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数据传输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91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729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44352.1
申请日:2014-06-0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B5/00,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4352.1,名称为“数据传输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4(CN103813475A,公开日期为2014年05月21日)和对比文件1(CN102932955A,公开日期为2013年02月13日)、对比文件3(CN102622422A,公开日期为2012年08月01日)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并陈述了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发送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触发信号,并在接收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第一配对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一配对请求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其中,所述第一配对请求由所述可穿戴设备在其与所述发送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发送;
根据所述第一触发信号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若所述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则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
获取所述所需传输的数据对应的数据标识,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
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所述可穿戴设备;
接收至少一台接收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发送的所述数据标识,所述网络连接是所述至少一台接收设备在接收到所述可穿戴设备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标识和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后,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与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的;
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发送给所述至少一台接收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所述可穿戴设备之前,还包括:
获取所述发送设备的IP地址;
获取当前所处Wi-Fi网络的网络标识;
将所述IP地址和所述网络标识确定为所述网络连接参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至少一台接收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发送的所述数据标识之前,还包括:
接收所述至少一台接收设备发送的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
对于每一台接收设备,根据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与所述接收设备建立Wi-Fi网络连接。
4.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可穿戴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可穿戴设备与发送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第一配对请求,所述第一配对请求用于请求所述发送设备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
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接收至少一台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其中,每一台发送设备对应于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
当所述可穿戴设备与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完成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向所述接收设备发送第二配对请求,所述第二配对请求用于请求所述接收设备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
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至少一组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至少一台所述接收设备,以便所述接收设备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分别与对应的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并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数据标识后,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述接收设备发送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
其中,所述数据是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时,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的所需传输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至少一组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至少一台所述接收设备,包括:
对于每一台接收设备,接收所述接收设备发送的标识获取请求,所述标识获取请求是所述接收设备与本端完成基于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之后发送的;
根据所述标识获取请求并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至少一组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所述接收设备。
6.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接收设备中,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触发信号,并在接收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第二配对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二配对请求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其中,所述第二配对请求由所述可穿戴设备在其与所述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发送;
根据所述第二触发信号向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标识获取请求;
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接收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至少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其中,每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对应于一台发送设备,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
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分别与对应的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
对于每一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数据标识;
接收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发送的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所述数据是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时,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的所需传输的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分别与对应的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包括:
当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包括所述发送设备的IP地址以及所述发送设备当前所处的Wi-Fi网络的网络标识时,根据所述网络标识接入对应的Wi-Fi网络;
通过所述Wi-Fi网络并根据所述发送设备的IP地址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以便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与所述接收设备建立Wi-Fi网络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第二触发信号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二触发信号确定数据存储路径;
所述接收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发送的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数据存储路径将接收到的所述数据进行存储。
9. 一种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发送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信号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触发信号;
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可穿戴设备发送的第一配对请求;
第一配对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配对请求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所 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其中,所述第一配对请求由所述可穿戴设备在其与所述发送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发送;
数据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触发信号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若所述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则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
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所需传输的数据对应的数据标识,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
参数发送模块,用于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所述可穿戴设备;
标识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至少一台接收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发送的所述数据标识,所述网络连接是所述至少一台接收设备在接收到所述可穿戴设备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发送的所述数据标识和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后,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与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的;
数据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将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发送给所述至少一台接收设备。
10. 一种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可穿戴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请求模块,用于当所述可穿戴设备与发送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第一配对请求,所述第一配对请求用于请求所述发送设备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
参数接收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接收至少一台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其中,每一台发送设备对应于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
第二请求模块,用于当所述可穿戴设备与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完成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向所述接收设备发送第二配对请求,所述第二配对请求用于请求所述接收设备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
参数转发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至少一组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至少一台接收设备,以便所述接收设备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分别与对应的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并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 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数据标识后,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述接收设备发送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若所述数据是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时,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的所需传输的数据。
11. 一种数据传输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接收设备中,所述装置包括:
触发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二触发信号;
配对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可穿戴设备发送的第二配对请求;
第二配对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配对请求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其中,所述第二配对请求由所述可穿戴设备在其与所述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发送;
请求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触发信号向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标识获取请求;
接收参数模块,用于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接收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至少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其中,每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对应于一台发送设备,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
建立连接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分别与对应的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
标识发送模块,用于对于每一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数据标识;
数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发送的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所述数据是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时,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的所需传输的数据。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
13.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4至5任一项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如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1中可穿戴设备是与用户终端通过账号进行直接关联的一种移动终端,发送设备持有用户按照意愿传输给接收设备;可穿戴设备与移动终端之间的匹配是双向的,可穿戴设备与相同账号登录移动终端连接后可以随时对可穿戴设备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对比文件1中的IP地址移植装置用于家庭设备之间的联通,将连接数据写入到IP地址移植装置,由家庭设备通过专有的识别装置识别IP地址移植装置,然后从中读取响应的数据。
其次,权利要求1中发送设备需要先和可穿戴设备配对成功,对比文件1中家庭多媒体终端与IP地址迁移装置之间无需进行配对,IP地址迁移装置仅用于传递包括地址信息的配置参数,用于连接不同的家庭多媒体终端,不具备将数据标识进行专递的功能。
再次,本申请是可穿戴设备、发送设备和接收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由用户通过第一触摸信号在发送设备中确定传输数据等操作,可穿戴设备不需要对数据进行识别处理,可穿戴设备与发送设备、接收设备的配对是通过短距数据传输芯片完成,可穿戴设备有选择的将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接收设备。对比文件4是两个终端之间连接与数据传输,通过广播的形式向接收设备发送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信息,处于选择性的选择接收设备,本领域中常用的方法是设置网络连接密码,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相关启示;对比文件1中IP地址迁移装置用来选择性的传输不同终端之间的连接参数。即使将可穿戴设备作为IP地址迁移装置,也仅是传输第一电子设备的网络连接参数,不具有传输数据标识信息的功能,也给不出相关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4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经审查,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具体理由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即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发送设备中的数据传输方法。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数字家庭设备快速点对点联通的方法,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4-13段,说明书附图1、2):
第一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设备)、第二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设备)是具有无线网络功能,应用于数字化家庭里面数字化设备,可以是具有WIFI功能的机顶盒、投影仪、家庭监控、其他家庭影音设备、数字电视、平板、智能手机等;IP地址移植装置可以是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的红外遥控器、可读写的IC卡、RFID卡、具备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进行无线数据收发、存储的移动终端。第一无线通讯协议是连接方便、交换数据量不大,如红外、NFC、射频识别通讯等(即,权利要求1中的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第二无线通讯协议是基于IP的无线通讯,适合大数据量无线传输,如IEEE802.11a/g/b等系列协议。
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进行点对点快速联通时,主要步骤为:
第一终端通过第一无线通讯协议将自身IP配置相关信息发送并存储至IP地址移植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第一终端网络模块自动完成网络配置并呈现为无线接入状态;
IP地址移植装置和第二终端通过第一无线通讯协议建立连接,第二终端获得第一终端IP配置相关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接收到所述网络连接参数),根据该IP配置相关信息完成自身IP配置;
第二终端通过第二通讯协议和第一终端建立连接实现两者联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与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
第一和第二终端应具有通过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协议进行数据传输的第一、第二无线模块,IP地址移植装置至少具有于第一无线模块相匹配的无线网络功能模块。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①权利要求中采用可穿戴设备,对比文件1中是IP地址移植装置。
②权利要求中还包括,发送设备在接收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第一配对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一配对请求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其中,所述第一配对请求由所述可穿戴设备在其与所述发送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发送。
③权利要求中还包括,根据所述第一触发信号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若所述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则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
④权利要求中还包括,获取所述所需传输的数据对应的数据标识,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数据标识发送给可穿戴设备;并且,发送设备接收至少一台接收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发送的数据标识,并通过网络连接将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发送给至少一台接收设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应用于可穿戴设备以及如何建立指定数据的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IP地址移植装置是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进行无线数据收发、存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的红外遥控器、可读写的IC卡、RFID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穿戴设备是常见的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的移动终端,其往往通过红外、NFC、RFID等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可穿戴设备来作为IP地址移植装置的具体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具备红外、NFC、RFID等通讯模块的设备处于有效距离之内,通过扫描-配对请求-应答来建立设备间的连接是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触摸屏是广泛使用的人机互动设备,根据触摸信号的对象和/或位置和/或区域来产生相应触发信号,选定某些数据进行操作,比如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是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④,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数据传输和获取方法,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50-76段,说明书附图2-4):第一电子设备例如为:手机、平板电脑、穿戴式设备等等,第二电子设备例如为:手机、平板电脑等等,第二电子设备可以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数据。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通常指的短距离传输,例如为:蓝牙传输、红外传输、WIFI热点传输等等。第一电子设备执行如下步骤:S201,确定待传输数据;S202,基于待传输数据生成接入第一电子设备的接入标识并广播接入标识,接入标识中包含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信息;S203,确定与第一电子设备距离不大于预设阈值的第二电子设备;S204,基于接入标识建立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数据传输,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数据标识信息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待传输数据。待传输数据例如为:图片数据、文字数据、音乐数据等等,待传输数据可以为单个数据、也可以为多个数据;数据标识信息,例如是:待传输数据的文件类型,文件ID,文件路径、待传输数据的文件类型和文件ID(相当于权利要求中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待传输数据的文件类型和文件路径,文件ID和文件路径,待传输数据的文件类型、文件ID和文件路径,根据待传输数据生成的随机ID,文件内容数量标识位、根据待传输数量生成的随机ID等。
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可穿戴设备与移动终端设备建立通讯过程中获取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信息并基于数据标识信息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
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IP地址移植装置为两终端IP地址等相关信息交互的媒介,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辅助第二无线通讯协议完成点对点直连,进行数据传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方式来传递更多信息。
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中使用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得到由IP地址移植装置作为媒介交互IP地址、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等信息,在两个终端建立点对点直连后传输待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一个发送设备对至少一个接收设备发送数据亦是常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通过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所述可穿戴设备之前,还包括:获取所述发送设备的IP地址;获取当前所处Wi-Fi网络的网络标识;将所述IP地址和所述网络标识确定为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15段):遥控器通过红外向数字电视的红外收发模块发送获取数字电视IP配置相关信息或者WIFI模块的相关参数;其中IP配置相关信息包括数字电视的IP地址、网关、首选的DNS服务器等;数字电视内的软件部分响应红外收发模块收到的请求,自动获取WIFI模块的IP配置相关信息并通过红外收发模块发送至遥控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备的IP地址、当前所处Wi-Fi网络的网络标识均是常用的网络连接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接收至少一台接收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发送的所述数据标识之前,还包括:接收所述至少一台接收设备发送的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对于每一台接收设备,根据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与所述接收设备建立Wi-Fi网络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第二终端通过第二通讯协议和第一终端建立连接实现两者联通,第二无线通讯协议是基于IP的无线通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建立WIFI网络连接的前提是通信双方获知对方的IP地址,根据通信对象的IP地址建立WIFI连接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可穿戴设备中的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数字家庭设备快速点对点联通的方法,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①权利要求中采用可穿戴设备,对比文件1中是IP地址移植装置。
②权利要求中还包括,当所述可穿戴设备与发送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第一配对请求,所述第一配对请求用于请求所述发送设备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当所述可穿戴设备与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所述完成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向所述接收设备发送第二配对请求,所述第二配对请求用于请求所述接收设备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
③权利要求中还包括,接收至少一台所述发送设备发送的数据标识,其中,每一台发送设备对应于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并且,接收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向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数据标识后,发送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向接收设备发送与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并且,其中,所述数据是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时,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的所需传输的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IP地址移植装置是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进行无线数据收发、存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的红外遥控器、可读写的IC卡、RFID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穿戴设备是常见的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的移动终端,其往往通过红外、NFC、RFID等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可穿戴设备来作为IP地址移植装置的具体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具备红外、NFC、RFID等通讯模块的设备处于有效距离之内,通过扫描-配对请求-应答来建立设备间的连接是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可穿戴设备与移动终端设备建立通讯过程中获取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信息并基于数据标识信息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IP地址移植装置为两终端IP地址等相关信息交互的媒介,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辅助第二无线通讯协议完成点对点直连,进行数据传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方式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触摸屏是广泛使用的人机互动设备,根据触摸信号的对象和/或位置和/或区域来产生相应触发信号,选定某些数据进行操作,比如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是惯用手段。
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中使用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得到由IP地址移植装置作为媒介交互IP地址、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等信息,在两个终端建立点对点直连后传输待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一个发送设备对至少一个接收设备发送数据亦是常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至少一组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至少一台所述接收设备,包括:对于每一台接收设备,接收所述接收设备发送的标识获取请求,所述标识获取请求是所述接收设备与本端完成基于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的配对之后发送的;根据所述标识获取请求并通过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技术将至少一组所述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发送给所述接收设备”。对比文件1已公开(出处同上):IP地址移植装置和第二终端通过第一无线通讯协议建立连接,第二终端从IP地址移植装置获得第一终端IP配置相关信息,根据该IP配置相关信息完成自身IP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个设备建立连接后,通过发送请求来获取相关信息,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接收设备中的数据传输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①权利要求中采用可穿戴设备,对比文件1中是IP地址移植装置。
②权利要求中还包括,接收第二触发信号,并在接收到可穿戴设备发送的第二配对请求时,根据所述第二配对请求与所述可穿戴设备完成基于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其 中,所述第二配对请求由所述可穿戴设备在其与所述接收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完成所述短距离数据传输芯片的配对的有效距离内时发送。
③权利要求还包括,根据所述第二触发信号向所述可穿戴设备发送标识获取请求;所述数据是第一触发信号为第一触摸信号时,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第一触摸信号的触摸对象和/或触摸位置和/或触摸区域确定的所需传输的数据。
④权利要求还包括,接收可穿戴设备发送的至少一组数据标识,其中,每一组数据标识和网络连接参数对应于一台发送设备,所述数据标识包括数据存放地址和文件名称;并且,对于每一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数据标识;接收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发送的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IP地址移植装置是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进行无线数据收发、存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的红外遥控器、可读写的IC卡、RFID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穿戴设备是常见的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的移动终端,其往往通过红外、NFC、RFID等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可穿戴设备来作为IP地址移植装置的具体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具备红外、NFC、RFID等通讯模块的设备处于有效距离之内,通过扫描-配对请求-应答来建立设备间的连接是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触摸屏是广泛使用的人机互动设备,根据触摸信号的对象和/或位置和/或区域来产生相应触发信号,选定某些数据进行操作、发送某些信息,比如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发送标识获取请求,都是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④,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可穿戴设备与移动终端设备建立通讯过程中获取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信息并基于数据标识信息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
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IP地址移植装置为两终端IP地址等相关信息交互的媒介,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辅助第二无线通讯协议完成点对点直连,进行数据传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方式来传递更多信息。
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中使用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得到由IP地址移植装置作为媒介交互IP地址、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等信息,在两个终端建立点对点直连后传输待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至少一个发送设备对一个接收设备发送数据亦是常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所述根据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分别与对应的所述发送设备建立网络连接,包括:当所述网络连接参数包括所述发送设备的IP地址以及所述发送设备当前所处的Wi-Fi网络的网络标识时,根据所述网络标识接入对应的Wi-Fi网络;通过所述Wi-Fi网络并根据所述发送设备的IP地址向所述发送设备发送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以便所述发送设备根据所述接收设备的IP地址与所述接收设备建立Wi-Fi网络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15段):遥控器通过红外向数字电视的红外收发模块发送获取数字电视IP配置相关信息或者WIFI模块的相关参数;其中IP配置相关信息包括数字电视的IP地址、网关、首选的DNS服务器等;数字电视内的软件部分响应红外收发模块收到的请求,自动获取WIFI模块的IP配置相关信息并通过红外收发模块发送至遥控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备的IP地址、当前所处Wi-Fi网络的网络标识均是常用的网络连接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所述接收第二触发信号之后,还包括:根据所述第二触发信号确定数据存储路径;所述接收所述发送设备通过所述网络连接发送的与所述数据标识对应的数据之后,还包括:根据所述数据存储路径将接收到的所述数据进行存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接收数据设备根据指令或触发信号来确定数据存储路径,其后接收数据并存储,是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0、11分别要求保护用于发送设备、可穿戴设备、接收设备中的数据传输装置,该装置的功能模块分别与权利要求1、4、6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功能模块来完成各方法步骤是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6相应的理由,权利要求9、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2-14分别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以实现分别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如权利要求4至5任一项、如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计算机程序执行对应的方法,并将该程序存储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应的理由,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复审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IP地址移植装置是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进行无线数据收发、存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的红外遥控器、可读写的IC卡、RFID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穿戴设备是常见的具备数据收发、存储功能,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的移动终端,其往往通过红外、NFC、RFID等短距离无线通讯技术与其他设备进行连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可穿戴设备来作为IP地址移植装置的具体应用。再者,权利要求中也并未记载关于可穿戴设备账号登录等内容。
其次,在具备红外、NFC、RFID等通讯模块的设备处于有效距离之内,通过扫描-配对请求-应答首先建立设备间的连接是公知常识。
再次,对比文件4公开第一电子设备可以是穿戴式设备,给出了在可穿戴设备与移动终端设备建立通讯过程中获取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信息并基于数据标识信息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IP地址移植装置为两终端IP地址等相关信息交互的媒介,采用第一无线通讯协议辅助第二无线通讯协议完成点对点直连,进行数据传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第一无线通讯方式来传递更多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中使用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来传输数据的技术启示,得到由IP地址移植装置作为媒介交互IP地址、待传输数据的数据标识等信息,在两个终端建立点对点直连后传输待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一个发送设备对至少一个接收设备发送数据亦是常见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认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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