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9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564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4978.X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伟
合议组组长:张伟
参审员:姚张欢
国际分类号:A61K8/14,A61K8/97,A61K8/98,A61Q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4978.X,名称为“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4段(即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包括本草组合物和脂质,所述本草组合物包括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草组合物的质量含量为0.1-10%;
其中,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物质的质量含量为:
天门冬提取物为0-10%,
地黄提取物为0-10%,
人参提取物为0-10%,
余量为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平均粒径为100-500n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还包括乳化剂、助乳化剂、稳定剂、防腐剂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0.1-10%,
脂质 1-20%,
乳化剂 0-25%,
助乳化剂 0-10%,
稳定剂 0-5%,
防腐剂 0-1.0%,
余量为水。
6. 一种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的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将天门冬、地黄、人参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制备提取物得到本草组合物;
其中,制备提取物的方法为水提取、油提取、醇提取、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将脂质、乳化剂、助乳化剂、稳定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加热、搅拌、混合,得到混合液1;
步骤2、向步骤1得到的混合液1中加入步骤1得到的本草组合物,搅拌,得到混合液2;
步骤3、向步骤2获得的混合液2中加入水,搅拌,得到混合液3,冷却混合液3,得到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用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还包括向冷却后的混合液3中加入防腐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9.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包括权利要求1-5中所述的任意一种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
对比文件1(CN10287193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了负载红景天提取物的纳米脂质载体的组分及其应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将红景天提取物替换为包括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的本草组合物,并限定了所述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新用途。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曲玉凤等,“三才汤不同极性提取组份对D—半乳糖衰老模型小鼠抗氧化系统影响的实验研究”,《中国中医药科技》第7卷第2期,第95-96页,公开日为2000年04月30日)公开了三才汤,并通过实验证明,三才汤的延缓衰老的机制可能是由于提高自由基代谢相关酶的活性,降低自由基代谢产物的含量。三才汤的不同极性提取组分对小鼠脑SOD(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水平均具有提高作用(参见第95页左栏第1、3段,表2,第96页左栏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三才汤内服具有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红景天提取物替换为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等份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或常规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组合使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以及化妆品和/或护肤品为本领域常规的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所述组合物的添加成分进行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负载红景天提取物的纳米载体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将红景天提取物替换为包括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的本草组合物;(2)限定了将天门冬、地黄、人参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制备提取物得到本草组合物,制备提取物的方法还可以是水提取、油提取、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限定的各组分添加的顺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所不同,省去水包油乳化剂,并加入了水。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亚微米脂质载体制备方法的替代方案。对于区别(1),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关于该区别的相关审查意见。对于区别(2),首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药剂制备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水提取、醇提取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以制备本草组合物,而油提取、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也都是本领域提取中药提取物的常规提取方法,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功能及其理化性质、产品所需达到的效果等,通过有限的单因素试验和/或常规的正交优化试验可调节和确定各组分的添加顺序,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出一种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针对上述的负载红景天提取物的纳米载体的用途,其中,霜剂、乳液、化妆水或面膜均属于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因此,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5-7整合后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a)本发明采用固、液混合脂质代替单一固态脂质,有效解决传统多重乳液热力学不稳定及固体脂质纳米粒难以包埋水溶性成分问题,与之相对,对比文件1涉及联合使用多重乳液及纳米粒技术,即多重乳液中的油相选择固态油和液态油的混合物替代传统的液态油,这一结构较传统的多重乳液更加稳定。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b)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带来活性物的负载量增加、能够更好地控制药物释放和提高成纤维细胞SOD以及保湿,对于替换对比文件1中红景天提取物的动机,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红景天的保养效果劣于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的组合,而对比文件1的第4段所提及的红景天提取物并没有抗衰老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所述组合替代红景天提取物;
(c)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在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酶具有一定活性的组合施用到皮肤上具有提高成纤维细胞SOD以及保湿的效果,复审请求人发现的是,将特定组合“人参、地黄和天门冬等配伍的本草提取物”与亚微米脂质组合带来在负载量的增加、很好控制药物释放和提高成纤维细胞SOD以及保湿方面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使用氯仿提取物明显优于乙醇提取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选择从对比文件2出发,也仅会选择使用氯仿提取物,而不是醇或其他提取物;
(d)本发明是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实验数据由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完成,试验中使用的是人皮肤细胞,而对比文件2是2000年发表的期刊文献,在实验中该对比文件使用的是小鼠肝脏以及与本发明不同的溶剂所提取的提取物获得的实验数据,均与本发明不同。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包括本草组合物和脂质,所述本草组合物包括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能显著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并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0.1-10%,
脂质 1-20%,
乳化剂 0-25%,
助乳化剂 0-10%,
稳定剂 0-5%,
防腐剂 0-1.0%,
余量为水,
所述本草组合物通过如下步骤制备:
步骤1、将天门冬、地黄、人参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制备提取物得到本草组合物;其中,制备提取物的方法可以是水提取、醇提取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将脂质、乳化剂、助乳化剂、稳定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加热、搅拌、混合,得到混合液1;
步骤2、向混合液1中加入本步骤1中得到的本草组合物,搅拌,得到混合液2;
步骤3、向步骤2获得的混合液2中加入水,搅拌,得到混合液3,冷却混合液3,向冷却后的混合液3中加入防腐剂,得到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物质的质量含量为:
天门冬提取物为0-10%,
地黄提取物为0-10%,
人参提取物为0-10%,
余量为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平均粒径为100-500n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2-4%,
脂质 7-10%,
乳化剂 10-15%,
助乳化剂 6-8%,
稳定剂 2-4%,
防腐剂 0.6-0.8%,
余量为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6.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包括权利要求1-5中所述的任意一种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同样都采用固、液混合脂质代替单一脂质解决了传统多重乳液热力学不稳定的技术问题,且能获得相同的稳定性高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段明确公开了红景天具有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抗氧化等保健功效。而对比文件2也教导了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等份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具有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红景天提取物替换为具有相同或相似功效的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等份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或常规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组合使用。虽然对比文件2是通过测定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的指标来评估本草组合物的功效的,但是化妆品的作用机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与指标测定和统计学方法无关。因此,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所述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也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何况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相反的教导证明该本草提取物组合物直接涂覆于皮肤外表面时不具有抗衰老效果,复审请求人仅仅是发现了将内服具有抗衰老效果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涂覆于皮肤表面也能够获得相同的抗衰老功效,无需创造性劳动。最后,立项情况以及其测试仪器和方法的不同并不能作为评判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而组合物的性能、功效是由组合物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与测试仪器和方法无关。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a)根据本申请记载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两者同样都采用固、液混合脂质代替单一脂质解决了传统多重乳液热力学不稳定的技术问题,且能获得相同的高稳定性的技术效果,并非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
(b)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4段明确公开了红景天具有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抗氧化等保健功效。而对比文件2也教导了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等份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具有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此外,本领域公知常识,《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王建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06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中,第131-132页公开了天冬(又叫天门冬)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皮肤有调理和保湿作用,SOD样作用较强,对防止皮肤老化有促进作用;第155-156页公开了人参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过氧化氢酶的激活作用、对自由基的消除作用和对金属蛋白酶MMP-1的抑制都说明人参提取物在抗衰老方面有积极作用,可用于抗衰老化妆品;第283-284页公开了地黄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促进纤维蛋白增长,增强皮肤新陈代谢,低湿度环境下具有很好的吸湿性能;根据上述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增强亚微米脂质载体的效果或获得相似的效果,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红景天提取物替换为具有相同或相似功效的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等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或常规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组合使用;
(c)虽然对比文件2是通过测定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的指标来评估本草组合物的功效,但是,化妆品施用至人体,通过渗透进入皮肤,从而进入体内循环系统,发挥疗效,此外,如前述《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所公开的内容,组合物的性能、功效是由组合物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与指标测定和统计学方法无关,因此,将所述组合物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也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何况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相反的教导证明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直接涂覆于皮肤外表面时不具有抗衰老效果,复审请求人仅仅是发现了将内服具有抗衰老效果的由人参、熟地黄和天门冬配伍而成的本草提取物组合物涂覆于皮肤表面也能够获得相同的抗衰老功效,然而这种发现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无需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d)立项情况以及其测试仪器和方法的不同并不能作为评判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组成的本草组合物,且都具有相同的抗氧化、调节自由基代谢、延缓衰老等功效,并且组合物的性能、功效是由组合物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的,与测试仪器和方法无关。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6项),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包括本草组合物和脂质,所述本草组合物包括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0.1-10%,
脂质 1-20%,
乳化剂 0-25%,
助乳化剂 0-10%,
稳定剂 0-5%,
防腐剂 0-1.0%,
余量为水,
所述本草组合物通过如下步骤制备:
步骤1、将天门冬、地黄、人参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制备提取物得到本草组合物;其中,制备提取物的方法可以是水提取、醇提取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将脂质、乳化剂、助乳化剂、稳定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加热、搅拌、混合,得到混合液1;
步骤2、向混合液1中加入本步骤1中得到的本草组合物,搅拌,得到混合液2;
步骤3、向步骤2获得的混合液2中加入水,搅拌,得到混合液3,冷却混合液3,向冷却后的混合液3中加入防腐剂,得到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物质的质量含量为:
天门冬提取物为0-10%,
地黄提取物为0-10%,
人参提取物为0-10%,
余量为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平均粒径为100-500n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2-4%,
脂质 7-10%,
乳化剂 10-15%,
助乳化剂 6-8%,
稳定剂 2-4%,
防腐剂 0.6-0.8%,
余量为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6.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包括权利要求1-5中所述的任意一种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对比文件1未曾涉及具有特定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天门冬、地黄和人参提取物在小鼠的干细胞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具有一定活性,并未公开或暗示具有天门冬、地黄和人参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同时,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均未公开或暗示地黄和人参能够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从而带来良好的保湿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难以预期,与单独的天门冬提取物相比,含有相对于单独天门冬提取物五分之一浓度的天门冬的本发明的本草组合物在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方面达到类似效果,具有协同作用;其次,对比文件1完全涉及与本发明不同的活性成分,其中的红景天根本不涉及皮肤保湿效果;第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教导,将知晓氯仿提取物效果更优,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含有人参、地黄和天门冬的特定提取物在皮肤上能起到保湿的应用;第四,根据《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所记载,其所给出的作用是基于具体提取溶剂而获得的,没有证据表明,溶剂或其浓度改变仍然还具有所述作用,同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在小鼠的肝细胞Na-K ATP酶和脑SOD具有一定活性的组合物施用到皮肤上仍然成功,且具有提高成纤维细胞SOD以及保湿的功效;最后,复审请求人再次重申,本发明是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本发明中实验部分是复审请求人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联合开发项目中所做的测试数据。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4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出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目的,将原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6。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包括本草组合物和脂质,所述本草组合物包括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组合,所述本草组合物中各物质的质量含量为:
天门冬提取物为0.1-8%,
地黄提取物为0.1-9%,
人参提取物为1-9%,
余量为水,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应用于制备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
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0.5-8%,
脂质 3-17%,
乳化剂 2-20%,
助乳化剂 2-10%,
稳定剂 0.5-5%,
防腐剂 0.2-1.0%,
余量为水,
所述本草组合物通过如下步骤制备:
步骤1、将天门冬、地黄、人参混合,制备提取物得到本草组合物;其中,制备提取物的方法可以是水提取、醇提取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组合;
将脂质、乳化剂、助乳化剂、稳定剂和防腐剂组合加热、搅拌、混合,得到混合液1;
步骤2、向混合液1中加入本步骤1中得到的本草组合物,搅拌,得到混合液2;
步骤3、向步骤2获得的混合液2中加入水,搅拌,得到混合液3,冷却混合液3,向冷却后的混合液3中加入防腐剂,得到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平均粒径为100-500n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亚微米脂质载体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为:
本草组合物 2-4%,
脂质 7-10%,
乳化剂 10-15%,
助乳化剂 6-8%,
稳定剂 2-4%,
防腐剂 0.6-0.8%,
余量为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为化妆品和/或护肤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两次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最后一次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含2页共4项权利要求,该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4段(即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涂覆于皮肤外表面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负载红景天提取物的纳米载体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红景天提取物由红景天经提取、过滤浓缩、吸附洗脱制得(参见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负载红景天提取物的纳米载体粒径测试结果在235-241nm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20]、[0024]、[0043]-[0044]段)。粒径235-241nm落入了亚微米体系(100-1000nm)范围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的负载红景天提取物的纳米载体的用途为用于制备皮肤护理化妆品或药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为红景天提取物,而权利要求1中的本草组合物为天门冬提取物、地黄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的特定组成,(2)两者制备方法略有不同,(3)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制品具有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特定组成的本草组合物的亚微米脂质载体的新用途。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特定重量配比的本草组合物能够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水平,可用于延缓衰老,但是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对三种中药重量份数进行调整,更没有公开或暗示具有本申请本草组合物在涂覆于皮肤外表面后具有良好的保湿效果;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其用途是提高超氧化物歧化酶水平,可用于延缓衰老,并没有公开其在应用后获得的效果是皮肤保湿。尽管有公知常识公开了天冬(又叫天门冬)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为对皮肤有调理和保湿作用、人参提取物可用于抗衰老化妆品以及地黄提取物在低湿度环境下具有很好的吸湿性能(王建新主编,《化妆品植物原料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06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中,第131-132页、第155-156页、第283-284页,但是其也没有公开或暗示本申请的特定配比组合。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证明,与单独的天门冬提取物相比,含有相对于单独天门冬提取物五分之一浓度的天门冬的本发明的本草组合物在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水平方面达到类似效果,从而证明三者的组合能够实现良好的皮肤保湿效果(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表3);
对于区别(2),在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对其制备方法进行适应性调整,制得本草组合物的亚微米脂质载体;
对于区别(3),可以理解的是,化妆品施用至人体,通过渗透进入皮肤,从而进入体内循环系统而发挥疗效,因此将所述组合物应用于皮肤外表面也能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但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组合物可外用并能提高透明质酸合成酶的水平,从而获得良好的保湿效果。
综上,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考虑到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修改文件中删除了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含有人参、天门冬和地黄的本草组合物亚微米脂质载体在提高皮肤成纤维细胞中SOD水平的应用的技术方案,从而不存在如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