相比于通过安装座连接的工艺而言,没有安装座,可以认为该连接方式更加简便。至于采用安装座连接时排液管位于袋体前侧,而直接焊接时排液管与袋体近似处于同一平面这也是这两种工艺所导致的常规设置。
(4)将集尿袋中的尿液排出时尽量排净从而减少污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选择。同理,日常生活中,当需要将容器内的液体排出时,人们通常也会选择将容器排净。此外,由于排液管设置于袋体外侧或内部,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可以知道,如果由于袋体发生变形而导致排液管路也发生变形,很容易导致排液管路的排液不通畅,影响排液效果,这是日常生活法则,本申请的集尿袋的排液也适用于上述法则。焊接纹路的位置的确表示其焊接的位置。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当需要排净容器内液体时,最难排净的位置是容器底部,因此无论生活中,人们会将吸管插入到容器最底端排液,或者将袋状容器的一侧底角的位置开口进行排液。因此,焊接部位设置在袋体底部侧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而做出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排液管路通向外界的出口端可与常规引流袋排液口端或另外集尿袋侧部或底部的管路端口连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放液管32通过放液阀33与计量泵配接头3312相连,计量泵配接头3312通过管路与计量泵连接,然而在本领域中,将集尿袋与其他集尿袋串联使用以满足临床对集尿袋不同容量的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将该集尿袋的排液管路通向外界的出口端连接与常规引流袋排液口端或另外集尿袋侧部或底部的管路端口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排液管路上方的储液袋体内腔非竖向边缘的外侧向上延伸。然而上述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储液袋体下部排液管路进入储液袋体内腔的路径上有向内腔凸出的边缘。然而,上述设置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储液袋体底部还设置有另一条排液管路。然而,为了方便集尿袋的多串联组合使用,在储液袋体侧部或底部还设置有另一条排液管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排液管路上有单向阀。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放液管32上的放液阀33,该放液阀33包括一阀体331和一阀芯332,阀芯332设置在阀体331的阀体腔内,在该芯332上开设有一放液孔3321,当将阀芯332向上提拉时,由于阀芯332上的放液孔3321的位置同时与放液管32的放液管腔即与放液管配接头3311的腔以及计量泵配接头3312的腔的位置错开,因此,整个放液机构3处于非工作即非放液的状态,反之亦然,即隐含公开了放液阀33为单向阀,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排液管路的外部开口朝上或朝下。然而,排液管理的外部开口朝上或朝下是根据实际需要具体选择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储液袋体上部有进液管路。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集液袋袋体1上部具有引流机构2,引流机构2包括导液管23(相当于进液管路)。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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