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高温耐淋水耐辐射抗磨润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5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54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7761.X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佳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赵伟
国际分类号:C10M169/06;C10N30/06;C10N30/12;C10N30/08;C10N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7761.X,发明名称为“一种耐高温耐淋水耐辐射抗磨润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8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855329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高温耐淋水耐辐射抗磨润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质量比50%的聚α-烯烃和50%的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复合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 余量,稠化剂 11%~16%,抗氧剂 0.6%~1%,防锈剂 2%~3%,极压剂 3%~6%,抗磨剂 2%~3%,抗金属疲劳剂 2.2%~3%,粘附剂 3%~4.5%,抗氧防腐剂 2%~3%,助剂 0.3%~0.6%,补强剂 1%~2%;稠化剂是质量比44%的2,4-甲苯二异氰酸酯与34%的4,4,-联苯二胺与22%的乙酸钙复合;抗氧剂是质量比50%的苯基-α-萘胺与50%的2,2,4-二甲基二氢喹啉复合;防锈剂是质量比50%的癸二酸钠与50%的烯基丁二酸T746复合;极压剂是1号胶体石墨;抗磨剂是硫代磷酸胺盐T308;抗金属疲劳剂是芳基硼酸;粘附剂是聚异丁烯T603D;抗氧防腐剂是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助剂是1,4-二氮双环辛烷;补强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
申请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是一种润滑脂,而引用的对比文件3为润滑油,润滑脂与润滑油的最根本区别在于组成中含有不同稠化剂,因此二者不同不可比。同时二者基础油不同使得产品理化性能不同;第二,二者添加剂不同,配方不同,本申请配方使得产品具有抗辐射同时满足高温、潮湿或水淋、抗磨、高承载能力的特殊工况,本申请实施例3公开的技术指标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3没有相应的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7月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进一步引用了以下公知常识证据:《机械设备润滑技术》,张翠凤等,第57-59页,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日为2010年2月28日(下称“证据1”)。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础油还具有一定份数的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组分;(2)相关具体添加助剂不完全相同,具体的:权利要求1限定加入2,4-甲苯二异氰酸酯、4,4,-联苯二胺与乙酸钙复合作为稠化剂,癸二酸钠与烯基丁二酸T746复合作为防锈剂,加入1号胶体石墨,硫代磷酸胺盐T308抗磨剂,芳基硼酸抗金属疲劳剂,聚异丁烯T603D粘附剂,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抗氧防腐剂,1,4-二氮双环辛烷助剂以及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补强剂;(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脂组合物的性能。针对上述区别(1),本申请具体限定的复合基础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针对上述区别(2),本申请限定的部分具体增稠剂以及助剂均为在对比文件3润滑脂组成基础上的常规替换以及常规添加选择;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中上述含量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以基础油和增稠剂为主要成分的润滑脂,其并非如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为一种润滑油,二者在整体技术构思方面并无区别;而对于基础油,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限定的聚-α烯烃,同时限定了可采用多种基础油的复合,而茂金属PAO是一种常规的聚-α烯烃,因此采用聚-α烯烃与茂金属PAO复合是本领域常规选择;第二,本申请基本组成均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二者主要区别仅在于部分添加剂的具体试剂,而本申请限定的大部分具体添加剂均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应功能组分的常规选择,对于二者性质,其能够满足高温工况使用是对比文件3文字公开的,而如在潮湿或水淋、抗磨、高承载能力工况的使用能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具体组分基础上能够预见的,而对于产品抗辐射性,证据1(参见第59页表2-1-23)表明对比文件3公开的聚-α烯烃基础油具有高的抗辐射性,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润滑脂组合物也同样具有抗辐射能力,二者产品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对于本申请表征的具体产品性能,其均为本领域对该润滑脂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复审请求人详细介绍了有关润滑脂的常识,在此基础上认为本申请在基础油、稠化剂以及添加剂等方面有多处不同,本申请通过大量的模拟以及台架试验和采用配方算法后具体确定了组合物配方,满足了高温、淋水、辐射工况条件下使用要求,具有润滑、环境友好、极压、减摩、承载、防锈、防腐蚀、抗冲击、抗水淋、抗辐射和密封的特点,该配方并非简单叠加或替换,具有更好的效果,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过程中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7年8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高温耐淋水耐辐射抗磨润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润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70-78段),包括润滑基础油,2-50wt%的增稠剂,所述增稠剂选自简单皂、复合皂、聚脲、双脲、三脲、氟碳树脂和它们的混合物;0-30wt%的至少一种添加剂,所述添加剂选自防腐剂、着色剂、抗烧结剂、极压剂、阻燃剂、锈蚀抑制剂、腐蚀抑制剂、防渗透油、金属减活剂、粘度改进剂、降倾点剂和它们的混合物;说明书第[0069]段公开了可以使用至少一种费托基础油和任选的5-95wt%的至少另一种油,其中可使用的其他合成油实例包括如聚-α烯烃。其中所述增稠剂可以选自简单的或复合的钙皂(乙酸钙的上位概念)、石墨(胶体石墨的上位概念);所述抗氧剂可以是苯基-α-萘胺和2,2,4-三甲基二氢喹啉低聚物;所述添加剂可以是硼化合物(芳基硼酸的上位概念),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锌(硫磷丁辛基锌盐的上位概念),二硫代磷酸盐(硫代磷酸胺盐的上位概念),锈蚀抑制剂如二羧酸(烯基丁二酸的上位概念),粘度改进剂如聚异丁烯,多功能添加剂如硫化的有机二硫代氨基甲酸氧钼(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的上位概念)。说明书第[0087]-[0095]段公开了该润滑脂具有耐高温性能,同时根据上述具体组分以及其用于汽车车轮轴承的应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该组合物同样具有耐淋水抗磨的性质,而根据其公开的如聚-α烯烃基础油组分,可知该润滑脂组合物具有高抗辐射性(参见证据1第59页表2-1-2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础油还具有一定份数的茂金属PAO合成基础油组分;(2)相关具体添加助剂不完全相同,具体的:权利要求1限定加入2,4-甲苯二异氰酸酯、4,4,-联苯二胺与乙酸钙复合作为稠化剂,癸二酸钠与烯基丁二酸T746复合作为防锈剂,加入1号胶体石墨,硫代磷酸胺盐T308抗磨剂,芳基硼酸抗金属疲劳剂,聚异丁烯T603D粘附剂,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抗氧防腐剂,1,4-二氮双环辛烷助剂以及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补强剂;(3)各组分的含量略有不同。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润滑脂组合物的性能。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聚-α烯烃作为基础油,同时公开了可采用多种基础油复配,而茂金属PAO属于本领域一种常规聚-α烯烃基础油,因此采用聚-α烯烃与茂金属PAO复合基础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已经明确公开了所述增稠剂可以选自双脲或聚脲,而所述双脲或聚脲是由二胺类化合物和异氰酸酯类化合物反应生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想到采用2,4-甲苯二异氰酸酯、4,4,-联苯二胺与乙酸钙复合作为增稠剂原料组分;同时,烯基丁二酸T746是二羧酸锈蚀抑制剂的常规选择,癸二酸钠也是本领域常用防锈剂;1号胶体石墨是对对比文件3中石墨添加剂的常规选择;硫代磷酸胺盐T308是对对比文件3中二硫代磷酸盐的常规选择;芳基硼酸是对对比文件3中硼化合物的常规选择;聚异丁烯T603D是对对比文件3中聚异丁烯的常规选择;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硫化氧钼是对对比文件3中硫化的有机二硫代氨基甲酸氧钼的常规选择;1,4-二氮双环辛烷是本领域常用固化助剂;硫磷丁辛基锌盐T202是对对比文件3中二烷基二硫代磷酸锌的常规选择。针对上述区别(3),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范围内对润滑脂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整,并且权利要求1中上述含量选择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以基础油和增稠剂为主要成分的润滑脂,其与本申请在整体技术构思方面并无区别,二者基础油、增稠剂以及添加助剂等配方相近,本申请基本组成均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二者主要区别仅在于部分添加剂的具体试剂,而本申请限定的大部分具体添加剂均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应功能组分的常规选择,对于二者性质,其能够满足高温工况使用是对比文件3文字公开的,而如在潮湿或水淋、抗磨、高承载能力工况的使用能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具体组分基础上能够预见的,而对于产品抗辐射性,证据1(参见第59页表2-1-23)表明对比文件3公开的聚-α烯烃基础油具有高的抗辐射性,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润滑脂组合物也同样具有抗辐射能力。因此二者产品的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对于本申请表征的具体产品性能,其均为本领域对该润滑脂组合物的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求进行组分的常规调整,其具体性能也均为通过添加剂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综合考虑可见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3并没有表现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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