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001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2171
优先权日:2014-07-17
申请(专利)号:201510424069.1
申请日:2015-07-17
复审请求人:发那科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姿
合议组组长:何楚
参审员:姜松
国际分类号:B29C45/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运用该手段在该技术方案中没有障碍,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4069.1,名称为“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发那科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7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7398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具备:
可动部;
伺服电动机,其驱动该可动部;
驱动装置,其驱动该伺服电动机;
电源变换器,其将来自电源的电压升压到升压电压后,将电力供给到上述驱动装置;
蓄电部,其连接在该电源变换器和上述驱动装置之间,
该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电源变换器控制部,其根据成为上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求出的能量指标值、以及驱动所述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变更上述电源变换器的上述升压电压来变更提供给上述蓄电部的电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可动部是注射部,上述能量指标值是注射部的动能、注射部的速度、注射部向树脂施加的做功量、注射压力、注射冲程、成形品的体积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可动部是闭模部,上述能量指标值是闭模部的动能、闭模部的速度、闭模部的做功量、闭模力中的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可动部是顶出部,上述能量指标值是顶出部的动能、顶出部的速度、顶出部的做功量、顶出压缩力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电源变换器控制部根据上述能量指标值和蓄电部的静电电容变更上述升压电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5项),修改方式为:将电源变换器的升压电压公式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DC链路能量与目标电压之间的关系是 ,其并未考虑蓄电部的蓄电和放电之间的能量损失,对比文件1仅仅描述了目标电压与下一步工序中的电力使用能量之间是相关联的,实际上并没有具体描述如何基于在下一工序的电力使用量来设定目标电压,而本申请在注射时不会无用地消耗蓄电能量的量,能够抑制蓄电部的能量损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源变换器控制部变更电源变换器的升压电压的实现条件。该区别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按照所需的能量设定目标电压的指示,其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描述如何基于在下一工序的电力使用量来设定目标电压;但是,节约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技术追求,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积蓄的电量尽可能的接近注射成形时将要使用的能量,而注射成形时所使用的能量与具体注射成形的动作相关,则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公式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即。同时,为了维持装置的正常工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驱动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的余量,即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5项),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如下特征,即:Ei=A B,Ec=1/2×C×(Vmax2-Vmin2),控制上述升压电压使得,A是所述注射部的动能,B是对树脂的做功量,是在注射时能够从上述蓄电部向上述驱动装置供给的能量。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中的“下一工序的电力运行中使用的能量”不容易想到本申请中的“使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对比文件1仅仅描述了目标电压与下一步工序中的电力使用能量之间是相关联的,实际上并没有具体描述如何基于在下一工序的电力使用量来设定目标电压,而本申请在注射时不会无用地消耗蓄电能量的量,能够抑制蓄电部的能量损失。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具备:
可动部;
伺服电动机,其驱动该可动部;
驱动装置,其驱动该伺服电动机;
电源变换器,其将来自电源的电压升压到升压电压后,将电力供给到上述驱动装置;
蓄电部,其连接在该电源变换器和上述驱动装置之间,
该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的特征在于,具备:
电源变换器控制部,其根据成为上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求出的能量指标值、以及驱动所述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变更上述电源变换器的上述升压电压来变更提供给上述蓄电部的电力,具体参照以下公式来实现:
Ei=A B,
Ec=1/2×C×(Vmax2-Vmin2),
控制上述升压电压使得Ei=Ec,得出以下的公式:
其中,A是所述注射部的动能,B是对树脂的做功量,C是上述蓄电部的静电电容,Vmin是驱动所述伺服电动机的最低限所需的电压,Vmax是上述电源变换器的上述升压电压,Ec是在注射时能够从上述蓄电部向上述驱动装置供给的能量,Ei是上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求出的能量指标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可动部是注射部,上述能量指标值是注射部的动能、注射部的速度、注射部向树脂施加的做功量、注射压力、注射冲程、成形品的体积中的至少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可动部是闭模部,上述能量指标值是闭模部的动能、闭模部的速度、闭模部的做功量、闭模力中的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可动部是顶出部,上述能量指标值是顶出部的动能、顶出部的速度、顶出部的做功量、顶出压缩力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电源变换器控制部根据上述能量指标值和蓄电部的静电电容变更上述升压电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运用该手段在该技术方案中没有障碍,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射成形机,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1]-[0095]段,附图1-8):一种注射成形机的控制装置,其具备:包括可动部,如滚珠螺杆12、注射轴19等;伺服电动机11、24、42、44,其驱动该可动部;驱动装置,其驱动该伺服电动机11、24、42、44;电源变换器100,其将来自电源200的电压升压到升压电压后,将电力供给到上述驱动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DC链路300形成的蓄电部,其连接在该电源变换器100和上述驱动装置之间;电源变换器控制部,其基于下一工序的电力运行中使用的能量(伺服电动机11、24、42、44消耗的电力)(相当于能量指标值)设定目标电压(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从而变更上述电源变换器100的升压电压来变更提供给上述蓄电部的电力,例如,在作为对象的工作是仅需较短时间较大电力的工作的情况下,直到开始该工作之前,使得DC链路300的两极间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并且在该工作中,可以停止第二电力变换部104的升压工作(参见第[0094]段),升压电压具体参照以下公式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89]段),即,其中,为蓄电部的电力,为蓄电部的静电电容。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电源变换器控制部变更电源变换器的升压电压是根据下述条件实现的,即:根据成为上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求出的能量指标值、以及驱动所述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具体参照以下公式来实现:Ei=A B,Ec=1/2×C×(Vmax2-Vmin2),控制上述升压电压使得Ei=Ec,得出以下的公式:,其中,A是所述注射部的动能,B是对树脂的做功量,C是上述蓄电部的静电电容,Vmin是驱动所述伺服电动机的最低限所需的电压,Vmax是上述电源变换器的上述升压电压,Ec是在注射时能够从上述蓄电部向上述驱动装置供给的能量,Ei是上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求出的能量指标值。。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节能。
对比文件1第[0084]段已经公开了目标电压基于在下一工序的电力运行中使用的能量(伺服电动机11、24、42、44消耗的电力)而设定,即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按照所需的能量设定目标电压的指示;同时,蓄电和放电过程存在能量损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在注射过程中,根据成形品的体积、成形条件,注射时所需要的能量的量是不同的,且注射完成后剩余的蓄电电量在下一次注射开始之前会通过放电电路放电而损失,而节约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技术追求,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生产、生活的常识很容易想到使得积蓄的电量尽可能的接近注射成形时将要使用的能量,即=,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能量损失,更加节能,而注射成形时所使用的能量与具体注射成形的动作相关,例如对于可动部是注射部的情况,其就是涉及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通过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作功量即可得出注射成形时所使用的能量,Ei=A B,则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公式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即。同时,为了维持装置的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无论如何调整蓄电部所积蓄的电量,电源转换器控制部如何控制升压电压,都必须考虑驱动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否则就会无法启动伺服电动机从而无法维持装置的正常工作,即Ec=1/2×C×(Vmax2-Vmin2),则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公式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驱动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的余量,即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可动部是注射部、闭模部、顶出部,并公开了能量指标值为注射部的速度、闭模部的速度、顶出部的速度(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5]段),而动能、做功量、注射压力、注射冲程、成形品的体积、闭模力、顶出压缩力等参数是上述可动部中常见的能量指标值,则权利要求2-4的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电源变换器控制部根据电力运行中使用的能量和蓄电部的静电电容变更升压电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并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中的“下一工序的电力运行中使用的能量”不容易想到本申请中的“使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对比文件1仅仅描述了目标电压与下一步工序中的电力使用能量之间是相关联的,实际上并没有具体描述如何基于在下一工序的电力使用量来设定目标电压,而本申请在注射时不会无用地消耗蓄电能量的量,能够抑制蓄电部的能量损失。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按照所需的能量设定目标电压的指示,其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描述如何基于在下一工序的电力使用量来设定目标电压;但是,节约能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技术追求,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积蓄的电量尽可能的接近注射成形时将要使用的能量,而注射成形时所使用的能量与具体注射成形的动作相关,例如对于可动部是注射部的情况,其就是涉及到伺服电动机使上述可动部动作所需最低限的能量的指标的、从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的作功量,通过注射部的动能和对树脂作功量即可得出注射成形时所使用的能量,则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公式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即。同时,为了维持装置的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要考虑驱动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否则就会无法启动伺服电动机从而无法维持装置的正常工作,则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公式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驱动伺服电动机所需最低限的电压的余量,即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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