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封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池封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18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72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6111.0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王琮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南野
合议组组长:王芳
参审员:常莎莎
国际分类号:H01M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说明书未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6111.0,名称为“电池封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琮淇。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从本申请提供的反应机理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本申请提供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可以充放电的电池,并且本申请也并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实施方式,以及能够证实本申请得到的电池能够充放电的实验数据。对于化学领域,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不可预期的,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证实,而本案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相关数据,因此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不能成立,即申请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72段;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池封包,包含:
第一电极;
第二电极;以及
位于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介电层、电解材料及电容器,其中,所述第一电极、所述介电层、所述电解材料及所述第二电极构成一电池所述电解材料包含NaCl或CF6Li,且在一充电电源通过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对所述电池封包进行一快速充电程序的期间,所述电容器是比所述电池先被充满电,以致于在所述充电电源被移除后,所述电容器能够对所述电池继续充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通过把金属薄片或金属粉混合一第一泥胶印刷而成,所述介电层包含BaTiO3、BaTiO3或BaTiAl2O3的纳米或微米粉,且所述的纳米或微米粉是通过与一第二泥胶混合而印在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或是容置在用以隔离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二隔离薄膜之间,所述隔离薄膜是由PFVD或纤维布做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通过铜或铝箔或纳米、微米金属粉混合一胶泥印刷并经高温烧结而成,其厚度为10nm到1m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由碳纳米管、石墨、石墨烯和碳粉所组成的群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非金属导电材料制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所述介电层、所述电解材料、所述电容器和所述第二电极均为可挠而能够被制成卷带式以利多层折叠。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涂布有由LiCo、LiPFe和LiMn所组成的群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正极材料,所述第二电极涂布有由碳粉、石墨和石墨烯所组成的群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负极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为金属导电材料或者为非金属导电材料。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介电层是包含BaTiO3和PFVD的离子交换膜,或者是被印刷到正负极板上的BaTiO3混合泥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在所述介电层中加入有NaCl结晶体,以在充电过程中产生高温时,通过使NaCl结晶体由固态变为激态而将BaTiO3晶体内的正、负离子和离子交换胶体包覆,以使所述介电层的绝缘内阻从1M提升至10M或以上而产生电容变成电池的储电效果。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被NaCl结晶包覆的BaTiO3粒子在充电或放电时会产生三态变化,以使BaTiO3的铁电特性和磁滞通过位移产生电流而形成电池特性。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都是由金属粉和多孔非金属粉所形成的多孔电极板。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多孔电极板上涂布有碳、石墨烯或正极材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电解材料包含NaCl或CF6Li”删除,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介电层包含BaTiO3、BaTiO3或BaTiAl2O3的纳米或微米粉”删除,将原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第一电极涂布有由LiCo、LiPFe和LiMn所组成的群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正极材料”和“所述第二电极涂布有由碳粉、石墨和石墨烯所组成的群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负极材料”分别修改为“所述第一电极涂布有一种正极材料”和“所述第二电极涂布有一种负极材料”,将原权利要求8-10删除,将原权利要求12中的“碳、石墨烯”修改为“负极材料”,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重点在于位于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电容器”,且其特征在于:在一充电电源通过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对所述电池封包进行一快速充电程序的期间,所述电容器是比所述电池先被充满电,以致于在所述充电电源被移除后,所述电容器能够对所述电池继续充电,就本申请的技术重点而言,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已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由于本申请的可快速充电的电池封包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也未见于公开的先前文献中,因此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池封包,包含:
第一电极;
第二电极;以及
位于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介电层、电解材料及电容器,其中,所述第一电极、所述介电层、所述电解材料及所述第二电极构成一电池,且在一充电电源通过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对所述电池封包进行一快速充电程序的期间,所述电容器是比所述电池先被充满电,以致于在所述充电电源被移除后,所述电容器能够对所述电池继续充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通过把金属薄片或金属粉混合一第一泥胶印刷而成,且所述的纳米或微米粉是通过与一第二泥胶混合而印在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或是容置在用以隔离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二隔离薄膜之间,所述隔离薄膜是由PFVD或纤维布做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通过铜或铝箔或纳米、微米金属粉混合一胶泥印刷并经高温烧结而成,其厚度为10nm到1m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是由碳纳米管、石墨、石墨烯和碳粉所组成的群组中选择的一种或多种非金属导电材料制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所述介电层、所述电解材料、所述电容器和所述第二电极均为可挠而能够被制成卷带式以利多层折叠。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涂布有一种正极材料,所述第二电极涂布有一种负极材料。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为金属导电材料或者为非金属导电材料。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都是由金属粉和多孔非金属粉所形成的多孔电极板。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封包,其中,所述多孔电极板上涂布有负极材料或正极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进行了修改,而将权利要求1、2、6中的始终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删除,导致其概括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未在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因此导致修改超范围。说明书中相应处的修改也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复审请求人本次并没有正面解释或回答,原审查部门指出的是本申请说明书中的体系无法构成能够充放电的电池,而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对其未进行答复,仅仅将相关的内容全部删除,在此基础上,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在两电极之间设置的电容器的理由也由于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具体的实施方式,因此依然无法实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指出:1.如前所述,本申请中的“电容器”的结构包括正负极和正负极之间的介电层,介电层的成分是BaTiO3中加入NaCl结晶体,通过NaCl结晶体的液态和固态的转变形成二态开关,从而实现储电和充/放电功能的转换,复审请求人认为NaCl结晶体变为液态依靠的是BaTiO3在充电时产生的热量,而实际的情况是BaTiO3在充电时并不能产生足以使NaCl结晶体熔融的热量,否则将无法用于本领域中普遍使用的电容器中,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实验数据证明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在断开充电电源后由电容器继续对电池进行充电,即电池的电量能够在断开充电电源后继续增加,从而合议组有理由怀疑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本申请中的在BaTiO3中加入NaCl结晶体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正是由于本申请的可快速充电的电池封包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才需要实验数据来证明采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有在申请的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的前提下,才能再考虑申请的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删除了说明书中有关附图10-15的说明。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技术重点在于在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设置能够提供离线充电电源的“电容器”,而非在于电池材料,且其特征在于:在一充电电源通过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对所述电池封包进行一快速充电程序的期间,所述电容器是比所述电池先被充满电以致于在所述充电电源被移除后,所述电容器能够对所述电池继续充电。相较于电池,电容器的电能容量小但具有快充电、快放电的特性,因此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乃能达到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段所揭示的功效;2.由于本申请的可快速充电的电池封包的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加上“电容器”)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也未见于公开的先前文献中,因此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附图,包括图1-8、9A、9B。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在主动补正时对说明书附图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5段,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9A、9B。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则说明书未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池充电时间长,因此使用者经常在电池尚未充电完成便取下使用,以致于电池的可供电时间缩短。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本申请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在电池封包中还包括一个电容器,当电池封包被充电时,电池封包的正、负极分别与充电装置电气连接以致于该电容器与该电池被同时充电,当电容器被迅速充电完成充电装置与该电池封包断接之后,电容器可继续对该电池充电。本申请中的电容器是钛酸钡纳电容电池,但钛酸钡纳电容电池不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电容电池,说明书中未记载其结构和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形成钛酸钡纳电容电池。由此可见,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说明书对于电容器的材料没有提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实现“钛酸钡纳电容电池”,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如何达到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段所揭示的功效;2.正是由于本申请的可快速充电的电池封包的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电极与第二电极之间加上“电容器”)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才需要说明书对该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未记载“钛酸钡纳电容电池”的结构和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钛酸钡纳电容电池”,也就无法实现本申请的可快速充电的电池封包的技术方案。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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