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26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657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3159.3
申请日:2016-06-03
复审请求人: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肖薇
国际分类号:G01N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3159.3、名称为“一种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申请人为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针对本申请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的设计研发”,洪武勇,中国纤检,2013年第10期,第84-85页,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撑架,用于提供安装空间;所述支撑架还包括多个可调支脚,多个所述可调支脚呈对称设置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下基板的下端面处,用于调整所述下基板的水平度;
上夹具,安装在所述支撑架上,用于夹持纺织品的上部;所述上夹具包括:挂扣,安装在支撑架的上横杆的下端;和夹持件,安装在所述挂扣的下端,用于夹持住面料纺织品;所述上夹具还包括蝶形螺母,所述蝶形螺母安装在所述夹持件上,用于旋紧所述夹持件,将面料纺织品夹持住;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安装在所述挂扣和所述夹持件之间;
下夹具,用于作用纺织品的下部;所述下夹具包括下夹具钳口,用于夹持面料纺织品的下部;和砝码托盘,安装在所述下夹具的下端,用于放置砝码;所述下夹具钳口的下端开有螺纹孔,在所述砝码托盘的上端设有螺纹部,所述砝码托盘的螺纹部与所述下夹具钳口的螺纹孔配合;所述砝码为带有中心孔的砝码,所述砝码通过中心孔穿过所述砝码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所述砝码托盘上;
长度测量装置,安装在所述支撑架上,用于测量纺织品的长度;和
计时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上,用于记录纺织品伸长所用的时间;
还包括计时器吸板,所述计时器吸板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上并位于所述第二竖杆的上半部位置,所述计时器吸附放置在所述计时器吸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长度测量装置包括:
直尺,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或者第二竖杆上,用于显示尺寸;和
游标,水平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之间,用于对纺织品进行定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
第一滑轮,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前端面左侧位置;
第二滑轮,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前端面右侧位置;
第一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一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二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下端位置;和
第二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二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一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下端位置。”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夹具安装在所述支撑架,挂扣安装在支撑架的上横杆的下端,蝶形固定件具体为蝶形螺母,支脚为可调支脚,用于调整下基板的水平度;(2)托盘用于放置砝码,下夹具钳口的下端与砝码托盘的具体连接方式、砝码的具体形状及安装方式;(3)还包括计时器和计时器吸板及其具体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区别技术特征(1)-(3)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年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支撑架上设置有可调支脚,而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普通的固定支脚。可调支脚的设置使得本申请的测试仪达到更好的稳定性和精密度。(2)为了便于下夹具钳口和砝码托盘之间的安装,本申请采用螺纹部和螺纹孔的配合实现两者的安装,也便于增添或减少砝码;本申请砝码为带有中心孔的砝码,砝码通过中心孔穿过砝码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砝码托盘上,与开口砝码相比,具有可靠的稳定性,不会出现晃动的情况。(3)本申请设置计时器便于计时,设置计时器吸板便于计时器的放置;计时器吸板的位置便于使用者随时观看计时器。对比文件1未公开计时器吸板的相关特征。(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长度测量装置的具体细节,也没有记载平行锁链式游标尺的具体结构和缠绕方式。本申请长度测量装置的钢丝绳缠绕方式以及游标、紧定把手和滑轮、钢丝绳的配合使得游标不脱离支撑架的竖杆位置,又能实现游标的升降,结构简单,定位效果好。长度测量装置中钢丝绳的缠绕方式加上紧定把手的组合,通过调节钢丝绳上下两端的固定螺母(从图中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可以改变钢丝绳的张力,能够实现游标的任意定位;这种缠绕方式和组合方式并不是本领域机械人员能够根据普通机械知识能够得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支脚为可调支脚,用于调整下基板的水平度;②蝶形部件为蝶形螺母,蝶形螺母用于旋紧夹持件;③托盘用于放置砝码,下夹具钳口的下端开有螺纹孔,托盘上端设有螺纹部,托盘的螺纹部与下夹具钳口的螺纹孔配合,砝码为带有中心孔的砝码,砝码通过中心孔穿过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托盘上;④包括安装在支撑架上、用于记录纺织品伸长时间的计时器,以及安装在支撑架的第二竖杆上并位于第二竖杆上半部的计时器吸板,计时器吸附放置在计时器吸板上;⑤长度测量装置安装在支撑架上,游标水平安装在支撑架的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之间;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用于显示尺寸的直尺,安装在支撑架的第一竖杆或第二竖杆上;第一滑轮,安装在游标的前端面左侧位置;第二滑轮,安装在游标的前端面右侧位置;第一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一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二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下端位置;和第二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二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一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下端位置。区别技术特征①、③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④、⑤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下基板的长度大于上横杆的长度”以及“所述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紧定把手,安装在所述游标上,用于对所述游标紧固在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上,所述紧定把手为两个,分别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左右两端”。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中下基板的长度大于上横杆的长度,使支撑架更加稳固,进一步提高了测试的准确度、精密度;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下基板长度和上横杆长度的尺寸要求。(2)本申请的砝码托盘的螺纹部与下夹具钳口的螺纹孔配合实现两者的安装,便于添加或减少砝码;砝码为带有中心孔的砝码,具有可靠的稳定性;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加持与托盘一体的装置。(3)本申请设置计时器便于计时,设置计时器吸板便于计时器的放置;计时器吸板的位置便于使用者随时观看计时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计时器吸板的技术内容。(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长度测量装置的具体细节及平行锁链式游标尺的具体结构和缠绕方式,单纯凭借平行锁链式游标尺这一概念和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得到本申请中长度测量装置的具体结构,无法实现游标的精确定位。(5)本申请付出了大量的汗水和创造性的劳动才得到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的长度测量装置的具体结构,若合议组不清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区别,复审请求人真诚恳请给予口头审理的机会,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陈述理由。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撑架,用于提供安装空间;所述支撑架还包括多个可调支脚,多个所述可调支脚呈对称设置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下基板的下端面处,用于调整所述下基板的水平度;所述下基板的长度大于上横杆的长度;
上夹具,安装在所述支撑架上,用于夹持纺织品的上部;所述上夹具包括:挂扣,安装在支撑架的上横杆的下端;和夹持件,安装在所述挂扣的下端,用于夹持住面料纺织品;所述上夹具还包括蝶形螺母,所述蝶形螺母安装在所述夹持件上,用于旋紧所述夹持件,将面料纺织品夹持住;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安装在所述挂扣和所述夹持件之间;
下夹具,用于作用纺织品的下部;所述下夹具包括下夹具钳口,用于夹持面料纺织品的下部;和砝码托盘,安装在所述下夹具的下端,用于放置砝码;所述下夹具钳口的下端开有螺纹孔,在所述砝码托盘的上端设有螺纹部,所述砝码托盘的螺纹部与所述下夹具钳口的螺纹孔配合;所述砝码为带有中心孔的砝码,所述砝码通过中心孔穿过所述砝码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所述砝码托盘上;
长度测量装置,安装在所述支撑架上,用于测量纺织品的长度;和
计时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上,用于记录纺织品伸长所用的时间;
还包括计时器吸板,所述计时器吸板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上并位于所述第二竖杆的上半部位置,所述计时器吸附放置在所述计时器吸板上;
所述长度测量装置包括:
直尺,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或者第二竖杆上,用于显示尺寸;和
游标,水平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之间,用于对纺织品进行定位;
所述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
第一滑轮,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前端面左侧位置;
第二滑轮,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前端面右侧位置;
第一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一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二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下端位置;和
第二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二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一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下端位置;
所述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紧定把手,安装在所述游标上,用于对所述游标紧固在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上,所述紧定把手为两个,分别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左右两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6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纺织品伸长及回复性能测试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84-85页):选用双臂式框架结构,在长度方向上预留足够空间,以应对不同测试标准对试样长度的要求(即支撑架,用于提供安装空间);结合图1可知,双臂式框架结构的下基板的下端面对称设置安装有4个支脚;考虑到仪器的通用性,必须设计一种方便夹持不同尺寸试样的夹具(即用于夹持纺织品上部的上夹具);结合图2可知,该夹具包括挂扣,安装在挂扣下端用于夹持住面料纺织品的夹持件,安装在夹持件上的蝶形部件以及安装在挂扣和夹持件之间的连接件,由图1-2可知,上述夹具安装在支撑架上,挂扣安装在支撑架的上横杆的下端;而下端施加负荷,在方便夹持试样的同时还要考虑更换不同负荷,所以设计了一种夹持与托盘一体的装置(即作用纺织品下部的下夹具),结合图4可知,其包括用于夹持面料下部的下夹具钳口和安装在下夹具下端的托盘,托盘与下夹具钳口的下端通过支杆部连接;长度测量装置,能够直观精确地取得当前试样的长度值,使用平行锁链式游标尺(参见图5),使标尺能够在垂直试样的方向上上下滑动,当标尺对齐试样下端时,标尺一端的刻度值就是当前试样的长度(即长度测量装置包括用于对纺织品进行定位的游标);记录施加负荷30min后试样的伸长和松弛30s后试样的回复性。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支脚为可调支脚,用于调整下基板的水平度;下基板的长度大于上横杆的长度;②蝶形部件为蝶形螺母,蝶形螺母用于旋紧夹持件;③托盘用于放置砝码,下夹具钳口的下端开有螺纹孔,托盘上端设有螺纹部,托盘的螺纹部与下夹具钳口的螺纹孔配合,砝码为带有中心孔的砝码,砝码通过中心孔穿过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托盘上;④包括安装在支撑架上、用于记录纺织品伸长时间的计时器,以及安装在支撑架的第二竖杆上并位于第二竖杆上半部的计时器吸板,计时器吸附放置在计时器吸板上;⑤长度测量装置安装在支撑架上,游标水平安装在支撑架的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之间;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用于显示尺寸的直尺,安装在支撑架的第一竖杆或第二竖杆上;第一滑轮,安装在游标的前端面左侧位置;第二滑轮,安装在游标的前端面右侧位置;第一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一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二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下端位置;和第二钢丝绳,上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竖杆的上端位置,穿过所述第二滑轮的下侧和所述第一滑轮的上侧,下端部安装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竖杆的下端位置;长度测量装置还包括紧定把手,安装在所述游标上,用于对所述游标紧固在第一竖杆和第二竖杆上,所述紧定把手为两个,分别安装在所述游标的左右两端。
针对区别①,为了保持仪器的平稳性和测量精度,使支脚可调以便调节下基板的水平度,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使支撑架更加稳固而将下基板的长度设定为大于上横杆的长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夹具具有蝶形部件的基础上,设置蝶形螺母来旋紧夹持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③,通过在托盘上放置砝码的方式施加负荷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下夹具钳口与托盘通过螺纹孔与螺纹部配合连接,并采用带中心孔的砝码穿过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托盘上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效果可以预期。
针对区别④,对比文件1公开了记录施加负荷30min后试样的伸长和松弛30s后试样的回复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计时器进行计时,在此基础上,设置吸附计时器的计时器吸板以及选择计时器和计时器吸板的设置位置,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⑤,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平行锁链式游标尺,使标尺能够在垂直试样的方向上上下滑动,并公开了如图5所示的长度测量装置,在此基础上,长度测量装置的设置位置及长度测量装置的具体结构组成,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为了使支撑架更加稳固而将下基板的长度设定为大于上横杆的长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2)螺纹部和螺纹孔配合连接为本领域常规的部件间的安装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选择将下夹具钳口和砝码托盘之间进行螺纹连接;设置带有中心孔的砝码,并将其通过中心孔穿过砝码托盘的支杆部放置在砝码托盘上,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效果可以预期。
(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测试过程中进行计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计时器,并适应性地设置计时器吸板以放置计时器;计时器吸板的设置位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的常规设定。
(4)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平行锁链式游标尺,使标尺能够在垂直试样的方向上上下滑动,并公开了如图5所示的长度测量装置的基础上,长度测量装置的具体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效果可以预期。
(5)合议组对于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的事实清楚,无需复审请求人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陈述理由,不进行口头审理,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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