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69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52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2556.X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浙江华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磊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B22D17/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申请内容的任何修改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不能从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浙江华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号为201510702556.X、名称为“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3日(申请日) 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的图1-图6(第1-4页), 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第1-6页),以及2018年0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第1-2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包括上模框(1)、下模框(2)和动模芯(3),所述的上模框(1)下端面内安装有动模芯(3),所述的下模框(2)上端面内安装有定模芯(4),所述的上模框(1)位于下模框(2)上端面处,动模芯(3)和定模芯(4)呈叠放布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安装有前抽芯结构(22)和后抽芯结构(21),所述的前抽芯结构(22)下模框(2)前端位置,所述的后抽芯结构(21)安装在下模框(2)后端位置,所述的前抽芯结构(22)包括第一滑块座(33)和第一滑块(32),所述的第一滑块座(33)上端面上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滑块(32),所述的第一滑块(32)内均安装有若干根抽芯端插入动模芯(3)和定模芯(4)形成的模腔中的第一抽芯杆(31),所述的后抽芯结构(21)包括第二滑块座(25)和第二滑块(27),所述的第二滑块座(25)上端面上对称滑动安装有两个第二滑块(27),所述的第二滑块(27)内安装有呈对称布置的第二抽芯杆(28),所述的前抽芯结构(22)下方安装有与下模框(2)相连的平衡油缸(20),所述的第一滑块座(33)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35)与下模框(2)固定,所述的第二滑块座(25)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26)与下模框(2)固定,所述的第一摩擦块(35)靠近第一滑块座(33)中部一侧安装有导向块(3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滑块(32)内均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抽芯杆(31),所述的第二滑块(27)内的两个第二抽芯杆(28)之间安装有呈竖直并排布置的第三抽芯杆(29),所述的第二滑块(27)内左下部靠近第二抽芯杆(28)处和右上部靠近第二抽芯杆(28)处均安装有一根第四抽芯杆(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前端部中间位置处竖直安装料筒(17),所述的料筒(17)下端安装有分流锥(15),所述的料筒(17)上部套接有水套(14),所述的料筒(17)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的左右端部处对称安装有第一排气块(7),所述的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的后部中间位置安装有第二排气块(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排气块(7)和第二排气块(8)均分为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之间布置有空隙,空隙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下端面四角处竖直安装有四根导柱(5),所述的下模框(2)四角处竖直安装有四个与导柱(5)相配的导套(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模框(2)下端面左右两侧竖直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模脚(9),下模框(2)下端面前端部和后端部分别安装有第二模脚(16)和第三模脚(18),所述的第一模脚(9)、第二模脚(16)和第三模脚(18)之间安装有顶板(10),顶板(10)上安装有若干根竖直布置的顶杆(11),顶杆(11)上端与模腔相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板(10)上安装顶板导柱(13),所述的顶板导柱(13)上方、下模框(2)下端面上安装有与顶板导柱(13)相配的顶板导套(12)。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滑块(32)上部靠近动模芯(3)处安装有第一锁模块(24),所述的第二滑块(27)上部靠近动模芯(3)处安装有第二锁模块(23),所述的第一锁模块(24)和第二锁模块(23)下端采用端面朝向定模芯(4)的斜面与第一滑块(32)和第二锁模块(23)上部相顶”。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581254A, 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103192053A, 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对比文件3:CN 104325111A, 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抽芯结构和后抽芯结构安装在下模框前后两端的位置;前抽芯结构包括第一滑块座和第一滑块,所述的第一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滑块,所述的第一滑块内均安装有若干根抽芯端插入动模芯和定模芯形成的模腔中的第一抽芯杆,后抽芯结构包括第二滑块座和第二滑块,所述的第二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滑动安装有两个第二滑块,所述的第二滑块内安装有呈对称布置的第二抽芯杆,即本申请的压铸模具具有多点抽芯结构;前抽芯结构下方安装有与下模框相连的平衡油缸;第一滑块座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二滑块座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有导向块。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未公开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8-9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未公开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摩擦块是常见增加摩擦力的构件,导向块是常见的引导滑动方向的构件,为了增加滑块座与下模框之间的摩擦力,根据产品与模具的结构情况,第一滑块座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二滑块座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确定第一滑块座的移动方向,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导向块,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原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原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有导向块;2、顶板上安装顶板导柱,所述的顶板导柱上方、下模框下端面上安装有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这些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1中安装了导向块,导向块能够很好的起到控制滑块座移动方向,避免滑块座发生碰撞而损坏的作用;区别技术特征2之中设计了用于限定顶板上升距离的顶板导柱和顶板导套,能够有效的避免顶板与下模框碰撞、避免顶板损坏,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导向块是模具领域常见的起着导向作用的结构(参见公知证据“冲压工实用技术”,张能武等,第189-190页,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08月),为了限定滑块座移动方向,在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导向块,从而引导滑块座移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1段以及附图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顶板内竖直布置有顶板导套16,顶板导柱15竖直穿入顶板导套16内,顶板导柱15的一端与底板12的底部相连,另一端与动模2相接触。顶板导柱和顶板导套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可以限定顶板移动的方向和距离。根据模具和产品做出适应性改变,在顶板上安装顶板导柱,在顶板导柱上方和下模框下端面上安装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这些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左下角部位的结构,结合其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该模具在上顶板91和下顶板92上安装有顶板导柱,在顶板导柱上方和定模2下端面上安装有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第二滑块的上端面布置有排气流道”以及“排气流道内嵌入安装有可活动渣包”;其次,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压铸模具具有多点抽芯结构,前抽芯结构和后抽芯结构分别安装在下模框前后两端的位置,前抽芯结构包括第一滑块座和第一滑块,所述的第一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滑块,所述的第一滑块内均安装有若干根抽芯端插入动模芯和定模芯形成的模腔中的第一抽芯杆,后抽芯结构包括第二滑块座和第二滑块,所述的第二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滑动安装有两个第二滑块,所述的第二滑块内安装有呈对称布置的第二抽芯杆;(2)前抽芯结构下方安装有与下模框相连的平衡油缸,下模框下端面左右两侧竖直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模脚,下模框下端面前端部和后端部分别安装有第二模脚和第三模脚,所述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模脚之间安装有顶板,顶板上安装顶板导柱,所述的顶板导柱上方、下模框下端面上安装有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第一滑块座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二滑块座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有导向块。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未公开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模具领域,导向块是模具领域常见的起着导向作用的结构,为了限定滑块座移动方向,在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导向块,从而引导滑块座移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1段以及附图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顶板内竖直布置有顶板导套16,顶板导柱15竖直穿入顶板导套16内,顶板导柱15的一端与底板12的底部相连,另一端与动模2相接触,顶板导柱和顶板导套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可以限定顶板移动的方向和距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模具和产品做出适应性改变,在顶板上安装顶板导柱,在顶板导柱上方和下模框下端面上安装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这些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主要是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没有对说明书进行修改,也没有针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意见进行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第一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有第一锁模块,所述的第二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有第二锁模块,所述的第一锁模块和第二锁模块下端采用端面朝向定模芯的斜面与第一滑块和第二锁模块上部相顶”,区别技术特征中提到了锁模结构通过斜面与滑块上部进行锁死,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该技术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包括上模框(1)、下模框(2)和动模芯(3),所述的上模框(1)下端面内安装有动模芯(3),所述的下模框(2)上端面内安装有定模芯(4),所述的上模框(1)位于下模框(2)上端面处,动模芯(3)和定模芯(4)呈叠放布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安装有前抽芯结构(22)和后抽芯结构(21),所述的前抽芯结构(22)下模框(2)前端位置,所述的后抽芯结构(21)安装在下模框(2)后端位置,所述的前抽芯结构(22)包括第一滑块座(33)和第一滑块(32),所述的第一滑块座(33)上端面上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滑块(32),所述的第一滑块(32)内均安装有若干根抽芯端插入动模芯(3)和定模芯(4)形成的模腔中的第一抽芯杆(31),所述的后抽芯结构(21)包括第二滑块座(25)和第二滑块(27),所述的第二滑块座(25)上端面上对称滑动安装有两个第二滑块(27),所述的第二滑块(27)内安装有呈对称布置的第二抽芯杆(28),所述的前抽芯结构(22)下方安装有与下模框(2)相连的平衡油缸(20),所述的下模框(2)下端面左右两侧竖直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模脚(9),下模框(2)下端面前端部和后端部分别安装有第二模脚(16)和第三模脚(18),所述的第一模脚(9)、第二模脚(16)和第三模脚(18)之间安装有顶板(10),顶板(10)上安装有若干根竖直布置的顶杆(11),顶杆(11)上端与模腔相顶,所述的第一滑块座(33)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35)与下模框(2)固定,所述的第二滑块座(25)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26)与下模框(2)固定,所述的第一摩擦块(35)靠近第一滑块座(33)中部一侧安装有导向块(34),所述的顶板(10)上安装顶板导柱(13),所述的顶板导柱(13)上方、下模框(2)下端面上安装有与顶板导柱(13)相配的顶板导套(12),所述的第一滑块(32)上部靠近动模芯(3)处安装有第一锁模块(24),所述的第二滑块(27)上部靠近动模芯(3)处安装有第二锁模块(23),所述的第一锁模块(24)和第二锁模块(23)下端采用端面朝向定模芯(4)的斜面与第一滑块(32)和第二锁模块(23)上部相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滑块(32)内均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抽芯杆(31),所述的第二滑块(27)内的两个第二抽芯杆(28)之间安装有呈竖直并排布置的第三抽芯杆(29),所述的第二滑块(27)内左下部靠近第二抽芯杆(28)处和右上部靠近第二抽芯杆(28)处均安装有一根第四抽芯杆(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 框(1)前端部中间位置处竖直安装料筒(17),所述的料筒(17)下端安装有分流锥(15),所述的料筒(17)上部套接有水套(14),所述的料筒(17)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的左右端部处对称安装有第一排气块(7),所述的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的后部中间位置安装有第二排气块(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排气块(7)和第二排气块(8)均分为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之间布置有空隙,空隙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框(1)下端面四角处竖直安装有四根导柱(5),所述的下模框(2)四角处竖直安装有四个与导柱(5)相配的导套(6)”。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第1-2页), 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第1-6页) ,2015年10月23日(申请日) 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的图1-图6(第1-4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1)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地说,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新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二滑块上端面上布置有排气流道,排气流道与模腔连通,排气流道内嵌入安装有可活动渣包”(见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4段和第0024段),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中并未记载这些技术特征,且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所述的第一排气块7和第二排气块8均分为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之间布置有空隙,空隙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 (见原说明书第0028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中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第二滑块的上端面布置有排气流道”,更无法得出“排气流道内嵌入安装有可活动渣包”,因此,说明书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有多点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块内斜抽芯组合的模具结构,具体公开了一种装有抽芯结构的压铸模具,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以及附图1):该模具包括动模1(即上模框)、定模2(即下模框)和上模芯21(即动模芯),动模1下平面中间部位嵌装有上模芯11,定模2上平面嵌装有下模芯21(即定模芯),动模1位于定模2上端面处,上模芯11与下模芯21呈对合布置(即动模芯和定模芯呈叠放布置),动模1前后两侧分别配装有第一尾架3,第一尾架3前端均配装有滑动运行的第一滑块31,第一滑块31的前端面为铸件成型模内型腔的一组成部分,两组第一尾架3和第一滑块31组合对应于本申请的前抽芯结构和后抽芯结构(即上下模框之间安装有前后抽芯结构),定模2底部两侧配装有侧模脚8、中间配装有中间模脚9,中间模脚9上配装有上顶板91和下顶板92;在上顶板91和下顶板92上安装有若干根竖直布置的顶杆,顶杆上端与模腔相顶(参见附图2)。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 本申请的压铸模具具有多点抽芯结构,前抽芯结构和后抽芯结构分别安装在下模框前后两端的位置,前抽芯结构包括第一滑块座和第一滑块,所述的第一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滑块,所述的第一滑块内均安装有若干根抽芯端插入动模芯和定模芯形成的模腔中的第一抽芯杆,后抽芯结构包括第二滑块座和第二滑块,所述的第二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滑动安装有两个第二滑块,所述的第二滑块内安装有呈对称布置的第二抽芯杆;(2) 前抽芯结构下方安装有与下模框相连的平衡油缸,下模框下端面左右两侧竖直对称安装有两个第一模脚,下模框下端面前端部和后端部分别安装有第二模脚和第三模脚,所述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模脚之间安装有顶板,顶板上安装顶板导柱,所述的顶板导柱上方、下模框下端面上安装有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第一滑块座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二滑块座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有导向块;(3)第一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有第一锁模块,所述的第二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有第二锁模块,所述的第一锁模块和第二锁模块下端采用端面朝向定模芯的斜面与第一滑块和第二锁模块上部相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方便模芯组装及提升抽芯质量;(2)提高合模开模稳定性和提高模具产品质量;(3)更好地实现上下模的锁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是将前抽芯结构和后抽芯结构安装在动模1前后两侧进而来方便模芯组装及提升抽芯质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模具的结构做出适应性改变,将前抽芯结构和后抽芯结构安装在下模框前后两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前后抽芯结构的具体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泵体的压铸模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段以及附图2,5):包括左抽芯装置3、右抽芯装置4以及下抽芯装置5,下抽芯装置5的下芯块502的前端面固连数根下芯棒501,下芯棒501用来成型泵体11吊篮端12的导程孔13,下芯棒501的数量与泵体11的导程孔13的数量一致,并且下芯棒501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成型泵体11的导程孔1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产品需求在滑块内安装抽芯杆的技术启示,将滑块设置在滑块座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对比文件2根据产品结构的需求做出适应性改进,将抽芯结构设置成包括滑块座和滑块,滑块座上端面上对称安装两个滑块,滑块内安装若干根抽芯端插入动模芯和定模芯形成的模腔中的抽芯杆,以及将抽芯杆在滑块内对称布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方便监测模具是否处于水平位置来提高合模开模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前抽芯结构下方安装与下模框相连的平衡油缸来方便观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来支撑模具结构和从模腔中顶出产品的模脚和顶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具和产品做出适应性改变,选择在下模框下端面左右两侧竖直对称安装两个第一模脚和在下模框下端面前端部和后端部分别安装第二模脚和第三模脚以及选择在第一、第二和第三模脚之间安装顶板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为了增加滑块座与下模框之间的摩擦力,根据产品与模具的结构情况,第一滑块座下端面通过第一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第二滑块座下端面通过两块对称布置的第二摩擦块与下模框固定,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确定第一滑块座的移动方向,第一摩擦块靠近第一滑块座中部一侧安装导向块,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顶板上设置的导套和导柱,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汽车过滤器的模具结构,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1段以及附图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顶板内竖直布置有顶板导套16,顶板导柱15竖直穿入顶板导套16内,顶板导柱15的一端与底板12的底部相连,另一端与动模2相接触,顶板导柱和顶板导套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为了限定顶杆11上移的长度和方向。根据模具和产品做出适应性改变,在顶板上安装顶板导柱,在顶板导柱上方和下模框下端面上安装与顶板导柱相配的顶板导套,这些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9段以及附图1,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滑块7布置在滑块座8内,滑块座8的一侧紧贴布置锁紧块9。锁紧块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锁模块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在压铸产品过程中滑块后退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具和产品实际情况,做出适应性改变,在第一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第一锁模块,在第二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第二锁模块,第一锁模块和第二锁模块下端采用端面朝向定模芯的斜面与第一滑块和第二滑块上部相顶,这些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作用是提升抽芯质量,根据产品的结构,选择在第一滑块内对称安装两个第一抽芯杆,选择在第二滑块内的两个第二抽芯杆之间安装有呈竖直并排布置的第三抽芯杆,以及在第二滑块内左下部靠近第二抽芯杆处和右上部靠近第二抽芯杆处均安装有一根第四抽芯杆,这些都属于本领域为提升抽芯质量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这些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作用是使金属液能够快速的填充满整个模腔进而提升浇注质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汽车过滤器的模具结构,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段以及附图2):定模1(对应于本申请上模框)前端部中间位置处竖直安装料筒19,料筒19下端安装有分流锥21,料筒19上部套接有水套20,料筒19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使金属液能够快速的填充满整个模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如何实现浇口与模腔连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3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4-5为从属权利要求,其作用是提升浇注质量,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5段以及附图3-4)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动模1前后侧分别设有二组动模排气组件6,定模2前后侧分别设有二组定模排气组件7。排气组件在对比文件1所起的作用是在压铸成型过程中及时排除模具压铸过程中的空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排气块运用到模具中进行排气的技术启示。根据模具和产品的结构,做适应性改进,具体地在上模框1和下模框2之间的左右端部处对称安装第一排气块7,在上模框 1和下模框2之间的后部中间位置安装第二排气块8,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将第一和第二排气块均分为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且上排气块和下排气块之间布置的空隙形成的排气道通过流道与模腔连通属于本领域普通的技术知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作用是方便限定模具的运动方向和位置来提高合模开模稳定性,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2段以及附图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定模1下端面竖直安装有导柱17,动模2(对应于本申请下模框)内部竖直安装与导柱17相配的导套18。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来限定模具的运动方向和位置。根据产品和模具的实际情况选择在模框四角处设置导柱和导套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模具结构中的设置有布置在滑块座8内的滑块7,并且滑块座8的一侧紧贴布置锁紧块9,并且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锁紧块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锁模块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都是为了防止在压铸产品过程中滑块后退移动进而使得抽芯结构发生移动影响压铸产品的质量,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锁模块的基础上,由于确保顶出产品的质量是本领域所存在的普遍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具和产品实际情况,做出适应性改变,分别在第一、二滑块上部靠近动模芯处安装第一、二锁模块且将第一、二锁模块下端采用端面朝向定模芯的斜面与第一、二滑块上部相顶的方式设置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锁模块结构通过斜面与滑块上部进行锁死保证不会发生偏离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