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杆状凸轮随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12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54352
优先权日:2012-09-04
申请(专利)号:201210429437.8
申请日:2012-10-31
复审请求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登武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F01L1/18(2006.01);F01L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29437.8,名称为“杆状凸轮随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原始申请人为舍弗勒技术有限两合公司,于2015年07月20日变更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0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0001-0063段(即第1-7页),附图图1-图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采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 2011/088924 A1,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2:CN 101180454 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操作至少一个内燃机换气阀且具有长形基体(3)的杆状凸轮随动件,所述杆状凸轮随动件具有底部(4)和自所述底部(4)成角弯曲的侧壁(5、6),并且所述基体(3)在横截面中来看具有呈U形的轮廓,其中,所述底部(4)在所述基体(3)的第一端部部段(7)上有枢转中心(10a),其中,中部附近的部段(8)设有凸轮滚子(12),其中,所述凸轮滚子(12)借助滚针轴承(14)的滚针圈环(13)支承在通过设置于所述侧壁(5、6)中的孔(15a)支撑的轴承栓(15)上,其中,所述底部(4)在所述基体(3)的第二端部部段(9)上具有用于换气阀阀杆端部的接触面(11),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壁(5、6)在所述侧壁(5、6)的高度方面以如下方式缩短,即,在所述侧壁(5、6)的凸轮侧的纵向边沿(26)与所述孔(15a)之间的间距(A)大于等于0.4mm且小于等于1.4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杆状凸轮随动件,其中,所述轴承栓(15)被可转动地支承。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杆状凸轮随动件,其中,所述轴承栓(15)是经淬透处理的。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杆状凸轮随动件,其中,所述滚针圈环(13)超出所述凸轮滚子(12)的两个端侧(16、17)地凸出,并且所述侧壁(5、6)被以如下方式构造,即:所述滚针圈环(13)部段式地超出侧壁凸出,并且所述底部(4)在中部附近的部段中具有指向下方的鼓起部(20)和纵向缝(21),其中,所述凸轮滚子(12)在所述纵向缝(21)的内壁(22、23)之间得到引导。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杆状凸轮随动件,其中,所述第二端部部段(9)具有一体结合的搭接板(24、25),所述搭接板(24、 25)用于包绕所述阀杆端部。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杆状凸轮随动件,其中,所述基体(3)要么由片材以冲弯技术制造,要么以冲挤的方式制造。”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侧壁(5、6)在所述侧壁(5、6)的高度方面以如下方式缩短,即,在所述侧壁(5、6)的凸轮侧的纵向边沿(26)与所述孔(15a)之间的间距(A)大于等于0.4mm且小于等于1.4mm。然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上述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5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了增强说服力,审查员还引用了3篇专利文献,CN202031670U、CN202031668U、CN201246198Y,用以说明所述侧壁与改善润滑效果的关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特征的主要技术效果是改善滚动轴承的润滑剂供给,以减小磨损,然而D1和D2均未教导或建议通过减小侧壁的高度来实现润滑剂供给的改善;同时通过减小侧壁高度来改善润滑剂供给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即通过减小侧壁高度而改进润滑剂供给这一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2、前审引用的3篇专利文件仅涉及通过设置注油孔改善润滑剂的供给,不足以辅证“缩短侧壁的高度”能够改善润滑特性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首先,改善润滑油供给可以优化润滑通道的位置,可以增加润滑剂的供给量,并不必然要缩短润滑通道;其次,缩短润滑通道也有多种方式,可以更改注油孔位置,不必然要缩短侧壁的高度;最后,没有证据证明缩短润滑通道即可改善润滑剂供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缩短管道长度来减小摩擦力,以达到减小系统压力损失,改善润滑供给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正如审查员引用的3篇专利文献指出的,将润滑油通道设置在纵向边沿到孔之间的区域且通常设置成直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为了改善滚动轴承中润滑剂的供给,缩短润滑孔的润滑通道即减小纵向边沿到孔之间的间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减小壁厚或减小侧壁顶端到孔的上边缘的间距必定能产生减小凸轮随动件的质量和惯性力矩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上述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5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教导或建议通过减小侧壁的高度来实现润滑剂供给的改善;通过减小侧壁高度而改进润滑剂供给这一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2)前审引用的3篇专利文件不足以辅证“缩短侧壁的高度”能够改善润滑特性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缩短润滑通道即可改善润滑剂供给。
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同样也未记载“通过减小侧壁高度来改善润滑剂供给”这一技术特征本质上是如何实现的,也未记载这种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为什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因此合议组对其技术效果无法意料得到这一陈述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在2010年3月出版的《电气液压技术》第14页倒数第4行--第5页第7行,作者:郑丰杰)的记载:系统压力损失主要是由于流体的内摩擦力和流体与管壁间的摩擦力产生的,其大小与液压油的流速、黏度、流动状态以及管道的长短、转弯的情况……等等相关;……减少压力损失,减少压力损失,提高液压性能主要有以下方法:1、缩短管道长度,减少管道弯曲次数……。可知,要改善压力流体的流动(相应的在本申请中为润滑油的流动),可以通过缩短流动管道而获得。以及基于对现有技术的掌握(例如公开号为CN202031670U的专利文件中注油孔9(即润滑孔)、公开号为CN202031668U的专利文件中注油孔7(即润滑孔)以及公开号为CN201246198Y的专利文件中的进油孔2(即润滑孔)),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所述侧壁通常是用于设置润滑油通道的;因此要缩短润滑油通道的长度,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缩短所述侧壁的高度,这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缩短所述侧壁的高度来实现缩短润滑油通道的长度,从而使得上述润滑剂供给得到改善。
(2)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的掌握,不可否认的是,缩短润滑通道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润滑剂供给,而在摇臂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润滑油通道通常设置在所述侧壁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想到,缩短所述侧壁可以直接地带来所述润滑油通道的缩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未给出任何改善润滑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的润滑是通过球窝处喷射液压油来润滑,并非是通过侧壁设置油路来实现;3、本发明的上述数值范围,并非只是为了减小材料,而更重要的是改善了润滑。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次复审决定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要求1
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至少一个内燃机换气阀且具有长形基体的杆状凸轮随动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操作至少一个内燃机换气阀的凸轮随动件,并且其大致上呈现为具有长形壳体2(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体)的杆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0行到第7页第19行、附图1-6),所述杆状凸轮随动件1具有底部10和自所述底部10成角弯曲的侧壁9,并且所述壳体2在横截面中来看具有呈U形的轮廓,其中,所述底部10在所述壳体2的第一端部部段上有铰接窝5(相当于本申请的枢转中心),中部附近的部段设有凸轮滚子3,其中,所述凸轮滚子3借助滚针轴承12的滚针圈环14支承在通过设置于所述侧壁9中的孔支撑的轴承栓8上,所述底部10在所述基体的第二端部部段上具有用于换气阀阀杆端部的接触面6。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侧壁在所述侧壁的高度方面以如下方式缩短,即,在所述侧壁的凸轮侧的纵向边沿与所述孔之间的间距大于等于0.4mm且小于等于1.4mm。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省材料,同时使得向滚动轴承的润滑剂供给得到改善,凸轮随动件的质量和惯性矩变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在2010年3月出版的《电气液压技术》第14页倒数第4行--第5页第7行,作者:郑丰杰”的记载:系统压力损失主要是由于流体的内摩擦力和流体与管壁间的摩擦力产生的,其大小与液压油的流速、黏度、流动状态以及管道的长短、转弯的情况……等等相关;……减少压力损失,提高液压性能主要有以下方法:1、缩短管道长度,减少管道弯曲次数……。可知,要改善压力流体的流动(相应的在本申请中为润滑油的流动),可以通过缩短流动管道而获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可转化为寻求“如何缩短所述润滑油通道的长度。”在摇臂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摇臂的所述侧壁上通常是具有润滑通道以及润滑孔,由此润滑油通过该通道及润滑孔向轴承提供润滑剂。因此,出于缩短润滑油通道长度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一步想到缩短所述侧壁的高度,从而实现位于所述侧壁内部的润滑油通道的长度的缩短,从而使得润滑剂的润滑性能得到改善;而且,由于侧壁高度的缩短,其材料必然得到节省,凸轮随动件的质量和惯性矩自然地变小。至于缩短到的高度的具体的数值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4、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7页第19行,附图1-6):轴承栓8可被转动地支承;滚针圈环14超出凸轮滚子3的两个端侧地凸出,并且侧壁9被以如下的方式构造,即:滚针圈环14部段式地超出侧壁凸出,并且底部10在中部附近的部段中具有指向下方的鼓起部和纵向缝,其中,凸轮滚子3在纵向缝的内壁之间得到引导;第二端部部段具有一体结合的搭接板,且搭接板用于包绕阀杆端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轴承栓是经淬透处理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轴承栓的强度和耐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将其进行淬透处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7行-第4页第2行,附图1-5):牵引杆(即本申请的基体)要么由片材以冲弯技术制造,要么以冲挤的方式制造,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采用片材冲弯或冲挤技术成形凸轮随动件的基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电气液压技术》公开的是系统压力损失的计算,它适用的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本申请不存在这种封闭的液压系统;并且,文献中的液压系统与本申请的润滑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其存在油,但是作为液压油存在,而不是润滑,并且不能发生泄漏,不能流出以用于润滑,并且其未给出任何改善润滑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的润滑是通过球窝处喷射液压油来润滑,并非是通过侧壁设置油路来实现;3、本发明的上述数值范围,并非只是为了减小材料,而更重要的是改善了润滑,上述数值范围不是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指出:对于上述意见1,《电气液压技术》第14页倒数第4行到第5页第7行明确记载了:系统压力损失主要是由于流体的内摩擦力和流体与管壁间的摩擦力产生的,其大小与液压油的流速、黏度、流动状态以及管道的长短、转弯的情况……等等相关;……减少压力损失,提高液压性能主要有以下方法:1、缩短管道长度,减少管道弯曲次数……。由此可见,其揭示了流体与管壁之间存在摩擦力而导致压力损失,而不论其是封闭还是不封闭的系统;同时其揭示了,缩短管道长度可以减小此类压力损失。尽管其揭示的不是润滑油,但是润滑油作为一种液压流体,在管道中(不论其属于封闭还是不封闭的管道,也不论其是否能发生泄漏)流动时,也会产生与管壁之间的摩擦,由此导致压力损失,即导致了润滑效果的下降,如由于润滑油压力不足,造成供应不畅,由此造成较少、较低压的润滑油被供给。因此,缩短润滑油管道的长度,从而实现减小润滑油与管壁的摩擦力,使得其润滑油压力损失减小,更多润滑油被供给使得润滑效果得到增强,这是具有相关性的。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现有技术的掌握(例如公开号为CN202031670U的专利文件中注油孔9(即润滑孔)、公开号为CN202031668U的专利文件中注油孔7(即润滑孔)以及公开号为CN201246198Y的专利文件中的进油孔2(即润滑孔)),还可以知晓,所述侧壁通常是用于设置润滑油通道的;由此,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启示下,在面临如何改善所述润滑效果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缩短所述侧壁内的润滑油通道的长度,从而实现润滑油与通道壁的摩擦减小,压力损失降低,从而更多润滑油被提供到所述摇臂中,增强了润滑效果。
对于上述意见2和3,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申请的润滑是通过球窝处喷射液压油来润滑,并非是通过侧壁设置油路来实现,但是这种润滑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本申请中,也无法从本申请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意见不予接受。本申请并未记载所述侧壁的长度缩短是如何改善润滑效果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出发,结合前审给出的3篇相关文献,可以确定缩短所述侧壁的高度,从而实现位于所述侧壁内部的润滑油通道的长度得到缩短,可以一定程度上使得润滑剂的润滑性能得到改善。因此在面临如何改善所述摇臂的润滑效果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出发,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知识和相关文献的印证,能够得出“可以通过缩短所述侧壁的长度来实现润滑效果增强”这一技术方案;而且,由于侧壁高度的缩短,其材料必然得到节省,凸轮随动件的质量和惯性矩自然地变小。至于缩短到的高度的具体的数值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合议组将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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