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报文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50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755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24979.6
申请日:2013-06-07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丛珊
参审员:李妍
国际分类号:H04L12/70,H04L12/24,H04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24979.6,名称为“报文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9段(即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Gigabit-capable Passive Optical Networks(G-PON): ON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nterface specification;G.984.4(02/08)”,佚名,《ITU》,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582877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4:“Living List for G.984.4;TD 278(1/15)”,Frank Effenberger,《ITU》,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光线路终端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光网络终端管理和控制接口OMCI消息,所述配置规则中包含对不同方向上报文的处理方式;
所述管理实体包括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实体,对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属性Received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table进行扩展,添加扩展字段Directio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OMCI消息具体为:
光网络单元ONU或光网络终端ONT接收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OMCI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规则包括过滤条件部分和动作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条件包含方向Direction参数扩展字段,该参数指示所述报文处理规则所适用的报文方向,所述报文方向包括:上下行方向、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OMCI消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解析所述配置规则,获取该配置规则的过滤条件部分和动作部分;
配置所述配置规则。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接收报文,查找与所述报文的参数匹配的过滤条件;
当匹配到符合的过滤条件时,选择所述过滤条件相应的动作,对所述报文进行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报文的参数包括所述报文的报文方向。
8. 一种报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配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光线路终端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光网络终端管理和控制接口OMCI消息,所述配置规则中包含对不同方向上报文的处理方式;
所述管理实体包括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实体,对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属性Received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table进行扩展,添加扩展字段Direction。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报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规则解析模块,用于解析所述配置规则,获取该配置规则的过滤条件部分和动作部分;
规则配置模块,用于配置所述配置规则。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报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
报文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报文,查找与所述报文的参数匹配的过滤条件;
报文处理模块,用于当匹配到符合的过滤条件时,选择所述过滤条件相应的动作,对所述报文进行处理。”
驳回决定中指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配置规则包括过滤条件部分和动作部分”,并增加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过滤条件部分包括至少一个过滤条件,各过滤条件在所述动作部分均有一对应的动作”,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3,并相应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4均是基于现有GPON 标准处理报文的思路,做了局部的扩展,既无法应用于对上下行报文规则分开独立配置的应用场景,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将过滤规则和执行动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内容,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7-9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内容如下:
“1. 一种报文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光线路终端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光网络终端管理和控制接口OMCI消息,所述配置规则中包含对不同方向上报文的处理方式;所述配置规则包括过滤条件部分和动作部分,所述过滤条件部分包括至少一个过滤条件,各过滤条件在所述动作部分均有一对应的动作;
所述管理实体包括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实体,对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属性Received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进行扩展,添加扩展字段Direction。”
“7. 一种报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配置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光线路终端OLT通过管理实体发送的携带有配置规则的光网络终端管理和控制接口OMCI消息,所述配置规则中包含对不同方向上报文的处理方式;所述配置规则包括过滤条件部分和动作部分,所述过滤条件部分包括至少一个过滤条件,各过滤条件在所述动作部分均有一对应的动作;
所述管理实体包括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实体,对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属性Received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进行扩展,添加扩展字段Direction。”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2:“Gigabit-capable Passive Optical Networks(G-PON): ON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nterface specification;G.984.4(02/08)”,佚名,《ITU》,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4:“Living List for G.984.4;TD 278(1/15)”,Frank Effenberger,《ITU》,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2日。
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作了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特征“对不同方向的报文分开控制”和“所述动作包括对报文进行丢弃、透传或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4既没有公开“对不同方向报文分开控制”,也没有给出“对不同方向报文分开控制”的技术启示,二者既无法应用于对上下行报文规则分开独立配置的应用场景,也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将过滤规则和执行动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内容,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7-9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2019年05月30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相同,为:
对比文件2:“Gigabit-capable Passive Optical Networks(G-PON): ON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nterface specification;G.984.4(02/08)”,佚名,《ITU》,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4:“Living List for G.984.4;TD 278(1/15)”,Frank Effenberger,《ITU》,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2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报文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报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i页、第3节、第7节、第9.3.13节):Recommendation ITU-T G.984.4 为G-PON提供光网络终端(ONT)管理和控制接口(OMCI)协议;其中具体规定了具有与协议无关的管理信息库MIB的管理实体(ME),模拟了光线路终端(OLT)和ONT之间的信息交换;OLT通过OMCI来控制ONT;下行是指数据流从OLT到ONT;OMCI的管理实体包括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该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与VLAN标签相关的数据,具体的标签操作涉及上行方向;该管理实体的实例由OLT创建或删除;该管理实体具有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该属性是一个对上行数据帧进行过滤以及打标签的表,表中每一个条目代表一条标签规则,其中包括过滤部分和动作部分;每个到来的上行数据包按照顺序与每个过滤规则进行匹配,与该数据包匹配的第一条过滤规则为当前激活的规则,然后根据该条规则对数据包进行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过滤条件部分包括至少一个过滤条件,各过滤条件在所述动作部分均有一对应的动作);该管理实体还包括“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该属性规定了下行映射的两种方式:0,在下行方向上执行的操作与在上行方向执行的操作相反;1,在下行方向上不执行任何操作。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配置规则中包含对不同方向上报文的处理方式,对不同方向的报文分开控制;对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属性Received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table进行扩展,添加扩展字段Direction;(2)所述动作包括对报文进行丢弃、透传或修改。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报文控制的灵活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正文第1、3页):本文包括ITU-T G.984.4的一些现存的列表项,这些项目是新的需要研究的项目、或者对之前存在的错误的一些修正;涉及9.3.13节中的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的“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参考上行的动作,“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定义了下行的标签行为,但是这样的框架不能满足对下行标签行为进行更加灵活的配置的需求;提议考虑进行报文方向的区分,将“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替换为“Direction”方向属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扩展字段Direction),该“Direction”方向属性指定该管理实体涉及上行还是下行,在本定义中在不同方向上对报文执行的动作被独立地定义(相当于对不同方向的报文分开控制),过滤规则通过“Direction”方向属性和“Association type”属性来共同定义(过滤规则通过方向属性来定义即为每一条规则添加方向属性,对不同方向的报文具有不同的过滤规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规则中包含对不同方向上报文的处理方式)。
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的“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替换为“Direction”方向属性,以便使得过滤规则具有方向性,从而对不同方向上的报文分别进行控制,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不同方向上的报文进行独立的控制,提高了对报文控制的灵活性,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添加“direction”方向属性来实现对不同方向的报文进行控制以提高报文处理灵活性的启示。
同时,上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管理实体包括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该属性中配置了数据包处理规则。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操作中,需要区分不同方向的报文来实现对报文的灵活控制时,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报文进行控制的数据包处理规则处于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管理实体的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中,那么为了在数据包处理规则中实现对不同方向的报文的灵活控制,采用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Direction”方向属性字段添加到该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中,从而实现对不同方向的报文进行分别的控制达到实际操作的需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领域对报文的控制和处理中,根据过滤条件对报文执行丢弃、透传和修改都是根据实际操作的需求所进行的常规控制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的第i页、第3节、第7节):Recommendation ITU-T G.984.4 为G-PON提供光网络终端(ONT)管理和控制接口(OMCI)协议;其中具体规定了具有与协议无关的管理信息库MIB的管理实体(ME),模拟了光线路终端(OLT)和ONT之间的信息交换;OLT通过OMCI来控制ONT;ONT是ONU的一个特例,G.984.4标准中并未区分ONU与ONT。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正文第3页):提议考虑进行报文方向的区分,将“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替换为“Direction”方向属性,该“Direction”方向属性指定该管理实体涉及上行还是下行,在本定义中在不同方向上对报文执行的行为应该被独立地定义(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过滤条件包含方向Direction参数扩展字段,该参数指示报文处理规则所适用的报文方向,报文方向包括: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过滤规则通过“Direction”方向属性和“Association type”属性来共同定义。同时,报文方向还可以包括上下行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3,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9.3.13节,图9.3.13-1):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包括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该属性是一个对上行数据帧进行过滤以及打标签的表,表中每一个条目代表一条标签规则,其中包括过滤部分和动作部分;每个到来的上行数据包按照顺序与每个过滤规则进行匹配,与该数据包匹配的第一条过滤规则为当前激活的规则,然后根据该条规则对数据包进行处理(ONT接收到配置规则后,必然需要先对该配置规则进行解析,获得该配置规则的过滤部分和动作部分,然后配置该配置规则,才能根据该规则对数据包进行过滤处理,即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解析所述配置规则和配置所述配置规则)。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9.3.13节,图9.3.13-1):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包括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该属性是一个对上行数据帧进行过滤以及打标签的表,表中每一个条目代表一条标签规则,其中包括过滤部分和动作部分;每个到来的上行数据包按照顺序与每个过滤规则进行匹配,与该数据包匹配的第一条过滤规则为当前激活的规则,然后根据该条规则对数据包进行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接收报文,查找与报文的参数匹配的过滤条件,当匹配到符合的过滤条件时,选择过滤条件相应的动作,对报文进行处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在报文的参数中设置报文的报文方向是报文传输过程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报文控制装置,该权利要求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包括的配置接收模块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的步骤相对应,而采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9.3.13节,图9.3.13-1):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包括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该属性是一个对上行数据帧进行过滤以及打标签的表,表中每一个条目代表一条标签规则,其中包括过滤部分和动作部分;每个到来的上行数据包按照顺序与每个过滤规则进行匹配,与该数据包匹配的第一条过滤规则为当前激活的规则,然后根据该条规则对数据包进行处理。同时,设置规则解析模块和规则配置模块来分别执行上述步骤以实现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9.3.13节):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包括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该属性是一个对上行数据帧进行过滤以及打标签的表,表中每一个条目代表一条标签规则,其中包括过滤部分和动作部分;每个到来的上行数据包按照顺序与每个过滤规则进行匹配,与该数据包匹配的第一条过滤规则为当前激活的规则,然后根据该条规则对数据包进行处理。同时,设置报文接收模块和报文处理模块来分别执行上述步骤以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报文控制方法,其OMCI的管理实体包括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Extended VLAN tagging operation configuration data,该管理实体还包括“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该属性规定了下行映射的两种方式。可见,在对比文件2对报文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对上下行报文的控制。对比文件4作为对比文件2的补充组成部分,其公开了将扩展虚拟局域网标签操作配置数据实体的“Downstream mode”下行模式属性替换为“Direction”方向属性,以便使得过滤规则具有方向性,以便对不同方向上的报文分别进行控制。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添加“Direction”方向属性来实现对不同方向的报文进行控制以提高报文处理灵活性的启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公开了特征“对不同方向的报文分开控制”,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应用场景都是针对上行报文和下行报文的传输控制的场景,这与本申请所应用的场景相同。
同时,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灵活的对报文进行控制。而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添加“Direction”方向属性来实现基于报文方向的不同进而采用不同的控制方式以提高报文处理灵活性的启示,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对上下行报文分开控制技术效果,满足了实际操作的需求。
与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4的“Direction”方向字段所在的位置不同,对比文件4中没有将该字段扩展到管理实体的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中,而是替换了“Downstream mode”属性字段。然而,Received frame VLAN tagging operation table属性中配置的是过滤规则,而将Direction字段扩展到该属性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实际操作中需要对不同方向的报文进行灵活控制的技术问题时,更为直接的就可以想到并实现的。虽然二者中的“Direction”方向字段所在位置不同,但其本质和作用没有区别,其都是为了区分报文为上行方向还是下行方向,从而将对应的规则应用于该方向的报文上来实现对报文的控制以满足实际操作的需求。“Direction”方向字段所在的位置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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