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泡沫卸妆液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45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49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72672.8
申请日:2015-02-11
复审请求人:上海彤颜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瑜
合议组组长:赵菁
参审员:田丽丽
国际分类号:A61K8/97,A61K8/99,A61K8/92,A61Q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2672.8,名称为“一种泡沫卸妆液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彤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11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6-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该泡沫卸妆液由以下重量百分比数计的原料组成:
所述皮肤调理剂为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按照重量比为1:0.2-2:1-3混合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丁二醇的含量为10-20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聚山梨醇酯-20的含量为6-10wt%。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的含量为12-17wt%。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含量为3-6wt%。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该水的含量为49-62wt%,所述水为去离子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皮肤调理剂的含量为0.5-1%wt%。
9.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包括:
(1)、按照配方称量好各种原料;
(2)、将丁二醇、聚山梨醇酯-20、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和水搅拌,升温至80-85℃后保温0.2-0.6小时,降温至40-45℃,然后加入皮肤调理剂搅拌,过滤即可。”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CN104288010A,公开日:2015年01月21日,参见实施例18)公开了一种卸妆液,并具体公开了卸妆液中的原料有:薰衣草精油1份、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保湿剂(1,2-戊二醇、甘油、1,3-丁二醇、透明质酸钠、泛醇)、水溶性油脂(双-PEG-18甲基醚二甲基硅烷、霍霍巴蜡PEG-酯类)、表面活性剂(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烷基葡萄糖苷)、植物提取物(金缕梅提取物、芦荟提取物)和离子水,并公开了各原料的比例和含量。皮肤调理剂是化妆品中对皮肤起作用的成分,区别于增稠剂、乳化剂等常用的表面活性剂,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都可以用来作为皮肤调理剂,都属于皮肤调理剂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乳化剂为聚山梨醇酯-20而没有使用PEG-40氢化蓖麻油,表面活性剂用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了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并限定了皮肤调理剂为重量比为1:0.2-2:1-3的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提取物及透明质酸,而没有添加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2)权利要求1中各原料的重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不一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泡沫卸妆液的替代技术方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乳化剂能够快速乳化掉化妆品中的油脂部分,提高卸妆速度和洁净度,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32段)进一步公开了所述乳化剂选自蔗糖硬脂酸酯、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中的一种或几种,实际给出了乳化剂只用聚山梨醇酯-20的启示,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23段)还进一步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椰油酰甘氨酸钠与月桂酰谷氨酸钠都属于含有长链的氨基酸钠盐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卸妆液中使用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对于皮肤调理剂,对比文件2(“采妮诗-玻尿酸原液介绍”,道客巴巴,《http://www.doc88.com/p-6741191710176.html》,公开日:2014年10月16日)公开了采妮诗玻尿酸精华原液,其中公开了该原液的组成包含叶酸、80万分子量的透明质酸钠、120万分子量的透明质酸钠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参见对比文件2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2实际公开了叶酸、透明质酸钠、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可作为皮肤调理剂,并给出了将其加入到化妆品中护理皮肤的技术启示,且透明质酸和透明质酸钠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皮肤护理剂,可替换使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叶酸、透明质酸、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作为皮肤护理剂加入到卸妆液中并调节其相对比例,而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属于本领域常见的皮肤护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添加,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的性能、功效、经济成本等因素有动机地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各原料的质量百分比进行调整,以获得各原料的合适混合比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8均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对丁二醇、聚山梨醇酯-20、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水、皮肤调理剂的百分比含量进行了限定,且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水为去离子水。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第0037-0040段)公开了卸妆液的制备方法给出了用去离子水制备卸妆液的启示,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对于各组分含量的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8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8):在离子水中加入保湿剂、水溶性油脂后升温,搅拌均匀后,降温,加入表面活性剂、植物提取物和混合后的薰衣草精油、聚山梨醇酯-20及PEG-40氢化蓖麻油,搅拌分散均匀即可。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将水、保湿剂和水溶性油脂混合后保温,降温后加入表面活性剂、植物提取物和乳化剂。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的请求保护的泡沫卸妆液的原料组成和含量与对比文件1存在差异;(2)权利要求9限定了具体的升温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并进行了过滤;(3)权利要求9中的表面活性剂在降温前加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针对制备过程中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种原料在水中的溶解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可确定合适的加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皮肤调理剂通常具有挥发性,为了降低在制备过程中皮肤调理剂因挥发而流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备过程的最后步骤降温后加入皮肤调理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合适的降温温度。而通过过滤过程去掉提取液中多余的不溶解杂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表面活性剂在降温之前加入可以更好的促进表面活性剂的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降温前加入表面活性剂,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彤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仅在于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错误的权利要求编号,即将原权利要求1-4,6-9顺序编号为权利要求1-8,具体技术方案没有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提出了以丁二醇、聚山梨醇酯-20、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皮肤调理剂、水组成的配方,并在该配方中限定皮肤调理剂为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按照重量比为1:0.2-2:1-3混合的混合物,而对比文件1的配方中必须含有植物提取物,在添加乳化剂时还对应添加了植物精油,而以上这些组分构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2)本申请中的月桂酰肌氨酸钠有助于协同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对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皮肤调理剂中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的具体配比,更未公开任何有关可以将该三种组分形成混合物添加到卸妆液中作为组分使用的技术内容。 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05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声称在泡沫卸妆液的配方体系中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加入有助于协同以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可以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但原始申请文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技术方案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根据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其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的效果是月桂酰肌氨酸钠和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的简单叠加还是其具有协同增效的效果。对于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类别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特定产品时,能够根据制备的产品在性质功效等方面的需要在同类物质中进行选择,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表面活性剂所具备的其他作用是本领域公知的物质属性,在选择种类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考虑因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作为常见的两性表面活性剂,通常作为辅助表面活性剂使用,可以降低主要表面活性剂的刺激性。对比文件1中的椰油酰甘氨酸钠和本申请中的月桂酰肌氨酸钠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既有清洗抑菌作用,对皮肤也无刺激性,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椰油酰甘氨酸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本领域常见的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进行选择。而在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对皮肤无刺激性的基础上,加入本领域常见的可以降低表面活性剂的刺激性的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亦可以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刺激性,并不能表明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与月桂酰肌氨酸钠协同作用降低了聚山梨醇酯-20的刺激性。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记载了添加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透明质酸的混合物作为抗过敏舒缓剂,对比文件2将三者的组合完全公开。虽然申请人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精华液还有12种具体原料成分,但很明显对比文件2的配方中作为皮肤调理剂的成分就是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的混合物,而其他的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功效成分和助剂成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选择使用皮肤调理剂时,容易想到使用上述三种成分的混合物。对于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透明质酸的混合物中各组分的重量比,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其各组分配比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所需效果的皮肤调理剂组合。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18)公开了一种卸妆液及其制备方法,其包括如下重量配比的原料:表面活性剂10-20份,保湿剂5-15份,植物提取物1-5份,其中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磺基琥珀酸二钠、烷基葡萄糖苷中的一种或几种;保湿剂为丙二醇、1,2-戊二醇、甘油、双甘油、1,3-丁二醇、聚乙二醇-400、透明质酸钠、泛醇中的一种或几种;该卸妆液还包括如下重量配比的辅料:乳化剂1-5份,水溶性油脂0.1-2份,植物精油0.1-1份,去离子水70-90份,其中所述的乳化剂为蔗糖硬脂酸酯、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此配方制备得到的卸妆液泡沫丰富,质地温和,可彻底清洁肌肤污垢和彩妆,使用后无刺激、紧绷感。并具体公开了卸妆液中的原料有:薰衣草精油、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保湿剂为1,2-戊二醇、甘油、1,3-丁二醇、透明质酸钠和泛醇、水溶性油脂为双-PEG-18甲基醚二甲基硅烷和霍霍巴蜡PEG-120酯类、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植物提取物为金缕梅提取物和芦荟提取物、以及水,并公开了各原料的配比。对比文件1中的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都对皮肤具有调理作用,均属于皮肤调理剂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乳化剂为聚山梨醇酯-20而没有使用PEG-40氢化蓖麻油,表面活性剂用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了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并限定了皮肤调理剂为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按照重量比为1:0.2-2:1-3混合的混合物,同时没有添加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2)权利要求1中各原料的重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泡沫卸妆液的替代技术方案。对于区别特征(1),乳化剂能够快速乳化掉化妆品中的油脂部分,提高卸妆速度和洁净度,对比文件1给出了乳化剂只采用聚山梨醇酯-20的技术启示,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的组合。其中椰油酰甘氨酸钠与本申请中的月桂酰肌氨酸钠均属于含有长链的氨基酸钠盐类表面活性剂,其对皮肤刺激性较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同样获得皮肤刺激性小的泡沫卸妆液容易想到使用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椰油酰甘氨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至于皮肤调理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妮诗玻尿酸精华原液,其组成包含叶酸、80万分子量的透明质酸钠、120万分子量的透明质酸钠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并指出采妮诗玻尿酸原液采用多种进口不同分子量玻尿酸组合,更好锁紧更多水分,千倍补水,密集滋润,舒缓改善肌肤干燥粗糙,淡化细纹,从根本上解决肌肤缺水问题。即对比文件2实际公开了叶酸、透明质酸钠、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可作为皮肤调理剂,并给出了将其加入到化妆品和护肤品中增强皮肤护理作用的技术启示,同时,透明质酸和透明质酸钠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皮肤护理保湿剂,可替换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制得温和且无刺激的泡沫卸妆液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将叶酸、透明质酸、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作为皮肤调理剂加入到卸妆液中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其相对比例。由于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也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皮肤调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了上述叶酸、透明质酸、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作为皮肤调理剂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舍弃或不添加其他皮肤调理剂,而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的性能、功效、经济成本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各原料的质量百分比进行调整,以获得各原料的合适混合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分别对丁二醇、聚山梨醇酯-20、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水、皮肤调理剂的百分比含量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6还进一步限定水为去离子水。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卸妆液中还包括去离子水。对于各组分的百分比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并且由本申请说明书中难以看出对于各组分百分比含量的具体限定使该泡沫卸妆液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即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将水、保湿剂和水溶性油脂升温搅拌混合保温而后降温,降温后再加入表面活性剂、植物提取物和乳化剂。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泡沫卸妆液的原料组成和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2)权利要求8限定了具体的升温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并进行了过滤;(3)权利要求8中的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在升温前加入,而对比文件1中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是在降温后加入。基于此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制备过程中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种原料的溶解性、稳定性等理化性质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选择确定的。皮肤调理剂通常具有挥发性和生物活性等,为了降低在制备过程中皮肤调理剂因温度过高而挥发或失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备过程的最后步骤即降温后再加入皮肤调理剂。而通过过滤去除配制的卸妆液中不溶性杂质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法。对于区别特征(3),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在升温之前加入可以更好的促进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的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容易想到在升温前加入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其泡沫卸妆液中可含有丁二醇作为保湿剂,聚山梨醇酯-20作为乳化剂,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作为表面活性剂,去离子水作为溶剂。至于月桂酰肌氨酸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椰油酰甘氨酸钠这一对皮肤刺激性较小的含有长链的氨基酸钠盐类表面活性剂,为了同样获得皮肤刺激性小的泡沫卸妆液容易想到使用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椰油酰甘氨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钠可以作为皮肤调理剂用于化妆品或护肤品以增强皮肤保湿性的明确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在制备本申请中的温和且刺激性小的泡沫卸妆液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具有增强皮肤保湿性的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作为皮肤调理剂引入本申请中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至于其具体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可选择确定的,由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无法看出对于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三者配比的具体限定使本申请的泡沫卸妆液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对比文件1中的植物提取物和植物精油也是作为对皮肤具有调理作用的成分加入的,在本申请已经引入了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作为皮肤调理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删减其他的皮肤调剂成分比如植物提取物和植物精油,这无须花费创造性的劳动。2)复审请求人虽然声称在泡沫卸妆液的配方体系中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加入有助于协同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从而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但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者在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方面确实具有协同作用,甚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者能够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3)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钠的组合,且明确指出含有这三者的玻尿酸精华原液具有保湿、淡化细纹的皮肤调理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在制备温和且刺激性小的泡沫卸妆液这一护肤品时容易想到在其中加入具有保湿、淡化细纹的皮肤调理功效的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钠的组合作为皮肤调理剂。至于三者的具体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可以选择确定的,且由本申请说明书中无法看出对于这三者配比的具体限定使该泡沫卸妆液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4和6中对于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含量范围的限定引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的序号编号错误改正。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该泡沫卸妆液由以下重量百分比数计的原料组成:
所述皮肤调理剂为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按照重量比为1∶0.2-2∶1-3混合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丁二醇的含量为10-20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聚山梨醇酯-20的含量为6-10wt%。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的含量为12-17wt%。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含量为3-6wt%。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该水的含量为49-62wt%,所述水为去离子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沫卸妆液组成物总量为100wt%计,所述皮肤调理剂的含量为0.5-1%wt%。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其步骤包括:(1)、按照配方称量好各种原料;(2)、将丁二醇、聚山梨醇酯-20、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和水搅拌,升温至80-85℃后保温0.2-0.6小时,降温至40-45℃,然后加入皮肤调理剂搅拌,过滤即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添加了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但是其在卸妆液中是按照各自所单独具体的功能进行组分设计,而本申请公开了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协同增效作用来降低乳化剂聚山梨醇酯-20的刺激性,其实现原理为利用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均为双性表面活性剂,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之间表现为阴阳离子的双协同作用,对比文件1的椰油酰甘氨酸钠为阴离子活性剂,其不能表现出双协同的作用,因此相比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在同等加入量的基础上,可更大程度的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刺激性,且本申请公开的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的组分为12-17%,月桂酰肌氨酸钠的组分为3-6%是保证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中阴阳离子与月桂酰肌氨酸钠中阴阳离子的摩尔比为1:1的关键所在,从而保证双阴阳离子结合的双协同作用。同时本申请选用的月桂酰肌氨酸钠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表面活性剂,其脱脂性更弱,对皮肤的保护性更好,这是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的含硅树脂的油包水BB霜是经一种创造性的油包水制备方法制得的,在制备的过程中各组分之间需经过挥发、交联等反应,使制备的最终产物BB霜无法分析得出其原料组分。本申请先在油相锅中制备亲脂化合物,亲脂化合物中不加入硅油,这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区别技术特征,其可防止硅油挥发,避免硅树脂无法充分溶解,硅树脂无法充分均匀分散在油包水溶液中。同时本申请是先将水相置于油相中,然后再加入硅树脂溶液,这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区别特征。本申请先形成均匀的油包水溶液,保证油水相之间的交联性能,然后在降温后加入硅树脂,保证硅树脂在油包水之间的均匀分散,同时避免因硅油挥发而析出,从而从根本上保证BB霜的持久性和抗水抗汗性能,这是对比文件1、2所不具备的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4和6中对于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含量范围的限定引入权利要求1中,并将权利要求的序号编号错误改正。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2月11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泡沫卸妆液,其特征在于,该泡沫卸妆液由以下重量百分比数计的原料组成:
所述皮肤调理剂为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按照重量比为1∶0.2-2∶1-3混合的混合物。
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18)公开了一种卸妆液及其制备方法,其包括如下重量配比的原料:表面活性剂10-20份,保湿剂5-15份,植物提取物1-5份,其中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磺基琥珀酸二钠、烷基葡萄糖苷中的一种或几种;保湿剂为丙二醇、1,2-戊二醇、甘油、双甘油、1,3-丁二醇、聚乙二醇-400、透明质酸钠、泛醇中的一种或几种;该卸妆液还包括如下重量配比的辅料:乳化剂1-5份,水溶性油脂0.1-2份,植物精油0.1-1份,去离子水70-90份,其中所述的乳化剂为蔗糖硬脂酸酯、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中的一种或几种。此配方制备得到的卸妆液泡沫丰富,质地温和,可彻底清洁肌肤污垢和彩妆,使用后无刺激、紧绷感。并具体公开了卸妆液中的原料有:薰衣草精油、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保湿剂为1,2-戊二醇、甘油、1,3-丁二醇、透明质酸钠和泛醇、水溶性油脂为双-PEG-18甲基醚二甲基硅烷和霍霍巴蜡PEG-120酯类、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植物提取物为金缕梅提取物和芦荟提取物、以及水,并公开了各原料的配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05],[0020],[0028],[0031]-[0032]和[0061]段,实施例18)。皮肤调理剂是化妆品中对皮肤起调理作用的成分,不同于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对比文件1中的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都对皮肤具有调理作用,均属于皮肤调理剂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乳化剂为聚山梨醇酯-20而没有使用PEG-40氢化蓖麻油,表面活性剂用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了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并限定了皮肤调理剂为叶酸、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及透明质酸按照重量比为1:0.2-2:1-3混合的混合物,同时没有添加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2)权利要求1中各原料的重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泡沫卸妆液的替代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乳化剂能够快速乳化掉化妆品中的油脂部分,提高卸妆速度和洁净度,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公开了所述乳化剂选自蔗糖硬脂酸酯、聚山梨醇酯-20、PEG-40氢化蓖麻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乳化剂只采用聚山梨醇酯-20的技术启示,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同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还公开了表面活性剂可以为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椰油酰甘氨酸钠和烷基葡萄糖苷的组合。其中椰油酰甘氨酸钠与本申请中的月桂酰肌氨酸钠均属于含有长链的氨基酸钠盐类表面活性剂,其对皮肤刺激性较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同样获得皮肤刺激性小的泡沫卸妆液容易想到使用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椰油酰甘氨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至于皮肤调理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妮诗玻尿酸精华原液,其组成包含叶酸、80万分子量的透明质酸钠、120万分子量的透明质酸钠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并指出采妮诗玻尿酸原液采用多种进口不同分子量玻尿酸组合,更好锁紧更多水分,千倍补水,密集滋润,舒缓改善肌肤干燥粗糙,淡化细纹,从根本上解决肌肤缺水问题。迅速渗透肌肤角质层,滋润直达肌肤底层,瞬间深层补水,让肌肤水漾柔滑。超强保湿功效,增强肌肤弹性,更见水嫩,提亮肤色。超卓的肌肤吸收保湿剂,增强皮肤吸收力,帮助其他护肤品成份极致发挥令功效更显著(参见对比文件2第2段和第15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实际公开了叶酸、透明质酸钠、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可作为皮肤调理剂,并给出了将其加入到化妆品和护肤品中增强皮肤护理作用的技术启示,同时,透明质酸和透明质酸钠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皮肤护理保湿剂,可替换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制得温和且无刺激的泡沫卸妆液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将叶酸、透明质酸、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作为皮肤调理剂加入到卸妆液中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其相对比例。由于透明质酸钠、薰衣草精油、1,2-戊二醇、甘油、泛醇、水溶性油脂和植物提取物也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皮肤调理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了上述叶酸、透明质酸、以及芽孢杆菌/大豆发酵产物提取物作为皮肤调理剂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舍弃或不添加其他皮肤调理剂,而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的性能、功效、经济成本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对各原料的质量百分比进行调整,以获得各原料的合适混合比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分别对丁二醇、聚山梨醇酯-20、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月桂酰肌氨酸钠、水、皮肤调理剂的百分比含量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6还进一步限定水为去离子水。如上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参见第[0031]段)已公开了卸妆液中还包括去离子水。对于各组分的百分比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并且由本申请说明书中难以看出对于各组分百分比含量的具体限定使该泡沫卸妆液产生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8):在离子水中加入保湿剂、水溶性油脂后升温,搅拌均匀后,降温,加入表面活性剂、植物提取物和混合后的薰衣草精油、聚山梨醇酯-20及PEG-40氢化蓖麻油,搅拌分散均匀即可。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将水、保湿剂和水溶性油脂升温搅拌混合保温而后降温,降温后再加入表面活性剂、植物提取物和乳化剂。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泡沫卸妆液的原料组成和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2)权利要求8限定了具体的升温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并进行了过滤;(3)权利要求8中的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在升温前加入,而对比文件1中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是在降温后加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泡沫卸妆液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制备过程中加热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种原料的溶解性、稳定性等理化性质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选择确定的。皮肤调理剂通常具有挥发性和生物活性等,为了降低在制备过程中皮肤调理剂因温度过高而挥发或失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备过程的最后步骤即降温后再加入皮肤调理剂。而通过过滤去除配制的卸妆液中不溶性杂质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在升温之前加入可以更好的促进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的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容易想到在升温前加入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且所得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的月桂酰肌氨酸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椰油酰甘氨酸钠这一对皮肤刺激性较小的含有长链的氨基酸钠盐类表面活性剂,为了同样获得皮肤刺激性小的泡沫卸妆液容易想到使用另一含有长链的氨基酸钠盐类表面活性剂即月桂酰肌氨酸钠替代椰油酰甘氨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复审请求人虽然声称在泡沫卸妆液的配方体系中月桂酰肌氨酸钠的加入有助于协同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从而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但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者在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方面确实具有协同作用,甚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者能够降低聚山梨醇酯-20的皮肤刺激性,更未证实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和月桂酰肌氨酸钠之间表现为阴阳离子的双协同作用”的实现协同增效作用的原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选用的月桂酰肌氨酸钠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表面活性剂,其脱脂性更弱,对皮肤的保护性更好”,而化学领域是实验学科,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的实验效果和作用需要通过实验证据加以证实,而本申请恰恰缺乏证实其所声称产生的上述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因此,不能据此效果得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结论。2)如上对于权利要求8的评述,权利要求8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泡沫卸妆液的原料组成和含量不同,具体的升温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不同并进行了过滤,权利要求8中的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在升温前加入,而对比文件1中表面活性剂和乳化剂是在降温后加入。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制备方法的区别和效果并不在于复审请求人所称的“本申请先在油相锅中制备亲脂化合物,亲脂化合物中不加入硅油,这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区别技术特征,其可防止硅油挥发,避免硅树脂无法充分溶解,硅树脂无法充分均匀分散在油包水溶液中。同时本申请是先将水相置于油相中,然后再加入硅树脂溶液,这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区别特征。本申请先形成均匀的油包水溶液,保证油水相之间的交联性能,然后在降温后加入硅树脂,保证硅树脂在油包水之间的均匀分散,同时避免因硅油挥发而析出,从而从根本上保证BB霜的持久性和抗水抗汗性能”,并且上述区别特征及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在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任何相应的记载和证据证实。实质上本申请中并未就其制备方法中的具备步骤和工艺参数等与该泡沫卸妆液的卸妆效果及刺激性有何关联性和影响作出任何相关论述,更未提供实验数据证实其关联关系。因此,仅能认为其制备方法中的具备步骤和工艺参数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种原料的溶解性、稳定性等理化性质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选择确定的,且并未因此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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