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82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78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78134.5
申请日:2013-07-03
复审请求人: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78134.5,名称为“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申请日2013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CN10254736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处理系统至少包括:服务器、网络、数字标牌终端、用户UI模块、分析模块、执行模块及处理模块,其中,
所述服务器向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指令数据包,其中,所述指令数据包包括由用户通过所述用户UI模块输入的一条或多条指令,或历史记录指令,接收并分析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指令结果数据包,并显示故障诊断结果;
所述网络分别与所述服务器和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相连;
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来的所述指令数据包,并分析、执行、处理所述指令数据包,再将指令结果数据包发送给所述服务器;
所述分析模块解析所述指令数据包,判断所述指令数据包是否合法,若否,则丢弃所述指令数据包,若是,则所述执行模块从所述数字标牌终端获取权限后,所述处理模块根据不同的指令执行结果进行不同的编码、压缩及生成校验码,以确定指令结果数据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端通讯模块通过网络与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相连。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的远程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在所述服务器端输入指令并发送指令数据包给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其中,所述指令数据包包括由用户通过所述用户UI模块输入的一条或多条指令,或历史记录指令;
步骤S2: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来的所述指令数据包;
步骤S3: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分析模块解析所述指令数据包,并分析其合法性;
步骤S4:若所述指令数据包不合法,则丢弃所述指令数据包,若所述指令数据包合法,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执行模块获取相应权限并执行解析出来的指令;
步骤S5: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处理模块,对指令执行结果进行 编码、压缩,然后生成校验码,最后由编码、压缩后的指令执行结果和校验码生成指令结果数据包;
步骤S6: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向所述服务器返回所述指令结果数据包;
步骤S7:所述服务器通过其上的服务器端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所述指令结果数据包;
步骤S8:所述服务器通过其上的分析模块分析所述指令结果数据包,并将故障诊断结果显示出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端的分析模块对所述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和解码。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通过所述服务器端的用户UI模块输入指令。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用户通过所述服务器端的用户UI模块显示故障诊断结果。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S9:用户根据显示的故障诊断结果再执行相应的操作,直到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排除为止。”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3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接收并分析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指令结果数据包,并显示故障诊断结果”,并且加入“所述指令包括不同的shell指令以及自定义指令”和“所述分析模块将接收到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故障诊断结果到所述用户UI模块,以使用户根据所述用户UI模块显示的故障诊断结果判断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原因、终端系统状态、应用程序运行状态以及执行用于消除故障的指令信息”,独立权利要求3做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电视机的售后服务,其中的网络仅是可利用互联网实现对客户端的远程操作,但并不为电视机发送用于在电视机上展示音视频、图片等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使用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2)权利要求1中指令数据包由用户行为确定,具有灵活性且适应不同场合;而对比文件1中的指令仅为自检指令,相当于一条简单的触发指令,没有与用户的交互,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式的服务器可以查看终端的详细日志信息,能够远程操作控制终端并排除故障。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加入的技术特征“所述分析模块将接收到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故障诊断结果到所述用户UI模块,以使用户根据所述用户UI模块显示的故障诊断结果判断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原因、终端系统状态、应用程序运行状态以及执行用于消除故障的指令信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增加了“定时”和“其中,所述故障诊断结果包括字符和图像”。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客服端与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不同。2)对比文件1中的指令仅为自检指令,没有与用户的交互,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式的服务器可以查看终端的详细日志信息,能够远程操作控制终端并排除故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3中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克服了权利要求1和3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3中的“定时”删除,并增加了“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定时向所述服务器报告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检测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是否发生故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为:
“1. 一种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处理系统至少包括:服务器、网络、数字标牌终端、用户UI模块、分析模块、执行模块及处理模块,其中,
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定时向所述服务器报告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检测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是否发生故障;
所述服务器向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指令数据包,其中,所述指令数据包包括由用户通过所述用户UI模块输入的一条或多条指令,或历史记录指令,所述指令包括不同的shell指令以及自定义指令;
所述网络分别与所述服务器和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相连;
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来的所述指令数据包,并分析、执行、处理所述指令数据包,再将指令结果数据包发送给所述服务器;
所述分析模块解析所述指令数据包,判断所述指令数据包是否合法,若否,则丢弃所述指令数据包,若是,则所述执行模块从所述数字标牌终端获取权限后,所述处理模块根据不同的指令执行结果进行不同的编码、压缩及生成校验码,以确定指令结果数据包;
所述分析模块将接收到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故障诊断结果到所述用户UI模块,以使用户根据所述用户UI模块显示的故障诊断结果判断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原因、终端系统状态、应用程序运行状态以及执行用于消除故障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故障诊断结果包括字符和图像。”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的远程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S1:用户在所述服务器端输入指令并发送指令数据包给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其中,所述指令数据包包括由用户通过所述用户UI模块输入的一条或多条指令,或历史记录指令,所述指令包括不同的shell指令以及自定义指令;
步骤S2: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来的所述指令数据包;
步骤S3: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分析模块解析所述指令数据包, 并分析其合法性;
步骤S4:若所述指令数据包不合法,则丢弃所述指令数据包,若所述指令数据包合法,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执行模块获取相应权限并执行解析出来的指令;
步骤S5: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处理模块,对指令执行结果进行编码、压缩,然后生成校验码,最后由编码、压缩后的指令执行结果和校验码生成指令结果数据包;
步骤S6:所述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向所述服务器返回所述指令结果数据包;
步骤S7:所述服务器通过其上的服务器端通讯模块接收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所述指令结果数据包;
步骤S8:所述服务器通过其上的分析模块分析接收到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故障诊断结果到所述用户UI模块,以使用户根据所述用户UI模块显示的故障诊断结果判断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原因、终端系统状态、应用程序运行状态以及执行用于消除故障的指令信息,其中,所述故障诊断结果包括字符和图像;
其中,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定时向所述服务器报告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检测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是否发生故障。”
复审请求人认为:1)数字标牌终端定时向服务器报告自己的状态,服务器就可以实时了解数字标牌终端是否发生故障,从而及时远程操作并排除故障,提高了故障处理效率。2)对比文件1中的指令仅为自检指令,没有与用户的交互,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式的服务器可以查看终端的详细日志信息,能够远程操作控制终端并排除故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2547364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电视售后服务系统及数字电视接收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53]、[0067]-[0103]段,图1-4):该数字电视售后服务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客服端11(相当于服务器),用于对客户端12(相当于数字标牌终端)进行售后服务;至少一个客服端11与客户端12通过网络连接(相当于网络分别与服务器和数字标牌终端相连);以客户端为数字电视接收机为例进行说明,请参照图2,客服端11包括:接收单元21、判断单元22、诊断单元23以及分析单元24;判断单元22用于根据接收单元21接收到的售后服务请求判断是否接受该售后服务请求,其中根据该售后服务请求,判断单元22可以识别出要进行售后服务的客户端,进而判断该客户端是否享有这种售后服务的权限,如果有则接受该请求,否则拒绝;诊断单元23用于在判断单元22的判断结果为接受该售后服务请求时,对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远程诊断,获得该数字电视接收机返回的自检报告,诊断单元23包括发送模块231和接收模块232,其中:发送模块231用于向数字电视接收机发送系统自检指令(相当于服务器向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指令数据包),指示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系统自检,其中系统自检包括硬件检测项目和/或软件检测项目,硬件检测项目包括多个检测项目的任意组合,具体由电视接收机的请求或系统需求而定(相当于指令数据包包括一条或多条指令,指令包括不同的指令以及自定义指令);接收模块232用于接收所述数字电视接收机返回的自检报告(相当于接收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指令结果数据包);数字电视接收机接收到该客服端的发送模块231发送的系统自检指示后(相当于数字标牌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来的指令数据包),会根据该指示进行相应的系统自检工作(相当于执行所述指令数据包),并生成相应的自检报告(相当于处理指令数据包)返回给该客服端(相当于将指令结果数据包发送给服务器),该客服端的接收模块232即可获取到该自检报告;分析单元24(相当于分析模块)用于根据诊断单元23获得的自检报告分析该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故障所在(相当于分析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表一中列出了硬件单元检测模块的自检报告(相当于终端系统状态),表二中列出了软件检测单元的自检报告(相当于应用程序运行状态),客服端对自检报告进行故障分析,根据故障类型确定服务方式,如果是软件故障,客服人员可进行远程维护(相当于判断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原因、终端系统状态、应用程序运行状态以及执行用于消除故障的指令信息),远程维护结束后,重新进行系统自检,直至故障消除。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客服端是一台具有显示屏的电脑,即具有用户UI模块。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定时向所述服务器报告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检测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是否发生故障;(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指令数据包括由用户通过用户UI模块输入的一条或多条指令,或历史记录指令,所述指令包括不同的shell指令;(3)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分析模块判断指令数据包是否合法,不合法则丢弃,合法则执行模块从数字标牌终端获取权限,处理模块根据不同的指令执行结果进行不同的编码、压缩及生成校验码,以确定指令结果数据包;分析模块将接收到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故障诊断结果到所述用户UI模块;(4)所述故障诊断结果包括字符和图像。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故障检测、如何获得指令、如何处理指令数据以及如何显示结果。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远程维护系统中,终端定期上报状态报告触发服务器检测和终端出故障时请求服务器检测是本领域常见的两种远程维护故障检测方式,终端定期上报的方式无需人工干预可以降低维护成本,但不适用于某些场景,例如终端电源故障或关机时,也不能在终端故障的第一时间进行检测维护;终端主动请求的方式虽然需要人工报修,但是对终端的任何故障类型都可以进行检测维护,并且可以在出故障时第一时间进行维护检测并解决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两种方式中灵活选择,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在远程故障处理系统中,发送到终端的指令一般常见的就几种来源,一是通过交互界面输入的指令,二是预先在系统自身存储的指令,三是从别的设备获取指令,这几种都是远程故障处理系统中常见的指令的来源,因此,将指令设置为用户通过用户UI模块输入一条或多条指令或者所述指令为历史记录指令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shell指令是一种常用的操作系统型命令解析指令,远程维护过程中采用shell指令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段)“判断单元22可以识别出要进行售后服务的客户端,进而判断该客户端是否享有这种售后服务的权限,如果有则接受该请求,否则拒绝”,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客服端对售后服务请求消息进行了解析识别客户端以及判断该售后服务请求是否享有权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数字标牌终端接收到指令数据包后分析其合法性以及获取相应的权限,而在分析结果为不合法时对应的处理结果必然是不执行该条指令,后续对其进行丢弃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过网络发送和接收数据,必然要对数据进行相应的压缩编码等处理以适应网络数据传输要求,在发送端设定处理模块在发送数据之前对其进行编码、压缩以及生成验证码,相应地在接收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至用户UI模块是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处理的一种常见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客服端是一台具有显示屏的电脑,即具有用户UI模块,而显示屏显示字符和图像是常见的显示方式,也是用户获得和理解显示信息的常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故障诊断结果以字符和图像的方式呈现给用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至少一个客服端11与客户端12通过网络连接。而客服端和客户端之间要进行通信,则必定有各自的通讯模块,网络将各自的通讯模块进行连接,即相当于服务器通讯模块通过网络与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相连。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数字标牌终端故障的远程处理系统的远程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53]、[0067]-[0103]段,图1-4):该数字电视售后服务系统包括至少一个客服端11(相当于服务器),用于对客户端12(相当于数字标牌终端)进行售后服务;以客户端为数字电视接收机为例进行说明,请参照图2,客服端11包括:接收单元21、判断单元22、诊断单元23以及分析单元24;判断单元22用于根据接收单元21接收到的售后服务请求判断是否接受该售后服务请求,其中根据该售后服务请求,判断单元22可以识别出要进行售后服务的客户端,进而判断该客户端是否享有这种售后服务的权限,如果有则接受该请求,否则拒绝;诊断单元23用于在判断单元22的判断结果为接受该售后服务请求时,对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远程诊断,获得该数字电视接收机返回的自检报告,诊断单元23包括发送模块231和接收模块232,其中:发送模块231用于向数字电视接收机发送系统自检指令(相当于服务器向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指令数据包),指示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系统自检,其中系统自检包括硬件检测项目和/或软件检测项目,硬件检测项目包括多个检测项目的任意组合,具体由电视接收机的请求或系统需求而定(相当于指令数据包包括一条或多条指令,指令包括不同的指令或自定义指令);接收模块232用于接收所述数字电视接收机返回的自检报告(相当于服务器通过其上的服务器通讯模块接收数字标牌终端发送来的指令结果数据包);分析单元24(相当于分析模块)用于根据诊断单元23获得的自检报告分析该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故障所在(相当于服务器通过其上的分析模块分析指令结果数据包);数字电视接收机还包括:接收单元41,用于接收数字电视售后服务系统发送的系统自检指示(相当于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接收服务器发送来的指令数据包);硬件检测单元42,用于根据接收单元41接收到的系统自检指示,对该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硬件检测,生成硬件自检报告;软件检测单元43,用于根据接收单元41接收到的系统自检指示,对该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软件检测,生成软件自检报告(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可知,其中的软件检测单元43和硬件检测单元42执行客服端发送来的指令,对客户端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检测,并生成检测报告,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数字标牌终端通过其上的执行模块执行指令,通过处理模块处理指令执行结果并生成指令结果数据包);反馈单元44,用于将硬件检测单元42生成的硬件自检报告和软件检测单元43生成的软件自检报告反馈到所述数字电视售后服务系统(相当于数字标牌终端通讯模块向服务器返回指令结果数据包),以便所述数字电视售后服务系统根据所述硬件自检报告和所述软件自检报告进行故障诊断分析。表一中列出了硬件单元检测模块的自检报告(相当于终端系统状态),表二中列出了软件检测单元的自检报告(相当于应用程序运行状态),客服端对自检报告进行故障分析,根据故障类型确定服务方式,如果是软件故障,客服人员可进行远程维护(相当于判断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原因、终端系统状态、应用程序运行状态以及执行用于消除故障的指令信息),远程维护结束后,重新进行系统自检,直至故障消除。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客服端是一台具有显示屏的电脑,即具有用户UI模块。
权利要求3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3中还包括所述数字标牌终端定时向所述服务器报告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所述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所述数字标牌终端的状态检测所述数字标牌终端是否发生故障;(2)权利要求3中还限定了指令数据包括由用户通过用户UI模块输入的一条或多条指令,或历史记录指令,所述指令包括不同的shell指令;(3)权利要求3中还包括判断指令数据包是否合法,不合法则丢弃,合法则执行模块从数字标牌终端获取权限,根据不同的指令执行结果进行不同的编码、压缩及生成校验码,以确定指令结果数据包;以及将接收到的指令结果数据包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故障诊断结果到所述用户UI模块;(4)所述故障诊断结果包括字符和图像。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触发故障检测、如何获得指令、如何处理指令数据以及如何显示结果。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远程维护系统中,终端定期上报状态报告触发服务器检测和终端出故障时请求服务器检测是本领域常见的两种远程维护故障检测方式,终端定期上报的方式无需人工干预可以降低维护成本,但不适用于某些场景,例如终端电源故障或关机时,也不能在终端故障的第一时间进行检测维护;终端主动请求的方式虽然需要人工报修,但是对终端的任何故障类型都可以进行检测维护,并且可以在出故障时第一时间进行维护检测并解决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两种方式中灵活选择,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在远程故障处理系统中,发送到终端的指令一般常见的就几种来源,一是通过交互界面输入的指令,二是预先在系统自身存储的指令,三是从别的设备获取指令,这几种都是远程故障处理系统中常见的指令的来源,因此,将指令设置为用户通过用户UI模块输入一条或多条指令或者所述指令为历史记录指令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shell指令是一种常用的操作系统型命令解析指令,远程维护过程中采用shell指令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段)“判断单元22可以识别出要进行售后服务的客户端,进而判断该客户端是否享有这种售后服务的权限,如果有则接受该请求,否则拒绝”,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客服端对售后服务请求消息进行了解析识别客户端以及判断该售后服务请求是否享有权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数字标牌终端接收到指令数据包后分析其合法性以及获取相应的权限,而在分析结果为不合法时对应的处理结果必然是不执行该条指令,后续对其进行丢弃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通过网络发送和接收数据,必然要对数据进行相应的压缩编码等处理以适应网络数据传输要求,在发送端设定处理模块在发送数据之前对其进行编码、压缩以及生成验证码,相应地在接收端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校验、解压、解码后输出至用户UI模块是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处理的一种常见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客服端是一台具有显示屏的电脑,即具有用户UI模块,而显示屏显示字符和图像是常见的显示方式,也是用户获得和理解显示信息的常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故障诊断结果以字符和图像的方式呈现给用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3,用户在与终端进行交互时,利用用户交互模块,即利用UI模块进行交互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交互包括输入和输出,其中的显示是一种常见的输出手段,通过网络发送和接收数据对发送数据进行压缩编码以及对接收数据校验解压解码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本实施例的客服端还包括:维护单元25,用于在分析单元24的分析结果为该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故障为可以远程售后解决的故障时,对该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远程维护;其中,远程维护例如包括通过远程协助数字电视接收机的用户做操作示例,或者通过远程为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软件更新,或者通过远程为数字电视接收机进行故障修复(相当于根据故障诊断结果执行相应的操作,直到数字标牌终端的故障排除为止)。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终端定期上报状态报告触发服务器检测和终端出故障时请求服务器检测是本领域常见的两种远程维护故障检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两种方式中灵活选择;终端定时报告的情况不适用于终端电源故障、严重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情况,并且只能在定时的时间上报,不是在终端故障的第一时间上报并检测维修。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客服端向数字电视接收机发送自检指令,系统自检包括硬件检测项目和/或软件检测项目,硬件检测项目包括多个检测项目的任意组合,具体由电视接收机的请求或系统需求而定,即自检指令包括一条或多条指令,指令包括不同的指令或自定义指令;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服务器查看终端详细日志信息,并且对比文件1同样也能够远程操作控制终端并排除故障。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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