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栅极独立抗噪直插式传声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栅极独立抗噪直插式传声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1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676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79212.8
申请日:2014-06-20
复审请求人:宁波兴隆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婷婷
合议组组长:冉建国
参审员:陈文静
国际分类号:H04R19/01,C22C38/54,C21D8/00,C21D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进行具体实施,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79212.8,名称为“一种栅极独立抗噪直插式传声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兴隆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其传声器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已经对其传声器作出了清楚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未清楚地说明其发明,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原始申请文本。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其传声器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主要是改进传统传声器的物理结构,没有对传统驻极体传声器的基本电路结构作出改进,而传统驻极体传声器的功能本身是公知常识,其中附图1-3是物理结构示意图,不是电路图,不用于体现各个部件的电路连接关系,驻极体传声器具有各种各样的结构形态,并不能根据这些物理外形结构示意图来确定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②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栅极的物理位置,说明书所述“场效应管FET的栅极G紧靠一侧的导电板内边沿引出”是结构上的描述,物理结构上的靠近并不是指代电路上的连接关系,两者并不等同,本领域人员在实现传统传声器电路连接关系时,并不会将两者电连接,这里栅极G只是引出,并不是多出一个极,栅极的引出部分仍然是栅极本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具体至本申请,为解决传统的传声器中PCB板铺铜会造成传声器性能降低,抗噪能力下降,可靠性不高的问题,复审请求人提出以下技术方案:一种栅极独立抗噪直插式传声器,包括用于放大电荷变换信号的场效应管FET,用于设置场效应管FET的塑腔,以及极板,所述塑腔底面呈四级阶梯状并在底面两侧的台阶上铺置导电板,所述场效应管FET和塑腔之间附有一层胶水,所述场效应管FET的栅极G紧靠一侧的导电板内边沿引出,形成栅极G独立,所述极板通过胶水与场效应管 FET相接;所述导电板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成分组成:Cr: 16.5-17.5%,Ni:22.0-25.0%,Mo:0.8-0.9%,Ti:1.60-1.90%, Al:0.25-0.30%,C:0.05-0.08%,B:0.06-0.08%,V:0.4-0.6%, Si:1.0-1.5%,Mn:1.0-1.5%,余量为Fe及不可避免的杂质,所述极板通过胶水与场效应管FET相接,导电板接地使得传声器受磁场影响有效减少。
但是,1)本申请所述方案中,引出的栅极紧靠接地的导电板,即相当于栅极接地,但是现有技术中由于栅极是信号输入端,连接金属极板的栅极一般不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栅极接地这种结构如何还能放大驻极体膜片与金属极板之间电容变化信号;2)本申请中,说明书附图1为传统传声器的结构示意图,说明书附图2为本申请的结构示意图,其中,附图1中附图标记16的位置应为FET的栅极,而附图2中该位置仍然标识有一个极,但在说明书中并无任何有关该两附图中上述同一位置所指均为栅极的记载,且附图2所示的本申请所述的传声器中还具有独立的栅极6,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附图2所示的该位置的极是否为栅极,如为栅极,则无法确定是否该位置的极经极板延伸至导电板一边引出形成本申请所述的栅极G,即不清楚其与附图标记6所示的栅极G之间有何关系,如不是栅极,则不清楚对于FET来说,如何在已经具有D、S、G极的情况下还具有什么极。综上,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具体至本申请,即未对其传声器的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记载,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具体实施其传声器,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如前述意见1)所述,现有技术中由于栅极是信号输入端,连接金属极板的栅极一般不接地,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及相关附图所示可知,栅极由于紧靠导电板则导致其接地,且复审请求人于实质审查过程中,在答复实质审查部门发出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同样已经陈述了其栅极接地,即其物理结构的改变导致了其电路结构的改变,但说明书中并未清楚说明在其电路结构改变为栅极接地后,如何还能放大驻极体膜片与金属极板之间电容变化信号。②前述意见2)所述即为不清楚其结构关系而非电连接关系,且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相关附图1-2所示,在结构上仍无法确定附图2中与附图1中附图标记16所示相同位置的部件是什么,亦无法确定其与附图2中附图标记6所示的栅极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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