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静电装置及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57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18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09552.7
申请日:2017-03-31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毛牯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姚丽华
国际分类号:F24C15/20,B03C3/43,B03C3/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另一部分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09552.7,名称为“静电装置及油烟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475222A,公开日为2017年3月8日;
对比文件2:CN201239660Y,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静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静电装置(10)包括放电部(1)和极板(2),所述放电部(1)包括导电部分(11A)和从所述导电部分(11A)突出并用于对所述极板放电的尖端部分(11B),所述静电装置(10)还包括用于电绝缘地隔离所述导电部分(11A)和所述极板(2)的绝缘部(12),所述放电部(1)为针状件(11),所述针状件(11)包括针体和位于所述针体的一端的针尖,所述绝缘部(12)包括套设在所述针体外部的第一绝缘套(12A),所述静电装置(10)包括多个所述针状件(11)和多个所述极板(2),多个所述针状件(11)分为多组,每组所述针状件(11)中的多个所述针状件(11)通过导电横梁(13)平行连接,多个所述极板(2)平行设置,所述导电横梁(13)和所述针状件(11)平行于所述极板(2)设置,所述极板(2)和所述导电横梁(13)交替设置,所述绝缘部(12)包括套设在所述导电横梁(13)外侧的第二绝缘套(12B)。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静电装置,其中,所述针状件(11)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导电横梁(13),所述第一绝缘套(12A)一体地从所述第二绝缘套(12B)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静电装置,其中,所述极板(2)的四周边缘包覆有绝缘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静电装置,其中,所述静电装置(10)包括绝缘外框(3),所述绝缘外框(3)的侧部设置有间隔排列的多个第一安装部(31)和间隔排列的多个第二安装部(32),所述导电横梁(13)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部(31),所述极板(2)安装于所述第二安装部(3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静电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安装部(31)和所述第二安装部(32)中的一者包括从所述绝缘外框(3)的侧部的顶部向下延伸的第一插槽(31A),另一者包括从所述绝缘外框(3)的侧部的底部向上延伸的第二插槽(32A)。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静电装置,其中,所述绝缘材料包括包覆所述极板(2)的顶部边缘和底部边缘的绝缘层(21)。
7. 一种油烟机,其中,所述油烟机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静电装置(10)。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油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烟机包括机架组件(4),所述机架组件(4)具有进风口(41)和出风口(42),所述静电装置安装在所述机架组件(4)上并靠近所述进风口(41)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绝缘管7将包括上电极2、下电极3的整个高压阻容元件与外界绝缘,是防止电晕电流的变化不会对其他荷电极产生影响,并非用于防止针极的毛刺等不光滑部分的放电。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在针体部分绝缘,是防止在针体的毛刺等缺陷部分放电,使放电部1仅在尖端部分11B对极板2进行放电,有效避免放电部1和极板2之间电场分布不均匀的现象。对比文件2的绝缘管7与权利要求1的绝缘部12作用不相同,不能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 月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常规的静电装置中的放电部的表面一般都不光滑,多存有毛刺等缺陷,因此,在使用静电装置对油烟进行静电电离的过程中,会使放电部在这些缺陷位置放电,从而影响放电部和极板之间电场的均匀分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并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而对比文件2中,绝缘管7将高压阻容元件和放电针5即针状件的一部分绝缘,当对比文件1存在由于针极2即放电部在其表面的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从而使放电部和极板之间电场分布不均匀的本领域通常会面对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绝缘管使针状件的具有毛刺等缺陷位置的部分绝缘,避免其在缺陷位置放电,使放电部1仅在尖端部分对极板进行放电,从而使得放电部和极板之间电场分布均匀。而对于套设在导电横梁外侧的第二绝缘套,当针极2(即放电部)中的连杆21(即导电横梁)也存在在其表面的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连杆21(即导电横梁)外侧也设置绝缘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5月2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每组所述针状件(11)中的多个所述针状件(11)通过导电横梁(13)平行连接”修改为“每组所述针状件(11)中的多个所述针状件(11)可拆卸地通过导电横梁(13)平行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包括:a、所述静电装置(10)还包括用于电绝缘地隔离所述导电部分(11A)和所述极板(2)的绝缘部(12);b、所述绝缘部(12)包括套设在所述针体外部的第一绝缘套(12A)和套设在所述导电横梁(13)外侧的第二绝缘套(12B)。对于区别特征a,仅阅读对比文件1,并不能发现在毛刺等缺陷部位存在这种不合需要的放电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密集排布的针状件,显然更没有给出毛刺存在不合需要的放电的技术问题,无法获得区别特征a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b,本申请通过在导电横梁13外侧套设第二绝缘套12B,可有效降低导电横梁13和极板2之间的短接风险,从而降低静电装置的短路风险,提高该静电装置的安全系数,而并非用于防止连杆21的毛刺等缺陷的放电。②而且使针状件11与导电横梁13可以设置为组装形式,也有利于安装第一绝缘套12A和第二绝缘套12B。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2019年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另一部分能够从公知常识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该区别特征后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静电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油烟分离的高压静电模块和具有其的吸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33-78段、图1-3)以下技术特征:静电极100(相当于静电装置)包括针极2和极板3,其中针极2包括导电针22(相当于放电部),导电针22包括导电部分和从导电部分突出并用于对极板3放电的尖端部分,导电针22为针状件,包括针体和位于针体一端的针尖;静电极100包括多个针状件和多个极板3,多个针状件分为多组,每组针状件中的多个针状件通过连杆21(相当于导电横梁)平行连接,多个极板3平行设置,连杆21和针状件平行于极板3设置,极板3与连杆21交替设置;连杆21上可以设有沿连杆21的长度方向间隔布置的多个卡口,导电针22的一端卡持在卡口内(说明书第48段和图1,可知公开了每组所述针状件中的多个所述针状件可拆卸地通过导电横梁平行连接)。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静电装置(10)包括用于电绝缘地隔离所述导电部分(11A)和所述极板(2)的绝缘部(12),所述绝缘部(12)包括套设在所述针体外部的第一绝缘套(12A)和套设在导电横梁外侧的第二绝缘套(12B)。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放电部和极板之间电场分布均匀。
对比文件2公开了“覆盖在放电针5(相当于本申请的针状件)针体外部的绝缘管7”(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最后1行,附图1-2),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实现绝缘。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绝缘管使放电针的一部分绝缘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放电部在其表面的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会使放电部和极板之间电场分布不均匀,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绝缘管使针状件的具有毛刺等缺陷位置的部分绝缘,避免其在缺陷位置放电,从而使对比文件1中的放电部和极板之间电场分布均匀。而对于套设在导电横梁外侧的第二绝缘套,当针极2(即放电部)中的连杆21(即导电横梁)也存在在其表面的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想到在连杆21(即导电横梁)外侧设置绝缘套。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48段)针状件可拆卸地安装于导电横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确保绝缘效果的情况下降低成本通常会考虑设置一体延伸的绝缘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极板并防止意外放电通常会考虑在极板四周边缘包覆绝缘材料来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分别是权利要求3、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护极板并防止意外放电通常会考虑在极板合适位置比如顶部和底部边缘设置绝缘材料来达到上述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抽油烟机,而限定的技术特征具有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所述的静电装置,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静电装置的抽油烟机,所以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放电部会在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在导电部分设置绝缘部可以避免短接风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了解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由于放电部难免存在不光滑的部分,在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的问题普遍存在。对于区别特征a,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其放电部存在在毛刺等缺陷位置放电的技术问题。对于区别特征b,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上的毛刺等不光滑部分会对极板放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在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上设置绝缘套;另一方面,当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面对比文件1中的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13)和极板2 之间的短接风险的技术问题时,同样容易想到在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13)设置第二绝缘套。因此无论是为解决对比文件1中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上的毛刺等不光滑部分会对极板放电,还是为解决比文件1中的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13)和极板2 之间的短接风险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容易想到在连杆21(相当于本申请的导电横梁13)设置第二绝缘套。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杆21上布置多个卡口,导电针22的一端卡持在卡口内。其连杆21和导电针22同样为组装形式,当在连杆21和导电针22上设置绝缘套时,同样有利于安装第一绝缘套12A和第二绝缘套12B。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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