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离子腐蚀抑制剂和用于燃料的抑制剂组合-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离子腐蚀抑制剂和用于燃料的抑制剂组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03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48454
优先权日:2013-03-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12340.4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路博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怡
合议组组长:杨颖
参审员:张华
国际分类号:C10G75/02,C10L1/18,C10G9/16,C10L1/188,C10L10/04,C10L1/19,C10L1/19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具体选择而易于得到的,并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2340.4,名称为“耐离子腐蚀抑制剂和用于燃料的抑制剂组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路博润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和权利要求19之间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3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如下物质的混合物:
(a)至少一种取代烃添加剂,其包含C6-C30烃基取代的琥珀酸酐与醇或环氧化物的缩合产物;和
(b)至少一种取代烃添加剂,其包含水解的长链烃取代的琥珀酸酐,其中长链烃包括约280-约5000Mw的聚烯烃。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a)的至少一种取代烃添加剂为与醇或环氧化物的缩合产物。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的醇为至少一种一元醇、二元醇、多元醇或链烷醇胺。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的醇包括丙二醇、丁二醇。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的环氧化物包括氧化乙烯、氧化丙烯或氧化丁烯。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c)脂肪酸和/或其二聚、三聚和/或聚合衍生物。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额外包含(d)燃料,其中所述燃料包括石油馏出物、生物柴油或其组合。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括具有二酸官能团的烃基取代的酰化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组合物,其中(a)或(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括琥珀酸类酰化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9的组合物,其中(a)的取代烃的烃基包括具有平均12个碳原子的烷基。
11. 根据权利要求7或9的组合物,其中(b)的取代烃的烃基包括聚异丁烯。
12. 根据权利要求7-10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或(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含:(i)烃基取代的琥珀酸酐;(ii)水解的烃基取代的琥珀酸酐;和(iii)其组合。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d)在20℃下为液体的烃溶剂。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e)包含一种或多种分散剂的燃料添加剂组分,其中组分(e)的添加剂在存在时不同于(a)和(b)的取代烃添加剂。
15. 一种防止设备中的腐蚀的方法,包括添加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至燃料中以产生燃料和组合物的燃料混合物,并运转所述设备。
16.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燃料包括石油馏出物、生物柴油或其组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石油馏出物为柴油、汽油或喷气式发动机燃料。
18. 根据权利要求14、15或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通过如下步骤减少发动机中的(1)喷射器沉积物,和(2)燃料过滤器堵塞中至少一种:所述步骤包括将包含所述燃料混合物的燃料组合物施加至发动机,和运转所述发动机。
19. 燃料添加剂在该燃料添加剂与燃料的燃料混合物中减少设备中的腐蚀和使用包含所述燃料混合物的燃料组合物运转的发动机中的喷射器沉积物形成和燃料过滤器堵塞的用途,其中所述燃料添加剂包含:(a)(1)被至少两个呈酸形式的羧基官能团或至少一个呈酸酐形式的羧基官能团取代的短链烃和(2)(a)(1)与醇或环氧化物的缩合产物中至少一种;和(b)至少一种被至少两个呈酸形式的羧基官能团取代的长链烃。”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US5137980 A,公开日期:1992年8月11日)公开的抗腐蚀剂组合物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分a的羧基官能团为琥珀酸酐,限定了组分b的羧基官能团为水解的琥珀酸酐,即琥珀酸,组分b的取代长链烃为约280-5000Mw的聚烯烃。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羧基官能团分别为琥珀酸和二羧基酸,琥珀酸与琥珀酸酐的性质基本相同,将其替换为琥珀酸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琥珀酸是常规的二羧基酸,水解的琥珀酸酐即为琥珀酸。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长链二羧基酸的分子量在600-3000范围内,采用聚烯烃作为其中的长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采用醇或环氧化物与烯基琥珀酸或琥珀酸酐缩合反应从而对烯基琥珀酸的抗腐蚀性能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或选择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和19之间构成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燃料添加剂包含:(a)(1)被至少两个呈酸形式的羧基官能团或至少一个呈酸酐形式的羧基官能团取代的短链烃和(2)(a)(1)与醇或环氧化物的缩合产物中至少一种;和(b)至少一种被至少两个呈酸形式的羧基官能团取代的长链烃,其不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进而不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和19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3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实施例2显示,样品3的添加提供了改善的扭矩损失和温度损失,这意味着IDID的减少。就样品2与样品3和/或4的组合而言,预期具有类似的结果。根据实施例3的测试显示,添加样品3或样品4至样品1或样品2改善了过滤器堵塞性能。因此,本申请实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和权利要求19之间具备单一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和权利要求19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中“环氧化物”删除,将“水解的长链烃取代的琥珀酸酐”修改为“长链琥珀酸”,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a)与(b)的比按重量计为75:25-25:75”,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15、18和19;将权利要求19中具体限定燃料添加剂组成的撰写方式修改为引用方式,即“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删除了权利要求2、5、7和16,并对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如下物质的混合物:
(a)至少一种取代烃添加剂,其包含C6-C30烃基取代的琥珀酸酐与醇的缩合产物;和
(b)至少一种取代烃添加剂,其包含长链琥珀酸,其中长链烃包括约280-约5000Mw的聚烯烃,
其中(a)与(b)的比按重量计为75:25-25:75;和
燃料,其中所述燃料包括石油馏出物、生物柴油或其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a)的醇为至少一种一元醇、二元醇、多元醇或链烷醇胺。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a)的醇包括丙二醇、丁二醇。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c)脂肪酸和/或其二聚、三聚和/或聚合衍生物。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括具有二酸官能团的烃基取代的酰化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a)或(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括琥珀酸类酰化剂。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的组合物,其中(a)的取代烃的烃基包括具有平均12个碳原子的烷基。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的组合物,其中(b)的取代烃的烃基包括聚异丁烯。
9. 根据权利要求5-7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中(a)或(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含:(i)烃基取代的琥珀酸酐;(ii)水解的烃基取代的琥珀酸酐;和(iii)其组合。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d)在20℃下为液体的烃溶剂。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e)包含一种或多种分散剂的燃料添加剂组分,其中组分(e)的添加剂在存在时不同于(a)和(b)的取代烃添加剂。
12. 一种防止设备中的腐蚀的方法,包括使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运转所述设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石油馏出物为柴油、汽油或喷气式发动机燃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减少发动机中的(1)喷射器沉积物,和(2)燃料过滤器堵塞中至少一种。
15. 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用于减少设备中的腐蚀和发动机中的喷射器沉积物形成和燃料过滤器堵塞的用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针对含油液体而不是燃料,其第62栏的表中的所有实施方案都是用于含油流体,相反,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涉及特别适用于燃料,特别是柴油燃料的组合物。要求保护的组合物不仅可以减少燃料中的腐蚀,而且可以减少发动机中的扭矩损失和过滤器堵塞,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教导或建议这些益处。(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5(即原权利要求15和权利要求19)之间具备单一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9月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3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具体选择而易于得到的,并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物:通常,添加剂组分的组合物用于油性液体,较少的用量就足以改进基础油或流体的性能;补充无灰分散剂的典型用量为0-3质量%,抗腐蚀剂的典型用量为0-1质量%(参见说明书第62栏第23-54行)。抗腐蚀剂,其可以是一种化合物或多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具有抑制含铁金属表面腐蚀的性能;一种有用的酸性腐蚀抑制剂是烯基琥珀酸与醇形成的半酯,其中烯基含有8-24个碳原子(参见说明书第56栏第17-44行)。补充无灰分散剂,包括羧酸类无灰分散剂,例如烯基琥珀酸酐或类似的酰化剂,衍生自聚烯烃,优选聚异丁烯,聚异丁烯具有数均分子量500-5000,优选700-2500,更优选700-1400,尤其是800-1200(参见说明书第52栏第56-61行,第54栏第22-31行)。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栏第34-36行、第30栏第46-50行):组合物可包括至少一种液体碳氢燃料;燃料可以是汽油、柴油、煤油等。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汽油、柴油、煤油属于石油馏出物。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选择了两种取代烃添加剂,还限定了二者按重量计的比值。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使用腐蚀抑制剂时减少或消除燃料过滤器堵塞和IDID的发生。
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剂组合物中可以同时包括抗腐蚀剂和补充无灰分散剂,以及抗腐蚀剂用于抑制含铁金属表面腐蚀,而本领域已知,分散剂具有分散作用,可以阻止积炭和胶状物相互聚集、使发动机中的污垢保持悬浮状态分散在油中而不是形成沉积物,分散剂还具有增溶作用,能与油泥直接作用并溶解极性基团,防止积炭增加导致滤网堵塞。因此,为了获得抑制腐蚀和分散沉积物以防止过滤器堵塞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在添加剂组合物中同时包括抗腐蚀剂和补充无灰分散剂。对比文件1公开的烯基琥珀酸与醇形成的半酯,其中烯基含有8-24个碳原子,这是一种常用的抗腐蚀剂,且与琥珀酸酐和醇的缩合产物在结构上基本相同,没有实质的差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a);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异丁烯取代的琥珀酸酐,其中聚异丁烯分子量为500-5000,这是一种常用的无灰分散剂,水解的琥珀酸酐即为琥珀酸,两者性质基本相同,聚异丁烯取代的琥珀酸也是一种常用的无灰分散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b)。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抗腐蚀剂和补充无灰分散剂中具体选择出上述两种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做到的,并且同时获得腐蚀抑制和分散性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补充无灰分散剂的典型用量为0-3质量%,抗腐蚀剂的典型用量为0-1质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对两种添加剂的按重量计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另外,生物柴油与石油馏出物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燃料,二者组合也是常规技术。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
权利要求2和3进一步限定了组分(a)的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栏第41-46行):醇为聚乙二醇,这种烯基琥珀酸的对应的半酰胺也是有用的;同时,一元醇、二元醇例如丙二醇和丁二醇、多元醇、链烷醇胺,这些都是本领域中常用于改性烯基琥珀酸或其酸酐的物质(参见《润滑剂及其有关产品》,D.克拉曼著,张溥译,烃加工出版社,1990年7月,第144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选择。
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组分(c)脂肪酸和/或其二聚、三聚和/或聚合衍生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栏第26-29行):抗腐蚀剂包括油溶性的多聚羧酸,包括二聚和三聚酸,例如妥尔油脂肪酸、油酸、亚油酸或类似的。即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5和6进一步限定了组分(a)、组分(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包括具有二酸官能团的烃基取代的酰化剂,包括琥珀酸类酰化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6栏第17-44行)。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组分(a)的取代烃的烃基包括具有平均12个碳原子的烷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烯基含有8-24个碳原子(参见说明书第56栏第43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对取代基的平均碳原子数进行选择,并调整取代烃基为与烯基结构和性能相近的烷基。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组分(b)的取代烃的烃基包括聚异丁烯,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4栏第25行)。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组分(a)或组分(b)的取代烃或其组合,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对取代烃作出具体选择。
权利要求10限定了进一步包含组分(d)在20℃下为液体的烃溶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栏第67行):组合物可以在稀释剂中形成独立的溶液形式。在本领域,20℃下为液体的烃溶剂是常用的稀释剂。
权利要求11限定了进一步包含组分(e)包含一种或多种分散剂的燃料添加剂组分,其中组分(e)的添加剂在存在时不同于组分(a)和组分(b)的取代烃添加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2栏第57-66行):补充的无灰分散剂包括羧酸类无灰分散剂、曼尼希碱分散剂、聚合聚胺分散剂及其后处理的分散剂。即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当两组权利要求之间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不能构成特定技术特征时,这两组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2涉及一种防止设备中的腐蚀的方法,包括使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运转所述设备;独立权利要求15涉及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用于减少设备中腐蚀和发动机中的喷射器沉积物形成和燃料过滤器堵塞的用途。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5之间构成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11中所述的组合物。然而,基于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在其采用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能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5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29栏第34-36行、第30栏第46-50行):组合物可以包括至少一种液体碳氢燃料;燃料可以是汽油、柴油、煤油等。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酸性腐蚀抑制剂包括烯基琥珀酸与醇形成的半酯,以及无灰分散剂包括聚异丁烯琥珀酸酐,而本领域已知,分散剂具有分散作用,可以阻止积炭和胶状物相互聚集、使发动机中的污垢保持悬浮状态分散在油中而不是形成沉积物,分散剂还具有增溶作用,能与油泥直接作用并溶解极性基团,防止积炭增加导致滤网堵塞。因此,为了获得抑制腐蚀和分散沉积物以防止过滤器堵塞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选择在添加剂组合物中同时包括抗腐蚀剂和补充无灰分散剂。
(2)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5之间构成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不能构成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和15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而不具备单一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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