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及其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及其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85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554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1980.3
申请日:2015-09-14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亿彩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艳妮
合议组组长:钱凌影
参审员:冉小燕
国际分类号:G09G3/32,H04N5/7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1980.3,名称为“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及其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亿彩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495234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522062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
步骤二: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并判断到所述播放截止时间大于当前时间时,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
步骤三:FPGA装置对来自视频源输入装置的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视频图像信号,并将该视频图像信号发送至LED扫描器,以使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在播放截止时间到达前播放;FPGA装置对原始图像信号的处理包括图像截取、图像缩放、亮度调整、图像旋转、图像拆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包括如下子步骤:
步骤2A:处理器接收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
步骤2B: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该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
步骤2C:判断所述播放截止时间是否大于当前时间,若是,则执行步骤2D,否则,输出截止信号至FPGA装置,以使FPGA装置将来自视频源输入装置的原始图像信号丢弃;
步骤2D: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扫描器的数量为多个,且LED显示屏的数量与LED扫描 器的数量相等,LED扫描器与LED显示屏一一对应连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为ARM处理器或MIPS处理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源输入装置包括解码芯片和视频源接口,所述视频源接口通过解码芯片与FPGA装置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源接口包括DVI接口、HDMI接口、VGA接口和S-VIDEO接口中的一种或多种。
7. 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终端、通讯装置、处理器、FPGA装置、视频源输入装置、FPGA装置、LED扫描器和LED显示屏;所述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与处理器连接,所述处理器、视频源输入装置和LED扫描器均与FPGA装置连接,所述LED显示屏与LED扫描器连接;
智能终端,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并判断到所述播放截止时间大于当前时间时,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所述FPGA装置,用于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对来自视频源输入装置的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视频图像信号,并将该视频图像信号发送至LED扫描器,以使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在播放截止时间到达前播放。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扫描器的数量为多个,且LED显示屏的数量与LED扫描器的数量相等,LED扫描器与LED显示屏一一对应连接。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为ARM处理器或MIPS处理器。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源输入装置包括解码芯片和视频源接口,所述视频源接口通过解码芯片与FPGA装置连接。”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智能时控装置的LED显示屏,同时公开了其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播放。FPGA装置对原始图像信号的处理包括图像截取、图像缩放、亮度调整、图像旋转、图像拆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智能时控装置的LED显示屏,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系统包括智能终端、通讯装置;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与处理器连接,视频源输入装置与FPGA装置连接;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对应的LED显示屏播放”,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0032]段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了限定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设定时长的目的是防止LED线路温度超过预设温度;而本申请设定LED显示屏的使用时长是根据是否得到授权来确定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智能终端、手机和PC机。(2)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LED显示屏的锁止功能,精准控制使用时间,防止他人偷用;本申请中密钥分发用户A与LED显示屏的用户B必须互动,才能完成视频的播放与锁定操作,因此锁定操作是双向的,而对比文件2中密钥分发用户控制LED显示屏的硬件加密锁定与关闭,LED显示屏的使用者或者偷窃者不能进行任何视频播放操作,因此锁定操作是单向的。对比文件2对LED显示屏的加密锁定主要是防止LED显示屏被盗取,因而对LED显示屏进行了硬件加密,这与本申请防止视频内容被非授权播放的目的不同,技术手段也不同。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如下:
“1. 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智能终端和通讯装置为系统A,处理器与终端B为系统B,两个独立的系统可分别由两个用户操作,用户A对应于智能终端所在的系统A,用户B对应于处理器所在系统B;用户A在智能终端输入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发送密钥至用户B所属的终端B,用户B所属的终端B是手机或PC机,用户B再将所述密钥发送至处理器;
步骤二: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并判断到所述播放截止时间大于当前时间时,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处理器对所述密钥进行解密、解码处理;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密钥是经过相关算法加密编码处理的;每一个处理器对应一个LED显示屏,并且每一个处理器存储有对应的LED显示屏的显示屏编码,处理器根据其预存的显示屏编码结合密钥进行解密运算,得到播放截止时间;
步骤三:FPGA装置对来自视频源输入装置的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视频图像信号,并将该视频图像信号发送至LED扫描器,以使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在播放截止时间到达前播放;FPGA装置对原始图像信号的处理包括图像截取、图像缩放、亮度调整、图像旋转、图像拆分。”
“7. 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终端、通讯装置、处理器、FPGA装置、视频源输入装置、FPGA装置、LED扫描器和LED显示屏;所述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与处理器连接,所 述处理器、视频源输入装置和LED扫描器均与FPGA装置连接,所述LED显示屏与LED扫描器连接;
所述智能终端,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智能终端和通讯装置为系统A,处理器与终端B为系统B,两个独立的系统可分别由两个用户操作,用户A对应于智能终端所在的系统A,用户B对应于处理器所在系统B;用户A在智能终端输入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发送密钥至用户B所属的终端B,用户B所属的终端B是手机或PC机,用户B再将所述密钥发送至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并判断到所述播放截止时间大于当前时间时,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处理器对所述密钥进行解密、解码处理;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密钥是经过相关算法加密编码处理的;每一个处理器对应一个LED显示屏,并且每一个处理器存储有对应的LED显示屏的显示屏编码,处理器根据其预存的显示屏编码结合密钥进行解密运算,得到播放截止时间;
所述FPGA装置,用于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对来自视频源输入装置的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视频图像信号,并将该视频图像信号发送至LED扫描器,以使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在播放截止时间到达前播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智能时控装置的LED显示屏,同时公开了其控制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2)智能终端和通讯装置为系统A,处理器和终端B为系统B,两个独立的系统可分别由两个用户操作,用户A对应于智能终端所在的系统A,用户B对应于处理器所在系统B;用户A在智能终端输入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发送密钥至用户B所属的终端B,用户B所属的终端B是手机或PC机,用户B再将所述密钥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处理器对所述密钥进行解密、解码处理;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密钥是经过相关算法加密编码处理的;每一个处理器对应一个LED显示屏,并且每一个处理器存储有对应的LED显示屏的显示屏编码,处理器根据其预存的显示屏编码结合密钥进行解密运算,得到播放截止时间;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播放。FPGA装置对原始图像信号的处理包括图像截取、图像缩放、亮度调整、图像旋转、图像拆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智能时控装置的LED显示屏,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系统包括智能终端、通讯装置;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与处理器连接,视频源输入装置与FPGA装置连接;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2)智能终端和通讯装置为系统A,处理器和终端B为系统B,两个独立的系统可分别由两个用户操作,用户A对应于智能终端所在的系统A,用户B对应于处理器所在系统B;用户A在智能终端输入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发送密钥至用户B所属的终端B,用户B所属的终端B是手机或PC机,用户B再将所述密钥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处理器对所述密钥进行解密、解码处理;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密钥是经过相关算法加密编码处理的;每一个处理器对应一个LED显示屏,并且每一个处理器存储有对应的LED显示屏的显示屏编码,处理器根据其预存的显示屏编码结合密钥进行解密运算,得到播放截止时间;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对应的LED显示屏播放”,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和2019年05月05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录一:销售合同统计表;附录二:可锁止动态码演示,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智能时控装置的LED显示屏,同时公开了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7段,图1):智能时控装置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处理器)包括验证模块16、时间检测模块2、锁定模块3、处理模块17和驱动控制模块5,验证模块16与处理模块17连接,通过验证模块16接收外部输入信息并对外部输入信息进行验证,在验证输入信息有效时,发送开启信号给处理模块17,时间检测模块2与验证模块16和锁定模块3相连接,当外部时间到达预设时间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到播放截止时间大于当前时间时),时间检测模块2生成时满信号并发送至锁定模块3,锁定模块3根据时满信号生成锁定信号发送到处理模块17以锁定处理模块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处理模块17用于输入视频信号,在未锁定状态下,处理所述视频信号,生成驱动控制信号,发送至驱动控制模块5,驱动控制模块5根据驱动控制信号驱动控制外部的各LE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FPGA装置对来自视频源输入装置的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视频图像信号,并将该视频图像信号发送至LED扫描器,以使扫描器控制LED显示屏在播放截止时间到达前播放)。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2)智能终端和通讯装置为系统A,处理器和终端B为系统B,两个独立的系统可分别由两个用户操作,用户A对应于智能终端所在的系统A,用户B对应于处理器所在系统B;用户A在智能终端输入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发送密钥至用户B所属的终端B,用户B所属的终端B是手机或PC机,用户B再将所述密钥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处理器对所述密钥进行解密、解码处理;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密钥是经过相关算法加密编码处理的;每一个处理器对应一个LED显示屏,并且每一个处理器存储有对应的LED显示屏的显示屏编码,处理器根据其预存的显示屏编码结合密钥进行解密运算,得到播放截止时间;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所对应的LED显示屏播放。FPGA装置对原始图像信号的处理包括图像截取、图像缩放、亮度调整、图像旋转、图像拆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加密发送给处理器;如何通过终端用户的操作通讯实现精准控制LED显示屏,解决了LED显示屏被无关人员使用的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LED显示器加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30段,图1-4):加密智能控制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终端)接收、读取解码后的控制指令,根据控制指令产生加密LED显示屏的控制信号,并将此控制信号发送至相应的单元。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都是对显示屏进行加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思想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容易想到对显示屏和播放截止时间进行编码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并且将该密钥进行传输实现对LED显示屏的加密解密控制,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智能时控装置能够在验证输入信息有效时,根据外部时间和预设时间的比较结果来控制各LED模块,虽然没有说明具有多个LED显示屏,但控制多个LED模块的方式与控制多个LED显示屏类似,且每个显示屏具有自己独立的编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驱动控制模块5控制的各LED分别进行编码,并根据编码进行相互独立的控制;另外增加的特征涉及系统A、B以及由用户A和B来进行操作的特征,这些特征属于常规的系统划分和操作方式,属于目前物联网领域广泛采用的设备控制和通信方式,采用这些用户和终端之间的通讯认证实现对设备的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播放截止时间以作为时间检测模块2的判断依据;即根据用户需要,将需要控制的LED显示屏编码和显示屏播放截止时间加密后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智能时控装置4,并根据其自身存储的LED显示屏编码获取显示屏播放截止时间,从而对相应的LED显示屏进行控制。另外在播放图像前,通常都需要对图像进行处理以使其适应显示屏,这些处理可以包括尺寸、亮度、格式等,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7段,图1):智能时控装置4的验证模块16接收并验证外部信息,在有效时发送开启信号给处理模块17,以开启处理模块17;时间检测模块2检测输入信息的有效时间,当外部时间到预设时间时,将生产时满信号并发送到锁定模块3,锁定模块3生成锁定信号发送到处理模块17以锁定处理模块17(相当于处理器判断播放截止时间是否大于当前时间,若是,则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否则输出截止信号至FPGA装置)。通过加密、解密的手段进行通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接收密钥后对其进行解密,根据自身存储的LED显示屏编码获取其具体的播放截止时间,作为相应LED显示屏的控制依据。处理视频的模块停止播放功能时,将视频源输入的原始图像丢弃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处理模块17锁定后,将输入的视频信号丢弃。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LED扫描器用于驱动LED显示屏,二者一一对应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多个LED显示屏,设置多个LED扫描器,且两者一一对应。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ARM处理器和MIPS处理器为本领域通用的处理器,使用何种类型的处理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视频经过解码后输入使用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视频源输入装置设置解码芯片和视频源接口,且视频源接口通过解码芯片与FPGA装置连接,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常用的视频源接口有许多种,例如DVI、HDMI、VGA、S-VIDEO等,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做出的选择。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可锁止的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智能时控装置的LED显示屏及其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7段,图1):系统包括智能时控装置4(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处理器)、处理模块17(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FPGA装置)、驱动控制模块5(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LED扫描器)和LED模块14;智能时控装置4中的验证模块16与处理模块17连接,处理模块17与驱动控制模块5连接,驱动控制模块5与LED模块14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处理器和LED扫描器均与FPGA装置连接,LED显示屏与LED扫描器连接);智能时控装置4中的验证模块16发送开启信号给处理模块17,直至时间检测模块2检测到外部时间大于预设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处理器判断播放截止时间大于当前时间时,发送控制信号至FPGA装置);处理模块17用于输入视频信号,在未锁定状态下,接收所述开启信号,处理所述视频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FPGA对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生成驱动控制信号,发送到驱动控制模块5,驱动控制模块5根据驱动控制信号驱动控制外部的各LED(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FPGA装置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对原始图像信号进行处理得到视频图像信号,并将该视频图像信号发送至LED扫描器,使LED扫描器控制LED显示屏在播放截止时间到达前播放),且处理模块17处理的视频信号显然是由视频源输入装置来提供的。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系统包括智能终端、通讯装置;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与处理器连接,视频源输入装置与FPGA装置连接;智能终端接收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同时将该密钥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处理器;(2)智能终端和通讯装置为系统A,处理器和终端B为系统B,两个独立的系统可分别由两个用户操作,用户A对应于智能终端所在的系统A,用户B对应于处理器所在系统B;用户A在智能终端输入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智能终端通过通讯装置发送密钥至用户B所属的终端B,用户B所属的终端B是手机或PC机,用户B再将所述密钥发送至处理器;处理器根据自身存储的显示屏编码和来自通讯装置的密钥获取播放截止时间;处理器对所述密钥进行解密、解码处理;从智能终端所产生的密钥是经过相关算法加密编码处理的;每一个处理器对应一个LED显示屏,并且每一个处理器存储有对应的LED显示屏的显示屏编码,处理器根据其预存的显示屏编码结合密钥进行解密运算,得到播放截止时间;LED扫描器控制与用户输入的显示屏编码对应的LED显示屏播放。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显示屏编码和播放截止时间加密发送给处理器;如何通过终端用户的操作通讯实现精准控制LED显示屏,解决了LED显示屏被无关人员使用的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30段,图1-4):加密智能控制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智能终端)接收、读取解码后的控制指令,根据控制指令产生加密LED显示屏的控制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接收用户输入的指令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并将此控制信号发送至相应的单元。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都是对显示屏进行加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思想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容易想到对显示屏和播放截止时间进行编码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并且将该密钥进行传输实现对LED显示屏的加密解密控制,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另外通过通讯装置连接智能终端和处理器,并且将视频源输入装置与FPGA连接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智能时控装置能够在验证输入信息有效时,根据外部时间和预设时间的比较结果来控制各LED模块,虽然没有说明具有多个LED显示屏,但控制多个LED模块的方式与控制多个LED显示屏类似,且每个显示屏具有自己独立的编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驱动控制模块5控制的各LED分别进行编码,并根据编码进行相互独立的控制;另外增加的特征涉及系统A、B以及由用户A和B来进行操作的特征,这些特征属于常规的系统划分和操作方式,属于目前物联网领域广泛采用的设备控制和通信方式,这些用户和终端之间的通信实现对设备的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播放截止时间以作为时间检测模块2的判断依据;即根据用户需要,将需要控制的LED显示屏编码和显示屏播放截止时间加密后通过通讯装置发送至智能时控装置4,并根据其自身存储的LED显示屏编码获取显示屏播放截止时间,从而对相应的LED显示屏进行控制。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7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7段):驱动控制模块5用于驱动控制外部的各LED, LED扫描器用于驱动LED显示屏,二者一一对应,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针对多个LED显示屏,设置多个LED扫描器,且两者一一对应。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ARM处理器和MIPS处理器为本领域通用的处理器,使用何种类型的处理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视频经过解码后输入使用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视频源输入装置设置解码芯片和视频源接口,且视频源接口通过解码芯片与FPGA装置连接,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
1)、区别技术特征(1)并非显而易见,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显示屏编码、播放截止时间,因此没有给出对显示屏和播放截止时间进行编码以生成相应的密钥,并将密钥进行传输实现对LED显示屏的加密解密控制。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显而易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对LED显示屏编码,如何能得出驱动控制模块5控制的各LED分别进行编码,并根据编码进行相互独立的控制,从对比文件1和2不能得出设置播放截止时间以作为时间检测模块2的判断依据;每个LED显示屏都具有一个产品序列号,这是公知常识,但是本申请的LED显示屏编码并不是产品序列号或编号,而是新设计的LED显示屏编码,对LED显示屏编码的加密、传送、解密并不是公知常识。系统A、B,用户A和B也不是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也得不出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组合,复审通知书没有对区别技术特征(1) (2)的方案进行审查,本申请的创造性体现在组合上。上位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并不能得到下位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已经严格缩小,不会侵害公共利益。
3)、涉案产品取得了商业成功,附录一的销售产品合同列表可以看出,自2018年以来,涉案产品销售不错,技术支持了这种商业上的成功,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4)、附录二是涉案产品的使用视频-可锁止LED动态码演示的截图照片,用于直观地展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现有技术:LED显示屏编码和显示屏播放截止时间加密后的数据。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带智能时钟控制装置的LED显示屏,能够通过验证模块对外部输入的信息进行验证,在验证输入信息有效时,发送开启信号给处理模块,时间检测模块能根据输入信息设定显示屏播放时间,本申请同样是通过设定播放时间来控制显示屏的显示,这二者在设定播放时间方面是类似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设定显示屏播放时间的方案应用于防止盗用LED大屏幕领域中。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认证控制多个LED模块14的显示时间,这和本申请中控制多个显示屏在原理上是类似的;对多个LED显示屏进行控制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采用智能终端、手机和PC机对显示屏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LED显示屏加密系统,其已经公开了加密LED显示屏模组的通信数据,并将加密后的通信数据传送至控制单元,虽然在加解密控制单元等具体结构、具体对何种信息进行加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加密、解密方面的原理是类似的,都是通过加密、解密的方法保证信息在传送过程中不被他人知晓、使用,实现对显示屏有权限控制的预定用户进行显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对具体的显示屏进行编码生成控制密钥并进行验证,以防止显示屏被盗用。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划分为系统A、系统B,分别由用户A、用户B操作等,这些属于系统的具体划分方式和用户操作方法,与系统的具体组成、具体使用方式相关,这些划分及其交互操作是本领域进行设备操控的常规技术手段,都是通过加密、解密的方式控制各个LED显示屏的使用;至于其具体的系统划分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复审通知书中将区别技术特征划分为(1)和(2)进行评述,主要是为了评述的方便,实际上在考察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并不是将两个特征进行割裂开来进行考虑,而是基于方案的整体考量认定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是不具备创造性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上位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不能得出下位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合议组并没有基于上位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来否认下位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与其保护范围的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包含的特征比较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但是其涉及的控制多个显示屏的播放截止时间和加密进行控制显示的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或者公知技术所披露,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录一记载了自2018年以来的销售合同统计表,其表明了公司的销售情况,但是不能证明商业成功是由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从而不能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非显而易见性,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4)、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录二是涉案产品的使用说明,从中能够看出其选择了截止时间、需要解锁的显示屏,最终生成了动态码,并且在不同的终端用户之间进行交互操作。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播放时间的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显示屏加密系统,其能够根据需要通过加密方式对显示屏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控制需要,在对显示屏进行控制时选择本领域合适的加密方法生成动态码,并且在终端用户之间通过传送加密数据实现对不同显示屏进行控制,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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