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层式离心轴流式真空泵除油烟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12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781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86584.3
申请日:2014-06-17
复审请求人:胡宁成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芦秋敏
参审员:梁月明
国际分类号:F24C15/20,F04D29/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从技术方案整体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其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上述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86584.3,名称为“双层式离心轴流式真空泵除油烟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胡宁成。申请日为2014年6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心轴流式真空泵除油烟机,附图1可以看出油烟机被分成了下层的主塔3和上层的直管11、副塔12构成(公开了双层结构),油烟机下层的主塔3利用真空泵8的吸气过程除油,此层的主塔3各处设置有栏挡液体油水混合物的折流板6(对应本申请墙体),液体油水混合物只能汇集到本层的下部通过排油阀1排出,在气流继续上升的位置,本层在泡沫塑料层7的侧边设置有阻止噪声对外传播的迷宫式结构,上层利用泵的送气过程除油,此层由库叉弯管9、直管11以及副塔12的一部分形成一个具有底壳、顶壳、四面壳体的严密的箱体,无压力损耗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8在箱体的一端,出口管15和副塔12的排油阀1在箱体的另一端,为了充分吸声隔声,主塔用塑料制成,并且上下层都装有泡沫塑料层7。因此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申请的油烟机自带吸烟罩;本申请还具有储油杯I和储油杯II;本申请箱体为底板、箱盖、四面竖直墙板形成的长方形箱体,本申请出口管旁设有一道隔音墙,上下层都由塑料材质构成;上下层还可以装有不锈钢丝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技术选择,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1、CN103776074A,公开日为2014年5月7日;2、CN103775384A,公开日为2014年5月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具有双层吸油功能的自带吸烟罩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除油烟机,它的特征是:下层利用泵的吸气过程除油,此层各处设置有栏挡液体油水混合物的墙体,液体油水混合物只能汇集到本层的储油杯I,在气流继续上升的位置,本层设置有阻止噪声对外传播的迷宫式结构,上层利用泵的送气过程除油,此层由底板、箱盖、四面竖直墙板形成一个严密的长方形的箱体,无压力损耗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在箱体的一端,出口管和储油杯II在箱体的另一端,出口管旁设有一道隔音墙;上下层都由塑料材质构成,上下层都装有泡沫塑料或不锈钢丝球。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压力损耗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它的特征是:泵壳底部没有环形板,让气流经过螺旋板以后沿泵壳旋流而出;可在泵壳某一方开口,也可四面开口,还可在开口处之下设径向底板防止气流下窜;在泵盖和机轴的接触处,在厚的塑料泵盖上设计有上下两个环形密封圈,此密封圈经过螺纹和螺钉固定在泵盖上,内孔大小几乎和机轴直径相同;还设计了两个紧套在机轴上,工作时随机轴旋转的动密封环,它的内径比机轴直径小,因在圆周上切有小口可以撑开,这两个密环被安装在那两个密封圈之间,它们都用耐磨耐高温的塑料制成;泵盖下的胶皮垫只在机轴处开小孔形成大的胶皮垫。”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下层利用泵的吸气过程除油”、“上层利用泵的送气过程除油”,也没有公开“由底板、箱盖、四面竖直墙板形成一个严密的长方形的箱体”以及“出口管旁设有一道隔音墙”的结构;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泵壳“也可在四面开口,还可以在开口处之下设径向底板,防止气流下窜”的结构,上述结构不是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油烟机被分成了下层的主塔3和上层的直管11、副塔12,即公开了双层除油结构,且在上、下层之间设有真空泵8,因此公开了油烟机下层的主塔3利用真空泵8的吸气过程除油和上层利用真空泵的送气过程除油。由库叉弯管9、直管11以及副塔12的一部分形成一个具有底壳、顶壳、四面壳体的严密的箱体,在此基础上箱体的形状为底板、箱盖、四面竖直墙板形成的长方形箱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改型就可以得到的,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隔声主塔用塑料制成,其内壁上设置吸声橡胶,以保证真空泵及泵出口的噪音被充分吸收和阻隔,为了进一步提高隔音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出口管旁设置一道隔音墙,这种手段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泵结构中已经公开了离心泵的泵壳某一方开有出风口,至于离心泵四面开口,以及开口处之下设径向底板,均为离心泵出口管道的常规布置,亦属于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2]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从技术方案整体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其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上述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具有双层吸油功能的自带吸烟罩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除油烟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离心轴流式真空泵除油烟机,附图1可以看出油烟机被分成了下层的主塔3和上层的直管11、副塔12构成,“异径管的大头直接与锅灶上方的吸烟罩相通,被吸入的油烟气流通过进气管4被吸入离心轴流式真空泵8,气流被加速加压后经泵壳下部出口处排出,该出口处布有泡沫塑料,可让气流中部分油、汽附着并被气流冲落掉入除油机主塔3的下部”(参见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0005]-[0010]段,附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塔3中的过滤位置也是位于泵的出口处(即泵的送气过程除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迷宫式全封闭低噪声离心风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07]-[0009]段,附图2):“泵壳底部将环形隔音板去掉(公开了本申请的没有环形板),让气流经过螺旋隔音板(对应本申请螺旋板)以后沿泵壳旋流而出;在泵壳某一方开有出风口”。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2,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下层利用泵的吸气过程除油,此层各处设置有栏挡液体油水混合物的墙体,液体油水混合物只能汇集到本层的储油杯I,在气流继续上升的位置,上层由底板、箱盖、四面竖直墙板形成一个严密的长方形的箱体,无压力损耗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在箱体的一端,出口管和储油杯II在箱体的另一端,出口管旁设有一道隔音墙;上下层都由塑料材质构成,上下层都装有不锈钢丝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的除油烟机既能充分利用离心轴流式真空泵吸气和送气两个过程都能吸油、除油的优点又能保证整机紧凑不臃肿,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抽油烟机可以实现结构紧凑同时减小送出气体的压力损耗的效果,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的得出。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驳回决定认为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也不成立。
(三)、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评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均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下层吸气除油和上层送气除油”,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并基于此认为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下层利用泵的吸气过程除油”;
其次,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此层各处设置有栏挡液体油水混合物的墙体,液体油水混合物只能汇集到本层的储油杯I,在气流继续上升的位置,上层由底板、箱盖、四面竖直墙板形成一个严密的长方形的箱体,无压力损耗的离心轴流式真空泵在箱体的一端,出口管和储油杯II在箱体的另一端,出口管旁设有一道隔音墙;上下层都由塑料材质构成,上下层都装有不锈钢丝球”,综合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可以实现结构紧凑同时减小送出气体的压力损耗的效果,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后,难于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想到采用这样具体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次复审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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