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泰独尾草降血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及其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阿尔泰独尾草降血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8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530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28538.4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束云
合议组组长:宋江秀
参审员:杨媛
国际分类号:A61K36/896,A23L1/29,A61P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28538.4,名称为“阿尔泰独尾草降血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及其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第1-5页);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阿尔泰独尾草全草降糖有效部位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
a、将阿尔泰独尾草原料进行清洗、粉碎,加入5-40倍量体积的浓度为50-95%的乙醇或甲醇水溶液搅拌均匀,得到混合液;
b、将步骤a中得到的混合液在温度40-82℃的条件下加热回流提取1-3次,每次1-4小时,过滤,合并滤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得到醇提物;
c、将步骤b醇提物,选择湿法或干法上样,湿法上样用水或浓度1-10%乙醇或甲醇溶解分散,加入预先处理好的大孔树脂柱,所用的大孔树脂型号为HPD100、HPD300、HPD200A、HPD400、D101、AB-8、X-5、D4020或ADS17,以浓度为30%乙醇或甲醇水溶液洗脱杂质,再以浓度50-95%乙醇或甲醇水溶液梯度洗脱,收集流出液,浓缩即可得到具有降血糖活性的阿尔泰独尾草有效部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该方法获得的阿尔泰独尾草有效部位对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具有抑制作用。”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新疆药用植物目录》,朱国强等主编,新疆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参见第342页“3055 阿尔泰独尾草”)公开了阿尔泰独尾草功效可以降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限定了阿尔泰独尾草降糖有效部位的具体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CN103599334 A,2014年02月26日,参见说明书第7-11段)公开了异翅独尾草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按下列步骤进行:a、取异翅独尾草全草,粉碎,置于提取罐中,先用极性溶剂浓度为20-95%的甲醇、乙醇水溶液、无水甲醇或无水乙醇,在室温-50℃的条件下冷浸或超声或微波或热回流提取全草3-6次,每次1-24小时,合并提取液;b、将步骤a提取液减压浓缩,用水或浓度为1-10%甲醇或乙醇溶解分散,加入预先处理好的大孔树脂柱,用浓度为30%的乙醇溶液洗脱后再用浓度为70%的乙醇溶液洗脱,收集 70%的流出液,浓缩后即可得到具有降血糖活性的异翅独尾草有效部位。步骤a提取时固液比为1:5-25。所用的大孔树脂型号为AB-8、D101、D201、D301、HPD100、HPD300、HPD400、HPD450、HPD600或HPD700。由于异翅独尾草与阿尔泰独尾草植物亲缘相近,均是药材独尾草的来源,具有相同功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同一药材来源的同属植物异翅独尾草的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制备阿尔泰独尾草的降糖有效部位并验证效果,而原料清洗、搅拌、过滤、浓缩至无醇味是常规处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了有效部位的活性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通过对α-葡萄糖苷酶抑制活性筛选,而对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抑制活性筛选也是降糖药常用的筛选方法,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阿尔泰独尾草全草提取物有活性,但也不是每种萃取物都是有活性的,其中大极性部位就完全没有活性,因此不能因为有报道称说全草有活性就推定某个部位有活性或没有活性,必须经过试验进行判断。2)从谢连珍等在《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2017,29:1-6论文可知(乙酸乙酯 乙腈部位)、小极性部位(正己烷部位)活性较好,是总提取物活性1-3倍,特别是中等极性部位活性是总提取物的3-4倍,而本发明所采用的方法大孔树脂富集方法正是在天然产物富集过程中常用于富集中等极性成分的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获得的,从本发明的实施例10中也可以看出,在不同条件下得到的提取物其PTP1B抑制活性的平均值11.4μg/mL,是总提取物的3倍左右,因此用该方法富集的有效部位其活性显著高于全草总提取物。3)阿尔泰独尾草与异翅独尾草染色体核型不同,生活环境差异很大,因此在化学成分的种类和含量上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它们虽是同属植物,即使用类似的方法提取,其提取物的成分也是会有差异的。李勋、肖佳琪的硕士论文分析这两种植物的化学成分,结果显示虽然有一致的成分,但也有很多不同的成分,且天然产物组分的作用,常常好于单体,说明在组分中往往存在一些未能检出的微量成分与活性成分协同起效,而这些微量成分因植物来源不同,其结构和含量均可能不同。因此来源于两种不同的植物,即使主要成分类似,它们的活性也可能是不同的。虽然本发明采用的大孔树脂方法在天然产物富集中常见,且与对比文献2类似,但具体使用哪种树脂,选择哪种吸附条件、上样浓度、洗脱溶剂及浓度、洗脱体积等条件需要进行反复摸索,才能找到最适于研究目标的方法。4)PTPIB和α-葡萄糖苷酶都是糖尿病发生发展中的两个关键酶,但是它们类型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想知道它是否有效,一定要经过科学实验,其结果是不可预期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本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文复印件1份,共4页。
证据2:本申请实审过程中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文复印件1份,共2页。
证据3:本申请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文复印件1份,共4页。
证据4:本申请实审过程中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文复印件1份,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由于异翅独尾草与阿尔泰独尾草植物亲缘相近,均是药材独尾草的来源,具有相同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异翅独尾草的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制备阿尔泰独尾草的降糖有效部位并验证效果,而原料清洗、搅拌、过滤、浓缩至无醇味是常规处理。2)尽管阿尔泰独尾草与异翅独尾草染色体核型不同,但并不代表其亲缘不相近,阿尔泰独尾草生于山地草原,异翅独尾草生态适应幅较宽,未见两者生活环境差异很大。现有技术中二者被作为同一种药材独尾草使用,具有相同功效,且阿尔泰独尾草也有降糖活性,因此活性部位和提取方法也是相近的。况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于所述乙醇浓度、大孔吸附树脂种类等的限定均涉及宽范围和多种,并且部分树脂种类已经公开,本申请并未记载在提取条件和纯化条件上进行摸索的过程,从本申请说明书中无法看出其所述的方法的细微差异例如原料清洗、搅拌、过滤、浓缩至无醇味使得提取物的功效产生何种差异。 3)抑制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IB仅是治疗糖尿病的一种机理,对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IB抑制活性筛选也是降糖药常用的筛选方法,且该效果对该制备方法并没有实际限定作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用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2)在加热提取前增加清洗、搅拌步骤,在合并滤液前增加过滤步骤,限定减压浓缩的程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拓展原料药范围。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异翅独尾草与阿尔泰独尾草均作为同一种药材独尾草的植物来源,并且二者功效相同,都具有降糖活性,而化学成分是生物活性的物质基础,这进一步佐证了二者有效成分相同或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用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作为原料药来获取降糖有效部位。在加热提取前增加清洗、搅拌步骤,在合并滤液前增加过滤步骤,属于本领域常规工艺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限定减压浓缩的程度为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α-葡萄糖苷酶和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是目前常用的降糖药物筛选靶点。虽然二者的类型和作用机理不同,但其对应的临床应用都是降血糖。在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为原料,并且可以预期本发明所得阿尔泰独尾草提取物也具备类似的降血糖活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作出的机理限定没有改变其降血糖的用途,也不会对制备方法的步骤和工艺参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指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阿尔泰独尾草、异翅独尾草的外观存在明显差异,分属不同的核型,生长环境不同,对植物次生代谢产物影响较大,因此即使采用相同的富集方法,获得的提取物成分也可能差别巨大,活性截然不同。(2)本发明制备方法中大孔树脂吸附后,30%乙醇除杂收集50-95%乙醇洗脱部位,即50%无法洗脱,95%乙醇洗脱部位,而对比文件2中30%乙醇除杂,收集70%乙醇洗脱部位,由于收集乙醇的极性段有差异,因此获得的纯化物在成分上是会有不同的。(3)蛋白酪氨酸磷酸酶1B参与了细胞内许多重要的信号转导通路,与细胞的增殖、分化、迁移、黏附和凋亡等生命活动密切相关。不仅与胰岛素信号转导相关,导致2型糖尿病,还与乳腺癌、胃癌、肝脏疾病等相关。α-葡萄糖苷酶是淀粉水解酶的一种,主要在细胞外起作用,对多糖起到水解作用,是调节食物来源血糖的关键酶,成为调控餐后血糖的作用靶酶。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通过竞争性抑制位于小肠的各种α-葡萄糖苷酶,使淀粉类分解为葡萄糖的速度减慢,从而减缓肠道内葡萄糖的吸收,降低餐后高血糖,从而起到降糖作用。可见这两种酶完全是两类不同的酶,目前没有任何报道可以说明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就会具有蛋白酪氨酸磷酸酶1B抑制活性。因此,不能因对比文件2公开了异翅独尾草提取物具有抑制α-葡萄糖苷酶的作用就否认阿尔泰独尾草提取物抑制蛋白酪氨酸磷酸酶1B的创新性。(4)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构成了本申请完整的技术方案,在各个区别技术特征的相互影响、互相配合下,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了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阿尔泰独尾草全草降糖有效部位在制备抑制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的用途。”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本案驳回决定和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2均为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属于用途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改变了权利要求的类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合议组针对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第1-5页);和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再次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事实、证据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相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虽然复审请求人补充陈述蛋白酪氨酸磷酸酶1B不仅与胰岛素信号转导相关,导致2型糖尿病,还与乳腺癌、胃癌、肝脏疾病等相关,但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提供降血糖以外的其他用途。“抑制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是对提取物降血糖生物活性的作用机理的限定,没有改变其治疗用途(降血糖),也不会对制备方法的步骤和工艺参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1页2项权利要求),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2与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文本)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天然产物提取和纯化的方式大同小异,类似的提取方法得到不同的提取物,其主要原因在于其提取的对象之间存在明显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的差异。虽然异翅独尾草和阿尔泰独尾草是同属植物,但在次生代谢物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而这种差异造成了即使使用相同的制备方法,获得的提取物在成分和含量上也会有不同。本申请对提取、纯化条件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使之适合富集目标活性成分,得到具有PTP1B抑制活性的成分。(2)虽然α-葡萄糖苷酶和PTP1B都是糖尿病的常见靶点,但因他们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它们抑制剂类型不完全相同。即使一个组分或单体被报道具有α-葡萄糖苷酶抑制作用,也不能就认为它一定会具有PTP1B的抑制作用,这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申请中获得的阿尔泰独尾草有效部位对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具有抑制作用是具有创造性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1页共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权利要求1-2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第1-5页);和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阿尔泰独尾草全草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a、将阿尔泰独尾草原料进行清洗、粉碎,加入5-40倍量体积的浓度为50-95%的乙醇或甲醇水溶液搅拌均匀,得到混合液;b、将步骤a中得到的混合液在温度40-82℃的条件下加热回流提取1-3次,每次1-4小时,过滤,合并滤液,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得到醇提物;c、将步骤b醇提物,选择湿法或干法上样,湿法上样用水或浓度1-10%乙醇或甲醇溶解分散,加入预先处理好的大孔树脂柱,所用的大孔树脂型号为HPD100、HPD300、HPD200A、HPD400、D101、AB-8、X-5、D4020或ADS17,以浓度为30%乙醇或甲醇水溶液洗脱杂质,再以浓度50-95%乙醇或甲醇水溶液梯度洗脱,收集流出液,浓缩即可得到具有降血糖活性的阿尔泰独尾草有效部位。
对比文件2公开了异翅独尾草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按下列步骤进行:a、取异翅独尾草全草,粉碎,置于提取罐中,先用极性溶剂浓度为20-95%的甲醇、乙醇水溶液、无水甲醇或无水乙醇,在室温-50℃的条件下冷浸或超声或微波或热回流提取全草3-6次,每次1-24小时,合并提取液;b、将步骤a提取液减压浓缩,用水或浓度为1-10%甲醇或乙醇溶解分散,加入预先处理好的大孔树脂柱,用浓度为30%的乙醇溶液洗脱后再用浓度为70%的乙醇溶液洗脱,收集 70%的流出液,浓缩后即可得到具有降血糖活性的异翅独尾草有效部位。步骤a提取时固液比为1:5-25。步骤b所用的大孔树脂型号为AB-8、D101、D201、D301、HPD100、HPD300、HPD400、HPD450、HPD600或HPD700(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1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用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2)在加热提取前增加清洗、搅拌步骤,在加热回流提取后、合并滤液前增加过滤步骤,限定减压浓缩的程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阿尔泰独尾草全草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按照各植物类群间亲缘关系的远近,整个植物界的分类等级依次为门、纲、目、科、属、种。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自然分布区和形态特征及生理特征的生物类群。同一种中的各个体具有相同的遗传性状。同科同属亲缘相近的植物往往含有相同或类似化学结构的有效成分(参见《药用植物学》,梁宗锁等,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07月,第143-144页)。可以根据这一规律按植物的亲缘关系寻找某中药有效成分的代用品(参见《中药化学》第二版,匡学海,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1年03月,第8页)。异翅独尾草与阿尔泰独尾草是独尾草属的不同种植物(参见《中国植物志》第十四卷,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编辑委员会,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12月,第36-37页)。对比文件1公开了阿尔泰独尾草的药材名为独尾草,具有抗溃疡、降脂降糖、抗衰老的功效;异翅独尾草的药材名也是独尾草,同样具有抗溃疡、降脂降糖、抗衰老的功效。可见,异翅独尾草与阿尔泰独尾草均作为同一种药材独尾草的植物来源,并且二者功效相同,都具有降糖活性,而化学成分是生物活性的物质基础,这进一步佐证了二者有效成分相同或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用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作为原料药来获取降糖有效部位。
在加热提取前增加清洗步骤可以减少泥沙等杂质的混入,增加搅拌步骤可以使原料药材在提取溶剂中分散均匀、增加原料药材与提取溶剂的接触,回流提取完成后增加过滤步骤是分离提取液和药渣的常规方法,这都属于本领域常规工艺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限定减压浓缩的程度为减压浓缩至无醇味,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
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说明书没有提供充分的实验证据来证明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2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通过该方法获得的阿尔泰独尾草有效部位对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具有抑制作用”。本领域公知,组织中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过度表达会降低酪氨酸磷酸激酶的活性,使胰岛素受体无法与胰岛素结合,进而引起胰岛素抵抗。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目前已成为降糖药物常用的筛选靶点(参见《药理学实验方法》,高华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2年1月,第112页)。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提取物降糖生物活性作用机理的限定,该限定没有改变所得到的有效部位降血糖的用途,也不会对制备方法的步骤和工艺条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异翅独尾草降糖有效部位的制备方法,并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1的教导,异翅独尾草与阿尔泰独尾草是独尾草属的不同种植物,为同一种药材独尾草的植物来源,并且二者功效相同,都具有降血糖活性,由此可推知二者含有相同或类似化学结构的有效成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为原料来制备类似的降血糖有效部位,并通过本领域对常规工艺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30%乙醇除杂”、“收集70%乙醇洗脱部位”涉及的乙醇浓度等工艺参数或条件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步骤中采用的乙醇浓度相同或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范围内。权利要求1的上述工艺参数或条件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不构成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并不能给本发明带来创造性。另外,本申请说明书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本发明所述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在制得的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方面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α-葡萄糖苷酶和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是目前常用的降糖药物筛选靶点(参见《药理学实验方法》,高华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2年1月,第112页)。虽然二者的类型和作用机理不同,但其对应的临床应用都是降血糖。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方法制得的异翅独尾草提取物具有降血糖作用,在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阿尔泰独尾草代替异翅独尾草为原料,并且可以预期本发明所得阿尔泰独尾草提取物也具备类似的降血糖活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阿尔泰独尾草全草降糖有效部位制备方法”,“抑制蛋白质酪氨酸磷酸酶1B”是对提取物降血糖生物活性的作用机理的限定,上述对作用机理的限定没有改变其治疗用途(降血糖),也不会对制备方法的步骤和工艺参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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