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胶肠溶软胶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明胶肠溶软胶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44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0471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649.7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帕西恩软胶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会英
合议组组长:田丽丽
参审员:周倩
国际分类号:A61K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有相应的记载,则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649.7,名称为“无明胶肠溶软胶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帕西恩软胶公司(于2017年09月11日由“博纳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09月1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肠溶软胶囊壳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a)约2.5%ι角叉菜胶;
(b)约0.6%κ角叉菜胶;
(c)约9.2%磷酸羟丙基淀粉;
(d)约9.7%甲基丙烯酸共聚物;
(e)约6.3%甘油;
(f)约2.9山梨醇或玉米糖浆;
(g)约1.2%柠檬酸三乙酯;
(h)约1.2%氨;以及
(i)约63%水。
2. 肠溶软胶囊,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
3. 肠溶软胶囊,包含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还包含基质填充物中的活性成分。
4. 用于制备肠溶软胶囊凝胶块组合物的方法,包含:
(a)合并包含角叉菜胶、填充剂和甲基丙烯酸共聚物的干燥壳成分以共同形成干燥混合物;
(b)在搅拌下向所述干燥混合物中加入增塑剂、溶剂和碱中和剂以形成湿润混合物;
(c)在搅拌下加热该湿润混合物并且施加真空以形成凝胶块;
(d)将该凝胶块再加热一定期限;
(i)将加热的凝胶块转入挤出机;
(ii)挤出凝胶块以形成条状物或薄膜;以及
(iii)使用旋转模具技术形成肠溶软胶囊;

(i)冷却所述凝胶块并且将该凝胶块研磨成颗粒;
(ii)挤出冷却的凝胶块颗粒以形成条状物或薄膜;以及
(iii)使用旋转模具技术形成肠溶软胶囊;以及
(e)干燥所述肠溶软胶囊。
5. 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凝胶块加热至约75℃-约90℃约0.5小时-约72小时。
6.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形成的肠溶软胶囊,包含肠溶软胶囊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a)约2.5%ι角叉菜胶;
(b)约0.6%κ角叉菜胶;
(c)约9.2%磷酸羟丙基淀粉;
(d)约9.7%甲基丙烯酸共聚物;
(e)约6.3%甘油;
(f)约2.9山梨醇或玉米糖浆;
(g)约1.2%柠檬酸三乙酯;
(h)约1.2%氨;以及
(i)约63%水。
7. 权利要求6的肠溶软胶囊,其中所述胶囊壳在pH 1.2稳定至少2hr。
8. 权利要求6的肠溶软胶囊,其中所述胶囊壳在pH 6.8在30min内溶解。
9. 药物组合物,包含权利要求6的肠溶软胶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肠溶软胶囊壳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649572A,公开日期2005年08月03日)公开了一种包含iota型卡拉胶以及kappa型卡拉胶的非明胶胶囊壳配方,具体公开了所述非动物来源的亲水性成膜组合物,用于制备胶囊剂型,上述成膜组合物包含:iota型卡拉胶(即ι角叉菜胶),占组合物重量的大约1%到大约15%;膨化剂,其中膨化剂:总的卡拉胶的比例至少为介于大约1:1到大约20:1之间;kappa型卡拉胶(即κ角叉菜胶),占卡拉胶总重的比例为小于或等于50%;塑化剂(即增塑剂),占组合物总重量的比例介于大约10%至大约50%;水,使组合物的重量达到100%;其中所有卡拉胶的总重量小于或等于组合物总重量的20%(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成膜组合物包括膨化剂,例如改质淀粉(即改性淀粉),其可以增加成膜混合物的固体含量;所述成膜组合物包含了一个到多个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悉的增塑剂,理想的增塑剂是山梨糖醇(即山梨醇)和麦芽糖醇的组合,最理想的是非结晶山梨糖醇(即非结晶山梨醇)和麦芽糖醇的组合,前者如美国德拉威州New Castle地区的SPI Poloyols公司所提供的SORBITOL SPECIAL(即山梨醇 Special),其它适合替代非晶态山梨糖醇的增塑剂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甘油、聚乙二醇和它们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4段)。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9段的记载,所述填充剂包含改性淀粉。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膨化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填充剂。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还含有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氨,限定了所述胶囊壳为肠溶软胶囊壳;②限定了改性淀粉为磷酸羟丙基淀粉,还含有柠檬酸三乙酯;③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胶囊壳用于降低对胃部有刺激的药物的刺激性。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US2007098786A1,公开日期2007年05月03日)公开了一种丙戊酸肠溶软凝胶胶囊,胶囊壳由成膜聚合物、酸不溶性聚合物、水溶剂和优选的增塑剂组成,合适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包括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所述酸不溶性聚合物占总凝胶块的8%-20%重量份,水溶剂是水或碱水溶剂,所述碱例如氨(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并公开了丙戊酸及其盐和衍生物具有因其显著的肠胃不适副作用(消化不良、呕吐、腹泻和腹痛),胶囊壳由明胶、足以使胶囊对抗胃酸的量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和增塑剂组成,所述肠溶明胶中通过加入碱性物质如氨使得酸不溶性聚合物溶解(参见第3、27、39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氨和成膜聚合物、水以及增塑剂复配得到肠溶软凝胶胶囊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拟定一种用于降低对胃部有刺激的药物的刺激性的胶囊壳时,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作为肠溶材料,氨作为溶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非明胶胶囊壳中,使其成为肠溶软胶囊组合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已经公开了成膜组合物中的膨化剂可以为改性淀粉,增塑剂可以为山梨醇和甘油。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磷酸羟丙基淀粉为本领域常用的改性淀粉,山梨醇和柠檬酸三乙酯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中的非明胶胶囊壳加入磷酸羟丙基淀粉作为填充剂、加入柠檬酸三乙酯作为增塑剂,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根据原料性能、产品功效等对组成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并且说明书中也并未明确说明特定的各组分含量可以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权利要求1中选择玉米糖浆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已经公开了成膜组合物中的增塑剂可以为山梨醇和甘油。而玉米糖浆和山梨醇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增塑剂。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将发挥类似作用的玉米糖浆替代山梨醇作为增塑剂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胶囊壳组合物中,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肠溶软胶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包含iota型卡拉胶以及kappa型卡拉胶的非明胶胶囊壳配方,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胶囊壳组合物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肠溶软胶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胶囊壳组合物用于制备软胶囊,而将胶囊壳包括或填充活性成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肠溶软胶囊凝胶块组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iota型卡拉胶以及kappa型卡拉胶的非明胶胶囊壳配方以及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4段)。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限定了所述胶囊壳为肠溶软胶囊壳;②还含有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中和剂;③制备方法中的物料加入顺序和部分工艺不同。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胶囊壳用于降低对胃部有刺激的药物的刺激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丙戊酸肠溶软凝胶胶囊,胶囊壳由成膜聚合物、酸不溶性聚合物、水溶剂和优选的增塑剂组成,合适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包括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所述酸不溶性聚合物占总凝胶块的8%-20%重量份,水溶剂是水或碱水溶剂,所述碱例如氨(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并公开了丙戊酸及其盐和衍生物具有因其显著的肠胃不适副作用(消化不良、呕吐、腹泻和腹痛),胶囊壳由明胶、足以使胶囊对抗胃酸的量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和增塑剂组成,所述肠溶明胶中通过加入碱性物质如氨使得酸不溶性聚合物溶解(参见第3、27、39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甲基丙烯酸共聚物、碱水溶剂和成膜聚合物、水以及增塑剂复配得到肠溶软凝胶胶囊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拟定一种用于降低对胃部有刺激的药物的刺激性的胶囊壳时,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作为肠溶材料,碱水溶剂作为溶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非明胶胶囊壳中,使其成为肠溶软胶囊组合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亲水的卡拉胶与填充剂及其它选择性的干的成分均匀混合,然后将塑化剂和水依次加入,然后一边加热一边搅拌直到成为完全搅散的液体,之后将液化组合物塑成条状或膜状,干燥之后直接用于利用轮转式冲模胶囊填充机器装填剂型的制备方法。而通过真空条件使加热后的润湿混合物形成凝胶块,将凝胶块再加热一定期限转入挤出机或将凝胶块冷却后研磨成颗粒,其均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合并包含角叉菜胶、填充剂和甲基丙烯酸共聚物的干燥壳成分以共同形成干燥混合物,在搅拌下向所述干燥混合物中加入增塑剂、溶剂和碱中和剂以形成湿润混合物,在搅拌下加热该湿润混合物并且施加真空以形成凝胶块,将凝胶块再加热一定期限,在通过真空条件使凝胶形成凝胶块转入挤出机或将凝胶块冷却后研磨成颗粒,进而将挤出的凝胶块或颗粒以形成条状或膜状,利用旋转磨具技术形成肠溶软胶囊并将其干燥,并合理预期其得到所述肠溶软胶囊的必然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限定了所述胶囊壳为肠溶软胶囊壳;②还含有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氨,限定了填充剂和增塑剂的种类,制备方法中的物料加入顺序和部分工艺不同;③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胶囊壳用于降低对胃部有刺激的药物的刺激性。对于区别特征①-②,参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的评述理由。对于区别特征③,根据原料性能、产品功效等对组成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并且说明书中也并未明确说明特定的各组分含量可以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有动机选择将所述胶囊壳在pH6.8在30min内溶解,以达到释放其中制剂的必然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包含权利要求6 的肠溶软胶囊。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包含iota型卡拉胶以及kappa型卡拉胶的非明胶胶囊壳配方。将胶囊壳用于包裹或填充活性成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药物作为活性成分包含在胶囊壳内得到肠溶软胶囊,并合理预期其得到包含所述肠溶软胶囊的药物组合物的必然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帕西恩软胶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修改在于:(1)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限定组合物为口服组合物,增加了特征“2.4%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接枝共聚物”,将“山梨醇或玉米糖浆”修改为“脱水液体山梨糖醇”,将“1.2%氨”修改为“1.7%氢氧化铵(30%w/v)”,将“63%水”修改为“63.4%水”,增加了特征“所述的胶囊壳在pH 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 6.8在30分钟内溶解”;(2)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约”;(3)删除权利要求6-9。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提供将特定量的肠溶聚合物与所述特定量的角叉菜胶胶囊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基于明胶作为成膜聚合物,由此对解决角叉菜胶和甲基丙烯酸聚合物的问题方面没有任何成功的合理预期,明胶胶囊和角叉菜胶胶囊具有不同的组成,且甲基丙烯酸聚合物需要氢氧化铵溶解该聚合物,无法预期氢氧化铵是否使角叉菜胶或磷酸羟丙基淀粉变性并防止凝胶物质胶凝化。3)在对比文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组合物哪些组分是关键的指引下,改变一种新的、未知的组合物中每个组分的含量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根据对比文件1-2不存在合理的预期。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口服肠溶软胶囊壳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按重量2.5%ι角叉菜胶;
按重量0.6%κ角叉菜胶;
按重量9.2%磷酸羟丙基淀粉;
按重量2.4%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接枝共聚物;
按重量6.3%甘油;
按重量2.9%脱水液体山梨糖醇;
按重量1.7%氢氧化铵(30%w/v);
按重量9.7%甲基丙烯酸共聚物;
按重量1.2%柠檬酸三乙酯;以及
按重量63.4%水,
其中,所述的胶囊壳在pH 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 6.8在30分钟内溶解。
2. 肠溶软胶囊,它包含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
3. 肠溶软胶囊,它包含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还包含基质填充物中的活性成分。
4. 用于制备肠溶软胶囊凝胶块组合物的方法,它包括:
(a)合并包含角叉菜胶、填充剂和甲基丙烯酸共聚物的干燥壳成分以共同形成干燥混合物;
(b)在搅拌下向所述干燥混合物中加入增塑剂、溶剂和碱中和剂以形成湿润混合物;
(c)在搅拌下加热该湿润混合物并且施加真空以形成凝胶块;
(d)将该凝胶块再加热一定期限;
(i)将加热的凝胶块转入挤出机;
(ii)挤出凝胶块以形成条状物或薄膜;以及
(iii)使用旋转模具技术形成肠溶软胶囊;

(i)冷却所述凝胶块并且将该凝胶块研磨成颗粒;
(ii)挤出冷却的凝胶块颗粒以形成条状物或薄膜;以及
(iii)使用旋转模具技术形成肠溶软胶囊;以及
(e)干燥所述肠溶软胶囊。
5. 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凝胶块加热至75℃-90℃0.5小时-72小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组合物不同,仅能证明本申请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角叉菜胶的非明胶的胶囊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丙戊酸肠溶胶囊,并公开了丙戊酸及其盐和衍生物具有因其显著的肠胃不适副作用(消化不良、呕吐、腹泻和腹痛),胶囊壳由明胶、足以使胶囊对抗胃酸的量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和增塑剂组成,所述肠溶明胶中通过加入碱性物质如氨使得酸不溶性聚合物溶解(参见第3、27、39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凡遇胃酸易破坏,对胃黏膜刺激性较大或需要在肠内释放的药品,通常可以制成肠溶制剂,制剂材料主要是酸不溶、碱易溶的高分子化合物,可使药片安全通过胃部,以减少对胃的刺激,避免药物在胃液中分解破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即酸不溶性聚合物所起到的作用和本申请中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所起的作用相同,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8%-20%的酸不溶性聚合物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已经公开了酸不溶性聚合物的添加量为足以对抗胃酸的量,可见所述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所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所述起辅助作用的诸如调味剂、染色剂等附加剂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述添加剂的量与本申请所述甲基丙烯酸共聚物的添加量不存在客观联系,因而对比文件1中添加剂的添加量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改变所述成膜组合物的组成。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角叉菜胶,即卡拉胶在中性和碱性溶液中很稳定(《实用食品添加剂》,范继善,第231页,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10月),因此,氨水的存在不会使角叉菜胶发生变性或阻止其凝胶化。此外,氨水作为碱性溶剂,其所起到的作用是溶解酸不溶性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拟定一种用于降低对胃部有刺激的药物的刺激性的胶囊壳时,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作为肠溶材料,碱水溶剂作为溶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中的非明胶胶囊壳中。在现有胶囊壳组合物的基础上根据配方的实际需要加入部分组分,并且随着组分的加入组合物增加相应的功能,同时不影响其它组分发挥功效,也不改变组分之间的配伍性,是本领域对胶囊壳组合物进行配方改造的常规实验手段。至于各组分的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进行调整确定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且说明书中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申请中特定组成和含量的肠溶软胶囊壳组合物与现有的肠溶软胶囊壳组合物相比具有何种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肠溶胶囊剂的崩解时限,需先在盐酸溶液中检查2小时,每粒的囊壳均不得有裂缝或崩解现象(相当于在pH1.2的胃酸环境下稳定至少2小时),之后再人工肠液中碱性检查,1h内应全部崩解(相当于在pH6.8的肠液环境下在1h内溶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将所述胶囊壳在pH1.2的胃酸环境下稳定至少2小时,在pH6.8在30min内溶解,以达到释放其中制剂的必然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涉及如下修改:增加了特征“按重量2.4%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接枝共聚物”,将“山梨醇”修改为“脱水液体山梨糖醇”。所述修改后的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对应成份“Kollicoat? Protect”和“山梨醇Special?”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用于制备软胶囊;2)权利要求4中加入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中和剂制备肠溶胶囊;3)制备步骤有所不同。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肠溶软胶囊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装胶囊剂型可以有许多形态,例如软胶囊(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16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胶囊制备成软胶囊剂型是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肠溶胶囊是胶囊剂的常见类型,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制备肠溶软胶囊凝胶组合物仅为本领域的一般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成膜聚合物中加入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以制备肠溶软胶囊。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采用卡拉胶作为成膜聚合物,但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成膜聚合物可以看出,其可适用于明胶、天然成膜聚合物以及其他合成的成膜聚合物,也即,在制备肠溶软胶囊时,在成膜聚合物中加入酸不溶性聚合物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中和剂并不局限于明胶,可以用于其他成膜聚合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当制备肠溶软胶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中和剂加入到对比文件1的成膜聚合物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制备步骤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方法基础上的常规选择。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或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4-5中并没有如权利要求1一样具体限定组分以及组分的含量,意见陈述书中所列举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完全是权利要求4-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例如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方法中并没有具体限定肠溶聚合物和角叉菜胶的具体含量;2)对比文件2公开的成膜聚合物除明胶外,还可以为其他多种天然或合成的聚合物,显然加入肠溶聚合物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并不局限于采用明胶作为成膜聚合物的胶囊;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中加入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制备肠溶胶囊。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无法用于角叉菜胶胶囊。从本申请记载内容也看不出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用于角叉菜胶胶囊会产生何种问题,以及采用了何种技术手段以解决所述问题;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角叉菜胶、填充剂、增塑剂制备软胶囊壳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入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制备肠溶软胶囊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加入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碱水溶液以制备肠溶软胶囊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并没有具体限定胶囊壳组合物的具体组成和各成分含量。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本申请组合物中所采用的具体组分、组分含量,但权利要求4-5并未引用权利要求1,也未对组合物中的具体组分和组分含量进行相应的限定。复审请求人并未针对性的阐述权利要求4-5具有创造性的理由。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4-5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其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4-5,将权利要求1中的“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接枝共聚物”和“脱水液体山梨糖醇”分别修改为“Kollicoat? Protect”和“山梨醇Special?”。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口服肠溶软胶囊壳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按重量2.5%ι角叉菜胶;
按重量0.6%κ角叉菜胶;
按重量9.2%磷酸羟丙基淀粉;
按重量2.4%Protect;
按重量6.3%甘油;
按重量2.9%山梨醇
按重量1.7%氢氧化铵(30%w/v);
按重量9.7%甲基丙烯酸共聚物;
按重量1.2%柠檬酸三乙酯;以及
按重量63.4%水,
其中,所述的胶囊壳在pH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6.8在30分钟内溶解。
2. 肠溶软胶囊,它包含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
3. 肠溶软胶囊,它包含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还包含基质填充物中的活性成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限定为口服组合物,将组分“山梨醇或玉米糖浆”修改为“山梨醇Special?”,将组分1.2%的氨修改为1.7%的氢氧化铵(30%w/v),将水的含量修改为63.4%,增加特征“所述的胶囊壳在pH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6.8在30分钟内溶解”;删除权利要求4-9。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文为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5年09月1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有相应的记载,则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指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内容“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接枝共聚物”和“脱水液体山梨糖醇”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3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答复审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将上述两个成分分别修改为“Kollicoat? Protect”和“山梨醇Special?”。由于修改后的上述两成份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参见表2),且权利要求1由各组分限定的组合物即为说明书中表2中的组合物。即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原申请文件中有相应的文字。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3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经审查,对权利要求的其他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口服肠溶软胶囊壳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按重量2.5%ι角叉菜胶;
按重量0.6%κ角叉菜胶;
按重量9.2%磷酸羟丙基淀粉;
按重量2.4%Protect;
按重量6.3%甘油;
按重量2.9%山梨醇
按重量1.7%氢氧化铵(30%w/v);
按重量9.7%甲基丙烯酸共聚物;
按重量1.2%柠檬酸三乙酯;以及
按重量63.4%水,
其中,所述的胶囊壳在pH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6.8在30分钟内溶解。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iota型卡拉胶以及kappa型卡拉胶的非明胶胶囊壳配方,具体公开了所述非动物来源的亲水性成膜组合物,用于制备胶囊剂型,上述成膜组合物包含:iota型卡拉胶(即ι角叉菜胶),占组合物重量的大约1%到大约15%;膨化剂,其中膨化剂:总的卡拉胶的比例至少为介于大约1:1到大约20:1之间;kappa型卡拉胶(即κ角叉菜胶),占卡拉胶总重的比例为小于或等于50%;塑化剂(即增塑剂),占组合物总重量的比例介于大约10%至大约50%;水,使组合物的重量达到100%;其中所有卡拉胶的总重量小于或等于组合物总重量的20%(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碱中和剂氢氧化铵,肠溶聚合物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并限定了胶囊为肠溶软胶囊壳;权利要求1中膨化剂选择磷酸羟丙基淀粉,增塑剂选择甘油、山梨醇special?和柠檬酸三乙酯,增加了密封剂Protect,具体限定了各成分的百分含量,并限定所述胶囊壳在pH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6.8在30分钟内溶解。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在pH1.2稳定至少2小时且在pH6.8在30分钟内溶解的胶囊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丙戊酸肠溶软凝胶胶囊,胶囊壳由成膜聚合物、酸不溶性聚合物、水溶剂和优选的增塑剂组成,合适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包括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所述酸不溶性聚合物占总凝胶块的8%-20%重量份,水溶剂是水或碱水溶剂,所述碱例如氨(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并公开了丙戊酸及其盐和衍生物具有因其显著的肠胃不适副作用(消化不良、呕吐、腹泻和腹痛),胶囊壳由明胶、足以使胶囊对抗胃酸的量的酸不溶性聚合物和增塑剂组成,所述肠溶明胶中通过加入碱性物质如氨使得酸不溶性聚合物溶解(参见第3、27、39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氨和成膜聚合物、水以及增塑剂复配得到肠溶软凝胶胶囊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膜组合物包括膨化剂,例如改质淀粉(即改性淀粉),其可以增加成膜混合物的固体含量;所述成膜组合物包含了一个到多个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悉的增塑剂,理想的增塑剂是山梨糖醇(即山梨醇)和麦芽糖醇的组合,最理想的是非结晶山梨糖醇(即非结晶山梨醇)和麦芽糖醇的组合,前者如美国德拉威州New Castle地区的SPI Poloyols公司所提供的SORBITOL SPECIAL(即山梨醇 Special?),其它适合替代非晶态山梨糖醇的增塑剂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甘油、聚乙二醇和它们的组合(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4段)。而磷酸羟丙基淀粉为常用的改性淀粉、山梨醇和柠檬酸三乙酯为常用的增塑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中的胶囊壳中加入磷酸羟丙基淀粉作为填充剂,加入柠檬酸三乙酯作为增塑剂,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根据原料性能、产品功效等对组成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肠溶崩解剂的崩解时限,需先在盐酸溶液中检查2小时,每粒的囊壳均不得有裂缝或崩解现象(相当于在pH1.2的胃酸环境下稳定至少2小时),之后在人工肠液中碱性检查,1h内应全部崩解,相当于在pH6.8的肠液环境下在1小时内溶解,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将所述胶囊壳在pH6.8在30min内溶解,已达到释放其中制剂的必然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前置审查意见书基于与驳回决定同样的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或教导了包含有酸不溶性聚合物甲基丙烯酸共聚物、水性溶剂氢氧化铵、以及任选增塑剂的丙戊酸肠溶软胶囊,适合的成膜聚合物为明胶(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第1段,实施例1),虽然也公开了可以采用其他的天然成膜聚合物包括虫漆、藻酸盐、果胶和玉米蛋白,但并没有公开采用ι角叉菜胶和κ角叉菜胶组合的成膜聚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酸不溶性聚合物与成膜聚合物的重量比为15%-50%(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酸不溶性聚合物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与成膜聚合物卡拉胶的比值约为3(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含量9.7%与卡拉胶含量(2.5% 0.6%)之比)。因此,尽管对比文件2给出了加入酸不溶性聚合物甲基丙烯酸共聚物和氢氧化铵以制备肠溶性胶囊的教导,但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如本申请所述的特定含量的卡拉胶成膜聚合物和酸不溶性聚合物以获得所需溶解性能的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1记载了制造医药、化妆品或营养食品胶囊而制成薄膜时,密封性、延展性和张力强度等物理特性是和重要的,利用含有Kappa和iota型卡拉胶组合物形成胶质或薄膜是很有帮助的(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3段),发明的成膜混合物综合了iota型和Kappa型卡拉胶,克服了Kappa型卡拉胶的缺点(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实施例部分也测定了其胶囊壳的抗张强度以及最大延展长度等(参见表一)。可见,对比文件1主要在于通过组合使用Kappa和iota型卡拉胶以获得具有良好抗张强度和和延展度的胶囊壳。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膜混合物中可以加入增黏剂;膨化例如改质淀粉、瓜儿豆胶、阿拉伯胶、刺槐豆胶等熟悉的膨化剂;一个或多个业界熟悉的塑化剂,优选山梨糖醇和麦芽糖醇的混合物,最好为非晶态山梨糖醇和麦芽糖醇混合的塑化剂,可用业界熟悉的甘油、聚乙烯醇代替非晶态山梨糖醇(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第8页第1段),但是,对比文件1仅泛泛教导了填充剂改性淀粉,以及具体公开了山梨糖醇和麦芽糖醇组合的增塑剂,其中山梨糖醇可以被甘油或聚乙烯醇代替,而并没有明确教导填充剂磷酸羟丙基淀粉,以及使用甘油、山梨醇和柠檬酸三乙酯组合的增塑剂。
尽管如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所述,肠溶崩解剂的崩解时限,需先在盐酸溶液中检查2小时,每粒的囊壳均不得有裂缝或崩解现象(相当于在pH1.2的胃酸环境下稳定至少2小时),之后在人工肠液中碱性检查,1h内应全部崩解,相当于在pH6.8的肠液环境下在1小时内溶解,但并不是任意成膜聚合物、酸不溶性聚合物、碱性中和剂、增塑剂、填充剂等组成得到的组合物均能够实现所述性能,是否能够达到所述性能与制备胶囊壳所采用的原料的性能、各成分的含量比例相关。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制备成肠溶胶囊以及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塑剂和填充剂,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肠溶胶囊中采用本申请所述卡拉胶,且其成膜聚合物和酸不溶性聚合物比例与本申请存在很大差别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具体组成、具体含量的肠溶软胶囊壳组合物以实现所需溶解性能,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组成的组合物以获得所述溶解性能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和3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同样的理由,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2-3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4-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5,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4-5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以及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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