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包括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的方法而增强的保留能力和由其制得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经由包括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的方法而增强的保留能力和由其制得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27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3498
优先权日:2007-10-02
申请(专利)号:201510381289.0
申请日:2008-09-29
复审请求人:英默里斯筛选矿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1289.0,名称为“经由包括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的方法而增强的保留能力和由其制得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英默里斯筛选矿物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9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造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方法,包含:
提供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该功能颗粒载体材料选自硅藻土、珍珠岩、高岭土、云母、滑石、蛭石和合成硅酸钙水合物;
对所述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进行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和
将至少一种活性成分添加至所述表面处理过的材料,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选自杀生物剂、抗菌素、杀真菌剂、防霉剂、杀虫剂、防腐剂和抗微生物试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包括硅藻土或合成硅酸钙水合物。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是物理表面改性。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是使用至少一种表面处理试剂的化学表面改性。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试剂选自至少一种硅烷和至少一种硅氧烷。
6.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硅烷选自式(I)的硅烷:
(R1)xSi(R2)3-xR3 (I)
其中R1是烷氧基、卤素、羟基、芳氧基、氨基、酰胺、巯基、羰基、尿烷、吡咯、羧基、氰基、氨酰基、酰氨基、烷基酯、或芳基酯;X具有1、2或3的值;R2为取代或未取代的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杂环、环烷芳基、环烯芳基、烷基环烷芳基、烷基环烯芳基或芳基烷芳基;R3为氢、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杂环、环烷芳基、环烯芳基、烷基环烷芳基、烷基环烯芳基、芳基烷芳基、烷氧基、卤素、羟基、芳氧基、氨基、酰胺、巯基、羰基、尿烷、吡咯、烷基酯、芳基酯、羧基、磺酸酯、氰基、氨酰基、酰氨基、环氧基、膦酸酯、异硫脲 、硫脲、烷基氨基、季铵、三烷基铵、烷基环氧基、烷基脲、烷基咪唑或烷基异硫脲;其中R3的所述烷基、烯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和杂环的氢任选地被卤素、羟基、氨基、羧基或氰基取代。
7.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硅烷是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
8.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硅烷是3-氨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杀生物剂选自印度楝树油、异噻唑啉酮、银氧化物、银盐、铜氧化物、铜盐、锌氧化物、锌盐和碘代炔丙基丁基氨基甲酸酯。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是硅藻土,所述至少一种硅烷是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且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是印度楝树油。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是硅藻土,所述至少一种硅烷是3-氨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且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是印度楝树油。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材料具有至少约100的保留因子。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材料具有至少约200的保留因子。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材料具有至少约300的保留因子。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是在真空下进行的。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是在湿式工艺下进行的。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是在干式工艺下进行的。
1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载体材料的表面处理包括加热所述载体材料。
19. 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的材料的化妆品配制剂、涂料、油墨、家用护理产品、动物护理产品、个人卫生产品、劳动卫生产品、隐形眼镜、色谱材料、医疗设备、保护性外用制剂、药物配制剂、皮肤配制剂、漆、涂层、聚合物或塑料。”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US6004786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脂肪酶的含键合硅烷偶联剂的无机载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功能颗粒材料的不同;(2)活性成分不同;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US2007/0065475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2日)公开了抗菌颗粒具有杀灭病毒、细菌、真菌等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其用于抗微生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英默里斯筛选矿物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修改在于: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3-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制造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方法,包含:
提供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该功能颗粒载体材料选自硅藻土、珍珠岩、高岭土、云母、滑石、蛭石和合成硅酸钙水合物;
对所述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进行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和
将至少一种活性成分添加至所述表面处理过的材料,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选自杀生物剂、抗菌素、杀真菌剂、防霉剂、杀虫剂、防腐剂和抗微生物试剂,
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是使用至少一种表面处理试剂的化学表面改性,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试剂选自至少一种硅烷,
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硅烷选自式(I)的硅烷:
(R1)xSi(R2)3-xR3 (I)
其中R1是烷氧基、卤素、羟基、芳氧基、氨基、酰胺、巯基、羰基、尿烷、吡咯、羧基、氰基、氨酰基、酰氨基、烷基酯或芳基酯;X具有1、2或3的值;
R2为取代或未取代的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杂环、环烷芳基、环烯芳基、烷基环烷芳基、烷基环烯芳基或芳基烷芳基;
R3为氢、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杂环、环烷芳基、环烯芳基、烷基环烷芳基、烷基环烯芳基、芳基烷芳基、烷氧基、卤素、羟基、芳氧基、氨基、酰胺、巯基、羰基、尿烷、吡咯、烷基酯、芳基酯、羧基、磺酸酯、氰基、氨酰基、酰氨基、环氧基、膦酸酯、异硫脲硫脲烷基氨基、季铵、三烷基铵、烷基环氧基、烷基脲、烷基咪唑或烷基异硫脲其中R3的所述烷基、烯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和杂环的氢任选地被卤素、羟基、氨基、羧基或氰基取代”。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具有羧酸-酯基的硅烷偶联剂,其是与脂肪酶的官能基键合所必须的,然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载体材料不含有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含有羧酸-酯基的硅烷偶联剂。而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实施例证明了使用不含羧酸-酯基的硅烷能够增强活性成分,特别是杀生物剂和防霉剂的保留能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活性成分不同;(2)硅烷不同。经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留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制造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该抗菌颗粒可以具有杀灭病毒、细菌、真菌和其它微生物的效果,在该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载体材料也可以用于抗微生物等方面;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项),相对于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修改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颗粒材料选自硅藻土,以及“所述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吸收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删除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用于制造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方法,包含:
提供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该功能颗粒载体材料选自硅藻土;
对所述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进行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和
将至少一种活性成分添加至所述表面处理过的材料,其中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选自杀生物剂、抗菌素、杀真菌剂、防霉剂、杀虫剂、防腐剂和抗微生物试剂,
其中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是使用至少一种表面处理试剂的化学表面改性,所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试剂选自至少一种硅烷,并且所述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吸收所述至少一种活性成分,以及
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硅烷选自式(I)的硅烷:
(R1)xSi(R2)3-xR3 (I)
其中R1是烷氧基、卤素、羟基、芳氧基、氨基、酰胺、巯基、羰基、尿烷、吡咯、羧基、氰基、氨酰基、酰氨基、烷基酯或芳基酯;X具有1、2或3的值;
R2为取代或未取代的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杂环、环烷芳基、环烯芳基、烷基环烷芳基、烷基环烯芳基或芳基烷芳基;
R3为氢、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杂环、环烷芳基、环烯芳基、烷基环烷芳基、烷基环烯芳基、芳基烷芳基、烷氧基、卤素、羟基、芳氧基、氨基、酰胺、巯基、羰基、尿烷、吡咯、烷基酯、芳基酯、羧基、磺酸酯、氰基、氨酰基、酰氨基、环氧基、膦酸酯、异硫脲硫脲烷基氨基、季铵、三烷基铵、烷基环氧基、烷基脲、烷基咪唑或烷基异硫脲其中R3的所述烷基、烯基、芳基、环烷基、环烯基、杂芳基和杂环的氢任选地被卤素、羟基、氨基、羧基或氰基取代”。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也没有暗示其无机载体可以是硅藻土,事实上其建议或暗示避免使用硅藻土作为其无机载体,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提及硅藻土的使用;此外,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载体材料“吸附”活性成分,而本申请是“吸收”活性成分,二者意思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项),合议组经核实,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脂肪酶的含键合硅烷偶联剂的无机载体,并具体公开了:将表1中具有羧酸酯基的硅烷偶联剂在甲苯中稀释,用于固定酶的高岭土加至稀释有硅烷偶联剂的甲苯中,混合1小时;溶液分成固相和液相,固相于110℃下干燥30分钟,进而制得载体材料;脂肪酶溶解在磷酸缓冲液中,过滤除去不溶物后,将上述制得的载体加至酶溶液,最终获得固定脂肪酶;表1化合物1为具体的硅烷偶联剂,其中与本申请硅烷结构式对应的R1为甲基丙烯酸酯,R2和R3为烷氧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栏第10-27行,表1)。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也同样公开了先采用硅烷对载体材料进行处理,进而添加活性成分如脂肪酶的方法。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载体材料“吸附”活性成分,与本申请的“吸收”活性成分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作为载体材料而言,其基本的功能就是使得活性成分附着分散于其中,并不与活性成分发生实质性的反应,因此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文字描述上略有差异,但实质上相同,故二者的区别在于:(1)活性成分不同,权利要求1的活性成分选自杀生物剂、抗菌素、杀真菌剂、防霉剂、杀虫剂、防腐剂和抗微生物试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脂肪酶;(2)硅烷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硅烷为(R1)xSi(R2)3-xR3,且对各基团进行了限定,其中R2为取代或未取代的烷基、烯基、烷芳基、烷基环烷基等多种取代基,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烷偶联剂中R2为烷氧基;(3)载体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为硅藻土,对比文件1为高岭土。
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看,本申请通过经由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至少一种表面处理来增大至少一种活性成分的保留因子来进行的,特别地,在发明内容部分描述到,至少一种表面处理对至少一种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任意化学或物理改性,结果增大了至少一种活性成分的保留;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材料被用于经由静电、疏水和/或亲水相互作用机制捕获可溶解活性成分从而增强抗微生物活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0046、0086段),即本申请载体材料进行表面处理后,其能增强对活性成分的保留。进一步地,在实施例部分,表1-2显示,采用硅烷进行表面处理相比未进行表面处理大大改善了活性成分印度楝树油、防霉剂的保留效果。然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先采用硅烷表面处理载体材料,进而添加活性成分,同时就表面处理而言,对比文件1比较了采用具有羧酸-酯基的硅烷相比具有其它基团的硅烷、未处理的脂肪酶的保留效果(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由此可见,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采用特定的硅烷相比对比文件1的具有羧酸-酯基的硅烷处理具有更好的保留效果。此外,就载体材料的选择而言,本申请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载体材料选自硅藻土、高岭土、滑石等多种常规载体材料,即本申请一开始就对载体材料的选择无特殊要求,同时在说明书中也未涉及选择硅藻土相比其所列举的其他载体载体如高岭土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留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制造表面处理过的功能颗粒载体材料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菌颗粒,即将珍珠岩进行一系列的处理,使其具有抗菌性,在处理过程中使用硅烷或硅氧烷对珍珠岩进行处理;该抗菌颗粒可杀灭病毒、细菌、真菌和其它微生物(参见对比文件2第0002段、第0020、第001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载体具有更好的吸附效果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硅烷或硅氧烷结合之后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载体;对比文件2公开该抗菌颗粒可以具有杀灭病毒、细菌、真菌和其它微生物的效果,在该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载体材料也可以用于抗微生物等方面,因此,活性成分选自杀生物剂、抗菌素、杀真菌剂、防霉剂、杀虫剂、防腐剂和抗微生物试剂中的至少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R2为烷氧基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R2换为本申请记载的常规基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它R1和R3的基团,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基团,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用其来替换甲基丙烯酸酯和烷氧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从说明书中也看不出硅烷基团的选择能给本申请带来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就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载体材料选自硅藻土,其属于本领域常用的颗粒载体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且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选择特定的载体材料具有何种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或3-氨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对珍珠岩进行处理(参见对比文件2第0019段、第0055段和0041段),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在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进行化学表面改性,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利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进行制造颗粒载体材料时,为了进行更好的表面处理,就会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试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杀生物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6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载体材料为硅藻土以及活性成分为印度楝树油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硅烷的选择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13为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材料具有的保留因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标准通过常规试验可以确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表面处理在真空下、湿式工艺下或干式工艺下进行以及加热所述载体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的材料的各种产品,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活性成分不同,权利要求15的活性成分选自杀生物剂、抗菌素、杀真菌剂、防霉剂、杀虫剂、防腐剂和抗微生物试剂,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脂肪酶;(2)硅烷不同,权利要求14限定了硅烷为(R1)xSi(R2)3-xR3,且对各基团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烷偶联剂中R2为烷氧基;(3)载体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4为硅藻土,对比文件1为高岭土;(4)权利要求14还将该材料用于化妆品配制剂、涂料、油墨、家用护理产品、动物护理产品、个人卫生产品、劳动卫生产品、隐形眼镜、色谱材料、医疗设备、保护性外用制剂、药物配制剂、皮肤配制剂、漆、涂层、聚合物或塑料。
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上述区别特征(1)-(3)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部分产品如床单、毛毯、室内外雨篷等(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265段),至于其它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产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功能性颗粒载体材料,对比文件1实施例部分具体公开的无机载体是高岭土,其背景技术部分提及载体材料可以是高分子有机材料和无机材料,就硅藻土而言,其提及为制备吸附脂肪酶的硅藻土,需要将高浓度的粗脂肪酶液体与高岭土混合,然而吸附脂肪酶的硅藻土活性会因重复吸附而降低活性(参见对比文件1第1栏第3行至第2栏第1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可以采用多种材料作为载体材料,就硅藻土的使用来说,在特定条件下,其吸附受到影响,但并未提及避免使用硅藻土;而且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实质上始终并未关注载体材料的选择,也未提供任何有关选择硅藻土与自身说明书所列举的其它载体材料具有更好技术效果的文字描述或效果数据;(2)关于对功能性颗粒载体材料进行表面处理,本申请说明书中强调进行表面处理,但既可以是化学改性也可以是物理改性,只要增大活性成分的保留即可,即从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看不出来针对表面处理试剂如硅烷进行了特定选择;进一步地,在实施例部分,本申请实施例仅仅证明了使用硅烷表面处理载体材料以及相比不进行表面处理具有更高的保留能力,并未证明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定硅烷表面处理载体材料相比其它硅烷,或者对比文件1的具有羧酸-酯基的硅烷具有更高的保留能力;即,从说明书中看不出对表面处理试剂进行了选择并且这样的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看不出该表面处理试剂与所保留的活性成分的特异结合性;此外,对比文件1实质上是从多种硅烷类表面处理试剂中选择了特定种类,然而其教导了只要使用硅烷类表面处理试剂相比不处理会改善活性成分的保留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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