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牵引电池冷却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90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75040
优先权日:2013-08-29
申请(专利)号:201410431491.5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维佳
合议组组长:王南野
参审员:伍俊霞
国际分类号:H01M10/613;H01M10/625;H01M10/6557;H01M10/6563;H01M10/66;B60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虽然没有给出明确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惯用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31491.5,名称为“牵引电池冷却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第1-40段。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03208663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公开了:一种车用电池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池入口腔室内与第一入口相邻处设置导流叶片,并被布置为使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改变方向而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对比文件2(US4947735A,公开日为1990年08月14日)公开了一种机动车辆的分配箱,其进气管中安装有起到混合气体作用的导流叶片,导流叶片安装位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7、9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9和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US2007/0175623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2日)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JP特开平7-52834A,公开日为1995年02月28日)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包括:
电池入口壳体,限定入口腔室,入口腔室具有彼此分开的第一入口和第二入口;
第一管道,结合到第一入口;
第二管道,结合到第二入口;
导流叶片,设置在入口腔室内,与第一入口相邻,并被布置为使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改变方向而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所述牵引电池冷却系统还包括第二导流叶片,第二导流叶片与所述导流叶片相邻地设置并被布置为使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改变方向而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其中,所述入口腔室被构造为容纳不对称的第一气流和第二气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其中,所述导流叶片的高度小于所述入口腔室的高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其中,导流叶片高度与入口腔室高度的比约为3:4。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所述牵引电池冷却系统还包括与电池入口壳体流体连通的电池包壳体。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所述牵引电池冷却系统还包括容纳在所述电池包壳体中的电池包。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其中,所述电池包包括多个冷却通道,用于引导空气流过电池包,其中,所述导流叶片被布置为改变第一气流的方向以与第二气流混合,从而调整所述多个冷却通道中的流量大体上相等。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所述牵引电池冷却系统还包括与电池包壳体流体连通的排气管道以及设置在所述排气管道中的感应风扇。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所述牵引电池冷却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控制系统壳体中的电池控制系统,其中,所述控制系统壳体与第一管道和排气管道流体连通。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其中,第一管道从车辆的第一C柱朝向车辆乘客舱开口,第二管道从车辆的第二C柱朝向乘客舱开口。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其中,第一管道与第二管道结合,以形成结合的管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电池单元之间的不均匀气流是由于进气室体积的限制而导致的进气室内明显的压力差造成的,而对比文件2的导向叶片24本身虽然可以引导空气,但是不会改变入口腔室内的压力梯度以消除电池单元之间的不均匀气流的根源,反而会加剧电池单元之间的气流不均匀;(2)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使用鼓风机提供增加的空气量来解决空气入口尺寸较小引起的气流不均匀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进一步将对比文件2的导向叶片24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入口腔室,这样做会增加成本;(3)对比文件2的导向叶片24的位置(在进气管18中)与权利要求1的导流叶片的位置(在入口腔室内且与第一入口相邻)不同;作用也不同,对比文件2中导向叶片24是用于使来自单个进气管18的空气的速度与质量流速的分布更加均匀,而本申请是为了至少具有两个入口的管道的气流平稳混合以产生均匀的气流,而且本申请中使气流混合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中根本不存在,因此,没有动机结合;同时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导向叶片布置在入口腔室中以使来自两个入口的气流混合”的技术启示。而且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混合气流的湍流的减少使得噪声、振动和声振粗糙度降低,取得了明显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也记载,对汽车电池系统内的电池单元的均匀冷却可改进电池性能并降低冷却风扇功率需求。然而随着按阵列排布的电池单元数目的增加,在整个电池堆上提供均匀的气流变得更加困难。当车辆封装要求限制入口腔室体积时,这种情况尤甚,这会在电池系统内产生显著的压力差。这样的压力差可导致电池堆中不同位置处的电池单元周围的空气流速显著地不同。某些电池单元的周围减少的气流会导致电流密度降低、性能降低等。可见,这与对比文件1中产生不均匀气流的环境和问题是类似的;(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减小的流速导致电池单元的冷却程度较低。考虑到接近电池总成10的中央的电池单元12所经受的冷却程度的降低,可增加鼓风机24的速度。然而,与鼓风机速度的增加相关联的鼓风机24的功耗的增加可能是不期望的。此外,对于给定的进气流速,增加进气室体积可减小进气室内的压力差。然而,包装方面的限制和成本会约束进气室的尺寸”,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并不希望通过使用鼓风机增加空气量来解决气流不均匀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如对比文件2中,寻求其它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问题;(3)对于导流叶片的位置和作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个进气口20,当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时,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的具有两个进气口20的壳体总成结构14,为了调整和改变进入空气的流向,导流叶片的位置只有靠近第一入口,或靠近第二入口两种选择,而基于冷却效果和便于制造的综合考虑,选择其与第一入口相邻或者与第二入口相邻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即当选择与第一入口相邻时,则可以改变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的方向,同时可以起到使得两个进气口的气流混合的作用,并因此具有使得噪声、振动和声振粗糙度降低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第1-40段,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冷却系统包含导流叶片,设置在电池入口腔室内,与第一入口相邻,并被布置为使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改变方向而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动车辆的分配箱,进气管18中具有导向叶片24(相当于导流叶片),其可以调整从入口F1、F2、F3三个方向进入的空气,使得经过入口16a和16b进入的空气更加均匀,给出了应用导向叶片的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经合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可得,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6-7、9和1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和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9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电池单元之间不均匀气流是由于进气室体积限制导致的进气室内明显的压力差造成的,即由于电池单元布置引起而非气流入口布置引起的,因此其改进方向是电池内电池单元的布置方式,不能给出改进气流入口的启示;(2)对比文件2中导向叶片设置在单个进气管中,引导单个进气管中的气流,而本申请中导流叶片设置在入口腔室内用于引导两个入口的气流平稳的混合以产生均匀的气流,二者没有可比性;(3)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导流叶片的设置位置也不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余的权利要求也都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8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第1-40段,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虽然没有给出明确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惯用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208663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US 4947735A,公开日为1990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3:US 2007/0175623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2日;
对比文件4:JP 特开平7-52834A,公开日为1995年02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电池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第[0025]段,图1),其内具有鼓风机,能够对系统内的电池单元进行冷却(相当于公开了一种牵引电池冷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第[0013]段,图1):图1示出了具有两排电池单元12的电池总成10。每排的电池单元12均匀地隔开。因此,同一排电池单元12之间的间隙13大致相等。电池单元12被壳体总成14(从图1可知,其包括电池入口壳体,且电池入口壳体限定了包含左右两个入口的入口腔室)围绕,壳体总成14进一步限定进气室16(从图1可知,进气室16周围的壳体部分即相当于电池入口壳体)和排气室18。 在图1的示例中,进气室16包括与空气源流体连通的两个进气口20(相当于第一入口和第二入口,从图1可知,第一入口和第二入口彼此分开且位于入口腔室内),排气室18包括与鼓风机24流体连通的两个排气口22。鼓风机24被布置成抽出穿过电池总成10的空气。即冷却空气通常通过进气口20进入电池总成10, 经过进气室16和间隙13,并经由排气室18和排气口22离开电池总成10。从图1可知,与左右两个进气口20分别相连的有两个管道,也即该冷却系统具有结合到第一入口的第一管道和结合到第二入口的第二管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冷却系统还包含导流叶片,其设置在电池入口腔室内,与第一入口相邻,并被布置为使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改变方向而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电池系统内部产生的压力差导致难以为电池堆提供均匀气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动车辆的分配箱,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6段,图1):从图1可知,进气管18中具有导向叶片24(相当于导流叶片),其可以调整从入口F1、F2、F3三个方向进入的空气,使得经过入口16a和16b进入的空气更加均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3段)提及随着阵列中电池单元的数量的增加,在整个堆叠件中提供均匀的空气流变得越来越困难。这在车辆包装要求限制进气室体积时会尤其突出,从而会在进气室内引起明显的压力差,对比文件1通过调整电池间隙来解决该问题,但是由于车载电池总成体积受制于有限体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同时兼顾均匀气流和控制体积两个方面,而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改变气流方向使得气路中整体气流分布均匀化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进行改进时,可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向叶片24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入口腔室中,改变其中某一方向(第一管道)气流,以与来自其他方向(第二管道)的气流混合,得到腔室内较为均匀的气流分布,调整多个冷却通道中的冷却气体流量大致相等从而提高系统内中央电池单元冷却的均匀程度。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比文件1的图1一共只有左右两个入口20,因此根据需要,如考虑安全或便于组装、操作等,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合理分析可知将导向叶片设置在电池入口壳体内的入口腔室内,且与第一入口相邻。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从对比文件2的图1可知,具有第二导向叶片24,第二导向叶片与第一导向叶片相邻地设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经过合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即可设计合理的导向叶片的位置从而使得来自第一管道的第一气流改变方向而与来自第二管道的第二气流混合。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段,图1) 进气管18中F1、F2、F3三个方向进入的空气不均匀。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如电池冷却系统内设置其他控制部件,使得入口腔室被构造为容纳不对称的第一气流和第二气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2的图1可知,导向叶片24的高度小于入口管道18的高度。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对比文件2的图1可知,导向叶片24的高度小于入口管道18的高度。在此基础上,在不减小风量的基础上为了更加有效的调节进风的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合适的导向叶片高度与入口腔室高度之比。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图1)具有两排电池单元12(相当于电池包)的电池总成10,电池单元12被壳体总成14(从图1可知,其也包括容纳电池的电池包壳体)围绕,壳体总成14进一步限定进气室16和排气室18。从图1可知,容纳电池包的壳体总成的左右壳体部分即为电池包壳体,且其与电池入口壳体流体连通。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图1)具有两排电池单元12的电池总成10,每排的电池单元12均匀地隔开。因此,同一排电池单元12之间的间隙13(相当于冷却通道)大致相等。冷却空气通常通过进气口20进入电池总成10, 经过进气室16和间隙13,并经由排气室18和排气口22离开电池总成10。从图1可知,间隙13具有多个(相当于公开了多个冷却通道,用于引导空气流过电池包)。为了提高中央电池单元的冷却效果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向叶片24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根据需要设计偏导叶片的位置使得可以改变第一气流的方向,以与第二气流混合,从而调整多个冷却通道中的流量大致相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合理分析和有限的试验可得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图1)排气室18包括与鼓风机24(相当于感应风扇)流体连通的两个排气口22。鼓风机24被布置成抽出穿过电池总成10的空气。从图1可知,与左右两个排气口22分别相连的有两个管道,也即,该系统具有与电池包壳体流体连通的排气管道,其内设置有鼓风机24。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电池控制系统的冷却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混合动力车辆冷却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00033]段、第[0071]段-[0077]段,图2-3)该混合动力车辆设有电池壳体3,其中形成有电池存放室3a。电池8被接收在电池存储室3a内,并连接到电动机以向其提供电力。此外,还设有马达控制单元10和DC-DC转换器12(相当于电池控制系统)。马达控制单元10用于控制电动马达,而DC-DC转换器12用于正确转换电池电压。本冷却系统还包括与电池存储室3a连通的第一供应管道30(相当于第一管道)和第二供应管道40。第一供应管道30沿着DC-DC转换器12的顶表面延伸,并且具有内部通道32,空气从电池存储室3引入,然后提供给DC-DC转换器12的顶表面。简而言之,第一供应管道30用于将电池存储室中的空气馈送到DC-DC转换器12的顶表面,从而冷却DC-DC转换器12。冷却之后的空气经过鼓风机90从废气管道80(相当于排气管道)排到车辆外部(相当于电池控制系统与第一管道和排气管道流体连通)。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车辆冷却系统内,在冷却电池组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冷却电池控制系统以提高冷却效率,这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提高电池控制模块的冷却效率。而根据需要设置容纳电池控制系统的控制系统壳体,并使其与第一管道和排气管道流体连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吸入温度相对恒定的冷却空气进而提高电池组的冷却效果。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辆的车体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34]段,图8-9、11)如图8-9所示,在车体后部的后柱31的支柱内板32上形成有空气导入口D,室内空气从支柱内板32的空气入口D被引入到通道39和内管件37,并通过侧部构件27的内部,被供给到电池室24。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从车体后柱吸入车辆内部温度较为恒定的空气用来冷却电池,这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管道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从车体后柱吸入温度较为恒定的空气用来冷却电池组以提高冷却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车辆冷却系统的具体结构如使第一管道从车辆的第一C柱朝向车辆乘客舱开口,第二管道从车辆的第二C柱朝向乘客舱开口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图1)从图1可知,第一管道与第二管道结合,以形成结合的管道。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所述进气室压力差导致不均匀气流的实质,是进气室形状构成相应形状的流道,进入的气流在此流道内流动,随着流道形状和截面面积的变化,压力也发生相应的改变,进气室内距离进气口较近的位置处于流道前端,气流相对集中,压力较大流速较快,距离进气口较远处位于流道后端,气流已逐渐扩散至更大的空间,压力较小流速降低,由此导致不同位置通过的气体(制冷剂)量不同,问题的实质仍然是制冷剂流动和分布,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得到启示改进制冷剂(气体)流动分布;(2)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改变气流方向使得气路中整体气流分布均匀化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进行改进时,可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向叶片24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入口腔室中,改变其中某一方向(第一管道)气流,以与来自其他方向(第二管道)的气流混合,得到腔室内较为均匀的气流分布,调整多个冷却通道中的冷却气体流量大致相等从而提高系统内中央电池单元冷却的均匀程度;(3)不管导向叶片位与进气管中还是位于入口腔室中,都是位于气流通道内,对气流作用的实质都是改变流道形状和面积,从而影响气流流向和分布,将进气管中导向叶片用于入口腔室中只是利用流体基本原理的简单推导,不存在结合的障碍,且完全可以预见导向叶片用于入口腔室后会将两个入口气流混合的技术效果。至于使得噪声、振动和声振粗糙度降低,是气流均匀分配带来的可预期效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2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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