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32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74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6206.0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宇儒
合议组组长:徐卫锋
参审员:王思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62060,名称为“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开发快捷指令安装包,当用户打开所述安装包后,在手写快捷指令设置界面预设需要的指令图形后,所述移动终端将用户预设的指令图形存储到指令图形库;
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所述移动终端对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进行检测;其中,所述手写输入板为完全透明的手写输入板;
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检测用户输入的图形,将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进行比对;
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相匹配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与用户输入的图形相应的指令;
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指令图形库预存的指令图形不匹配时,所述移动终端提示用户输入的图形无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手写输入板在预设的时间内无指令输入时,所述移动终端将手写输入板关闭。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所述移动终端在触摸屏上预留原界面的一部分可左右滑动和上下滑动的区域。
5. 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初始化模块,用户开发快捷指令安装包,当用户打开所述安装包后,在手写快捷指令设置界面预设需要的指令图形后,所述移动终端将用户预设的指令图形存储到指令图形库;
操作检测模块,用于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对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进行检测;其中,所述手写输入板为完全透明的手写输入板;
图形检测模块,用于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检测用户输入的图形,将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进行比对;
执行模块,用于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相匹配时,执行与用户输入的图形相应的指令;
忽略模块,用于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提示模块,用于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指令图形库预存的指令图形不匹配时,提示用户输入的图形无效。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关闭模块,用于当手写输入板在预设的时间内无指令输入时,将手写输入板关闭。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预留模块,用于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在触摸屏上预留原界面的一部分可左右滑动和上下滑动的区域。”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1848275 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9日;
对比文件2:US 7096432 B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CN 101482796 B,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开发快捷指令安装包,当用户打开所述安装包后,调用快捷设置相关的功能;(2)所述手写输入板为完全透明的手写输入板,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结构功能与权利要求1-4中方法的步骤流程一一对应,因此,参见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完全透明的手写输入板”,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非透明手写输入板,其手写输入板下并没有需要显示给用户看的内容,也并没有将手写输入板设置成透明的需要,同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在任意位置打开手写输入板,其并没有在其他位置设置手写输入板的需要。(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检测用户输入的图形,将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进行比对;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相匹配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与用户输入的图形相应的指令;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打开的Word界面上方显示一透明的手写输入区域,以实现将手写的文字输入Word中的技术效果,并不能通过对手写输入区域实现移动终端功能的开启和设置。并且,对比文件2中是在透明用户接口205未显示手写对象时,对下层用户的接口的显示器进行轻触,才处理成对下层用户接口的输入,对比文件2并不是作用于手写对象以实现对下层用户接口的操作的,而本申请在点击时,手写输入板是继续存在的。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弹出窗口或叠加窗口的布局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原触摸屏界面的任意的合适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的手写输入板也可以选择设置在触摸屏的任意界面位置处打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是,当对比文件1中的手写输入板在显示屏幕上的任意位置显示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遮挡原显示屏幕上其他显示内容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手写输入区域以透明方式叠加到原界面上从而实现不遮挡原界面内容。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实现在触摸屏的任意界面位置处上打开透明的手写输入板,并且避免了遮挡原界面内容。(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7]段-[0048]段公开了如何根据在输入区域120中的手写滑动输入的图案来匹配并打开和图案对应的应用程序,这一点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滑动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检测用户输入的图形,将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进行比对;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相匹配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与用户输入的图形相应的指令”的过程完全相同,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通过对手写输入区域的滑动操作实现移动终端功能的开启和设置”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对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其目的在于如何判断手写输入区域中的操作是否针对原界面执行。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0003]段公开了:有时用户希望将笔166建立的指点器输入当作是对下层用户接口203的输入,而不是对透明用户接口205的手写输入,例如,用户希望选择下层用户接口203中已经识别且显示的文本,或者希望激活该接口203中的按键或菜单选择。为了区分对透明用户接口205的手写输入还是对下层用户接口203的输入,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11行公开了将笔在手写区的轻快拍触处理成对下层用户界面的输入,对比文件2是通过判断手写区内的“轻快拍触”和正常手写轨迹来区分是否是针对原界面执行的操作,将“对手写区的轻快拍触”处理成对下层用户接口203的输入,而不是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将“对下层用户的接口的显示器进行轻触”处理成对下层用户接口203的输入。对比文件2是在透明用户接口205(手写区)内进行点击,因此点击时手写区必然是存在的,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透明用户接口205未显示手写对象指的是未在手写区显示手写输入对应的手写墨迹对象,并不是指未显示手写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答复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如下:将独立权利要求1、5中的“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修改为“当用户通过在移动终端的某个角落或边上下拉实现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手写输入板占据触摸屏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的面积小于原界面的面积,用户通过所述原界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外的部分进行原界面的左右滑动和上下滑动操作”、“所述指令对应的操作包括设置亮度或声音”、“用户不使用手写输入板时手动关闭手写输入板,或当手写输入板在预设的时间内无指令输入时,移动终端将手写输入板关闭”。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如下:(1)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设置了如图5中所示的图标,通过对图标的点击打开如图2中的界面,可见,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在固定或者特定位置打开手写输入板,并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在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输入的触摸操作对应的图案启动图案对应的应用,并未公开根据输入的触摸操作对应用中的具体参数进行调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指令对应的操作包括设置亮度或声音,并不仅仅是开启应用的操作,还能够对具体的亮度或声音进行设置。(3)本申请提供手动关闭和到达预设时间自动关闭两种对手写输入板的关闭方式,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关闭方式,提升了用户体验;另一方面,及时关闭手写输入板,减少了对后台资源的占用,通过设置预设时间到达则自动关闭,减少了用户要自己强行记忆去关闭手写输入板的麻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848275 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9日;
对比文件2:US 7096432 B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CN 101482796 B,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触摸屏指定区域输入图案以快捷开启应用的方法(相当于一种实现手写输入快捷指令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第[0036]段,第[0047]-[0048]段,图1-图2,图5):图1是图示根据本实施例的移动电话终端100(相当于应用于移动终端中)的内部配置的示例的框图,在图2中的示例中,相对大的区域用作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然而,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有时不能显示,因为在屏幕上已经显示任何其他应用的屏幕(相当于任意界面),在此情况下,认为例如显示用于显示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的图标,在图5所示的显示状态下,如果用户手指或触笔21点击菜单开始输入图标122,则屏幕改变到图2所示的显示状态,示出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相当于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参照图2,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显示在移动终端100的显示屏110上,触摸面板控制部分130检测对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执行了什么触摸操作(相当于所述移动终端对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进行检测),参照图4,应用表格是对于菜单开始输入区域120中绘制(相当于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滑动操作时)的每个图案(相当于用户输入的图形)要启动的应用的列表,如果检测到菜单开始输入区120中已经输入应用表格中描述的图案(相当于所述移动终端检测用户输入的图形,将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进行比对),则启动对应于图案的应用,如果输入“C”,则启动相机(相当于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预设的指令图形相匹配时,所述移动终端执行与用户输入的图形相应的指令)。此外,用户他/她自己可以自由地设置应用表格,其中设置输入图案和要对应于该图案启动的应用,因此用户可以存储易于记忆的图案(相当于当用户在手写快捷指令设置界面预设需要的指令图形后,所述移动终端将预设的指令图形存储到指令图形库)。
由此可见,该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开发快捷指令安装包,当用户打开所述安装包后,调用快捷设置相关的功能;手写输入板可以在触摸屏的任意界面通过在移动终端的某个角落或边上下拉实现打开;(2)所述手写输入板为完全透明的手写输入板,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3)用户通过所述原界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外的部分进行原界面的左右滑动和上下滑动操作;所述指令对应的操作包括设置亮度或声音;用户不使用手写输入板时手动关闭手写输入板,或当手写输入板在预设的时间内无指令输入时,移动终端将手写输入板关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手写输入板以不遮挡底层界面显示以及如何检测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移动终端应用领域,通常可以由软件扩展可硬件扩展两种方式来丰富移动终端的操作功能,其中通过软件扩展方式可以制作相应的软件或功能安装包供用户下载安装,从而基于操作系统层面扩展移动终端的功能,如android系统中用户可以通过下载APK安装包来安装对应的软件应用功能,如Google的“Handwriting Input” keyboard应用可以让用户下载后安装获得手写输入功能,因此,通过APK安装包的方式来扩展移动应用功能是本领域实现移动终端软件安装和功能扩展的公知常识。其次,弹出窗口或叠加窗口的布局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原触摸屏界面的任意的合适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图标的方式打开手写输入板,但是,通过图标、按钮、或通过移动终端界面的角落或边上通过下拉等操作来打开应用,是常见的操作触发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随处写工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栏第1段,第5栏第2段,第8栏第2段,图2):如图2所示,显示区201显示Microsoft Word字处理软件应用的图形用户接口203,该显示还包含覆盖大部分后文简称为下层接口的word用户接口203的透明用户接口205(相应于“所述手写输入板占据触摸屏的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的面积小于原界面的面积”),由于用户接口205透明(相当于所述手写输入板为完全透明的手写输入板),图2中用虚线207表示该用户接口205存在的边界,当用户在该接口205对应的显示部分上建立手写输入时,识别该手写输入前在该接口205显示手写输入代表的手写对象。穿通法的一种称为“轻快笔触”技术,根据这种方法,当透明用户接口205不显示手写对象时,笔166在手写区的轻快拍触将处理成对下层用户接口203的输入,具体而言,如果透明用户接口205未显示手写对象,并且手写区在对应于下层用户接口203的显示器上的部位收到166的轻触,则将该指点器输入处理成对下层用户接口203的输入,而不是对透明用户接口205的手写输入(相当于当检测到用户在手写输入板上的操作为点击操作时,所述移动终端忽略手写输入板,将点击指令作用到原界面)。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透明触摸板来避免遮挡底层显示界面同时根据触摸输入类型判定操作所对应的用户接口。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由于原界面上覆盖着手写输入板,因此要对原界面进行操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对所述原界面中除所述第一区域外的部分的操作来进行对原界面的操作,而左右滑动或上下滑动是常见的界面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指令触发的操作的具体功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不仅可以将操作对应于启动应用,也可以将操作设置成启动应用中的具体参数设置,而调整亮度或声音是应用中的常见功能参数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用户不使用某个功能应用时主动关闭该应用,或者系统检测到预设时间范围内没有用户使用某个功能应用则自动关闭该应用以节省系统无用功耗,都是常见的应用关闭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其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示用户输入。
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通过触摸屏启动移动终端应用功能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25]段,图3):移动终端收到输入的图形后,将提取的图形的特征码与预先保存的基准图形的特征码分析比对,如果相符则判断该图形与所述基准图形相匹配,即判断该图形为有效的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如果不符则提示输入的图形为无效图形,并保持在原界面下(相当于当用户输入的图形与指令图形库预存的指令图形不匹配时,所述移动终端提示用户输入的图形无效)。由此可见,上述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输入无效图形时提示用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移动终端触控领域,通常可以调用手写输入板或弹出手写输入窗口或弹出控制面板等界面接收用户输入,当用户在一定时间内未操作该窗口时,系统为了节约显示资源同时不干扰底层应用操作,则可以在超出时间范围后关闭该窗口或直接关闭触摸显示屏的触摸输入功能。即,通过时间阈值判定关闭触摸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约显示资源提高操作效率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下述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1栏第3-4段,图2-图6):透明用户接口205覆盖大部分显示区201(根据图2-图6所示,透明用户接口205覆盖显示区域201的文字输入部分,其边界线209并不完全覆盖显示区域201,相当于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所述移动终端在触摸屏上预留原界面的一部分);这种排除窗的例子可包括例如滚动条,指定滚动栏作为排除窗,便于使用户可滚动下层应用(相当于原界面的一部分可滑动的区域)。而界面的左右滑动或上下滑动是常见的滑动操作,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附加特征“当用户在移动终端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后,所述移动终端在触摸屏上预留原界面的一部分可左右滑动和上下滑动的区域”,以便可以左右或上下滑动原界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参见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仅仅是设置了如图5中所示的图标,通过对图标的点击打开如图2中的界面,可见,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在固定或者特定位置打开手写输入板,并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在触摸屏的任意界面打开手写输入板。
(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输入的触摸操作对应的图案启动图案对应的应用,并未公开根据输入的触摸操作对应用中的具体参数进行调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指令对应的操作包括设置亮度或声音,并不仅仅是开启应用的操作,还能够对具体的亮度或声音进行设置。
(3)提供手动关闭和到达预设时间自动关闭两种对手写输入板的关闭方式,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关闭方式,提升了用户体验;另一方面,及时关闭手写输入板,减小了对后台资源的占用,通过预设时间到达自动关闭,减少了用户要自己强行记忆去关闭手写输入板的麻烦。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弹出窗口或叠加窗口的布局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原触摸屏界面的任意的合适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的手写输入板也可以选择设置在触摸屏的任意界面位置处打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打开手写输入板的具体触发方式而言,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图标的方式打开手写输入板,但是,点击图标、点击按钮、或在移动终端界面的角落或边上通过下拉等操作来打开应用,是常见的界面操作触发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输入的触摸操作对应的图案启动图案对应的应用,但是指令触发的操作的具体功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不仅可以将图案设置成对应于应用,也可以将图案设置成对应于应用中的具体参数,而亮度或声音是应用(如视频应用)中的常见功能参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指令对应的操作包括设置亮度或声音。
(3)用户不使用某个功能应用时主动关闭该应用,或者系统检测到预设时间范围内没有用户使用某个功能应用则自动关闭该应用,都是常见的应用关闭方式,系统自动关闭长时间不被使用的应用可避免资源长时间占用、节省系统无用功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