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组培苗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脱毒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苹果组培苗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脱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7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363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08611.4
申请日:2014-11-03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莉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王慧
国际分类号:A01H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08611.4,名称为“苹果组培苗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脱毒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8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5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苹果组培苗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脱毒方法,是将苹果组培苗茎尖接种于含25μg/mL病毒醚的培养基中,升温至36℃条件下进行恒温热处理;所述恒温热处理的处理时间为20天;
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升温之前先在25℃下培养1天,然后,依次升温培养:28℃培养1天、30℃培养1天、32℃培养1天;
所述含25μg/mL病毒醚的培养基是在基础培养基中添加病毒醚,使病毒醚的终浓度为25μg/mL,所述基础培养基为MS培养基中添加终浓度为1mg/L 6-苄氨基嘌呤和终浓度为0.1mg/L萘乙酸得到的培养基;
所述苹果组培苗茎尖为0.7cm;
所述方法中,整个处理过程中,光照强度2000Lux,光照时间16小时/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Application of thermo-and chemotherapy in vitro for eliminating some viruses infecting prunus sp. fruit trees”,Miros?awa Cie?lińska,Journal of fruit and ornamental plant research,第15卷, 第117-124页,公开日为2007年12月)相比,其区别在于:(1)脱毒的具体部位是苹果茎尖而不是幼苗,且限定了苹果茎尖长度为0.7cm。(2)对热处理的方式作了具体限定,包括25℃下先培养1天,然后依次升温培养:28℃培养1d、30℃培养1d、32℃培养1d,且36℃恒温处理的时间为20天而不是4周。(3)对化学处理的方式也作了具体限定,包括将病毒唑添加于MS培养基中,并具体限定了MS培养基中激素组成和用量。(4)限定了光照强度2000lx,光照时间16小时/天。对于区别(1),苹果脱毒的常规方法包括茎尖培养脱毒、热处理结合茎尖培养脱毒、微体嫁接脱毒以及抗病毒剂处理脱毒(化学处理脱毒)等方法,且后两种方法也是针对茎尖进行处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王蒂等主编,《植物组织培养》,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13年8月第2版,第250-251页,苹果脱毒与快繁)。可见,茎尖是苹果脱毒的常规材料。对于茎尖的长度大小茎尖培养脱毒效果的好坏与茎尖大小呈负相关,即切取的茎尖越小,脱毒效果越好;而培养茎尖成活率的高低则与茎尖的大小呈正相关,即切取的茎尖越小,成活率越低。具体应用时既要考虑脱毒效果,又要考虑使其提高成活率(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周玉珍主编,《园艺植物组织培养技术》,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3月第1版,第59页,茎尖培养脱毒),茎尖的具体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确定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以证明0.7cm的茎尖大小对脱毒效果会产生预料不到的影响。对于区别(2)和(3),无论是热处理方法还是采用病毒唑的化学处理方法,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对水果苗脱毒的常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热处理为逐渐升温到37℃(可参见对比文件1中的引证文件:“Preliminary results of investigation on elimination of viruses from apple,pear and raspberry using thermotherapy and chemotherapy in vitro”,M. Cieoeli?ska等, Phytopathol. Pol. 17: 41-48,1999年12月,下称:引证文件1)。对于“逐渐升温的具体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热处理脱毒李属等植物时进行逐渐升温的具体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常规调整各阶段的具体处理时间以获得针对苹果苗茎尖热处理脱毒的具体方法。MS、6-BA和NAA或IBA是苹果茎尖培养时常规的培养基组成,激素的具体用量可在其各自常规用量的基础上常规调整确定。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MS 1mg/L 6-BA 0.1mg/L NAA这一特定组成的基础培养基带来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有效实验数据。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李属等植物进行脱毒培养时的光照强度为2Klux(即2000lux),光照时间为16小时,同时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也公开了对苹果组培苗的组培条件为光照强度2Klux,光照时间16小时/天。基于此,在对苹果苗进行脱毒培养时采用每天16小时、2000lx的光照条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茎尖是非常难以成活的组织,因此,本发明通过对其预处理,慢慢升温,使其适应温度的处理,大大提高了成活率。现有技术中公开茎尖大小大于0.5mm时脱毒率只能达到11.1-44.4%无法达到脱毒效果(具体见董淑英等,苹果脱毒方法的比较研究,莱阳农学院学报,第19卷第2期:112-115, 2002年,具体参见第114页左栏第一段),本申请选择0.7cm克服了现有技术的偏见。生物领域的各种因素是相互影响的,本申请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相辅相成,达成了相互促进协同增效的作用,从而形成了最佳的技术方案,获取了突出的技术效果,将各种因素分别与本领域的不同技术进行对比来评判本发明的创造性是不合理的。(2)本申请优化后的最佳实验条件组合下,茎尖的成活率保证在了64%以上(64.5%,具体见表3),脱毒率达到了95.0%比对比文件1(82%)升高了13%,几乎各种病毒完全脱毒,并且,脱毒时间在短短的20天内就可以完成,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具体限定了(1)脱毒的具体部位是苹果茎尖长度为0.7cm。(2)热处理包括25℃下先培养1天,然后依次升温培养:28℃培养1d、30℃培养1d、32℃培养1d,且36℃恒温处理的时间为20天。(3)化学处理是将病毒唑添加于MS培养基中,并具体限定了MS培养基中激素组成和用量。(4)限定了光照强度2000lx,光照时间16小时/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方法对苹果组培苗脱毒。然而,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苹果芽(shoots)进行脱毒处理,利用组培培养获得脱毒苹果苗。茎尖是苹果脱毒的常规材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50-251页,苹果脱毒与快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苹果茎尖进行脱毒处理。对于茎尖的长度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茎尖培养脱毒效果的好坏与茎尖大小呈负相关;而培养茎尖成活率的高低则与茎尖的大小呈正相关,具体应用时既要考虑脱毒效果,又要考虑使其提高成活率(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59页,茎尖培养脱毒)。基于这种认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茎尖材料进行热处理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脱毒时,可通过合理的对照试验确定合适的茎尖长度,即茎尖的具体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确定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以证明0.7cm的茎尖大小对脱毒效果会产生预料不到的影响。对于区别(2)和(3),首先,热处理和病毒唑的化学处理方法,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对水果苗脱毒的常规方法。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芽进行脱毒的方法,引证文件1具体公开了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芽进行脱毒的方法。对于“逐渐升温的具体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热处理脱毒李属植物时进行逐渐升温的具体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而获得热处理优化的具体处理时间和温度。且MS、6-BA和NAA或IBA是苹果茎尖培养时常规的培养基组成,激素的具体用量可在其各自常规用量的基础上常规调整确定。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MS 1mg/L 6-BA 0.1mg/L NAA这一特定组成的基础培养基带来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有效实验数据。对于区别(4),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李属植物进行脱毒培养时的光照强度为2Klux(即2000lux),光照时间为16小时,同时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也公开了对苹果组培苗的组培条件为光照强度2Klux,光照时间16小时/天。基于此,在对苹果苗进行脱毒培养时采用每天16小时、2000lx的光照条件是本领域容易想到和使用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区别1)和2),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处理方法不同,利用病毒醚和热处理结合的方式进行病毒处理,并且处理的是苹果茎尖。茎尖是非常难以成活的组织,但为了达到脱毒效果,需要选取茎尖的大小非常小。本发明采用了较大的茎尖,也达到了很好的脱毒效果,这在本领域并没有技术启示。从技术效果讲,这样做还大大降低了操作难度,降低了人工成本。本申请通过对其预处理,慢慢升温,使其适应温度的处理,大大提高了成活率,使成活率与脱毒达到综合效果最好的大小。本申请的效果是由于茎尖大小的选择而获得的。针对区别3),本申请优化的再生培养基也是保证芽尖存活率的重要参数之一,其与病毒醚的配合,保证了脱毒效果和成活率,对不同培养基所使用的用量和组合及其产生的效果,并不是有限的实验就能获得。科研人员仍然在此领域不断探索以寻求更优异的参数组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而这种探索也并非不具备创造能力的普通实验员可以完成的。关于效果,茎尖的成活率保证在了64%以上(64.5%,具体见表3),这在本领域并不常见,对比文件1没有达到,发明人也未见类似的文献有这样好的成活率,,脱毒率达到了95.0%比对比文件1(82%)升高了13%,几乎各种病毒完全脱毒,并且,脱毒时间在短短的20天内就可以完成,本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5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苹果组培苗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脱毒方法,是将苹果组培苗茎尖接种于含25μg/mL病毒醚的培养基中,升温至36℃条件下进行恒温热处理;所述恒温热处理的处理时间为20天;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升温之前先在25℃下培养1天,然后,依次升温培养:28℃培养1天、30℃培养1天、32℃培养1天;所述含25μg/mL病毒醚的培养基是在基础培养基中添加病毒醚,使病毒醚的终浓度为25μg/mL,所述基础培养基为MS培养基中添加终浓度为1mg/L 6-苄氨基嘌呤和终浓度为0.1mg/L萘乙酸得到的培养基;所述苹果组培苗茎尖为0.7cm;所述方法中,整个处理过程中,光照强度2000Lux,光照时间16小时/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苗进行脱毒的方法,该方法采用25mg/L(相应于权利要求中的25μg/mL) Virazole? (即病毒唑,病毒醚)结合36-38℃的热处理对苹果芽(shoots)脱毒3周,可以脱除苹果苗中82%的ACLSV病毒(参见对比文件1第122页右栏第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具体限定了(1)脱毒的具体部位是苹果茎尖长度为0.7cm。(2)热处理包括25℃下先培养1天,然后依次升温培养:28℃培养1d、30℃培养1d、32℃培养1d,且36℃恒温处理的时间为20天。(3)化学处理是将病毒唑添加于MS培养基中,并具体限定了MS培养基中激素组成和用量。(4)限定了光照强度2000lx,光照时间16小时/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方法对苹果组培苗脱毒。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苹果芽(shoots)进行脱毒处理,利用组培培养获得脱毒苹果苗。并且本领域已知,苹果脱毒的常规方法包括茎尖培养脱毒、热处理结合茎尖培养脱毒、微体嫁接脱毒以及抗病毒剂处理脱毒(化学处理脱毒)等方法,且后两种方法也是针对茎尖进行处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50-251页,苹果脱毒与快繁)。可见,茎尖是苹果脱毒的常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苹果茎尖进行脱毒处理。对于茎尖的长度大小,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知晓,茎尖培养脱毒效果的好坏与茎尖大小呈负相关,即切取的茎尖越小,脱毒效果越好;而培养茎尖成活率的高低则与茎尖的大小呈正相关,即切取的茎尖越小,成活率越低。具体应用时既要考虑脱毒效果,又要考虑使其提高成活率(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59页,茎尖培养脱毒)。基于这种认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茎尖材料进行热处理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脱毒时,可通过合理的对照试验确定合适的茎尖长度,即茎尖的具体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确定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以证明0.7cm的茎尖大小对脱毒效果会产生预料不到的影响。
对于区别特征(2)和(3),首先,热处理和病毒唑的化学处理方法,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对水果苗脱毒的常规方法。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芽进行脱毒的方法,引证文件1具体公开了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芽进行脱毒的方法:植物材料:苹果染毒,切去茎尖用水冲洗数小时,然后消毒,分离顶芽和腋芽,将其放在加有0.1mg/L IBA和0.5-1mg/L BAP的MS培养基中,整个处理过程中,光照强度2KLux,光照时间16小时/天。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苗进行脱毒的方法,对苹果芽(shoots)热处理,逐渐升温到37℃,恒温热处理三周;化学处理是将ribavirin(Virazole)加入培养基中,该芽在该培养基上培养三周,本试验合并两种方法(参见引证文件1第42页材料与方法),采用25mg/L Virazole?结合热处理可以脱除苹果苗中81.8%的ACLSV病毒和100%的ASGV病毒(参见引证文件1第44页第1段和表1)。并且对于“逐渐升温的具体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热处理脱毒李属植物时进行逐渐升温的具体方法:通过将感染ACLSV等病毒的果树侧芽培养于含IBA和BA的MS培养基中,并将其缓慢升温,使培养温度在一个星期内从28℃上升到36℃,之后将温度在36℃恒温培养4周(参见对比文件1第118页右栏第2-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而获得热处理优化的具体处理时间和温度。且MS、6-BA和NAA或IBA是苹果茎尖培养时常规的培养基组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52页,苹果离体快繁),激素的具体用量可在其各自常规用量的基础上常规调整确定。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MS 1mg/L 6-BA 0.1mg/L NAA这一特定组成的基础培养基带来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有效实验数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李属植物进行脱毒培养时的光照强度为2Klux(即2000lux),光照时间为16小时(参见对比文件1第119页左栏第1-2行)同时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也公开了对苹果组培苗的组培条件为光照强度2Klux,光照时间16小时/天(参见引证文件1第42页倒数第2段倒数第1-3行)。基于此,在对苹果苗进行脱毒培养时采用每天16小时、2000lx的光照条件是本领域容易想到和使用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芽组织进行脱毒的方法,并且茎尖是常规的脱毒材料,茎尖大小的选择也可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而现有技术中,如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用的现有技术(董淑英等,苹果脱毒方法的比较研究,莱阳农学院学报,第19卷第2期:112-115, 2002年)也公开常规脱毒技术是取旺长新梢的茎尖进行培养,以获取无毒苗;取较小的茎尖,操作难度较大,其分化率又太低(参见第112页第一段),苹果茎尖脱毒实验表明,茎尖分化率与茎尖大小成正比,脱毒率与茎尖大小成反比(参见第115页左栏最后一段或公知常识证据2:第59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茎尖长度,而采用较大的茎尖降低了操作难度和人工成本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以证明0.7cm的茎尖大小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的脱毒方法均已被对比文件1和其引证文件1公开,而热处理和病毒唑的化学处理方法均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对果苗脱毒的常规方法,其具体操作细节,如对于茎尖大小、再生培养基组成、病毒醚浓度和恒温处理温度及处理方法,如前所述,要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有限的试验即可获得的,要么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所公开,而选择优异的参数组合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也是通过本领域有限的试验即可获得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2)本领域已知,苹果茎尖脱毒实验表明,茎尖分化率与茎尖大小成正比,脱毒率与茎尖大小成反比,因而经过优化茎尖大小,获得茎尖的成活率保证在了64%以上是本领域可预期的;对于脱毒率,从现有技术,如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可知,采用热处理结合化学处理对苹果芽组织进行脱毒,其对于不同病毒脱毒率可能是不同的(具体参见引证文件1第44页第1段和表1),而本申请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其具体使用的苹果苗染毒情况,也没有记载其脱毒率是针对何种病毒的。且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公开了采用25mg/L Virazole?结合热处理三周可以脱除苹果苗中81.8%的ACLSV病毒和100%的ASGV病毒(具体参见引证文件1第44页第1段和表1),因而经过优化后处理20天获得脱毒率达到了95.0%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即所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引证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预期的,并没有达到预料不到的程度。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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