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33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71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18333.7
申请日:2013-06-04
复审请求人: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晴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李霞
国际分类号:B60R13/00(2006.01),;B62D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创造性时,应将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分析其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18333.7,名称为“一种用于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10173409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1570140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所述间隙遮盖装置包括;
用于遮盖在仪表板骨架和转向柱罩之间的间隙的盖板;
设置在所述盖板的中间部分上多个开口,所述开口用于与设置在所述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卡扣件形成卡扣固定连接;
分别设置在所述盖板的后端的两侧的固定片,从而通过紧固装置将所述盖板沿着车辆的纵向方向固定到所述仪表板骨架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片设置有孔,所述紧固装置包括穿过所述孔将所述盖板固定到仪表板骨架上的螺接装置。
3.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盖板的中间部分上的多个销孔,所述销孔用于与设置在所述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突出的销形成固定连接。
4.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在所述仪表板骨架和所述转向柱罩之间的安装空间的高度为13-15mm。
5. 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在所述仪表板骨架和所述转向柱罩之间的安装空间的高度为13.5mm。
6.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基本上是在盖板的上和下表面上没有突出的结构。
7.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预先沿着车辆的高度方向装配到仪表板骨架,从而所述盖板与所述仪表板组件成为一个运输总成。
8.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盖 板的前部部分连接在一起的间隙罩上部件。
9. 一种车辆,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分别设置在盖板的后端的两侧的固定片,从而通过紧固装置将盖板沿着车辆的纵向方向固定到仪表板骨架上;(2)开口用于与设置在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卡扣件形成卡扣固定连接。但是,该区别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车辆,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专项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原始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将从属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遮蔽部件9具有凸出部分27,仪表板具有向下凸出的唇边部分25,当将遮蔽部件9安装至仪表板时,唇边部分25推动凸出部分27向下凸出,该凸出部分在与转向柱罩的连接过程中可以变形,因此在安装过程中在车辆高度方向上显然需要较大空间,起码要大于凸出部分的高度。该凸出部分是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特征,用于遮蔽部件与转向柱罩连接时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需要在长度和高度上具有一定尺寸维度方能实现。对比文件2的卡合孔99是前后“通透”的,同时沿纵向方向设置,不可能与沿车辆高度方向突出的卡扣件形成固定连接,即其中的遮蔽部件是从车辆纵向方向安装而非高度方向安装。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更小占地空间下实现仪表板、遮蔽部件之间的连接,其中的遮蔽部件只有开口没有突出结构,且并非从车辆纵向长度连接,纵向方向需要空间小,对比文件1和2均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还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所述间隙遮盖装置包括;
用于遮盖在仪表板骨架和转向柱罩之间的间隙的盖板;
设置在所述盖板的中间部分上多个开口,所述开口用于与设置在所述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卡扣件形成卡扣固定连接;
分别设置在所述盖板的后端的两侧的固定片,从而通过紧固装置将所述盖板沿着车辆的纵向方向固定到所述仪表板骨架上,
所述盖板基本上是在盖板的上和下表面上没有突出的结构,所述盖板预先沿着车辆的高度方向装配到仪表板骨架,从而所述盖板与所述仪表板组件成为一个运输总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片设置有孔,所述紧固装置包括穿过所述孔将所述盖板固定到仪表板骨架上的螺接装置。
3.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盖板的中间部分上的多个销孔,所述销孔用于与设置在所述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突出的销形成固定连接。
4.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在所述仪表板骨架和所述转向柱罩之间的安装空间的高度为13-15mm。
5. 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在所述仪表板骨架和所述转向柱罩之间的安装空间的高度为13.5mm。
6.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遮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盖板的前部部分连接在一起的间隙罩上部件。
7. 一种车辆,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在遮蔽部件9的中间部分上的多个开口11c,开口11c与设置在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轴套29配合固定连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仪表板骨与盖板的连接关系不同,本申请采用卡扣件连接,对比文件1采用熔化梢端的方式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卡扣件84进行连接,给出了通过卡扣件实现盖板与仪表板骨架稳固连接的技术启示,在这样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使仪表板1与遮蔽部件9通过卡扣件形成卡扣固定连接。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遮蔽部件是在高度方向安装,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遮蔽部件是在高度方向安装,对比文件2只是提供一个遮蔽部件与仪表板通过卡扣件进行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2013年06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32段,附图1-7)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转向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并且具体公开了:间隙遮盖装置包括用于遮盖在仪表板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仪表板骨架)和转向柱罩之间的间隙的遮蔽部件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盖板),在遮蔽部件9的中间部分上设置多个开口11c,开口11c用于与设置在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轴套29配合固定连接,遮蔽部件9还包括具有内部空腔S并可变形的凸出部分27,该凸出部分27相对于遮蔽部件9的其它部分在车辆高度方向和纵向方向凸出,其被放置于仪表板1和转向柱3之间并用于通过自身变形而追随转向柱3的竖直和纵向运动从而能够可靠遮蔽转向柱3与仪表板1之间的间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分别设置在盖板的后端的两侧的固定片,从而通过紧固装置将盖板沿着车辆的纵向方向固定到仪表板骨架上;开口用于与设置在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卡扣件形成卡扣固定连接;盖板基本上是在盖板的上和下表面上没有突出的结构,盖板预先沿着车辆的高度方向装配到仪表板骨架,从而盖板与仪表板组件成为一个运输总成。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12页,附图1-16)公开了一种仪表板与遮蔽部件,并且具体公开了遮蔽部58(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与仪表板主体53(相当于本申请的仪表板骨架)之间的连接关系为通过卡扣件84进行连接。
现有技术中已有的间隙遮盖装置需要在转向柱罩和仪表板骨架之间设置较大的安装空间,而且间隙遮盖装置只是通过卡扣方式固定到仪表板骨架上,二者之间的固定不够牢固。为此,本申请提出一种需要较小安装空间并且能够牢固可靠地安装到仪表板骨架上的间隙遮盖装置,用以解决现有技术需要较大安装空间且安装不够牢固的技术问题,该装置通过包括上述区别的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实现,即,设置盖板具有基本上在盖板的上和下表面上没有突出的结构,盖板预先沿着车辆的高度方向装配到仪表板骨架,从而盖板与仪表板组件成为一个运输总成,盖板的中间部分上的开口用于与设置在仪表板骨架上的沿着车辆高度方向向内突出的卡扣件形成卡扣固定连接,并且,在盖板的后端的两侧还另外设置固定片,从而通过紧固装置将盖板沿着车辆的纵向方向固定到仪表板骨架上。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不涉及减小安装空间以及增加安装牢固性的技术内容,其中遮蔽部件(相当于本申请的盖板)具有针对性设置的变形凸出部分,并有意为该变形凸出部分设置容纳空间和变形空间,从而该遮蔽部件需要占用相对较大的安装空间,并且遮蔽部件仅通过中间部分进行固定,不存在也无需设置其他固定部位以增强安装牢固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盖板和仪表板骨架通过卡扣方式实现固定连接的技术内容,同样没有教导占用较小安装空间和增加安装可靠性、牢固性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及的技术内容。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经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结构紧凑、需要较小安装空间且能够牢固可靠地将间隙遮盖装置安装到仪表板骨架上的技术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
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车辆,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专项柱罩的间隙遮盖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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